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季《教育法学》期末考核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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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

《教育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

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的本质特征。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渊源?

答: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指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制定一切法的法源。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第二,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即是指狭义的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的制定机构和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第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第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第六,规章。规章一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我国主要对哪些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答:第一,对女子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手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三,对残疾人手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四,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第五,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二、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你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相互依托的?

答: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于:第一,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教育活动中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这种关系被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时候就成为了教育法律关系,与此同时,一定的教育主体被赋予了教育权,一定的受教育主体被赋予了受教育权。但如果没有受教育者的存在,即没有受教育者生命的存在,也就没有受教育权的存在,没有受教育权的存在,教育权则如同虚设。因此,受教育者的存在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第二,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无论是教育权主体,还是受教育权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担负着一定的义务。义务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要享受权利,就要履行义务。正因为如此,教育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了各教育权主体的义务;不仅规定了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同样规定了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而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往往与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反之,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也往往与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第三,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教育权特别是国家教育权是人民赋

予教育权主体的权力,而受教育权是国家为保证人权而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目的在于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但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仍属于教育权主体,如果教育权主体滥用权力,仍然会导致侵害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如果不合理设定教育权力则会导致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

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来看,为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一方面,教育权主体应恪尽职守,依法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受教育权主体也应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2.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具体内容如何?

答: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这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任何教育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法律关系确认的,行使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资格。在法律上确定行为能力的依据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即主体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3.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 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表现为:行为权(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要求权(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请国家提供保护的权利)。

(3)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它通常表现为:不作为(义务人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一义务与权利人的行为权利相对应);积极作为(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积极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这一义务与权利人的要求权利相对应);接受国家强制(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接受国家的强制,这一义务与权利人的请求权利相对应);

(4)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是: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4.结合实际谈谈为什么要进行教育法制监督?

答: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5.结合实际论述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国家、学校、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应履行的义务

答:(1)国家:国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义务、国家有发展师范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的义务;

(2)学校: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具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全面发展的义务:学校具有促进儿童全面发展、通知适龄儿童入学、进行教育教学和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

(3)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有送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有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此期间不得辍学。(1)国家:国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义务、国家有发展师范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的义务。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

1.案例一:学校的“声讯电话”作业

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小学前不久,向在校学生家长公布了《致家长的一封信》。信中说,学校开通168教育信箱,“将每阶段的主要教育工作、各种活动安排、规章制度与每日或每周学习要求、作业内容、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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