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的法条
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https://img.taocdn.com/s3/m/21d15b56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7ee1450.png)
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它的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具有法律效力,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定义和作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避免被告在未来的时间内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而对其财产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进行。
财产保全以确保债权实现为基本出发点,因此其效力极为重要。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一旦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就有义务遵守,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制执行力:财产保全措施是法院对被告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告不能拒绝履行。
一旦财产保全措施被采取,被告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行动,如冻结财产、扣押财产等。
2. 保全期限:财产保全的效力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此期限内,被告必须遵守法院的保全措施,并确保财产的安全。
若被告违反保全措施,法院有权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3. 效力范围: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效力不仅适用于被告本人,还适用于与被告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这意味着,即使被告将财产转移到了其他人名下,法院依然可以对第三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三、财产保全的实施和执行财产保全的实施主要由法院进行,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证据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作出相关决定,并向被告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
被告收到通知后,有义务配合执行。
3. 财产保全的具体执行:财产保全的执行包括冻结、扣押、查封等方式。
财产保全后撤诉法律后果(3篇)
![财产保全后撤诉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aa76263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71.png)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措施。
撤诉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的行为。
在财产保全后撤诉的情况下,法律会产生一定的后果。
本文将围绕财产保全后撤诉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财产保全后撤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保全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撤回诉讼请求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后撤诉的法律后果1. 保全措施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这意味着,在财产保全后撤诉的情况下,被保全的财产将返还给申请人。
2. 保全费用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因撤诉而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承担因保全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具体费用包括:(1)保全申请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时,应当缴纳的申请费。
(2)保全执行费: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缴纳的执行费。
(3)保全担保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缴纳的担保费。
3. 诉讼费用的承担在财产保全后撤诉的情况下,诉讼费用通常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2)鉴定费、证人出庭费、翻译费等:因诉讼需要而产生的鉴定费、证人出庭费、翻译费等。
4. 案件审理费用的承担在财产保全后撤诉的情况下,案件审理费用通常由申请人承担。
案件审理费用包括:(1)审判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发生的费用。
(2)公告费、邮寄费等:因诉讼需要而产生的公告费、邮寄费等。
详解财产保全程序的变更和解除要求
![详解财产保全程序的变更和解除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8ed47bb5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ba.png)
详解财产保全程序的变更和解除要求财产保全程序的变更和解除要求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然而,财产保全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财产保全程序可能会发生变更,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
本文将详细探讨财产保全程序的变更和解除要求。
一、财产保全程序的变更要求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变更要求是指申请人或被保全人对原有保全措施的不满或变更需求。
变更要求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下:1. 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发生变化:当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发生变化,例如价值减少、易变现等,申请人可以提出变更要求,要求法院对原有保全措施进行调整或更换。
2. 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当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例如转让、继承等,申请人或被保全人可以提出变更要求,要求法院对原有保全措施进行变更或解除。
3. 保全措施的执行效果不佳:如果原有保全措施的执行效果不佳,无法达到预期的保全效果,申请人可以提出变更要求,要求法院对保全措施进行调整或更换。
财产保全程序的变更要求通常需要申请人或被保全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变更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程序的解除要求财产保全的解除要求是指申请人或被保全人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解除要求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下:1. 诉讼终结:当诉讼终结,即判决生效或撤诉等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提出解除要求,要求法院解除原有的保全措施。
2. 被保全财产的情况发生变化:当被保全财产的情况发生变化,例如已被查封、扣押、拍卖等,被保全人可以提出解除要求,要求法院解除原有的保全措施。
3. 保全措施的保全目的已实现:当原有保全措施的保全目的已经实现,即不存在继续保全的必要性时,申请人或被保全人可以提出解除要求。
财产保全程序的解除要求通常需要申请人或被保全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解除的理由和依据。
放弃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3篇)
![放弃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73cb751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20.png)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选择放弃财产保全。
本文将探讨放弃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放弃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对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放弃财产保全。
放弃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当事人自愿放弃:当事人基于自身意愿,主动放弃财产保全的权利。
2. 法院准许: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放弃财产保全。
三、放弃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1. 对申请人造成损害(1)丧失保全利益:申请人放弃财产保全,意味着其丧失了通过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2)增加诉讼成本:如果案件最终胜诉,但申请人未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其财产损失,从而增加诉讼成本。
(3)难以执行判决:如果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申请人放弃财产保全将使得判决难以执行。
2. 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1)逃避责任:被执行人可能利用放弃财产保全的机会,逃避债务履行。
(2)损害他人权益: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对法院造成损害(1)影响司法权威:放弃财产保全可能导致法院的司法权威受到质疑。
(2)增加执行难度:申请人放弃财产保全,使得法院在执行阶段面临更大的压力。
四、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认识,使其充分了解放弃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2. 强化法院审查:法院在准许当事人放弃财产保全时,应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3. 建立联动机制:法院、当事人、债权人等各方建立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司法秩序。
4. 强化执行力度:法院在执行阶段,应加大力度,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五、结论放弃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多方面的。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3篇)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62c7aa8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e0.png)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解封,即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间,因特定原因,依法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行为。
本文将对财产保全解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产保全解封的概念与原则1. 概念财产保全解封,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间,因特定原因,依法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行为。
财产保全解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二是因被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
2. 原则(1)依法原则:财产保全解封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财产保全。
(2)公正原则:财产保全解封应当公正、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及时原则:财产保全解封应当及时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财产保全解封的法律规定1. 因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1)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可以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2)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因被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1)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 其他情形(1)财产保全期限届满: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财产保全解封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4ee357a6336c1eb91b375d71.png)
We all firmly believe that no matter how cold the wind and snow are, and no matter how long the winter is, we cannot prevent the return of warmth.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1、申请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3、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
15日届满,申请人没有起诉的。
众所周知,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是不会主动进行财产保全的。
但是你知道财产保全什么时候解除吗?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又是怎样的呢?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些问题。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财产保全担保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
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在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情况下,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是取得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
所以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是:1、申请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3、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
15日届满,申请人没有起诉的;二、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范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
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则由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事先作出约定。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相关规定介绍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相关规定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7e591dde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d1.png)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相关规定介绍财产保全示为当事人提供事前救济的一项重要制度。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到的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92条至第96条、第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31条、第32条、第98条至第105条、第108条至第11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2条至第15条、第1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均是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
(一)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意见》第3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12e164b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7a.png)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或者避免因当事人一方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解除也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本文将详细探讨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二、财产保全概述(一)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
1.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作出前,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1. 全部财产保全:是指保全当事人的全部财产。
2. 部分财产保全:是指保全当事人部分财产。
3. 财产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当事人的财产扣押在指定场所。
4. 财产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当事人的财产查封,禁止转移、处分。
5. 财产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将当事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冻结,禁止提取、处分。
三、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一)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1. 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2. 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
3. 保全措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
4. 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
5. 其他法定情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二)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1. 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的法条
![解除财产保全的法条](https://img.taocdn.com/s3/m/fc1b5b26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08.png)
解除财产保全的相关法条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104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法律实践中还有如下几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1、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2、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法院有裁量权。
财产保全撤诉的法律后果(3篇)
![财产保全撤诉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fa1276e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a5.png)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财产保全撤诉是指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间,当事人主动或者应法院要求,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行为。
财产保全撤诉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本文将就财产保全撤诉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全撤诉的法律后果1.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财产保全撤诉后,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因当事人撤诉而解除的,当事人应当退还已经冻结、扣押的财产。
如果财产已经拍卖、变卖,应当退还相应的价款。
2. 案件费用的承担财产保全撤诉后,案件费用的承担有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自行承担:如果财产保全撤诉是由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如撤回起诉、撤回仲裁申请等,那么案件费用应当由撤诉当事人自行承担。
(2)当事人协商承担:如果财产保全撤诉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导致的,那么案件费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
(3)法院判决承担:如果财产保全撤诉是由于法院判决当事人败诉导致的,那么案件费用应当由败诉当事人承担。
3. 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财产保全错误是指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因判断错误或者程序违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财产保全撤诉后,如果财产保全存在错误,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1)赔偿范围: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范围包括因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财产损失、利息损失、合理费用等。
4. 案件审理的继续财产保全撤诉后,案件审理可以继续进行。
如果当事人撤诉后,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反诉的受理:如果财产保全撤诉后,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反诉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
(2)新的诉讼请求的受理:如果财产保全撤诉后,对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新的诉讼请求审理。
怎样撤消诉前保全
![怎样撤消诉前保全](https://img.taocdn.com/s3/m/d9ad5de8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ed.png)
怎样撤消诉前保全在法院审理某些案件时,当事⼈为了防⽌财产受到损失,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另外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些具有争议的财产,法院也可以依据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那么,如果想要撤销诉前保全,应该怎么做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样撤消诉前保全法院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般情况下不能进⾏解封,只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法院进⾏撤销:1、保全申请⼈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的,⼈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撤销。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没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经法院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予以撤销。
5、申请⼈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效裁判驳回的,法院应该撤销。
6、具有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撤销。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根据此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即采取保全措施,就会使申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情况紧急是指债务⼈马上要转移或处分财产,⽽债权⼈来不及起诉,需要马上采取保全措施,否则,申请⼈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难以实现。
2、必须是由利害关系⼈提出保全申请,即是由与被申请⼀⽅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提出。
⼈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诉前财产保全。
撤销诉前保全法律规定(3篇)
![撤销诉前保全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09c5275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18.png)
第1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诉前保全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法律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因财产、证据等被转移、隐匿等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然而,在诉前保全程序中,若发现保全错误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依法撤销诉前保全。
本文将围绕撤销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诉前保全概述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或者证据,或者为防止可能给诉讼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
二、撤销诉前保全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撤销诉前保全应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申请人基于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2. 保全错误:人民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发现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不当,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3.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足额担保,足以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
4. 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申请人基于自身原因,自愿申请撤销诉前保全。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撤销诉前保全的其他情形。
三、撤销诉前保全的程序1. 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诉前保全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撤销诉前保全申请。
3. 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4. 裁定:人民法院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是否撤销诉前保全的裁定。
5. 执行:裁定撤销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裁定不予撤销的,申请人不得再申请撤销。
四、撤销诉前保全的法律后果1. 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或者保全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全财产返还:裁定撤销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返还给被申请人。
3. 证据保全措施解除:裁定撤销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证据保全措施。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全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9818f6e9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d8.png)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全措施我们知道,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全措施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全措施⼈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了变化。
⽐如,被申请⼈已主动将申请⼈请求的标的物提交⼈民法院保管;⼜如,⼈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履⾏了义务;再如,申请⼈向⼈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2.被申请⼈提供担保的。
⼈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提供了担保,⼈民法院认为此担保可以满⾜申请⼈⼀⽅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对被申请⼈财产的保全措施。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不起诉的。
诉前保全是⼀种临时性措施,⼈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应抓紧时机与被申请⼈解决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不撤销保全申请的,⼈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因保全时间过长⽽扩⼤经济损失。
受诉⼈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即纠正。
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损失的,由申请⼈予以赔偿;因⼈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财产保全的范围:⼈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留置权⼈有优先受偿权⼈民法院对债务⼈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
关于票据的财产保全。
⼈民法院在审理、执⾏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票据,经当事⼈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措施:(⼀)不履⾏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所持有的票据;(⼆)持票⼈恶意取得的票据;(三)应付对价⽽未付对价的持票⼈持有的票据;(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于贴现的票据;(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于质押的票据;(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1)
![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1)](https://img.taocdn.com/s3/m/deb4d11f3186bceb18e8bb3e.png)
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1、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5个条件: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2、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程序,和对待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的程序一样。
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审判员或者合议庭依法作出新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3、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4、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5个条件: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程序,和对待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的程序一样。
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审判员或者合议庭依法作出新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6、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5b1240ae518964bcf847c9f.png)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财产保全撤诉法律后果(3篇)
![财产保全撤诉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79a250b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a5.png)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因诉讼期间财产状况的变化而使判决难以执行。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提出撤诉申请。
那么,财产保全撤诉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二、财产保全撤诉的法律后果1.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保全撤诉后,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对当事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这是因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一旦当事人撤诉,诉讼程序即告结束,财产保全措施失去存在的意义。
2.申请人损失赔偿如果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被申请人损失赔偿如果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因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因错误申请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诉讼费用承担财产保全撤诉后,诉讼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财产保全撤诉后,当事人均未胜诉,因此诉讼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保全费用承担财产保全撤诉后,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保全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保全费用包括保全申请费、保全执行费等。
6.其他法律后果(1)申请人再次起诉:财产保全撤诉后,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需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诉权。
(2)当事人和解:财产保全撤诉后,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事项进行和解。
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https://img.taocdn.com/s3/m/b0100495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52.png)
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一、财产保全概述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采取的一种措施。
它通过冻结、扣押或保管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其将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保全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自动解除、被解除或终结。
其中,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审理终结当案件审理终结,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或裁定后,财产保全措施被自动解除。
2. 申请解除当诉讼的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已经不再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
3. 被解除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被法院解除。
比如,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措施,或者诉讼中的主张已经失效,法院会考虑解除保全措施。
4. 撤销当财产保全措施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或者滥用情况,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会对其进行审查。
三、对财产保全解除的意义财产保全的解除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 解除后当事人财产解冻当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后,被冻结、扣押或保管的财产可以被解除冻结,恢复当事人的正常使用权。
2. 终止对被申请人财产的限制解除财产保全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对被申请人的过度限制。
当保全措施解除后,被申请人可以自由支配其财产。
3. 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及时性财产保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及时性。
一旦达到解除条件,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四、财产保全解除条件的适用与裁量权在决定财产保全解除时,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是否满足解除条件。
判断解除条件的适用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协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提出书面申请。
法院将对协商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解除。
2. 诉讼进展情况法院会考虑案件的进展情况,如案件是否已经进入最后审理阶段、是否存在证据能力等,来判断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3篇)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4fbc2aa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e1.png)
第1篇一、概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和裁判的顺利执行,对可能因诉讼而受到损害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的定义、法律依据、种类、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三、财产保全的种类1.诉前财产保全2.诉讼中财产保全3.仲裁中财产保全4.执行中财产保全四、财产保全的程序1.申请保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请求保全的具体内容和理由;(3)担保情况;(4)申请的时间。
2.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实施保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包括:(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2)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3)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4.解除保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五、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1.保全措施合法的,被申请人不得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
2.保全措施违法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3.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1317d43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2d.png)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加强财产保全工作,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维护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本细则作为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指南。
第三条财产保全是指采取法律措施,对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对其财产实行或者暂时禁止进行法律处分的一种强制手段。
第四条财产保全包括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财产保全申请和财产保全的实施等程序。
第二章: 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第五条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执行的需要进行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执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2. 禁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进行处分、转让;3. 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进行冻结;4. 向有关机关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电子钱包等金融账户;5. 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估价、评估;6. 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条在选择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被执行人财产类型、规模及价值情况;2. 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的情形;3.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际操作性;4. 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经济活动的影响。
第七条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需要特别说明的可以通知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协助。
第三章: 财产保全申请第八条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文件;2. 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的证据;3. 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第九条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注明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以及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要求,并加盖债权人的公章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公章。
第十条执行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并在受理后三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四章: 财产保全的实施第十一条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由执行法院指定的执行人员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2. 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3. 出具冻结通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冻结;4.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财产估价、评估等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除财产保全的法条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解除财产保全的相关法条新《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04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
法律实践中还有如下几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1、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2、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法院有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