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规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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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行政性垄断行为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由政府机构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利用其权力地位对市场资源和经济行为进行控制和限制,使得市场经济竞争受到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行为。

如何规范和制约行政性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中国,针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国家不断完善反垄断法规制,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和打击。

本文旨在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剖析现行法规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

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政府机构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资源和经济行为进行干预和限制,从而扭曲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准入的限制。

政府机构通过设定高额的准入门槛、要求取得特定资质或者许可证书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某些企业或者个体进入市场,从而造成市场垄断。

2. 价格歧视和价格限制。

政府机构通过定价管制、价格歧视等手段,干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得市场价格无法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形成,增加消费者支付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

3. 横向垄断行为。

政府机构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干预市场资源的配置和交易行为,对市场主体进行限制、排斥、歧视等,使得市场竞争受到扭曲。

4. 纵向垄断行为。

政府机构通过与特定企业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垄断供应链等方式,使得市场资源和交易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控制。

二、现行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之处在中国,反垄断法规制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和制约。

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部门权责不清。

目前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主体多为行政监管部门,但是因为行政监管部门自身存在监管范围、职责分工等问题,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发生和滋生。

浅谈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谈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谈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一、反行政垄断问题的提出传统反垄断法的任务是预防私人垄断,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事实表明,限制、排除竞争的力量并不仅仅来源于企业,更多的是来源于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而且其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更为严重、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更大。

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排除和妨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红头文件等,也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如指定特定企业经营、销售等。

行政垄断行为具有扭曲市场机制、削弱企业竞争力、违背公平竞争、违背WTO规则等重大危害。

当前我国反行政垄断的任务依然艰巨,有学者提出:由于我国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市场集中度不高,市场经营主体的垄断对市场经济秩序的限制和阻碍还不算特别严重,而真正对我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构成根本性障碍的是行政垄断,并将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

在我国当前行政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十分普遍的国情条件下,反行政垄断不仅应当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之一,而且应当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

我国当前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情况较为复杂,加上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缺陷,如反行政垄断的执法问题、行政垄断的诉讼问题等,难以当此重任,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反行政垄断立法进行完善。

试以“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案”为例说明问题。

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家防伪企业在诉状中称,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等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熊芮(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摘要目前我国限制竞争的主要形式来自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已取代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过度干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障碍。

本文在对行政垄断一般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成因,并就实施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问题做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29-02近些年来,行政垄断一直是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深入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和本质,深刻认识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和成因,并相应地健全和完善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机制,是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垄断的一般分析(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垄断是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的,它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竞争进行实质限制的行为。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一次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该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可见行政垄断应有如下要件构成:1.主体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体即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2.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政府及政府部门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则构成了行政权力滥用;3.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竞争的实质限制。

行政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应与经济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作相同理解,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

所谓“一定交易领域”,即成立了竞争关系的市场。

所谓实质性的限制竞争,是指“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竞争的状态”。

竞争的妨碍性,应是认定实质限制竞争的标准。

(二)行政垄断的形态1.地方贸易壁垒,又称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为保护本地企业免遭外来企业冲击,设置市场障碍。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近年来,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资源,限制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失去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现象。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性垄断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企业通常拥有特权地位,可以通过政府力量限制竞争,从而削弱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动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其次,行政性垄断使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衡。

行政垄断企业往往掌握着重要的公共资源,如能源、交通、电信等领域,这些资源的分配不公平会导致一部分地区或企业得到过多的资源,而其他地区或企业则面临资源匮乏的问题,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为了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包括对垄断行为的罚款、责令停止垄断行为等。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然而,要进一步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改善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还要加强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推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垄断行为。

此外,还应该加大对市场竞争的培育和保护力度,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只有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才能有效遏制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资源分配产生了负面影响,需要通过法律规制来加以解决。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培育市场竞争是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的关键所在。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1. 引言1.1 什么是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以其特殊的地位和权力,通过实施各种手段排除、限制或阻碍竞争,导致市场上只存在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提供特定产品或服务,从而形成垄断局面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行为通常包括政府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对价格、产量、质量等方面的干预以及对垄断企业的特殊待遇等。

行政性垄断行为与企业自身因素导致的垄断有所不同,它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市场竞争活动引起的,具有很强的行政干预性和强制性。

行政性垄断行为一方面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消费者利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环境、阻碍创新和经济发展。

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通过有效的反垄断法规制能够限制政府或政府部门滥用权力、推动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和实践不断完善反垄断法规制,以应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问题。

【字数:277】1.2 为什么要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利用其强大的市场地位,采取各种手段限制竞争、压缩市场份额,从而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与有效运行。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是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繁荣的重要基础。

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行政性垄断行为通常导致市场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高效率的下降,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降低了市场效率。

通过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可以打破垄断,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推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市场的活力和创新。

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行政性垄断行为往往导致市场价格垄断,降低市场服务水平,损害消费者利益。

通过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高质量、低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提升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作者:刘启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03期[摘要]在我国构建合理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的过程中,行政垄断成为众矢之的。

行政垄断阻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构,滋生腐败,导致经济垄断。

尽管《反垄断法》已施行数年,但行政垄断依旧屡见不鲜。

规制行政垄断,一是要以《反垄断法》为基础,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机构,完善责任体系和实施机制;二是要完善宪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三是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6)03—0041—03在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一直是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反垄断法》,目的在于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制垄断行为,但是行政垄断行为依旧存在。

一、行政垄断概述(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界定,魏剑发表于1989年的《试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一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分析了行政垄断。

此后,王保树先生将垄断划分为经济性与行政性两类,并将行政性垄断界定为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合法竞争的行为。

尽管不少学者尝试界定行政垄断,但这一概念的界定依旧争议不断。

笔者认为,行政垄断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破坏市场竞争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尽管一些学者认为中央政府的垄断与一般的行政垄断存在本质的区别,中央政府的垄断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规避风险,但笔者认为,判断行政垄断的标准是政府是否在调控市场时滥用了行政权力。

如果中央政府为了一己利益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那么中央政府就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滥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竞争并获取一定利益的行政垄断,其具体表现是: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的行政垄断;所依据的法律本身是为了保护部门或地区利益的行政垄断;有法律依据但违背法律的行政垄断宗旨。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引言 (3)一、行政垄断行为概述 (3)(一)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 (3)(二)我国行政垄断的分类 (4)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5)(一)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 (5)(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的不足 (6)三、国外法律规制垄断行为的经验 (7)(一)欧盟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7)(二)乌克兰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8)四、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的建议 (9)(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反垄断体系 (9)(二)构建反垄断违宪审查制度 (10)(三)明确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制度 (11)结论 (11)注释 (13)参考文献 (12)本文摘要 (14)在我国现阶段中,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屡见不鲜。

特别是在国企和民企之间的竞争中,政府给予了国企大量的政策和经济补贴,特别是政策上的。

一些国企和企事业单位利用手头上的特权排除市场竞争。

行政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英美国家早在20世纪初也出现了行政垄断,而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建设中强调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因而行政垄断的问题更为突出。

垄断并不天然的阻碍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看造成垄断的力量是什么。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全国的主要资源进行建设,促进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而之所以那次全范围内的垄断没对经济起反作用的原因就是垄断的力量被市场所掌控,这种垄断是市场性的而非行政性的。

在市场性垄断的经济中,并不排斥垄断,垄断也是充分竞争的产物。

垄断仍然在国家法律的可控范围内进行,仍然遵循着市场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垄断则不然,行政垄断是国家权力机关凭借手中之权力强行干预,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市场的力量难以与之抗衡。

这种国家行政垄断才是真正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的。

它完全背离了经济的发展规律,破坏了经济秩序,这种行政权扩张导致垄断才是需要法律重点加以规范的。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在本职工作中,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排挤、限制和扼杀竞争,从而形成一种市场行为,这种行为由于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特殊身份和行使的职能,其垄断行为的危害更大。

在中国,政府经常依靠行政性垄断来达到政策目标,这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干扰,因此,必须规范行政性垄断行为,加强反垄断法规制,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在反垄断法方面,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这个法律明确规定了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对垄断行为进行了定义和禁止。

基于此,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防范和处置,也应依据这些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行政机关应该遵循反垄断法的规定,把握好政府干预市场竞争的界限。

政府的干预不是为了阻碍竞争,而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如果政府经济参与的行政性垄断行为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就应该责令停止该行为,消除其对市场的不良影响。

其次,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应该由独立权力机构来负责。

独立权力机构应该依据反垄断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一旦发现行政性垄断行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管制和处置,以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

最后,要建立起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强化反垄断执法力度。

反垄断法立法只是防范行政性垄断的一种办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政府必须认真执法, 打击各类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需要进一步增强执法力度,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并加强对公众的舆论宣传,提高公众的反垄断认识,从而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抵制与反制。

总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必须遵循反垄断法的原则和规定,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以改革和规范行政机关的市场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稳定。

浅议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浅议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 国 自 19 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的 目标 以来 , 经 济快速发展 , 社会 稳定 进步 , 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 , 市场 经济也 在逐步完善 , 但距 离建 立起真正的统一 、 开放 、 自由竞争 的大市 场还有一段历程 , 其中很大的障碍来 自行政垄 断 , 由于历 史 、 体断及其法律规制
黄 慧 雄
摘 要 近年来 随着 市场经济 的深入发展 , 行政性 垄断有愈 演愈 烈的趋势 , 不仅破坏 了统 一开放 的市场 , 而且 阻碍 了经济的发展。 阶段 , 现 运用法律对行政 垄断进行规制显得 日益紧迫。 本文从行政垄断的概念 、 构成要件、 表现形式入手 , 分析其产 生的危害, 根据分析对症 下药提 出法律 如何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 关 键 词 行 政 垄 断 法律 规 制 市场 经 济 济。 诸如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 ,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 本地市场 , 将全国统 一的大市场分割为各个分裂 的市场 , 不利于 市场经济规律 的有效发挥。 竞争是 市场经济的灵魂 , 市场经济通 过竞争形成价格波动而对资源的配置起调节作用 ,充分调动生 制、 文化等原 因, 行政垄断成为我国反垄断 中的首要 任务 。 产经营者 的积极性 , 促进生产效率 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繁荣。 而 行政垄断通过各种垄 断行 为 , 诸如地方封 锁 、 行业 垄断 、 强制交 易等限制 了市场的竞争 , 使市场规律不能有效地发挥 , 阻碍 了经 对 行 政 垄 断 的界 定 济的发展。 关于行政垄 断的界定 , 理论界有很 多观点 。其 中, 多俊教 漆 授认为 :行政垄断是指凭借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 位所拥有 的 行政权力 ,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 断和限制 的 二 、 政 垄 断 的 表 现 形式 行 种状态行 为【 l J 。欧阳仁根认 为 :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 府及其经济 通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 对行政垄断行为规定及我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被政 府部门授予管理权 的 国理论 、实践中研究分 析我 国现 阶段 的行政垄断表现为以下几 企业凭借行政权力排斥 、 限制或妨害市场竞争的行为[ 2 l 。虽然学 种形式 :

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合并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具有工具性价值。

然而这种市场行为如果以行政力量强制干预的话,并不必然达到这些效果。

从某地发生的政府强制合并企业一案说起,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危害以及法律规制做出一些思考。

标签:企业合并;行政垄断;法律规制1 企业合并中滥用行政垄断力的表现1.1 强制企业进行合并强制企业合并俗称“拉郎配”,是指行政主管机关违背企业经营者意愿,以行政力量强制两个及其以上企业合并。

尽管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行政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得到极大的控制,但离企业自主经营的要求还是有一段距离。

行政机关鲜有赤裸裸地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而是通过行政命令、政策调整等手段间接强迫企业接受合并。

企业经营自主权较学校更明显,通过合并转嫁风险、扩张规模的同时,可能出现合并后生产管理效率下降,产品质量降低、阻碍技术革新等问题。

1.2 干预企业自由合并干预企业自由合并,即对于自愿合并的企业,行政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提出各种条件限制、阻碍合并,对合并进程造成影响的情况。

一方面,行政部门对企业合并进行的监控是非常必要的,企业合并极易造成生产力集中,形成垄断,导致消费者利益及其他生产者利益受损。

另一方面,行政部门的这种权力的使用必须得到制约。

否则,行政权力必将干预合并企业的生产管理,影响合并企业的经营效益。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2 滥用行政垄断的危害2.1 妨碍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我国要建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必须以完善的市场体系为基础,必须建立起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以实现产品、资源的自由流通、优化配置。

而行政垄断总是以某地区、某部门的利益为着眼点,将该地区、部门的经济封闭起来,“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割断与其他地区、部门的经济联系,阻挡商品的自由流动,导致市场四分五裂,出现大大小小的条块分割,直接破坏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一)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一)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一)【摘要】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进程,阻碍了统一、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的形成。

行政垄断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和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

我国学者对行政垄断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但基本上都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研究,而忽视了对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研究。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一样,都对自由竞争构成威胁,因此,反垄断法对这两种垄断形式应一视同仁,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

【关键词】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近年来,行政垄断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关注。

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进程,阻碍了统一、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的形成。

虽然学界关于行政垄断是否应由反垄断法规制还不能完全达成共识,但是大家几乎都一致认为应该加大力度反行政垄断。

然而,从目前有关研究看,我国学者研究的行政垄断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似乎忽视了对非行政主体的行政垄断的研究。

一、行政垄断概念之新探现阶段我国学者对行政垄断概念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企业间竞争的违法行为。

(1)2、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主体出于利益的驱动,滥用行政权力,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

人们一般将其分作三种基本类型,即地区性垄断,部门或行业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为。

(2)3、所谓行政性垄断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形成的经济领域的垄断。

或者说行政性垄断是指凭藉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3)4、行政垄断是经济垄断、国家垄断以外通过滥用行政权力而产生的一种垄断。

5、我国的行政垄断主要体现为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

(4)6、一切领域内的滥用行政权力而产生或维持的垄断都应归入行政垄断的范畴。

(5)虽然学者对行政垄断都有各自不同的界定,但在以下几方面的认识是一致的:第一,都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都是行政主体,主要指政府及所属部门,这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理反映。

行政垄断的规制方法探讨(一)

行政垄断的规制方法探讨(一)

行政垄断的规制方法探讨(一)内容摘要:现阶段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方法,争议甚多。

本文通过对行政垄断概念的界定,将其与经济垄断进行比较分析,揭示了行政垄断违法性的本质。

针对行政垄断违法性的特点,提出只有将程序控制和实体审查相结合,才能有效规制行政垄断。

主张以行政法对行政垄断进行程序控制,以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进行实体审查。

关键词: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法律规制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拥有行政权力,其行为方式表现为其以行政规章、行政命令、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影响的范围十分广泛,常常包括该行政机关管辖下的整个地区或某一行业。

因此,与由市场主体实施的经济垄断相比,行政垄断对市场竞争秩序更具破坏力。

由于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存在明显的不同,如何对其进行规制,遂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

有关行政垄断规制方法的综述行政垄断的规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体制改革说、综合调整说、行政法说和反垄断法说。

通过对上述各家学说的分析,辨明其利弊得失,可为行政垄断规制方法的选择廓清思路。

体制改革说主张行政垄断乃体制原因所形成,因此反行政垄断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并非通过立法可以解决。

综合说主张行政垄断成因复杂,只有综合采取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才能彻底根除。

这两种主张综合而言,均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以法律手段无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

从现行的政治体制出发,此种主张的提出,有其合理性。

但从长远发展看来,此种主张实无益处。

首先,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一直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模式,此种模式在改革初期,的确发挥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此种改革模式的弊端渐趋明显。

改革的目标、改革的决策程序、改革措施的监督实施,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尤其是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而使改革的目的难以实现,甚至使改革发生异化。

因此,以政府为主导、以政策为手段的改革模式,应当渐次由体现社会各方利益、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建设所代替。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行政性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本文从现状分析和问题意识入手,探讨了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相关法规。

针对行政性垄断行为,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反垄断法规制,并就完善反垄断法规提出建议,同时强调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必要性。

结论部分阐述了行政性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性和未来发展趋势。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进一步推动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和发展,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规、执法、反垄断原则、建议、发展趋势、反垄断执法、法规制、重要性。

1. 引言1.1 现状分析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以行使行政权力的名义,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资源等优势进行市场垄断、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普遍存在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中,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政府部门方面,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造成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命令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导致本地市场形成垄断局面,消费者选择权受限。

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方面,由于其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市场地位和资源优势,常常利用政府背景和行政权力排斥其他市场主体,限制市场竞争。

这种行政性垄断行为导致市场资源无法有效配置,消费者选择权受到损害。

行政性垄断行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加强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问题意识现在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行政性垄断现象愈发严重,这种垄断行为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阻碍了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许多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利用其特殊地位,强化了市场支配力,导致了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行政垄断现象。

问题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性垄断行为导致市场竞争被破坏,导致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无法享受到公平竞争的好处。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概述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概述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有序、竞争、开放的环境,以保证市场上每个经营者都能够公平竞争,最终实现优胜略汰。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改革致使出现了很多行政垄断的现象,它垄断市场,致使国内市场主体不平等竞争,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由此还获得了很多垄断利益,引起了社会大众的不满,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

行政垄断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必须对其严格控制,规制行政垄断的重要方法是法律,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

本文从行政垄断之界定入手,分析了行政垄断的现状和成因以及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竞争秩序发垄断法行政垄断严重危害着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清除迫在眉急。

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既损害着政府的威信,也破坏者社会秩序,造成贫富和不公,其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过度膨胀以及严重的私权利。

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应该纳入反垄断法中,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单纯依靠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是不行的,相关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考虑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相关构建。

建立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行政垄断之界定(一)行政垄断的概念行政垄断的概念应界定为: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滥用该权利实施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谋取不正利益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四方面来理解。

第一,主体要件,即行政垄断的实施者,它区别于经济垄断就在于其主体是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

第二,主观要件就是行政垄断主体在实施行政垄断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理态度。

对行政垄断来说其主观态度只有故意,而没有过失。

试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一)

试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一)

试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一)论文关键词]行政垄断构成要件成因法律规制论文摘要]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反对市场垄断。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反垄断,且重点要反行政垄断。

本文拟将根据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并结合国情对行政垄断制度作出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

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公有制经济制度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以后,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了行政垄断。

较之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具有更为严重的市场排斥性。

其结果是几乎全部、彻底地取消了自由竞争的市场,导致了资源配制效率低下,国民经济缺乏生机的后果。

由于行政垄断与市场经济体制所追求的目标相悖,阻碍了资源配制的渠道,制约了技术的创新和扩散,并最终导致经济发展的低效率。

因此,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反垄断,且重点要反行政垄断。

以下的分析,主要以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为主。

二、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一)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

在行政垄断四个构件中,主体要件及其重要。

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将行政垄断的主体规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因此,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也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二)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垄断是否以行政垄断主体的主观故意为必要条件。

从反垄断法理论关于垄断状态与垄断行为的一般论述来看,两者的主观要件是不同的。

所谓垄断状态就是“指在某种商品或商业服务领域内,因市场规模、市场结构的原因产生市场弊害的情形”。

垄断行为是市场经营者为了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而故意实施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

这种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客观上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因而绝大部分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反对。

针对我国实际,从法律层面考虑,将行政垄断状态纳入反垄断是不可欲求的。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特点和危害行政性垄断行为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行政性垄断行为往往是由政府或政府机构行使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

这种垄断行为通常具有强大的权力支持,能够排斥其他市场主体的参与,从而损害市场的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行为常常表现为垄断者与政府之间的密切联系。

在行政性垄断行为中,政府或政府机构往往会为垄断者提供优惠政策或特殊对待,或是以政府的名义进行垄断经营,从而使得垄断者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行政性垄断行为对市场效率和公平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由于行政性垄断行为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利,导致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同时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碎片化。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存在对市场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行政性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效率。

由于垄断者在市场中拥有特权地位,可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超额利润,从而导致资源在市场中的不合理配置,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

行政性垄断行为扭曲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垄断者在行使垄断权力时往往可以侵犯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阻碍了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行政性垄断行为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由于垄断者掌握了市场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往往可以通过提高价格获取超额利润,而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高昂的产品价格,导致了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二、反垄断法在行政性垄断行为中的作用针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危害,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

反垄断法旨在通过建立监管机制和行政管理手段,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均衡发展。

在行政性垄断行为方面,反垄断法主要发挥以下几个作用:反垄断法可以通过建立相关审查机制和违法行为制裁机制,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规制。

在法律层面,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形成、实施和结果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分析,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如何构成垄断行为,以及怎样对垄断行为进行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处罚。

浅析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及其合理化规制建议

浅析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及其合理化规制建议
行 政 性 垄 断的 成 因 我 国 的行 政 性 垄 断 的形 成 与 传 统 的历 史 文 化 、现 行 的体 制 以及立法规范等 因素密切相关 ,本文从 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 ( 一 ) 官 商不分 的历 史传统 是行政 性 垄 断产生 的历 史文化 根 源 中 国 在 几 千 年 的 封 建 历 史 发 展 过 程 中实 行 的 都 是 高 度 集 权 的君 主专 制 制 度 ,皇 权 至 上 的 思 想 深 入 老百 姓 的骨 髓 。 “ 普 天 之
浅 析 我 国行 政 性 垄 断 的成 因及 其合 理 化 规 制 建 议

摘 础 上 提 出合 理 化 的 规 制 建 议 。 关 键 词 :行 政 性 垄 断 ;地 区性 垄 断 ; 市场 经济 体 制 ;规 制

要 :本 文 根 据 我 国传 统 的历 史 文化 、现 行 的 体 制 以及 立 法规 范 对 行 政 性 垄 断 的 成 因及 其 危 害进 行 分析 , 并 在 此 基
2 . 转 变政 府 职 能 ,加 强 宏观 调 控
下莫非王土 ” ,人们无论是开垦还是经商都要受制 于官府 ,甚至 些官府机构 直接从 事商业 活动 ,利用 权力强 买强卖 ,逐 渐形

成 了一种 官商不分 的历史 传统 ,对 我国 的体 制和文 化产生 了深 远 的影 响, 。 甚至 在我 国 的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体 制 中也 有所 体 现 ,例如 目前我 国某些 地方政 府利用 行政权 力干涉 市场合 法竞 争 ,为地方企业 “ 保驾护航” ,实行地方保护主义 ,这些 都是官 商不 分 的历 史 传 统 的残 留 。
( 二 ) 体 制 冲 突是 行 政 性 垄 断产 生 和 发 展 的根 本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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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规制(一)
论文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
论文摘要]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现行行政体制中各种制度安排上的弊端以及法律制度缺失的存在,使得行政垄断成为了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有产物。

行政垄断的存在,严重阻碍有序竞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此,我国应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制度体系来对其进行规制。

一、行政垄断的界定
尽管早在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已经对行政垄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行政垄断做出明确和权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于行政垄断的概念争议也颇多,概括起来大体有如下几点:
一是“行为说”,即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使某些企业得以处于垄断地位和限制竞争,而滥用行政权力干涉、限制或者排除其他企业合法竞争的行为。

1二是“状态说”,该说认为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它是指由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

2三是“状态行为说”,即行政垄断是指凭借着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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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定义上学界还存在着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与经济垄断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它是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权力直接产生,或者因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产生的,并受到行政权力支持和保护。

它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垄断是一种政府行为。

经济垄断是凭借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形成的,而行政垄断则是凭借着政府的行政权力产生的。

如果没有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就不可能出现行政垄断的后果。

2、行政垄断是一种地方政府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为,而不是中央政府的行为。

行政垄断和国家垄断虽然都是由政府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但二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3、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

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是由来自市场之外,与市场运行机制和构成要素没有直接联系的、行政性强制力量引起的市场垄断。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凭借其经济管理权力,对经济性合作进行排它性的控制、排斥和限制竞争的非国家意志的非法行为。

二、行政垄断的危害
1、行政垄断人为地割裂了国内统一大市场局面的形成,破坏了我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康发展。

行政垄断严重侵犯了经营者的竞争权,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竞争是推动市场经济繁荣的原动力。

事实上,只有切实保障了经营者的竞争权才能推动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而行政垄断恰恰侵犯了竞争者的这一权利。

这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背道而驰,对发展国家经济,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极为不利
2、行政垄断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剥夺了消费者以更小的代价获得更好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

在行政垄断的庇护下,相关市场主体往往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垄断价格,低水准服务,但却往往能够攫取高额的垄断利润。

这不仅严重所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也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更难以应对入世后诸多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将会带来的激烈竞争。

3、行政垄断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增强,同时也滋生了腐败现象。

所谓行政垄断是一种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利相结合的垄断,是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只要权力的监督存在漏洞,腐败就会与行政垄断攀上关系,寻租现象是权力腐败的一种常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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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经济,政府对经济干预频繁,虽然说政府干预并不必然导致寻租,但政府干预却是寻租活动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当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具有较强的合法干预管制权力时,市场自发调节能力才会相对较弱。

政府权力,
便自然成为“稀缺性资源”,出于对这种“稀缺性资源”所能够带来的特定行业或部门的效益渴望,“租金给付”便成为必然趋势。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政府公信力
的增强,破坏了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打击了人们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久发展。

三、行政垄断的规制
1、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对于行政垄断我国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行政权力介入市场无疑是其本质的特征。

行政垄断的根源就在于政企不分,一些企业既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逐利,同时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在经营上实行行业垄断和市场限制,这是十分不合理的。

因此,破除行政垄断,必须对国有垄断行业的经营主体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离。

按照国际惯例,对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制度,组建形成数家竞争性公司。

实现出资主体多元化,构建起公司化、集团化的现代股份企业,并按照分步、渐进的原则,逐步实行国有股减持和国退民进,使这此企业真正与政府彻底分离,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再享受行政的庇护与影响。

2、加快相关立法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逐渐认识到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也认识到防止垄断、鼓励竞争的重要性。

但是从我国目前禁止行政垄断立法的状况看,仍存在如下不足:
其一,立法形式散乱。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反行政垄断国家立法,甚至综合性的反垄断法也尚未出台。

现有的一些反行政垄断规定大多散见于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依据作指导,往往表现出中央与地方或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甚至会出现相互间冲突的现象,没有一个有机联系的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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