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溯源性的具体要求:
1 有效的溯源机构:计量标准器应当向经法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溯源;主要配套设备可以向具有相应测量 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溯源。 2 检定的规定: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进行检定,不 能校准; 3 校准的规定:没有检定规程的或检定规程的不能覆盖其测量范 围的,应当按照有效的技术规范以及计量标准溯源的管理要求进行 校准; 4 采用比对的规定:只有当不能以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才可 以采用比对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比对也应当定期进 行,以保证计量标准量值持续一致。 5 标准物质的溯源要求: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 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我国将测量标准分为计量基准、 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三类,故计量标 准只是测量标准的一部分。
测量标准
计量基准 计量标准 标准物质
我国的计量标准分为社会公用、部门和企事业 单位计量标准。
国家量值传递体系构成
国家计 量 基 准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 核以下内容:(六个方面)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 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 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 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 合格或者校准;
计量标准的配置
△
1 格式: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的格式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 范的要求。 2信息量:每份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该检定或校准结 果能在尽可能与原来接近的条件下复现。 3填写:原始记录中的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检定或校准时准确 及时予以记录。 4更改:当在记录中发生错误时,对每一错误应划改。对电子存储的 记录也应采取同等的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者更改。 5签名:原始记录应包括检定或校准人员和核验人员的签名。 6 原始数据真实:在检定或校准时真实记录,不能伪造。 7 数据处理正确:离群值的剔除,数据修约和有效数字处理符合有关 规定。 △
计量标准的考核
计量标准的考核计量标准的考核是对计量标准的适用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进行评估和验证的过程。
考核是确保计量结果可靠和一致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全的重要保证。
下面将从考核目的、方法和内容三个方面来介绍计量标准的考核。
计量标准的考核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评估计量标准的适用性,即评估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实际应用需求,是否能够有效指导计量活动。
其次是评估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即评估计量标准结果与实际值之间的偏差,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
最后是评估计量标准的可追溯性,即评估计量标准与国际和国内基准的比对和一致性,确保计量结果的国际认可性和互通性。
计量标准的考核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外部评审,即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计量标准进行评估和验证。
这种方法能够避免人为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是内部审核,即由计量标准组织自身对计量标准进行评估和验证。
这种方法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计量标准的质量和可靠性。
最后是实验验证,即通过实际实验方法对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进行验证。
这种方法能够直接获得计量结果,并能够定量评估计量标准的偏差和误差。
计量标准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计量标准的编制和修订过程进行考核,评估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国际和国内的要求和规范。
其次是对计量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考核,评估计量标准是否能够满足实际应用需求和使用要求。
最后是对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进行考核,评估计量标准结果与实际值之间的偏差和误差。
综上所述,计量标准的考核是确保计量结果可靠和一致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全的重要保证。
计量标准的考核目的是评估计量标准的适用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考核方法包括外部评审、内部审核和实验验证,考核内容包括计量标准的编制和修订过程、适用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等方面。
计量考核标准
计量考核标准(考核单位:质量保证部)考核内容考核标准7.10.1 凡公司内使用计量检测设备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计量管理机构,有一名领导和专(兼)职人员负责计量工作,否则按此标准考核。
500元/月7.10.2 严格执行公司内各项计量管理制度,计量数据、原始记录完善、齐全,不符合要求的按此标准考核。
50元/项7.10.3 按时参加计量线会议;无故缺席扣3分并且扣100元/次、请假的扣2分/次7.10.4 未计量线组织的各种活动,扣5-10分/次并且扣100元/次7.10.5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计量检测设备(包括压力表,氧气乙炔表、通用量具,单位所辖的衡器、水表、架盘天平、兆欧表、钳形表、万用表、板表、示波器、转速表、小型分析仪器、玻璃器皿、环境监测、工艺设备测试或运行状态监测用设备或仪器,随设备带来的计量检测设备等)的台帐以及周期检定情况的记录,否则按标准考核。
扣1-2分/次并且扣100元/月7.10.6 压力表、通用量具1吨以下台秤(含1吨)、架盘天平、兆欧表、钳形表、万用表、板表、示波器、转速表和小型分析仪器实行送检制,凡送检单位无50元,并扣0.5分故每少送检一台次.扣;同一台表跨月连续未送检的,加倍扣款。
7.10.7 凡属送外检的分析仪器、测试、监控设备或仪器,强检计量检测设备,使用单位应向质保部提供台帐由质保部通知送检单位按期送检。
每漏检一台次(非企业原因除外)扣50元,并扣0.5分7.10.8 按时抄报计量综合报表、能源消耗计量数据、衡器检斤报表,所提供的数据准确,原始记录可查。
凡未达到要求扣100元/次7.10.9 各单位计量员负责组织本单位计量检测设备的周期送检,凡发现使用超周期或无合格证每台次扣50元7.10.1 0 各单位使用最高标准检测设备或工作标准检测设备受检率100%,每少检50元50元并扣一台次扣;未经质保部审批同意,自行申报计划,采购计量检测设备投入使用,每台扣2分7.10.1 1 现场仪表室、天平室、检斤室应图表齐全,规章制度完备,室内岗位记录清洁整齐,无杂物堆放,无闲杂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
计量标准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和公平交易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计量标准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对计量标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和检查。
本文将从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入手,探讨其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考核内容。
1. 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
考核人员需要对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进行审查,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专家组的参与程度、公众意见的征求情况等。
同时,还需要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确保制定过程符合规范,结果合理可行。
2. 计量标准的实施效果。
通过对计量标准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考核,包括对产品质量、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
同时,还需要考察标准实施后的社会经济效益,确保标准的实施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3. 计量标准的更新和修订情况。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原有的计量标准可能需要进行更新和修订。
考核办法需要对标准的更新和修订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标准能够及时跟进,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
三、考核方法。
1. 文件审查。
考核人员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计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和修订情况。
包括标准制定的程序文件、实施后的监测报告、修订的依据和程序等,以便全面了解标准的全貌。
2. 现场检查。
通过实地走访,考核人员可以了解标准实施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产品质量情况、市场销售情况等。
同时,还可以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意见。
3. 数据分析。
考核人员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评估标准实施后的效果。
包括产品质量数据、市场监测数据、消费者投诉数据等,以客观的数据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估。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计量标准制定和修订的重要依据,对于合格的计量标准,可以继续保持实施;对于存在问题的计量标准,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同时,考核结果还可以为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促进计量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质量提升。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资料
二、计量标准考核的技术依据 1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8《计量 标准考核规范》。 2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 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 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
行考核。
计量标准的定义: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
社会公用 计量标准
部门 计量标准
企、事 业 计量标准
工作计量器具
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的范围: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和 校准; 2)部门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部开展非强制计 量检定和校准; 3)企事业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开展非强制 计量检定和校准。
如果需要超越以上范围开展量值传递或者执行 强制计量检定工作,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 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授权和相应 项目计量标准的考核。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 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 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 核以下内容:(六个方面)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 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 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 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 合格或者校准;
计量标准的配置
第四条(监管体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 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讲义一、计量标准考核常用术语1、计量标准计量标准(de)定义是“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de)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de)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组成.2、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标准考核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de)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de)确认.3、计量标准(de)考评计量标准(de)考评是指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de)评价.4、计量标准(de)不确定度计量标准(de)不确定度是指在检定或校准结果(de)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所引入(de)不确定度分量.它既包括由计量标准器所引入(de)不确定度分量,也包括由配套设备所引入(de)不确定度分量.5、计量标准(de)准确度等级计量标准(de)准确度是指符合一定(de)计量要求,并使误差保持在规定极限以内(de)计量标准(de)等别或级别.6、计量标准(de)最大允许误差计量标准(de)最大允许误差是指对给定(de)计量标准,由规范、规程、仪器说明书等文件所给出(de)允许(de)误差极限值.7、计量标准(de)重复性计量标准(de)重复性是指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de)能力.8、计量标准(de)稳定性计量标准(de)稳定性是指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de)能力.9、计量标准(de)文件集计量标准(de)文件集是关于计量标准(de)选择、批准、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文件(de)集合.二、测量结果(de)误差、准确度和不确定度1、测量结果(de)误差测量误差(de)定义是:测量结果减去被测量(de)真值.注:·由于真值不能确定,实际上用(de)是约定真值.·当有必要与相对误差相区别时,此术语有时称为测量(de)绝对误差.测量结果(de)定义是:由测量所得到(de)赋予被测量(de)值.注:·在给出测量结果时,应说明它是示值、未修正测量结果或已修正测量结果,还应表明它是否为几个值(de)平均.·在测量结果(de)完整表述中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必要时还应说明有关影响量(de)取值范围.根据误差(de)定义,测量误差是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差.因此误差表示一个差值,而不是一个区间.误差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两类.系统误差(de)定义为:在重复性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无限多次测量所得结果(de)平均值与被测量(de)真值之差.注:·如真值一样,系统误差及其原因不能完全获知.·对测量仪器而言,其系统误差也称为测量仪器(de)偏移.随机误差(de)定义为:测量结果与在重复性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无限多次测量所得结果(de)平均值之差.注:·随机误差等于误差减去系统误差·因为测量只能进行有限次数,故可能确定(de)只是随机误差(de)估计值.由误差、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de)定义可知:误差=测量结果-真值=(测量结果-总体均值)+(总体均值-真值)=随机误差+系统误差或测量结果=真值+误差=真值+随机误差+系统误差测量结果(de)随机误差、系统误差和误差之间关系示意图2、测量结果(de)准确度测量结果(de)准确度通常简称为测量准确度,其定义为:测量结果与被测量(de)真值之间(de)一致程度.注:·不要用术语精密度代替准确度.·准确度是一个定性(de)概念.3、测量结果(de)不确定度测量结果(de)不确定度定义为: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de)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de)参数.注:·此参数可以是诸如标准偏差或其倍数,或说明了置信水准(de)区间(de)半宽度.·测量不确定度由多个分量组成.其中一些分量可用测量列结果(de)统计分布估算,并用实验标准偏差表征.另一些分量则可用基于经验或其它信息(de)假定概率分布估算,也可用标准偏差表征.·测量结果应理解为被测量之值(de)最佳估计,而所有(de)不确定度分量均贡献给了分散性,包括那些由系统效应引起(de)(如:与修正值和参考测量标准有关(de))分量.(1)测量不确定度表示被测量之值(de)分散性;(2)测量不确定度是测量者合理赋予给测量结果(de);(3)测量不确定度是与测量结果相联系(de)参数.(4)测量不确定度(de)表示方式·用标准偏差表示不确定度·用标准偏差(de)倍数表示不确定度·用说明了置信水准区间(de)半宽度表示不确定度4、测量误差和测量不确定度(de)主要区别5、测量仪器(包括计量标准)(de)误差、准确度和不确定度三、实物量具和测量仪器(de)误差、偏差和修正值测量仪器定义为: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de)仪器.实物量具定义为:使用时以固定形态复现或提供给定量(de)一个或多个已知值(de)器具.经常用来描述测量仪器或实物量具所提供量值准确程度(de)主要术语是误差、偏差和修正值.它们(de)定义分别为:误差——测量结果减去被测量(de)真值.偏差——一个值减去参考值.修正值—用代数方法与未修正测量结果相加,以补偿其系统误差(de)值.1、实物量具实物量具(de)参考值即是其标称值,因此实物量具(de)偏差就是量具(de)实际值相对于参考值(即标称值)(de)偏离.故有:偏差=实际值-参考值=实际值-标称值实物量具(de)未修正测量结果即是其示值(标称值),实际值即为补偿系统误差后(de)值,因此,实物量具(de)修正值可以表示为:修正值=实际值-示值=实际值-标称值实物量具(de)示值误差等于量具(de)示值与真值之差.示值即是标称值,真值即是实际值,于是实物量具(de)误差可以表示为:误差=示值-真值=标称值-实际值于是可得三者之间(de)关系为:误差=-偏差误差=-修正值偏差=修正值例如,标称长度50mm(de)量块,其实际长度为50.002mm.即实际值=真值=50.002mm标称值=示值=50mm于是,误差=示值-真值=标称值-实际值=-2μm偏差=实际值-参考值=实际值-标称值=2μm修正值=实际值-示值=实际值-标称值=2μm2、测量仪器测量仪器(de)参考值即是其示值,因此测量仪器(de)偏差就是实际值相对于示值(de)偏离.故有:偏差=实际值-参考值=实际值-示值测量仪器(de)未修正测量结果即是其示值,真值即是补偿系统误差后(de)值,因此,测量仪器(de)修正值可以表示为:修正值=真值-示值=实际值-示值测量仪器(de)示值误差等于示值与真值之差,因此:误差=示值-真值=示值-实际值于是可得三者之间(de)关系为:误差=-偏差误差=-修正值偏差=修正值例如:校准电压表.接入标准(de)100V参考电压时,从电压表上得到读数为100.02V,于是标称值=示值=100.02V实际值=真值=100V故误差=示值-实际值=0.02V偏差=实际值-参考值=实际值-示值=-0.02V修正值=实际值-示值=-0.02V量具和测量仪器(de)误差、偏差和修正值四、检定与校准检定与校准(de)主要区别计量标准(de)考核要求(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de)配置(1)计量标准不仅要配置计量标准器,还应当配置配套设备;不仅配置硬件部分,还应根据需要配置测量和数据处理(de)软件.(2)计量标准配置(de)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完整齐全,不能低配,也不要求高配,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配置(de)最终要求是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de)需要.(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计量特性(de)要求a、计量特性包括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重复性、稳定性、灵敏度、鉴别力、分辨力等.b、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de)计量特性必须满足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de)规定.2、计量标准(de)溯源性计量标准(de)量值应当定期溯源至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应有连续、有效(de)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二)计量标准(de)主要计量特性1、计量标准(de)测量范围计量标准(de)测量范围用该计量标准所复现(de)量值或量值范围来表示;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de)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de)量值或测量范围.2、计量标准(de)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当根据计量标准(de)具体情况,按本专业规定或约定俗成用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进行表述.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de)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de)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3、计量标准(de)重复性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de)重复性是指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测量一常规(de)被测对象时,所得到(de)测量结果(de)一致性.计量标准(de)重复性通常用单次测量结果(de)实验标准差来表示.4、计量标准(de)稳定性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de)稳定性是指用该计量标准在规定(de)时间间隔内测量稳定(de)被测对象时,所得到(de)测量结果(de)一致性.只有当存在量值稳定(de)核查标准,方能进行稳定性考核.5、计量标准(de)其他计量特性计量标准(de)其他计量特性包括灵敏度、鉴别力、分辨力、漂移、滞后、响应特性、动态特性等特性.不同(de)计量标准所要求(de)计量特性可能不同.(三)环境条件及设施(四)人员1、计量标准负责人2、检定或校准人员(五)文件集1、文件集(de)管理2、五个重要文件(1)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3)检定或校准(de)原始记录(4)检定或校准证书(5)管理制度(六)计量标准测量能力(de)确认1、通过对技术资料(de)审查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2、通过现场实验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设备管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终版)
X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为加强x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设备管理,明确设备管理责任,科学评价设备管理综合水平,促进设备的合理使用、维护,保障设备完好和稳定运行,结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1、实行分值制考核,基础分100分。
2、奖惩结合原则,所有总加分项加分分值不得超总扣分分值。
3、多劳多得原则,根据各单位所管理设备数量、复杂程度等适当确定权重系数。
4、公平公开原则,制定设备考核管理细则,严格检查标准,考核及时公开,异议及时复核。
二、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常减压车间、加氢裂化车间、异构脱蜡车间、加氢改质车间、动力车间、污水车间、储运车间及电仪车间的第一责任人的设备管理考核。
三、考核办法:1、根据各车间设备数量、管理难度,对各车间考核分值制定权重系数如下:2、根据设备管理要求,设备考核分动设备管理、特种设备及静设备管理、安全附件管理、电气仪表设备管理、设备维修管理、设备资料管理及设备综合管理。
根据不同设备管理项,制定相应的设备管理考核细则标准。
3、设备考核主要依据设备月度专项检查进行考核,设备部日常检查的现场问题以督促整改为主,但违反设备管理制度要求的将纳入考核。
4、设备部每月底将制定次月设备管理考核的检查内容及标准;每月20日至27日将根据制定的检查内容及标准进行检查,28日至月底进行考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各级审批于次月3日前转企管部。
5、设备考核所得分值计算方式:设备考核所得分值=100-设备月度专项检查考核扣分-日常管理中违反设备管理制度要求的扣分+月度管理奖励加分6、设备管理考核奖计算方式:个人设备管理考核奖=个人工资*30%*0.15*(设备考核所得分值/100)*权重系数k。
7、具体扣分及加分项见设备管理考核细则。
四、附则:1、本办法解释权归设备部。
2、本办法实施日期自2018年3月日起。
附:设备管理考核细则。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4.计量标准考核后的监督管理 4.2 计量标准考核的对象
1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 部门最高计量标准 3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4 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
4.3 引用文件 规范引用了八个技术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收集使用该八个常用技术文件
文件集定义来自OIML国际文件D8-2004,是国际上对于计量标准文件集 合的总称。
文件集是原来计量标准档案的延伸,内容包括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18 个方面的文件。
5.3.计量标准考评
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 量能力的评价。
计量标准考评是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该环节主要是进行技术评价,由计量标准考评员通过书面审 查、现场考评.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 [JJF1001-2011,7.24]
2.2.修订原则和指导思想 2008框架、格式不变,通过调整补充, 更加科学、合理,增加操作性,提升有效性
2.3.历次修订的情况 1、1992年首次发布,形成JJF1033-1992 2、第一次修订,形成JJF1033-2001 3、第二次修订,形成JJF1033-2008 4、第三次修订,形成JJF1033-2016
注:在JJF1001-2011中将测量范围称为测量区间或工作 区间。
5.6.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引起的 测量不确定度分量,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 确定度。
几个关于不确定度的术语 1. 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 2.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3.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4. 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不确定度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修订稿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的资格的计量认证。
第三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
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的,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单位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乡镇企业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一)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二)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三)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配置
(1)计量标准不仅要配置计量标准器,还应当配置配 套设备;不仅配置硬件部分,还应根据需要配置测量 和数据处理的软件。 (2)配置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完整齐全,不能低 配,也不要求高配,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3)对计量标准配置的最终要求是满足开展检定或校 准工作的需要。
溯源性的具体要求: 溯源性的具体要求:
•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 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 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 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 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 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 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 持考核。 持考核。
•
△
• 申请考核单位应建立八项计量标准的管 理制度; 理制度; 保持其持续、有效运行; 保持其持续、有效运行; 各项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制订, 各项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 含在申请考核单位的管理体系文件中
• △
•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 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 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 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1 格式 格式: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的格式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校 准规范的要求。 2信息量 信息量:每份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该检定或校准 信息量 结果能在尽可能与原来接近的条件下复现。 3填写:原始记录中的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检定或校准时准 填写: 填写 确及时予以记录。 4更改:当在记录中发生错误时,对每一错误应划改。对电子存储 更改: 更改 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的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者更改。 5签名:原始记录应包括检定或校准人员和核验人员的签名。 签名: 签名 6 原始数据真实:在检定或校准时真实记录,不能伪造。 原始数据真实: 7 数据处理正确 数据处理正确:离群值的剔除,数据修约和有效数字处理符合 有关规定。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依据新形势,为了更有效地开展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新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已经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并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由原国家计量局在1987年7月10日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废止。
为使广大读者更详细地了解新的考核办法.现将全文刊登如下.以供参阅。
【总页数】2页(P1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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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30日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还包括技术规范、各类审查细则等设定的证明事项。
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二、清理原则此次清理工作本着尽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则进行:凡是在法定依据之外,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8年3月6日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修改)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根据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量值溯源制度,原始记录及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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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6号局长令发布,
自2018年3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
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
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以及电子版;
(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
第九条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以及电子版;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三)《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请表》(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
(四)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
第十条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
第十一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考核所需时间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申请考核单位。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或者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
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
特殊项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技术专家和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工作。
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考评单位和考评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进行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考评任务。
第十四条考评单位及考评组完成考评任务后,应当将考评材料报
送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递交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注销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
注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十七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考核。
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八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承担考评单位、考评组及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申请考核单位对计量标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
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提供的技术资料、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格式,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式样,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6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