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电讯服务工作质量的监督由总务处质管科负责。
2、按照《电讯工作服务质量标准》对电讯服务中心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3、电讯服务工作质量实行量化考核,按考核要求,若达不到质量要求,被扣1分则罚款100元,一次检查被扣10分加倍处罚为2000元,并责令整顿;一次被扣20分,加双倍处罚为8000元,并通报批评4、电讯服务工作质量主控指标a)查号准确率98%以上。
b)定期对线路进行维修达标率100%。
c)线路查齐、室外交接箱定期保养无乱挂电线,检查井内垃圾无积水,合格率在95%以上。
d)线路故障维修率达95%以上,用户满意率达85%以上。
e)设备完好率为98%以上,室内外线路整齐率达100%后勤电信服务标准及要求1、做好与市电信局的连接,保证电信畅通不间断。
2、坚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3、校内辅机和配线架做得到经常保养,每次保养有记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4、室外线路排设整齐,无用线路做到及时拆除。
5、交接箱、人井定期保养,经常检查,做得到电话线无乱挂,井内无垃圾和积水。
6、通讯线路图纸齐全,新增和拆除要及时填改,做到数据资料齐全,与实相符。
7、线路故障要及时排除,遵守时限承诺规定。
8、装机、移机最长为十五天。
9、障碍修复时限(局方故障除外)为二十四小时。
10、电话号码查询准确率大于百分之九十五。
电讯管理中心服务量化考核检查表单位:电讯管理中心日期:检查项目(分值) 主要考核检查内容分值存在的问题月日月日月日月日累计扣分平均实行分扣分整改通知扣分整改通知扣分整改通知扣分整改通知规章制度建设(15) 1.岗位责任制度; 5 2.各种管理制度; 5 3.各种服务承诺和措施。
5电信设备设施线路管理(25)1.校园辅机,配线架要经常维护保养,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4 2.机房要干净卫生、安全防盗、防尘、防鼠、防火; 4 3.室内外线路要排设整齐,无用线要及时拆除;5 4.室外交接箱要定期保养,无乱挂电话现象,检查井要定期检查,并内要卫生无积水;5 5.要有校内通讯线路图,根据改造,新增线路情况要及时进行填图和改图,做到数据齐全。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信工程作为现代社会信息传递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到通信服务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为了确保通信工程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促进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通信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网络建设、通信设备安装、通信线路敷设等。
(二)监督管理原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企业自控、社会监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一)设立专门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本地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3、对通信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明确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1、建设单位应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3、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通信工程建设前期质量管理(一)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通信工程项目在立项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勘察设计质量控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四、通信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一)施工单位质量管理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公用电信网间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接入);(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的规定。
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按照A类障碍、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一)A类障碍:1、发端网络的呼损: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该用户号码发起的过网呼叫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高于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80%;单一用户号码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低于80%(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指主叫用户听回铃音,被叫用户不振铃,下同)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断话等异常现象: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5%,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附件5)中相应数值。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需求,对电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所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
第三条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国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第四条在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及用户监督。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任务。
对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落实和执行;监督电信企业对电信资费政策标准的执行情况;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二章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电信企业应当坚持为用户服务的宗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第七条电信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通信费用查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电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并据此制定企业的服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九条电信企业内部应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公布投诉电话;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主管部门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不得打击、报复申诉人。
用户要求查询有疑问的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企业应积极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
对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企业要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条电信企业应定期对照《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
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行事故。
电信行业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电信行业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电信行业的发展呈现出蓬勃的态势。
为了提高通信服务的质量,保障用户的权益,电信行业制定了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本文将全面介绍电信行业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
二、总则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电信行业的通信服务质量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信行业从业人员和通信服务提供商。
三、通信服务质量的要求1. 网络覆盖通信服务提供商应建设稳定可靠的网络,确保网络覆盖范围满足用户需求。
2. 服务速度提供快速的上网速度和数据传输速度,满足用户的通信需求。
3. 通信质量保证通信质量的稳定性,避免通信过程中的中断或质量下降。
4. 故障处理及时发现和排除通信故障,保障通信服务的连续性。
5. 信息安全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用户的通信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四、通信服务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措施1. 网络监测和管理建立网络监测系统,对网络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网络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2. 投诉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投诉,并进行调查和解决,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3. 安全防护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
4. 运维服务制定运维服务标准,确保运维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五、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通信服务提供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 用户评价鼓励用户对通信服务进行评价,采集用户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改进。
六、责任追究对违反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确保制度的执行。
结语电信行业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出台和执行,对于提升电信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本制度的实施,电信服务将更加稳定、可靠,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正文:----------------------------------------------------------------------------------------------------------------------------------------------------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
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
(二)互联点,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
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析
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04-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骨干网通过互联单位签署协议实现直联以及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换中心)转接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区直联链路扩容和交换中心接入链路扩容之外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按照A类障碍和B类障碍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一)A类障碍:1、互联双方互联设备间数据包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即附件5中PB或PE区段的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下同)连续三日忙时平均值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时延与丢包率对应表》(附件4,下同)中的相应数值;2、在互联双方指定节点间的测试(测试次数不少于2次)中,跨网数据包在进入对方网络至离开对方网络,产生的转发时延平均超过35ms,或产生的转发丢失率平均超过0.5%;且与对方网内非跨网数据包从互联节点至目的测试点的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即附件5中PC或PD区段的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下同)相比,时延或转发丢失率超过对方网内同类指标的25%以上;从互联一方网内指定节点向互联对方网内指定节点发起数据包跨网转发测试的频次不小于2次/小时,每次发送测试数据包不小于1000个;数据包在对方网内产生转发时延、转发丢失率的具体计算方法见《跨网通信中对方网内障碍指标计算方法》(附件5,下同);3、由于互联另一方的原因,互联一方的某一IP地址段的用户无法正常访问某一访问点或无法正常使用某一业务;4、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网间通信障碍。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管理办法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互联互通故障处理,保障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公用电信网间的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的下列公用电信网的网间互联及业务互通的质量监督管理:(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接入;(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地方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应当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公用电信网间技术故障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
本办法所称障碍是指未达到《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规定,且不属于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严重障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一)在一个固定本地电话网范围内,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30%,或发端网络呼损高于70%;(二)在一个固定本地电话网范围内,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重大事故的情况:(一)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历时不满一小时(用户数无法统计时);(二)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直接影响范围不满十万(用户×小时);(三)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一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用户数无法统计时);(四)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不满十万(用户×小时);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一)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历时超过一小时(用户数无法统计时);(二)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直接影响范围十万(用户×小时)以上;(三)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用户数无法统计时);(四)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直接影响范围十万(用户×小时)以上;注:用户数是指严重障碍(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前七日在相同时段使用相关业务的主叫用户数的平均值。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正文:----------------------------------------------------------------------------------------------------------------------------------------------------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一、引言通信工程作为现代社会信息传递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到通信服务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为了保障通信工程的质量,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通信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通信网络工程、移动通信网络工程、卫星通信工程、数据通信工程、广播电视传输工程等。
涵盖了从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三、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设立专门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3、对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通信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包括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以及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5、受理通信工程质量投诉,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6、定期发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向社会公布通信工程质量状况。
四、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作为通信工程项目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对工程质量负有首要责任。
具体责任和义务包括:1、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和要求。
2、向有关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建设前期资料,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
3、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4、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确保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和质量要求。
5、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规定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规定为了保障广大用户的权益,提高电信服务质量,加强监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规定已被制定和实施。
本规定旨在规范电信服务提供商的行为和义务,确保用户享受到高质量、可靠的电信服务。
一、前言电信服务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通信方式。
然而,随着电信业的迅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网络延迟、信号覆盖不良等。
为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规定应运而生。
二、基本要求1. 服务稳定可靠电信服务提供商应确保其网络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用户能够随时、顺畅地进行通信。
他们应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服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提供广泛覆盖电信服务提供商应确保其服务覆盖范围广泛,尤其是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偏远地区。
他们应密切关注用户需求,持续改进网络覆盖,确保用户在任何地方都能享受到良好的通信服务。
3. 提供多样化服务电信服务提供商应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如电话、短信、互联网接入、视频通话等等。
他们应不断创新,引入新的技术和服务,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三、服务监督1. 监测和反馈电信服务提供商应建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网络质量和服务水平。
他们应向用户提供监测结果,并及时回应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2. 故障处理电信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完善的故障处理机制,确保故障能够及时解决。
他们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查和修复,同时向用户提供故障处理进展的实时信息。
3. 赔偿和补偿当电信服务提供商未能提供稳定的服务,导致用户遭受经济损失时,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和流程应明确规定,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用户权益保护1. 信息安全保障电信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禁止非法收集和滥用用户信息。
他们应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确保用户的通信安全和信息保密。
2. 公平竞争电信服务提供商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或垄断市场。
他们应遵守相应的反垄断法规和行业准则,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透明。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001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一、引言通信工程作为现代社会信息传递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到通信服务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为了确保通信工程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规定旨在明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促进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的不断提升。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通信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等工程。
三、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一)设立专门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工作。
(二)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
3、对通信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受理通信工程质量投诉,协调解决质量纠纷。
四、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通信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二)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三)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五、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二)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四)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电信行业通信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电信行业通信服务质量管理规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电信行业成为现代社会中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
为了保障用户的权益和提供高质量的通信服务,电信行业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通信服务的质量得到有效管理和监控。
本文将就此话题进行论述,旨在从不同角度剖析电信行业通信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一、服务可靠性和连续性在电信行业中,服务的可靠性和连续性是最基本的要求。
为了避免通信中断和服务质量下降,电信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设备检修计划,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具备良好的备份系统,以应对突发情况。
此外,电信公司还应制定故障处理流程和时间限制,确保客户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二、网络带宽和速度电信行业的网络带宽和速度决定了用户的通信体验。
为了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需求,电信公司应设立合理的带宽规划,提供高速稳定的网络连接。
此外,为了保障带宽资源的公平分配,电信公司还应采用合理的流量管理措施,防止网络拥堵和资源浪费。
三、服务费用和计费透明度在电信行业中,服务费用和计费透明度是用户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电信公司应制定明确的通信服务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
同时,电信公司还应提供详尽的计费明细,确保用户能够清晰了解自己的费用构成。
对于价格调整和计费规则变动,电信公司也应提前公告,以便用户做出相应调整。
四、数据保护和隐私安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成为重要关注点。
电信公司应制定严格的数据保护措施,包括用户身份验证、数据加密和安全存储等,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此外,电信公司还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恶意攻击和数据泄露的风险。
五、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是电信行业的核心工作之一。
电信公司应建立全面高效的客户服务体系,包括24小时热线、在线客服和门店服务等,以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
对于用户的投诉和问题,电信公司应认真对待,及时响应和解决,确保用户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
贵州省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导语: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企业公平、有效竞争,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贵州省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电信运营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与合作,搞好我省公用电信网间互联工作,保障网间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公用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互联。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网间互联和网间通信质量。
第二章网间互联工作机构和例会制度第五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贵州省公用电信网间互联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各电信企业省公司设立网间互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省级公司分管领导担任,主管本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工作;成员原则上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各省公司、地、州、市分公司成立网间互联协调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网间互联日常工作,并明确内部处理责任制和处理流程,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本企业与省通信管理局、其他电信企业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八条建立网间互联工作例会制度:(一)网间互联例会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举行,由省通信管理局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各省公司网间互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成员;(二)例会的主要内容是通报互联互通协议落实情况,处理互联争议,交流互联互通信息,协调解决各企业近期内在互联互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等;(三)每次拟在例会上讨论的重要事项,各省公司应事先与对方协商并初步形成书面意见,在例会前报通信管理局;(四)例会中互联互通各方达成的协议及例会有关内容,由省通信管理局以会议纪要形式发给各省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公告:产业﹝2008年﹞第17号2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3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公告:节﹝2008﹞第6号4 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5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6 关于切实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08﹞47号7 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工信部联电﹝2008﹞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8 关于固定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2号9 关于专用移动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3号10 关于发布7GHz频段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及射频波道配置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3号11 关于发布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1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公告:工产业﹝2009﹞第26号1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14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5号15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6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17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18 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19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科﹝2009﹞87号20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221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22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23 印发《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575号24 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平板玻璃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原﹝2009﹞591号25 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718号26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公告:工装﹝2009﹞第50号27 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28 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09﹞第73号29 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30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31 关于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255号332 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107号33 关于印发《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76号34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35 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8号36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37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38 关于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调整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3号39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互联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4号4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0号41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6号42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7号443 关于150MHz 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666号44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45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2010﹞第99号46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47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48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10﹞第132号49 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50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51 轮胎产业政策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52 关于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53 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54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0﹞93号555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工信厅科﹝2010﹞143号56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57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5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59 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60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61 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2 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63 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393号65 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66 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581号67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公告:工原﹝2010﹞第129号668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69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70 关于加强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控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号71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72 关于印发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73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564号74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75 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76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10﹞529号77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778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10﹞第94号79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3号80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81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82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号83 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64号84 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69号85 关于印发《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86 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87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0﹞607号88 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53号89 关于印发《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614号90 关于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0﹞641号891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1年第37号92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93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94 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95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工信厅科﹝2011﹞137号96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97 关于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1﹞431号98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6号999 镁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7号100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31号101 关于印发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号102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134号103 关于抑制平板玻璃产能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207号104 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6号105 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39号106 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公告:2011年第26号107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27号108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109 关于印发《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1﹞48号110 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111 关于印发《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11﹞545号10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电联频率周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2011﹞140号113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试行)公告:2011年第39号114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15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程序(暂行)公告:2011年第21号116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2年第25号117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46号118 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119 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120 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121 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122 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123 关于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11124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2﹞98号125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126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公告:2012年第14号127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2号128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29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7号130 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2﹞339号132 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133 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2012﹞3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134 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2﹞301号135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0号136 钼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0号12137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3号138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35号139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0号140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0号141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4号142 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144号143 关于印发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38号144 关于印发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53号145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号146 关于印发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58号147 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77号148 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2﹞531号149 关于印发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554号13150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1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22号152 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3 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号154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155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156 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联电管﹝2012﹞8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发布157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158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159 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48号160 关于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频率规划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436号161 关于发布1800和1900兆赫兹频段国际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射频技术指标和台站设置要求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59号162 关于调整40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52号14163 关于发布5150-535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620号164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65 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66 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67 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68 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6号169 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3﹞86号170 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171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5172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3﹞20号173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3号174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19号175 铝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36号176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3年第56号177 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78 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9号179 关于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原﹝2013﹞63号180 关于印发合成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11号181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公告:2013年1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182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26号183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55号184 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16185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186 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87 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188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189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120号190 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191 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电管﹝2013﹞371号192 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193 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530号194 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195 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196 关于调整卫星通信网网络编号格式的通告工信部无﹝2013﹞99号197 关于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157号17198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0号199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2号2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13﹞800号201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8号202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14号2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关于废止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7号204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公告:2014年第48号205 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206 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27号207 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208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公告:2014年第16号209 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26号210 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18会联合发布211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化炸药生产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4﹞47号212 关于做好民爆安全生产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125号213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266号214 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215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29号216 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4﹞286号217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18 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31号219 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消费﹝2014﹞10号220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221 关于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备案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29号222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30号19223 关于加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电信资费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203号224 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302号225 关于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226 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227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144号228 关于印发《国家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345号229 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保﹝2014﹞368号230 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231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试行)公告:2014年第3号20。
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通信⾏业⼯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号: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颁布⽇期:1991-01-31执⾏⽇期:1991-01-31时效性:现已失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第三章⼯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的管理及⼈员资质第四章⼯程建设质量监督⼯作程序和内容第五章⼯程质量监督站的权限与责任第六章取费与费⽤管理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问题的暂⾏规定》和建设部《建设⼯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对通信⾏业⼯程建设的质量监督,提⾼⼯程质量,确保通信全程全⽹质量指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通信⼯程建设质量监督实⾏⾏业管理。
⾏业主管部门在邮电部为基本建设司;在各省、⾃治区、直辖市为邮电管理局。
第三条凡列⼊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进的通信⼯程建设以及需进⼊公⽤电信⽹的专⽤电信⽹(包括⽤户⼩交换机)建设项⽬,都属于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部、省通信⼯程质量监督站的检验和监督。
未经办理质量监督⼿续的⼯程不得开⼯。
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程不得验收投产。
第四条通信⼯程质量监督站是代表邮电部和各级⼈民政府对通信建设质量进⾏具体监督的执⾏机构。
其对通信⼯程建设实⾏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邮电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批准的设计⽂件。
第⼆章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第五条邮电部基本建设司负责通信⼯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程建设质量监督的⽅针、政策,制定通信⼯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负责通信⼯程建设质量监督、检验⼯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作。
三、负责组织通信⼯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审查和质量监督⼈员资格考核。
核发通信⼯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资格证书。
四、掌握⼯程建设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作经验,拟定提⾼通信⼯程建设质量监督⼯作的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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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公用电信网间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接入);(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的规定。
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按照A类障碍、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一)A类障碍:1、发端网络的呼损: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该用户号码发起的过网呼叫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高于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80%;单一用户号码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低于80%(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指主叫用户听回铃音,被叫用户不振铃,下同)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断话等异常现象: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5%,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附件5)中相应数值。
本办法所称A类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
(二)B类障碍:1、发端网络的呼损: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40%;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60%;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40%;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40%;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40%,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中相应数值.本办法所称B类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
(三)严重障碍:1、发端网络的呼损: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4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6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4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4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在本地网范围内,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40%,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中相应数值,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本办法所称严重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
(四)事故:1、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2、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
(五)严重事故:1、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2、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
本办法所称严重事故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
杂音、串音、衰耗等语音质量异常情况待相关技术标准出台后予以规定。
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异常情况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网间通信障碍是指未达到《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规定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网间通信障碍处理是指网间通信障碍的沟通、协调、报告、申告及排除。
本办法所称用户数是指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发生前七日内在相同时段使用相同业务的主叫用户数的平均值.本办法所称中断是指通信中断,即呼损为100%或来话接通率为0%.本办法所涉及的技术术语参见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第二章网间通信障碍处理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工作。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地市级机构、省级机构、总部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联络人及责任人,应设立地市级机构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保证每天二十四小时网间通信障碍沟通渠道的畅通.电信业务经营者县级区域的网间通信质量管理职能,由其地市级机构代为行使。
本办法所称联络人是指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一般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或下属机构反映,或者其他企业申告的网间通信障碍,与对方同级机构联络人实时沟通、协调,及时排除网间通信障碍。
网间通信障碍未予以及时排除的,向本企业同级机构责任人及时报告。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公司领导、互联工作机构领导,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联络人或下属机构反映,或者其他企业申告的网间通信障碍,予以沟通、协调、指挥、调度,在网间通信障碍处理过程中发挥领导者的作用。
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责任人的姓名、联络方式由其总部向信息产业部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地市级机构、省级机构责任人的姓名、联络方式以及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由其省级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互联双方同级机构应相互书面通报本方联络人、责任人的姓名、联络方式,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
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变更的信息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传真方式向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并在十日内向电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做好地市级机构间、省级机构间、总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当前一级沟通、协调未果或沟通失败时,应采用后一级的沟通方式予以沟通、协调。
第九条当接到网间通信障碍用户申诉、企业申告,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监测系统测试、企业测试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先本网后他网的障碍排查顺序,排查网间通信障碍的障碍段落是在本网还是在他网。
在确认非本网原因后,应向对方同级机构申告。
向对方地市级机构申告时,可采用传真方式提交或当面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附件1)的书面方式申告,也可采用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联络人电话等电话方式申告。
向对方省级机构、总部申告时,可采用传真方式提交或当面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的书面方式申告。
当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时,应使用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联络人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被申告方应在收到书面申告后一小时内传真回执签收的《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当面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时,被申告方应在《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一式两份)上签收。
当采用电话方式申告时,应做好电话记录,视本方工作需要做好电话录音,并在一小时内向对方补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被申告方应在收到书面申告后一小时内传真回执签收的《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对方同级机构申告后,互联双方联络人、责任人应积极沟通,紧密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网间通信障碍,恢复网间通信。
网间通信障碍排除后,被申告方应填写《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相关栏目传真告知对方,并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申告方应在收到传真后一小时内向对方传真回执确认障碍是否消除,并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回执。
互联双方省级以下机构(含省级机构)应按照以下原则并参照本网内同类障碍的处理时限,共同制定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时限:(一)对于A类障碍,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二)对于B类障碍,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三)对于严重障碍,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四)对于事故、严重事故,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遇有网间通信障碍不能及时排除的,应以本企业内部规定的沟通方式(如书面方式、电话方式)及时与本企业上级机构沟通,由本企业上级机构继续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