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总结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行政法的原创文章(一)黄璞琳有关行政强制的原创文章(持续更新中…)——————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黄璞琳问题:行政主体的本质是什么?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派出机构就是行政主体,这个说法是否正确呢?如果派出所之类的派出机关不是行政主体,那么能否说其在进行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行政职权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一般都通过编委制定的该机关“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确定其行政职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是当然的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也是有区别的。
派出机关是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不属一级政府也不属一级政府所属部门的机关,具有法人资格,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是行政主体。
如,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一般也认为是其所属政府的派出机关。
曾有段时间有观点认为开发区管理机构也只是派出机构而非派出机关,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1条,以是否经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为标志,实质上将经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认定为派出机关,一些地方立法如《江西省开发区条例》也是类似规定。
派出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向其所辖某一区域派出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
如,公安派出所是县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市场监管所是县区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一般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相关法律责任也由其隶属的行政机关承担,一般情况下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但是,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该派出机构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属于行政主体。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精品考试资料---------------------学资学习网-----------------------------------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行政法上行政主体或行政组织的两个重要概念。
所谓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在宪法和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它却承担着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一级政府应有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因而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在行政机关的分类上,派出机关属于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
《地方组织法》第68条规定的派出机关有三类: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也称地区专员公署。
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这两类派出机关传统上往往被认为主要履行管理农村和农业的职能,现在有逐渐将其撤销并划入相关市或乡镇的改革趋势。
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往往履行管理城市或社区的职能。
实践中隶属于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开发区管委会也是该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宪法》第30条对于地方行政区划的规定限于省、县、乡三级,地市级除自治州和较大的市(含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具有独立的立法地位外,地区行署实际上是代表设立它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特定行政区域行使管理职权的。
街道办事处、区公所则是分别代表设立他们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及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职权的。
1 / 10由于不存在与三类派出机关对应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派出机关主要对设立它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人和行政赔偿义务人,行政公署还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如《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公署还可以成为复议机关来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复议案件。
专升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答案

专升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共45题,共150分)1. 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8分)标准答案: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授权立法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授权立法的根据有两类,即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
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为普通授权立法,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所进行的立法称为特别授权立法。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权力来源不同,前者来自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固有权限;后者来自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
同时,两者所立之法的效力也有一定差异。
2. 必要共同诉讼(8分)标准答案: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
3. 一事不再罚(8分)标准答案:“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应当恪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意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8分)标准答案:派出机构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而在一定区域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
派出机关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承担该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
两者有严格区别:(1)设立机关不同。
派出机关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
(2)职能范围不同。
派出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其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的;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
(3)主体资格不同。
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且只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
2024年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总结

2024年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总结2024年,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在职能和组织形式上存在一些区别。
下面对这两者进行总结说明。
一、派出机构的特点:1. 独立性增强:派出机构在职能上相对独立,有自己的运作方式和管理模式,不受其他机关的直接领导和干涉。
2. 跨部门协作:派出机构通常承担跨部门、跨地区的工作任务,需要与各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实现各项工作目标。
3. 开放性与国际化:派出机构与外部机构、组织和个人有广泛的合作和联系,需要有开放的思维和国际化的视野,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合作。
4. 强调效率与创新:派出机构在工作中注重高效率和创新,推动问题的解决和事务的推进,同时具备应变能力和灵活性。
5. 管理层级扁平化:派出机构内部管理层级较为扁平,争取提高决策效率,减少冗余环节,实现快速反应和迅速调度资源。
6. 重视技术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派出机构重视技术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和信息管理能力。
二、派出机关的特点:1. 牵头统筹:派出机关在某一领域或地区内,负责协调和整合该领域或地区内各个相关机构和资源,发挥统筹作用,推动工作进展。
2. 属于某一机关系统:派出机关属于某一中央或地方机关系统,具有专业性和行政性双重属性,负责执行该系统的政策和任务。
3. 行政性强:派出机关在职能定位上注重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负责各项行政事务的监督、管理和执行。
4. 纵向管辖:派出机关通常具有一定的行政管辖权,对下属机构和地方有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5. 强调稳定性和规范性:派出机关注重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保障工作的稳定性和程序的规范性,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6. 信息共享和协同:派出机关注重内部信息的共享和协同工作的开展,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
总结来说,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在2024年的主要区别在于职能、组织形式以及侧重点。
派出机构更加注重独立性、开放性和效率创新,跨部门协作和国际合作;而派出机关则更注重统筹性、行政性和稳定性,牵头协调和行政管理。
2019年司法《行政法》章节知识点:派出机构

2019年司法《行政法》章节知识点:派出机构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总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复议、诉讼皆看职权。
(注意派出机构需要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1)类型:地方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2)地位:内设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总是由一些机构组成,即内设机构。
这些内部机构除非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权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行政权力,如果发生纠纷,理应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公安局内设的法制科、国税局内设的稽查大队,即使其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只能以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公安局、国税局为被告。
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之内或者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理应以实施该行为的内设机构为被告。
如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交警大队、消防局、边防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一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时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如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授权,作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其自己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
此时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理应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三是《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
2024年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总结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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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要点

第101章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行政权施的,因而具有权力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其他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受其约束、支配,其治理活动的效力和后果,也都将最终回属予国家。
⒊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治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治理公共事务二、行政法⑴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如?地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处分法?等⑵行政法是标准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如?税收征管法?、?治安治理处分法?和?行政处分法?等。
⑶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如在?行政诉讼法?、?刑法?中某些条款中有关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⑷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⒊行政法的特征⑴形式特征:数量多且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⑵内容特征:内容广泛、易于变动、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标准。
三、行政法的全然原那么〔行政法治原那么〕⒈合法性原那么: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⒉合理性原那么:内容要客看、适度、符合理性,产生缘故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⑴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动机,⑵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根底上⑶平等地适用法律标准,符合公正法那么⑷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⒊应急性原那么〔经历〕⑴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⑵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⑶应同意有权机关的监督;⑷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操纵在最小的范围内。
四、行政法的渊源⒈宪法⒉法律〔全然法与一般法〕⒊行政法规⒋地点性法规〔省/省会/特区/较大市〕⒌民族自治/单行条例〔省级报全国人大批准,州县级报省人大批准/全国人大备案〕⒍部门规章: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部委治理的国家局〕⒎地点规章〔省/省会/特区/较大市〕⒏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行政机关与执政D/社会组织联合公布的标准性文件。
五、行政法律关系:⒈要素⑴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⑵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例如人格〕⑶内容:权利和义务⑷行政相对人的权利:①行政参与权:直截了当参与治理权、了解权、听证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协助权等。
派出机构法条

派出机构法条"派出机构法条"派出机构法条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规定的一系列法律措施和机构的组织形式,旨在实现国家政府的职能分工和行政管理的有效运作。
本文将从派出机构的定义、职能、组织形式和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派出机构是指国家政府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开展行政管理而组建的各类机构。
这些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特定职能的机构。
派出机构的成立是为了将政府的工作细化、分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派出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公共服务等。
行政执法是指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
监督管理是指派出机构对某一领域的经济、社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
公共服务则是指派出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服务,满足公众需求。
派出机构的组织形式有多种,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特设机构。
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是指总行政机关根据自身职能和工作需要,在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
特设机构是根据特定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特定职能的机构,例如专门负责反腐败工作的机构。
派出机构的设立和运作都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派出机构的设立条件、职责范围、权限和工作程序等。
派出机构必须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派出机构是国家政府为有效履行职能和管理行政事务而设立的机构。
它们承担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重要职能,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派出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法律依据都有严格的规定,必须依法行事。
通过建立健全的派出机构法条,能够更好地推动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进程。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汇总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考点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形式合法)(1)存在有法律依据;(2)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既要符合实体法,又要符合程序法。
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行政裁量权的体现)立法目的、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比例原则、符合理性、公平正义(三)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例外)考点二、行政法的渊源(二)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家长裁决制)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适用冲突: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2.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适用冲突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适用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
4.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适用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考点三、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相对人。
2.客体: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3.内容:权利(参与权、受益权、请求权)和义务。
单元二行政主体考点一、行政主体的特征和职权(一)行政主体特征(权、名、责 组织)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个人不是)。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
(立法、司法、党委不是)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未授权的内部机构不是)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不是)(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1.行政职权特征(1)公益性(2)优益性:优先权和受益权。
(3)支配性: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公定力)。
(4)不可自由处分性2.行政职权的内容(10类)。
(1)行政立法权(特定的行政主体才有立法权);(2)行政解释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6)行政执行权;(7)行政检查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处罚权;(10)行政裁决权(行政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权)。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总结(3篇)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总结(一)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指由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而设置的工作机构。
派出机构的行政职能具有单一性且与设置其的行政机关相同,因而被认为具有部门权限或专门权限机关的性质。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
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
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
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做被告。
(二)派出机关1、所谓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在宪法和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它却承担着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一级政府应有的____与管理职能,因而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2、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____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也称地区专员公署。
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这两类派出机关传统上往往被认为主要履行管理农村和农业的职能,现在有逐渐将其撤销并划入相关市或乡镇的改革趋势。
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实践中隶属于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开发区管委会也是该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派出机关不存在与之对应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派出机关主要对设立它的人民政府负责。
4、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人和行政赔偿义务人,行政公署还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如《行政复议法》第____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公署还可以成为复议机关来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对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复议案件。
在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中,派出机关也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和赔偿义务人。
政府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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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出机构
政府派出机构是指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在一定区域或组织内设立、授权实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
根据派出主体的不同,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二是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三是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国土分局与国土所、工商分局与工商所、地税分局与地税所、司法所等。
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根据组织法以外的行政性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设立,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除非有YYY的明确授权,否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2019年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派出机构

2019年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派出机构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总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复议、诉讼皆看职权。
(注意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①类型:地方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②地位:内设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总是由一些机构组成,即内设机构。
这些内部机构除非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权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行政权力,如果发生纠纷,理应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公安局内设的法制科、国税局内设的稽查大队,即使其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只能以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公安局、国税局为被告。
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之内或者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理应以实施该行为的内设机构为被告。
如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交警大队、消防局、边防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一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时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如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授权,作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其自己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
此时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理应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三是《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
设立机关不同
某级政府设立
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
行使职权不同
行使一般行政职权
只行使某方面的行政职权
种பைடு நூலகம்多少不一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科技开发区管委会
审计署派驻各地的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财政所等
法律地位不同
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
一般情况下不是行政主体,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授权行政主体)
注意:派出机构行使所在机关职权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只能以所在机关的名义行使。此时,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同时注意:税务所由于取得了《税收征管法》的授权,因此是行政主体。
2024年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总结范本(三篇)

2024年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总结范本在____年,随着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不断完善,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之间的区别也日益凸显。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都是国家委派的行政机构,但在职能、组织架构、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从这些方面对____年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进行总结。
一、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职能区别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国家的需要,将职能部门的一部分权力下放到地方,并在地方设立相应的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执行相关的任务或管理相关业务。
派出机构主要承担着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任务。
而派出机关则是国家中央政府派驻地方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的职能更广泛,除了承担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任务外,还需要协调地方与中央的关系,负责统一决策的执行、政策的宣传、对地方官员进行考察评估等工作。
二、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组织架构区别派出机构一般组织架构相对简单,机构设置少,职能集中。
主要就一个职能部门的事务在地方进行管理和执行。
比如教育部派出地方教育委员会负责教育管理,卫健委派出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健康管理等。
而派出机关的组织架构相对复杂,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领域。
通常设立了不同的职能部门,如组织部、人事部、监察部、审计部等,各个部门负责不同的任务,形成职能设置的专业化和分工化。
三、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工作方式区别派出机构工作方式相对简单粗暴,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指示来进行工作。
工作主要以履行职能和管理为主,执行力强,效率较高。
而派出机关在工作方式上更加注重规范性和程序性,工作依法履职,注重依法管理和决策。
派出机关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需要通过协商、会议等形式进行沟通和协作,确保权责明确、责任落实。
四、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地位与权力派出机构在地方的权力相对较小,主要为执行国家政策和规定提供依据,帮助中央政府进行地方政务的管理和执行。
派出机构的地位主要是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相关事务,为地方政府提供咨询和支持。
派出机构的性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派出机构,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由上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设立,派驻到下级政府或者下级部门,代表上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行使特定职能的行政机构。
在我国,派出机构的设立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其性质和法律规定也较为丰富。
本文将从派出机构的定义、性质、设立原则、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派出机构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派出机构是指由上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设立,派驻到下级政府或者下级部门,代表上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行使特定职能的行政机构。
三、派出机构的性质1. 行政性质:派出机构是行政机构的一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临时性质:派出机构的设立是暂时的,其存在期限由设立依据的规定确定。
3. 职能性质: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行使特定职能,如监察、审计、教育、卫生等。
4. 派驻性质:派出机构派驻到下级政府或者下级部门,代表上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行使职能。
四、派出机构的设立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派出机构的设立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 必要性原则:设立派出机构必须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3. 精简原则:设立派出机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
4. 权责一致原则:派出机构的职责权限应当与其行政地位相匹配,确保权责一致。
五、派出机构的职责权限1. 行使特定职能:派出机构按照设立依据的规定,行使特定职能,如监察、审计、教育、卫生等。
2. 协调工作:派出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下级政府或者下级部门的工作。
3. 提出建议: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提出建议。
4. 承担法律责任:派出机构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派出机构的工作制度1.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派出机构在处理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报告。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
1.它们的设立机关不同。
派出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
2.它们的职能范围不同。
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
3.它们的主体资格不同。
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拓展资料:
人民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为派出机关,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下属机构才称为派出机构。
我国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
派出机构则比较多,比较典型的是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
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
派驻和派出监察机构有何区别——设置方式、职责权限不同

派驻和派出监察机构有何区别——设置方式、职责权限不同监察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对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及专员的机构设置、领导关系及职责权限等进行了规定,从法律上将这一党和国家强化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固定下来。
但具体怎么派,给各省监委留下了较大的制度探索空间。
今年5月,广东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监察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关于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监察权限和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省市县(区)等地方监察机构,要采取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的形式,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同时明确派驻、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在设置方式、具体职责和可以行使的权限上的不同。
设置方式不同。
根据《意见》规定,监察机关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派的叫派驻监察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如目前广东省纪委监委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等34个省直单位派驻34个纪检监察组;向同级党委派出机构和向所管辖的某个行政区域派的叫派出,派出分为派出监察组和派出监察专员办公室。
如省监委向省直机关工委派出监察组(与省直机关纪工委合署办公),县级监察委员会向管辖的乡镇(街道)派出监察机构,与乡镇(街道)纪检组织合署办公,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监督、调查、处置,就近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目前广东县区一级监察机关,向所辖的乡镇(街道)派出监察组计982个,与镇街纪委(纪工委)合署办公;已向深汕特别合作区、深圳大鹏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等32个功能区派出了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功能区纪检组合署办公。
具体职责不同。
派驻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监督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如广东省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职责是,发现省管公职人员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监委报告。
发现其他公职人员的问题,及时分类处置。
派出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广东省规定,县区级监察委员会派出的监察机构负责调查本级管辖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案件,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涉案人数较多或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由派出机构直接立案调查、采取指定管辖或组织联合办案等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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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总结
(一)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指由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而设置的工作机构。
派出机构的行政职能具有单一性且与设置其的行政机关相同,因而被认为具有部门权限或专门权限机关的性质。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
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
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
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做被告。
(二)派出机关
1、所谓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在宪法和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它却承担着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一级政府应有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因而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2、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
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也称地区专员公署。
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这两类派出机关传统上往往被认为主要履行管理农村和农业的职能,现在有逐渐将其
撤销并划入相关市或乡镇的改革趋势。
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实践中隶属于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开发区管委会也是该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派出机关不存在与之对应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派出机关主要对设立它的人民政府负责。
4、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人和行政赔偿义务人,行政公署还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如《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公署还可以成为复议机关来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复议案件。
在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中,派出机关也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和赔偿义务人。
因而派出机关取得了事实上成为一级实体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
(三)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1)派出机关的职权范围涉及到所辖区域的方方面面;派出机构往往只涉及某一项行政职权;
(2)派出机关属于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做被告。
其一,设立的机关不同。
派出机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依法设立。
派
出机构则由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依法设立。
其二,权限的范围不同。
派出机关的职能是综合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对所管辖的某一地域范围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如地区行署往往设40个左右的职能局委办,有“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之称的街道办事处也具有基层政府的若干职能科室。
派出机构则是基于某一单项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它的权限单一而仅就某一类行政事务行使职权,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
其三,两者的名称存在差别。
派出机关只有三类,即在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前分别加上所在的地、市、市辖区或乡、民族乡的名称即可;派出机构的名称往往在其名称前要反映出设置这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同时又要反映出该派出机构管辖地域的名称,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
应该指出的是,《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的几种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其区县级的机关虽称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分局”,使其具有了上一级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性质,但其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的地位。
在行政复议中,它们仍具有被申请人的资格,只不过申请人只能向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这些机关主要有全国垂直的海关、金融、国税、国安、外汇管理等,以及后来实行改革的省以下(对省级的则也可向省政府申请)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地税、药监、国土资源等,如原来的北京市丰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改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但其在行使其行政职权时,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行为。
应该说,实行垂直领导的目的主要在于使下级摆脱隶属于地方政府关系的羁绊、避免其过多地行政干预以使行政执法更加独立、公正。
这种改变并非完全否定区县级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主体地位。
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要视具体调整或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论。
如果该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授权的则该派出机构的行为即为设立该机构的机关的行为。
大多数情况下,派出机构仅为行为主体而不能成为责任主体。
如当事人对某公安分局派出所的事实上羁押、不履行保护职责、干警殴打他人等不服起诉的,人民法院仍把该派出所的所属分局列为被告,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派出所有授权的——即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则应以该派出所为被告。
关于派出机构在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的地位,《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具有被申请人的地位,此时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
派出机构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8日公布的《行诉法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
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主要取决于是否获得法定授权及是否超越授权。
具体说,分为三种情况:
首先,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时派出机构未获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该行为被视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诉法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
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公安派出所的200元处罚决定,而不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所以,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故A选项正确。
【特别提示】被告确认中一个独立设立的行政机关,可能下设四个机构。
在《宪法》语境下机构大于机关,但在行政法语境下,机关大于机构。
一个依法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必然会有其内设机构——二级机构:如部下的司局,局下的处或科(乡镇政府的股不具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换言之,行政行为适格主体的下限是“县局”和乡镇政府)。
有可能设的三个机构是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和组建的机构。
这四大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关键是看单行法对其有无授权。
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该机构是被告,无法定授权的,该机关是被告。
本题中对派出所应当是有授权的。
其次,行政机关在缺乏法律根据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授权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之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此种情况下,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与派出机构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行政委托关系,派出机构为代理人,设立其的行政机关作为被代理人应对派出机构的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派出机构是行为主体,行政机关则为责任主体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即“名为授权,实为委托”的情形。
最后,派出机构获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后,在行使其获授权的行政职权时超出了法定授权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派出机构作被告,如公安派出所作出600元罚款,还是派出所作被告。
此时派出机构既是行为主体,也是责任主体,应当对其超越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公安派出所不会实施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为,因为其既无法律手续,又无执行场所。
若派出所在羁押室关押人三天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002年真题卷二第79题的A选项是将错误的假设当论据的“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