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模板一:官方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群噪声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对噪声的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普及宣传噪声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对噪声防治的意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预防第五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到预防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交通运输、城市规划、建筑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条声源的制造、发展、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到预防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章环境噪声治理第八条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环境噪声的排放,保障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九条城市噪声污染较严重的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环境噪声的传播和影响范围。
第十条城市噪声污染较严重的地区,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声的产生和传播。
第四章环境噪声危害防治第十一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噪声污染的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对人群的危害。
第十三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危害防治技术的支持和推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措施遏制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噪声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停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法所称的噪声,是指以声音为主要特点并对人体或者人群潜在地产生危害的物理因素。
第十九条具体的噪声污染排放限值和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本法所称的罚款金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工作场所噪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工作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场所,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
第三条本单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谁产生、谁负责;(三)依法管理,科学治理;(四)公众参与,共建共享。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目标第四条本单位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一)生产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办公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三)生活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四)确保员工噪声暴露量在安全范围内。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加强噪声源头控制,合理规划生产布局,减少噪声产生;(二)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技术,降低噪声排放;(三)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隔音、降噪处理;(五)对噪声较大的作业环节采取隔离、分散等措施;(六)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防护。
第六条办公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规划办公区布局,减少噪声干扰;(二)对办公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排放;(三)限制高音量播放,确保办公环境安静;(四)设置隔音板、隔音墙等设施,降低外界噪声干扰;(五)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防护。
第七条生活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规划生活区布局,减少噪声干扰;(二)限制高音量播放,确保生活环境安静;(三)对生活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排放;(四)设置隔音板、隔音墙等设施,降低外界噪声干扰;(五)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居民注意防护。
第八条员工噪声防护措施:(一)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二)对员工进行噪声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三)定期检查员工噪声暴露量,确保其处于安全范围内;(四)对噪声暴露量超标的员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五)对噪声暴露量超标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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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 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 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低噪声施 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与监督管理部门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 治。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 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 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法对于噪声污染的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法对于噪声污染的管理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噪声污染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从繁忙的交通道路到喧闹的建筑工地,从嘈杂的工厂车间到热闹的商业街区,噪声无处不在,严重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为了有效治理噪声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噪声污染的定义具有明确的范围和标准。
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这一定义涵盖了各种来源的噪声,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
对于工业噪声,环境保护法要求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确保其厂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对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安装隔音降噪设施,或者调整生产时间,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
同时,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查,如果发现超标排放,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噪声是城市中常见的噪声污染源之一。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环境保护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这里的“夜间”通常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
但如果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此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一系列噪声控制措施,如使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围挡、进行声学隔离等,以尽量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交通运输噪声也是噪声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减少交通运输噪声,环境保护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合理规划线路,采取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对沿线居民的影响。
同时,对于车辆的噪声排放也有严格的标准,车辆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
对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噪声管理规定
噪声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居民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噪声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_____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商业经营、文化娱乐场所、居民生活等产生噪声的活动。
二、噪声排放标准1、工业企业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各类工业设备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2、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过程中,昼间噪声不得超过_____分贝,夜间(指_____至次日_____)噪声不得超过_____分贝。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3、交通运输噪声:在市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其喇叭声不得超过_____分贝。
铁路机车通过市区时,应按照规定限制鸣笛。
4、商业经营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5、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经营期间应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6、居民生活噪声:居民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控制音量,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三、管理措施1、规划与布局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噪声对居民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合理布局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和交通干线等。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监督与监测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各类噪声源进行监测。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3、投诉与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随着东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噪声污染的定义和分类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噪声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交通运输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等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环境噪声污染的产生。
同时,加强对现有噪声污染源的治理,实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2、统筹规划、综合整治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全面整治。
3、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根据不同类型的噪声污染源,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重点加强对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
4、公众参与、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环境噪声监测,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划定机动车禁鸣区域和时段,查处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纠纷。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噪声污染是指超过规定限值,扰乱或损害人类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条环境噪声的治理要采取综合防治的方式,包括源头治理、传输途径治理和受体治理等。
第二章噪声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计划,加强噪声治理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测。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噪声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和噪声限值标准。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提供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噪声污染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噪声污染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行前期评估和环评审批,确保治理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噪声污染治理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噪声污染源应当采取噪声减排措施,包括改进技术和工艺、安装隔音设备、降低运行噪声等。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设置相应的噪声防护设施和控制措施,保证周边环境噪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噪声管制时间,不得在法定时间段内进行噪声污染活动,如施工作业、机动车辆行驶等。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进行定期的噪声监测和评估,确保噪声污染控制效果达标。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责任监督和检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情况。
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全文)
环境噪⾳污染防治法(全⽂)⼀起跟着店铺⼩编来了解⼀下环境噪⾳污染防治法(全⽂)的有关内容吧。
环境噪⾳污染防治法(全⽂)第⼀章总则第⼀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活环境,保障⼈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业⽣产、建筑施⼯、交通运输和社会⽣活中所产⽣的⼲扰周围⽣活环境的声⾳。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扰他⼈正常⽣活、⼯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产、经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作纳⼊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各级⼈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的噪声对周围⽣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进⾏检举和控告。
第⼋条国家⿎励、⽀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由⼈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条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区域,并进⾏管理。
第⼗⼀条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噪声,是指人为产生的,对人类生活、工作和休息造成干扰的声音。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负责;(三)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四)科技进步、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在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降低噪声排放;(二)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三)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采取必要的减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噪声源的评估与控制、噪声管理与监测等方面。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便民的方法,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噪声源的评估与控制第四条建立噪声源的评估与控制机制,对噪声源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合理的控制措施。
第五条噪声源的评估应包括噪声源的类型、数量、产生的噪声水平等内容,通过专业设备进行测量和分析。
第六条噪声源的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包括减噪装置的安装、声学设计的优化等,管理措施包括限制作业时间、加强巡查检查等。
第三章噪声管理与监测第七条建立噪声管理与监测制度,定期对生活区、工作区、公共场所等进行噪声监测。
第八条噪声监测工作应主要监测噪声源的产生水平、传播路径、影响范围等,监测数据应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九条对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噪声管理,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
第四章机构与人员第十条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噪声污染防治法》:________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针对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
2.噪声排放标准:________指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用于衡量噪声源是否达到规定的噪声水平。
3.噪声监测:________指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环境中的噪声进行实时或定点测量、分析和记录的过程。
4.噪声源:________指产生环境中噪声的物体、设备、工艺等,是造成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
附件:________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
工作场合噪音污染防治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规范工作场合噪音的管理与掌控,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部办公室、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合。
二、管理标准1. 噪声评价与监测1.1 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全部工作场合进行定期的噪声评价和监测。
1.2 噪声评价与监测应包含噪声源的种类、位置、噪音强度等相关信息,并形成评价报告。
2. 设计与改造措施2.1 在新建或改建工作场合时,应依据噪声评价报告的要求,合理设计及选择建筑料子,以减少噪音的传播和产生。
2.2 对于现有工作场合,如噪声超出国家标准要求,应采取相关技术措施进行改造以降低噪音。
3. 设备噪声掌控3.1 要求引进或购置的全部设备必需符合国家有关噪声掌控的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2 定期检查全部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修理或更换显现噪声异常的设备。
3.3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噪音产生。
4. 工艺噪声掌控4.1 订立严格的工艺操作规程,对产生噪声的操作进行有效掌控。
4.2 建立操作人员的噪声防护意识,培训其正确使用防护设备以及噪声掌控的方法。
4.3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噪声环境意识和防护意识。
5. 管理措施5.1 针对噪声管理订立认真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5.2 配备专职或兼职噪声管理人员,负责噪声监测、评价和管理工作。
5.3 建立噪声污染隐患排查和整改机制,定期进行噪声整治和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
5.4 进行事故防备和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噪声事件的本领。
三、考核标准1. 噪声管控合规率1.1 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工作场合的噪声管控进行随机检查,检查合格率不低于90%。
1.2 对于已发现的噪声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除去问题,整改合格率不低于95%。
2. 员工防护培训合格率2.1 对于新入职员工,要进行噪声防护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安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噪声管理责任第三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工作方针和政策,加强环境噪声监管,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责任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觉履行环境噪声防治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第三章噪声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五条监测对象对城市、工业园区、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进行噪声监测。
第六条监测内容噪声监测应包括噪声源的种类、噪声级别、噪声频谱等。
第七条评估标准根据噪声对人体的不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
第四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八条噪声源控制各类噪声源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减少噪声排放。
第九条建设控制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合理布局建筑物和噪声源,减少噪声传播。
第十条标准设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制定噪声污染的限值和排放标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违规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以上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共1500字。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环境噪声污染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难以忽视的问题。
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相关的法规和管理措施得以制定和实施。
本文将介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的主要内容,并探讨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对环境噪声污染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环境,不得制造、放射噪声污染。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实施了惩罚性的处罚。
2.《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对《环境保护法》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的具体细化和规范。
该条例从管理机构的职责、环境噪声的测量与评估、噪声污染源的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二、环境噪声污染管理措施1.建立噪声监测系统要有效管理环境噪声污染,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噪声监测系统。
该系统需要包括噪声监测设备、监测网络和数据处理平台。
通过监测系统的运行,可以及时地获取噪声水平和污染源的相关信息,为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噪声污染源的治理噪声污染源的治理是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核心。
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治理措施。
比如对于工业企业,可以通过升级设备、加强隔音措施来减少噪声的产生;对于交通噪声,可以采用声屏障或者改善公路路面材料等方式来减少噪声的传播。
此外,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经济手段等手段来规范和引导环境噪声污染源的管理。
3.加强公众教育与参与公众教育与参与是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对环境噪声污染的认知和理解,增加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抵抗力和应对能力。
此外,可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噪声污染的监测和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4.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管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管。
噪声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1 为了防治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装修装饰、市政工程等。
1.3 本单位成立噪声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和改进。
第二条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噪声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环保专员、设备管理员和施工班组长组成。
2.2 项目经理负责审批噪声防治方案,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2.3 安全总监负责监督噪声防治方案的执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4 环保专员负责监测施工现场的噪声水平,记录数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2.5 设备管理员负责确保施工设备符合噪声控制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2.6 施工班组长负责指导班组成员遵守噪声防治措施,及时反馈问题。
第三条噪声控制措施3.1 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噪声防治方案,包括施工计划、设备选择、隔音措施等。
3.2 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减少噪声源的产生。
3.3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或法定休息日进行高噪声作业。
3.4 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隔音屏或隔音墙,减少噪声传播。
3.5 对施工人员进行噪声防治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条噪声监测与记录4.1 在施工现场设置噪声监测点,定期监测噪声水平。
4.2 环保专员负责记录监测数据,分析噪声变化趋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4.3 建立噪声监测档案,保存监测记录和相关报告。
第五条应急处理5.1 建立噪声污染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5.2 一旦发现噪声超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5.3 对周边居民进行及时通知和沟通,减少噪声污染的影响。
第六条教育培训6.1 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知识的培训。
6.2 通过宣传栏、会议等形式,强化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
第七条监督检查7.1 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噪声防治措施进行检查。
噪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噪音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噪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噪音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主管、谁负责;(三)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四)科学管理,持续改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音污染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噪音管理工作。
第二章噪音污染源管理第五条下列场所和设施产生的噪音,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一)工业企业;(二)建筑施工工地;(三)交通运输设施;(四)文化娱乐场所;(五)商业活动场所;(六)其他产生噪音的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产生噪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污染;(三)设置噪音监测设施,定期进行监测;(四)在噪音污染严重的区域,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五)在噪音污染达到一定程度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六)对噪音污染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噪音污染:(一)采用低噪音设备和技术;(二)对高噪音设备进行隔声、减振、降噪处理;(三)合理布局生产线,减少噪音传播;(四)对噪音较大的作业场所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五)加强员工噪音防护培训。
第八条建筑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施工前,制定噪音污染防治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居民休息时间;(三)使用低噪音设备;(四)对施工现场进行隔音、降噪处理;(五)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噪音监测,确保噪音达标。
第九条交通运输设施噪音污染防治措施:(一)加强交通运输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二)合理规划交通线路,减少噪音污染;(三)对高噪音车辆采取降噪措施;(四)加强公共交通工具的噪音污染防治;(五)对交通噪音污染严重的区域,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环境噪声污染是指超过了人们正常听觉范围,对人体健康和正常生活造成妨碍的噪声。
为了保护人们的身心健康,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管理措施来控制和预防环境噪声污染。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一、法律法规1.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此法规定了城市环境噪声的排放限制、测量标准以及公共场所和居住区的噪声限制。
根据该法规,各地政府需要建立噪声监测网络,定期监测环境噪声水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轻噪声污染。
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法:该法规定了工业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应当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并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放的标准。
企业需要配备噪声监测设备,定期监测和评估噪声水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工业噪声的影响。
3.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此规定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进行了详细规定。
施工单位需要制定噪声控制方案,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轻建筑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并定期进行噪声监测和评估。
二、管理措施1. 噪声源控制:对于不同的噪声源,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噪声的产生。
例如,在交通噪声方面,可以采取降低车速、修建隔音屏障、控制发动机噪声等措施;在工业噪声方面,可以采取隔音设备、减少机器运转时间等措施。
2. 噪声封堵:居民区或公共场所如果受到噪声污染,可以采取封堵措施来减少噪声的传播。
例如,在居民区建立隔音围墙,阻挡噪声传播;在公共场所设置隔音窗、门等设施,保持室内的安静环境。
3. 教育宣传:通过教育宣传,提高人们对环境噪声污染的认识和意识,促使大家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减少噪声的产生和传播。
可以通过举办噪声污染防治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4. 法律制裁:对于那些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噪声治理机制,加强巡查执法,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总结:环境噪声污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来进行防治。
噪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文化娱乐场所、商业设施等。
第三条噪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负责;(三)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减少噪声污染;(四)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噪声管理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标准第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噪声排放标准;(二)噪声测量方法;(三)噪声评价方法;(四)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第七条噪声排放标准分为以下几类:(一)工业企业噪声排放标准;(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三)交通运输噪声排放标准;(四)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噪声污染:(一)采用低噪声设备、工艺和技术;(二)对噪声源进行隔离、封闭、降噪处理;(三)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加强维护保养,减少噪声排放;(四)合理布局,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对噪声源进行隔离、封闭、降噪处理;(二)对生产工艺进行改造,减少噪声排放;(三)使用低噪声设备、工艺和技术;(四)对厂区内噪声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居民休息时间;(二)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工艺和技术;(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遮盖,减少噪声传播;(四)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使用低噪声、环保型交通工具;(二)加强交通管理,减少交通噪声;(三)对交通噪声进行监测,及时整改;(四)加强道路绿化,降低噪声传播。
07-05-05c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ZDZD-07-05-05 c 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最大限度的降低噪声对环境、人体健康带来的影响,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生产车间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本规定由环保部制订并负责修订。
第四条技术开发部各项目组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尽可能采用低噪声的设备、材料,使项目在生产运行中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各车间、干部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对高噪声岗位做好防护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噪声的影响。
车间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相关副主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安全部、环保部负责进行检查并考核。
第三章噪声污染来源第七条公司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加工噪声、设备运行噪声等。
第四章噪声污染控制第八条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应合理组织生产,加强运行管理,减少噪声污染,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对噪音源区域环境要有防护措施。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责任范围内设备及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及治理设施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条为了预防设备及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故障而造成环境影响,环保部督促有关单位对设备及噪声污染治理设施实施定期保养和修理,确保设备具有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一旦发现设备及噪声污染治理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在噪音较大的工作区域进行操作、巡检、维修时需佩戴防护耳塞。
第十三条高压容器在校检安全阀时,操作前隔离噪音区域内人员,方可进行校验。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第十四条因操作不当或未按程序做好防护,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视情节轻重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2018年4月18日发ZDZD-07-05-05b《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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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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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部门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发行日期
1.目的为了控制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改造生产和工作环境,保护人类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环境噪声的防治管理工作。
3.职责
4.工作程序
4.1本公司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标准。
4.1.1所有设备应在无异常噪音的状态下工作;
4.4.2定期对手拉车车轮轴进行注油维护,清理车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面沾着的异物等;
4.4噪声的监测和监督检查
4.4.1应委托环境监测站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4.4.2当监测不合格时,依《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4.4.5如噪声超标时,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隔音设施。
4.5在公司内施工的承包方要严格按施工合同要求施工,施工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GB12323-90)。
4.3.2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润滑以减少设备正常运转时噪声的产生。
4.3.3在设备正常运转过程中应确保车间的门窗处于关闭状态,以避免对环境造成噪音外泄,操作人员如发现设备运转异常、噪音加剧时要及时通知车间主任。确定设备有问题应立即停机报设备部处理。
4.4搬运、装卸中噪音的控制
4.4.1教育、监督搬运人员轻拿轻放,避免人为故意的碰撞、摩擦、高抛产生的噪音;
4.1.2噪声控制标准:白天≤60dB(A)夜间≤50dB(A)
4.1.3工人在重噪声(65分贝以上)环境下应使用防护耳塞。
4.1.4工位噪声≥110dB(A)时,应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4.2本公司噪音的主要来源为:气吹过程、车床、搬运、机动车辆鸣笛等。
4.3设备运行中噪音的控制
4.3.1具有噪声源的部门在开动设备时,要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避免因操作不当加剧噪声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