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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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1“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四、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2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6.2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

三、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将“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将“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将“装货港/指运港” 改为“经停港/指运港”,将“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六、新版通关参数可到海关总署门户网站(首页 > 在线服务 > 信息查询 > 通关参数)中“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区域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说明
• 主要涉及随附单据等条目
• 文件依据《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
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05 年第69号)
• 《海关总署2006年第37号关于调整汽车等
商品关税税率及实施有关协定税率、特惠 税率的公告Biblioteka 》• 十、清单放行、集中申报
• 主要涉及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等条目
(主要涉及广东关区)
• 二、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
• 主要涉及备案号、标记唛码及备注 等条目
• 07年6月总署关税司推广运行减免税后续管
理系统。
• 文件依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24号关于对
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报关单填制要求的 公告》
• 三、部分许可证件开展联网核查 • 主要涉及随附单据等条目 •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联网 • 文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
二、海关编号
•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
上。
• (一)H883/EDI通关系统 •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
(《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 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 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
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 进口转关运输(区域通关)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
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 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 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 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7号关于启用新 版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有关事项 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2.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作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14号公告,为统一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对《规范》作以下修改:(一)《规范》第九条“运输工具名称”增加如下内容,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4)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填制规范一、进(出)口口岸1、含义:亦称关境口岸,本指国家对外开放的港口及边界关口……(但是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进出口岸和出口口岸特指海关名称。

2、填报要求⑴、进口口岸:填报货物实际进入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和代码⑵、出口口岸:填报货物实际运出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和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进口口岸的填报方式要求:⑴、加工贸易货物:填报货物限定或指定进出口岸的口岸名称和代码。

如果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填报。

⑵、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和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和代码⑶、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和代码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和代码⑷、在不同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和代码⑸、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货物申报的海关名称和代码⑹、严格要求按许可证核准的进出口岸,填报海关名称和代码⑺、特殊区域,应分别视情况填报:特殊区域内企业实际进出货物:填报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名称和代码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的海关名称和代码在本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的海关名称和代码二、备案号1、含义: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向海关递交的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如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电子帐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实行优惠贸易协定下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原产地证书证书编号、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证明编号等)备注:备案号的字头为备案或审批文件的标记,如下表所列:“*”表示不但要熟练掌握有关内容,还应熟悉表内相应列出的代码、符号、英文缩写等。

2、填报要求:⑴、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无备案号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2)、备案号的标记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免”、“用途”及“项号”等栏目相协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doc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doc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doc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五项、第二十七项、第二十八项、第二十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第十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填报“保税仓库”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 报“物流中心”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 报“物流园区” 7.从境内保税港区外运入港区(不含直通)或从港区运往境内港区外 (不含直通)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比照保税港区填报; 8.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包括特殊监管区 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 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 等货物。



十三、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 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 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 “低值辅料”。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 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 “一般贸易 报 。 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使用国内料件加工的出口成品,填报 “一般贸易”。 (三)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 “进 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 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 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 复出”、“进料料件复出”.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解读课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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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1、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 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 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 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 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 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 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 地。
(8)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 销,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 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9)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再用于加工 成品出口,或生产的半成品(折料)、成 品因故不再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时,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料件放弃” 或“成品放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解读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 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 半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 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 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 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 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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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
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
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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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 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 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使用国内料件加工 的出口成品,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 物,按批准的监管方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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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6、征免性质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 《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 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 税证明》的,应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 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 报一种征免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 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7.进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1位总运单号+“/”+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报11位总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总运单号。
(2)其它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它地区为空。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⒈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⒉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包括: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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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感谢下 载
中国海关
CHINA CUSTOM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填制规范
企业报关经理பைடு நூலகம்训班
简介
2008年8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2号公告, 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修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
2004年第34号公告) 补充了2004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
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 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经营单位
➢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 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 部件清单》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应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的相 关规定填报
数量及单位
➢ 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 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 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妆品、药品 及类似品等
依据
总署发布的有关公告 总署与环保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
修订内容
备案号 运输方式 随附单据 标记唛码及备注 撤销了涉及H883系统报关单的填制要求
备案号
➢ 根据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对减免税后续管理(退运出口 、补税进口 、结 转进出口等)进行了修订
➢ 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香港CEPA、澳门CEPA)的 报关单,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HS编号HS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HS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HS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1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四、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1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四、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时,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票据,以便海关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

能否正确填制报关单将直接影响报关率、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海关监管的各个工作环节。

因此,正确填制报关单是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报关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的基本要求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法律地位《海关法》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就是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情况,申请海关审查、放行货物的必要的法律文书。

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既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进出口货运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率犯罪活动的重要书证。

因此,申报人对报关单所填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齐全、清楚:1) 报关单的填写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特别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

2) 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 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一般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5) 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时,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票据,以便海关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

能否正确填制报关单将直接影响报关率、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海关监管的各个工作环节。

因此,正确填制报关单是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报关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的基本要求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法律地位《海关法》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就是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情况,申请海关审查、放行货物的必要的法律文书。

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既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进出口货运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率犯罪活动的重要书证。

因此,申报人对报关单所填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齐全、清楚:1) 报关单的填写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特别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

2) 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 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一般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5) 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标准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电脑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

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报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海关报关单填写指南(报关单格式填写指南和转关货物申报办法)

海关报关单填写指南(报关单格式填写指南和转关货物申报办法)

海关报关单填写指南(报关单格式填写指南和转关货物申报办法)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货物报关单预录⼊编号:海关编号:为统⼀进出⼝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般情况下采⽤“报关单”或“进⼝报关单”、“出⼝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以下⽤语:1、报关单录⼊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作报关单预录⼊的依据(可将现⾏报关单放⼤后使⽤)。

2、预录⼊报关单:指预录⼊公司录⼊、打印,并联⽹将录⼊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 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EDI⽅式向海关申报的电⼦报⽂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续的证明⽂件。

进出⼝货物报关单各栏⽬的填制规范如下:⼀、预录⼊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的报关单的编号,⽤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决定。

预录⼊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动打印。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各直属海关对进⼝报关单和出⼝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和出⼝唯⼀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编制理单归档编号。

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岸/出⼝⼝岸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的⼝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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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部件清单》范围 内的汽车生产件的,应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 6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填报
➢ 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 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 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 妆品、药品及类似品等
谢谢大家
➢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 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 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 期
➢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 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 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 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 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 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 向分类
中国海关
CHINA CUSTOM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填制规范
企业报关经理培训班
2008年8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2号公告, 自 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修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 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
补充了2004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 关单填制的内容
➢ 应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监管 方式填报后,对应的“批准文号”是否需要填 制核销单号
➢ 根据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涉及商 品必须申领进口许可证(“1”证),而非“○” 证
➢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 进口货物的运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进 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的,海关按照该货物的 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 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
➢ 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按照液体部分 的重量填报
➢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 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法定计量单位 是非重量的,其对应的法定数量填报“0.1”
➢ 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 规定填报
➢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应根据《加工贸易手册》 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 一票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中如涉及多份 原产地证书或含有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 填报
➢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 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 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 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 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总署发布的有关公告 总署与环保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
备案号 运输方式 随附单据 标记唛码及备注 撤销了涉及H883系统报关单的填制要求
➢ 根据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对减免税后续管理 (退运出口 、补税进口 、结转进出口等)进 行了修订
➢ 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 理(香港CEPA、澳门CEPA)的报关单,填报原 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 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 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 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 对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根据总署 公告2009年第6号,增加了10、11代码。“10” 为“中新(西兰)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 , “11”为“中(加坡)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 物
➢ 邮运进口的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保险费
➢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按照实 际支付的费用计算。进口货物保险费无法确定 或者未实际发生,按货价加运费的3‰计算保险 费,计算公式:保险费=(货价+运费)×3‰
➢ 如果舱单的件数为1,而申报的报关单商品超过 20项时,需分拆舱单,按分拆后的实际件数申 报
➢ 根据总署公告2005年第42号,对无实际进出境 货物在境内的流转分类进行了修订
➢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 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 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 对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填制 规范进行了明确
➢ 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 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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