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及其对和谐社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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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其对和谐社会的危害
摘要:
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不存在或很少存在家庭暴力的,更是排斥、鄙视、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历来主张反对家庭暴力,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也反对家庭暴力行为。中国政府与中国人民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把反对、打击家庭暴力行为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以法治国方针的一件大事来抓,足见中国的社会文明与家庭文明建设已经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然而,社会的转型与重构是一个较长的时期,我国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它不但影响着人们生活的现实质量,而且还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完善。所以,认识家庭暴力的现状、特点与危害,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状况
家庭暴力在我国已经严重到了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呢?下面一些数据可以从不同的侧面说明这个问题。
(一)全国的情况。(1)1990年全国妇联与国家统计局《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表明,有29.2%的妇女在家庭挨过打。(2)1992年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就“全国妇女地位”所做的调查反映出家庭暴力的情况是:妇女自己认定在家中经常挨打的有。.9%,其中城市女性占调查对象的36%。(3)1991年10月至1992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对全国六个省市进行了调查,共抽样9033对夫妻,结果表明,城市家庭夫妻曾经有过矛盾的占71.16%,农村家庭夫妻为71.88%。城市家庭丈夫打妻子的为1.57%,农村为4.88%。(4)2000年北京民意调查所对全国31个省市区的调查表明,有13.7%的女性曾经被殴打过,有64.9%的女性被辱骂过。
(5)2001年2月《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状况问卷调查》课题组对浙江、湖南、甘肃的调查结果是:有76.1%的人曾经受过家庭暴力的伤害;有80.6%的夫妻发生过争吵:有34.7%的夫妻发生过打架行为。(6)2003年全国妇联的一次抽样调查结果是: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5%的女性受过配偶的精神伤害,2.6%的女性受过性虐待。(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在2000年7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30%约8000万个家庭存在暴力行为。(二)江西的情况。(l)早在1995年江西省妇联法律顾问处共接待1500起申诉,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3写。1995年7月一10月江西省家庭暴力调查结果是:临川662户样本中有19.75%的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其中经常发竺泊勺为3%;萍乡56户样本中有5.4%的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南昌80户样本中有30%的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其中一人被打死。1999年江
西省妇联接受社会投诉的家庭问题案件465件,其中家庭暴力案件为186件,占40%,暴力情节也非常严重。南昌县的刘秋云被丈夫砍断手臂。200。年江西省妇联对全省家庭暴力状况作了一次大范围的调查,共发放问卷3059份,回收2880份,调查对象男为46.3%.女为53.7%。结果是:有36%的人反映其家属、邻居夫妻发生过家庭暴力行为。(2)南昌市妇联1997年一1999年信访分类统计表明,反映家庭暴力的分别为55.6%、58.3%、62.4%,呈上升趋势。(3)萍乡市2001年的家庭暴力调查,共抽样273户,546人。调查对象的年龄为20一60岁,文化程度为文盲—大学, 职业有干部、工人、农民、个体户、退休人员、无业人员等。结果是: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员为258人,占47.9%。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为227人,占87.9%;妻子对丈夫的暴力为n人,占4.3%;儿子对父母的暴力为17人,占6.5%;儿媳对婆婆的暴力为2人,占。.75写。暴力的方式为:用刀砍的6人,占2.3%用火烧的1人,占0.4%;拳打脚踢的97人,占37.6%;关紧闭的5人,占1.9%;经济上设卡的72人,占27.9%;性冷淡(虐待)的43人,占16。7%;不给饭吃的4人,占1.6%;不治病大27人,占10.5%;其他的3人,占1.2%。以上数据,仅仅是我们对全国全省家庭暴力状况的一个粗略的了解,尽管数字有些过时,也没有其他省市的数据,更没有将一些惨无人道的案例描绘出来,但从此我们就已经可以看到它的严重性了。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问题是近几年来才被我们重视的一个人权问题、社会问题、家庭问题、法律问题,对它的研究也是处于起步阶段,过去对它的特点揭示得不全、不深。实际上,对家庭暴力特点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对其危害的了解和问题的解决。家庭暴力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表现,不同的状况。
(一)宏观方面的特点。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家庭暴力发生范围的广泛性。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家庭暴力的发生没有地域界限,没有家庭界限。从地域上看,不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都存在家庭暴力现象;不论是东部、中部还是西部,也都存在家庭暴力现象。从家庭类型上看,不论是干部家庭还是普通老百姓家庭,都有家庭暴力现象存在;不论是文盲家庭还知识分子家庭,也都有家庭暴力现象存在;不论是富裕家庭还是贫困家庭,都有过家庭暴力行为。可以说,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毒瘤,滋生在千千万万个家庭的机体上,损害着我们的家庭健康与人民幸福。
第二、家庭暴力造成后果的恶劣性。家庭暴力在传统观念中是家务事,是清官也难断的官司。因此,它过去给人们带来多大的危害,我们没有去认真考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越来越明确,对它给人们
造成的危害也逐渐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现在我们对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有了科学的分析,认为它是十分恶劣的。有拳打脚踢致人伤残的,有语言伤害使人精神不正常的,有限制人身自由使人无法生活的,有因为暴力而妻离子散的,更有因暴力而致人死亡的。家庭暴力已经严重到了侵犯人权、限制自由、干扰生活、害人性命的程度。它已经成为我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大决策实现的阻力。第三、家庭暴力现实状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在我国的发生不但范围广泛,而且情况复杂。一是它的发生主体呈现多样性,有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也有妻子对丈夫的暴力;有父母对儿女的暴力,也有儿女对父母的暴力;还有其他家属之间的暴力;等等。二是它的发生没有年龄界限,有老年人对青年人的暴力,也有青年人对老年人的暴力。三是它的发生不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下至文盲,上至大学生,甚至博士生、博士后,都有发生家庭暴力的记录。四是它不受宗教信仰的限制,在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群中,以及不信宗教的人群中,都发生过家庭暴力。五是它的发生不受职业限制,不论工人、农民,还是政府官员,甚至高级领导干部,也都有过家庭暴力的记录。六是它的发生不受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不论是贫困家庭还是富裕家庭,都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的可能。第四、家庭暴力发生趋势的急剧性。家庭暴力在近儿年来在我国呈现急剧发展的趋势,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一是家庭暴力案件总数在增加;二是恶性案件有增无减;三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社会救助制度还没有完善;四是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惩罚不力。这种趋势表明,家庭暴力在未来一个较长的时期里都将存在,并且对我们的政府管理部门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二)微观方面的特点。
第一、家庭暴力主体的特定性。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它的主体只能是家庭成员。我国的家庭成员是特指基于血缘或婚姻关系、共同生活、相互有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人员,所以,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承受人,都是在这个范围内。在家庭暴力中,施暴人多为丈夫、男性、成年人,受害者多为妇女、老人、儿童。这是由于他们在生理上、经济地位上的优劣所导致的。第二、家庭暴力发生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是在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中发生的。
三、家庭暴力对和谐社会的危害
家庭暴力是一种非常行为,因为它存在于十分广泛的范围,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人身自由、生命财产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对我们正在开展的构建和谐平安江西大业,会产生巨大的危害。第一、家庭暴力直接损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严重的甚至剥夺了人的生命。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是与和谐社会格格不人的,更是背离人们平安意愿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充满殴打、争吵、伤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