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概述旅馆业是指以提供住宿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对于旅馆业来说,治安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保持旅馆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秩序,不仅对旅客的出行安全负有责任,也是旅馆企业自身发展的基础。
针对旅馆业的特殊性,特制定了本《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职责1.管理层必须严格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2.设立安全岗位,配备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3.建立治安摄像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和突发情况。
4.提供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性能达标。
三、安全检查与管理措施1.对于每位入住旅客,前台登记记录必须齐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并在入住时提醒旅客保管好贵重物品,妥善保护个人财物安全。
2.在旅馆的公共区域,需要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旅客注意安全。
例如:楼梯口、电梯内、通道口等,都应该设置防滑垫和明亮的照明设施。
3.对于可疑人员的进出,旅馆管理层要加强监控和管控。
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可疑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并留存相关信息,确保旅客的安全。
4.特别注意防范火灾的风险。
旅馆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定期开展火灾演练,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的迅速应对能力。
四、突发事件处理措施1.对于突发事件,旅馆管理层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2.在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紧急疏散措施,引导旅客迅速撤离,并通过公共广播、短信等方式通知旅客避难处所。
3.针对突发事件,旅馆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疏散、灭火和施救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违规行为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行为,从轻处罚起,严禁打骂、侮辱旅客,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如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旅馆管理层要立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范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保障旅客和旅馆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旅馆企业、宾馆、饭店、快捷酒店等旅游住宿业。
第三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治安为重、积极稳妥、群防群治"的方针,注重预防为主,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培训、技术应用、科技装备和信息系统的建设为重点,加强旅馆内部治安防范措施,发挥社会力量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旅馆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旅馆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和维护各种基础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设备、安全门、监控系统、报警装置等。
第五条旅馆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旅馆人员管理第六条旅馆企业应当聘用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法上岗的员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旅馆员工应当经过严格的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熟悉旅馆业的工作规范和安全操作流程。
第八条旅馆员工应当按照规章制度,正确履行职责,服务旅客,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旅馆安全管理第九条旅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旅馆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旅馆内部安全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旅馆企业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系统,对旅馆内部各个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确保旅馆的治安和安全。
第十二条旅馆安全员应当定期巡查旅馆内部的各个区域,对各种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处理,确保旅馆的安全。
第五章旅馆信息系统建设第十三条旅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旅客信息系统,对旅客的身份、住宿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旅客信息系统应当保护旅客的隐私,严禁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第十五条旅客信息系统应当与公安部门的数据库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便于警方的调查和协助。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旅店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旅店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安宁,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旅馆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旅馆业客户行为的治安管理。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政治、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旅馆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旅馆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不得擅自改动证件内容。
第六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人事档案和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培训情况。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七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客房进行严格安全检查,确保客房内设施设备完好。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
第八条旅馆客房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入住,并及时报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
第九条旅馆客房应当配备应急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畅通。
同时,在客房内应当设置紧急求助电话等手段,方便客户在紧急情况下与旅馆及公安机关联系。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十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要求客户凭有效证件登记入住,并记录有关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排查。
第十一条旅馆业经营者不得随意泄漏客户隐私信息,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旅馆业经营者对具有妨碍其他客户正常休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客户有权制止并报警处理。
第十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做好客户货物和财物的保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如客户丢失财物或货物,应当积极配合客户报警处理。
第五章治安防范第十四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依照规定设置安全巡查制度,确保旅馆内外的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记录关键区域的视频画面。
视频监控设备的录像资料应当保存至少15天以上。
第十六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馆周边环境的管理,清除卫生死角、堆放物品等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地方。
第十七条旅馆周边的街道、巷道、人行道等公共环境应当加强治安巡逻,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市民、游客的人身安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馆业的各类旅馆。
第三条旅馆业包括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旅馆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旅馆管理责任第四条旅馆业单位应设立治安管理部门和专职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旅馆内部的治安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客房及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划定责任区域和范围,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演练。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客房进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房的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客房内应配置有效的防盗门、防护网,提供安全可靠的窗户和门锁,确保客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旅馆业单位应定期对客房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电路、家具、卫生间等设施设备完好,避免发生火灾、漏电等事故。
第十一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客房内人员的身份核验,禁止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入住。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核实员工的身份信息,确保员工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禁止有犯罪记录或不良背景的人员从事敏感岗位的工作。
第十四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员工从业人员应依法穿戴工作牌,随时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六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楼道、通道、楼梯、电梯等公共区域的监控和巡查。
第十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重要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并设立监控中心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来宾的身份确认和登记,收集有效的身份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安管理工作。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优秀模板3套)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优秀模板3套)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件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分征明;(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借使用证明;(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一部分,承载着提供安全、舒适住宿环境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各级政府出台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旅馆设施要求、员工管理和安全措施等方面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旅馆设施要求1. 安全设备旅馆应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消防器材、安全门锁等。
每个房间应配备自动报警装置,以便旅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报警求助。
消防器材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
2. 水电设施旅馆应进行定期的水电设施检查和维修,确保供水供电正常。
特别是防止电线老化和漏电等问题,以免引发火灾和电器故障。
3. CCTV 监控系统旅馆应安装并正常运行闭路电视(CCTV)监控系统,监测公共区域和入口出口。
监控录像数据需保存一定期限,以备需要时进行查看和证据调取。
二、员工管理1. 员工背景调查旅馆对招聘新员工应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包括身份验证、犯罪记录和信用记录等。
确保员工的品行和背景符合从业资格要求,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
2. 培训与管理每位员工在入职前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旅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流程。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激励,确保员工遵守规定。
三、安全措施1. 接待登记旅馆应对每位入住旅客进行有效的身份登记,收集并保留其有效证件信息。
这有助于管理者掌握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在必要时提供线索给执法机关。
2. 安全巡逻旅馆应每天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逻,特别是夜间。
确保旅馆内外区域的安全,监测可疑人员和行为,并及时报警处理。
3. 客房保障旅馆应加强对客房的保障措施,例如安装紧急呼叫装置和一键开关门系统等。
进一步加强防火、防盗措施,并及时修复房间设施中的故障。
4. 安全宣教旅馆应定期向员工和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
通过张贴宣传海报、提供安全须知等方式,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电竞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XX省行政区域内旅馆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文旅、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旅馆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第六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要求的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三)有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四)根据经营规模配备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治安保卫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开办旅馆的,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从业人员名录;(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经营场所房屋属于自建房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六)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设施安装配备相关材料;(七)利用住宅申请开办旅馆,还需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范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营旅馆业的各类旅馆,在境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均须遵守。
第三条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目标是:提高旅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旅客安全管理体系,维护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旅馆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旅馆的安全设施建设及维护、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置、旅客的安全教育和预防措施等。
第二章旅馆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全体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旅馆的安全管理,不得有消极怠工、渎职失职行为。
第六条旅馆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旅馆的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旅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二)建立完善旅客安全档案,做好旅客入住登记工作;(三)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及时了解治安形势,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四)组织开展旅客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五)负责旅客投诉和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第三章旅馆的安全设施建设及维护第八条旅馆应按照相关建设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旅馆的安全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闭路电视监控、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
第十条旅馆的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旅店设有各种必要的逃生指示标志,并保持明显、完整。
第四章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置第十二条旅馆从业人员在发现有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客人发生突发状况时,旅馆从业人员应根据旅馆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
第五章旅客的安全教育和预防措施第十四条旅馆应定期组织针对旅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旅客自身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旅馆应在酒店宣传物品中注明旅客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的注意事项,以避免财产损失。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馆业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治安问题的增加。
保障旅客的安全成为旅馆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为了有效解决旅馆业治安问题,制定一套完备的治安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加强旅馆的安保设施建设安全是旅馆业的基本要求,旅馆应增设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设施,提高对外来人员和物品进出的管控能力。
同时,安装报警装置,落实火灾报警、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络机制。
二、加强旅客身份核实旅馆业应加强对旅客身份的核实,确保每位旅客的身份证明和登记信息真实有效。
并实行住宿登记制度,凡是住宿的旅客都要进行登记备案,将相关信息上报给公安机关,以便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取得相关信息,提供协助和处理。
三、加强保安队伍建设旅馆业应加强保安队伍建设,提高保安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设立专门的保安岗位,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安员的执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果断地处理突发事件,保障旅客的安全。
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旅馆业应与公安机关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治安管理工作。
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和打击犯罪行为。
同时,公安机关也应给予旅馆业必要的支持和指导,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共同维护旅客的安全。
五、加强内部员工管理旅馆业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管理,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和考核制度。
对于从业人员,要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确保员工的身份真实可靠。
并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员工的行为,防止内部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强宣传教育旅馆业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旅客的安全意识。
通过展示宣传资料、播放安全教育视频等方式,向旅客普及安全知识,提醒他们注意旅行安全问题,防范各种风险。
同时,在旅馆内部也可以设置宣传栏,发布安全提示和警示,提醒员工和旅客关注安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旅馆品质管理第二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对旅馆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设置监控设备,对关键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确保旅客人身安全。
第四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旅客管理第五条旅客入住需提供有效联系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有成年人陪同方可入住。
第六条旅客需遵守旅馆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发现可疑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旅客,应及时向旅馆工作人员报告,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八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处理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旅馆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
第十一条旅馆业经营者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有可能吊销旅馆营业执照。
第七章补充规定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旅馆业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各旅馆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务必遵守,共同构建安全舒适的旅馆环境。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旅馆业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员工和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二、入住登记1. 所有客人在入住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2. 入住登记应详细记录客人的身份信息、住宿时间等相关信息;3. 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拒绝登记的客人,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三、门禁管理1. 旅馆应设置门禁系统,仅允许住客或经过授权的人员进入旅馆;2. 住客应随身携带入住房间的门卡或门禁指纹等有效凭证,并定期更换密码;3. 员工应对闯入旅馆的陌生人进行询问和核实身份,如有异常应立即报警或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安防设施1. 旅馆应配备安全门、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安防设施;2. 安防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关闭或损坏;3. 对于安防设施出现故障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五、内外部人员管理1. 员工应熟悉旅馆各功能区域的分布和应急逃生通道;2. 员工进入工作区域前应进行身份验证,并佩戴有效的工作证;3. 供货商、维修人员等外部人员进入旅馆应有相关部门的安排和监管。
六、突发事件处理1. 旅馆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抢劫等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2. 员工应定期接受应急救援培训,熟悉处理突发事件的流程和方法;3.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员工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客人和员工的安全。
七、安全检查1. 定期对旅馆的安全设施、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2. 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检查的日期、时间、人员和检查情况,并保存至少一年;3.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八、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章制度的员工,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解雇等;2. 对于违反规定的住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九、附则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应经公司管理层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及时通知全体员工执行。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颁布机关】公安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1-01-08【实施日期】2011-01-08【备注】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治安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毛伟明2023年12月28日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店、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电竞酒店、乡村(旅游)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准开业。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固定、客房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二)具有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三)具有符合要求的住宿信息采集、上传条件;(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四)治安防范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安全保卫人员相关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旅馆业作为重要的服务行业,为人们在旅途中提供住宿服务。
然而,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安宁也成为旅馆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此,制定和严格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制定目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旅馆内部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旅馆业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三、管理要求1.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旅馆应配备安全监控系统,并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监控设备应设置在重要区域,包括大堂、走廊、楼梯口等。
同时,需要保障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监控画面清晰可见。
2.加强进出管理旅馆应设立及时开放的接待处,并设置专人负责接待和登记入住的旅客。
对每位入住旅客的身份证明和登记信息进行核验,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对于重要客人可以采取特殊待遇,如实施身份安全识别等。
3.完善安全设施旅馆应配备灭火器、应急疏散地图等消防安全设备,并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此外,旅馆应设置安全出口标识,确保每个房间都配备可用的灭火设备。
4.加强员工培训旅馆员工应接受相关的治安管理培训,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特别是前台接待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工作人员,需要熟练掌握与旅客安全相关的操作流程。
5.加强安全巡查旅馆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巡查小组,定期对旅馆内外的治安情况进行巡查。
对于安全隐患的处理,应及时跟进,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6.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旅馆应与当地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和接受指导。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协助破案。
四、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行业经营资格,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相关信用系统中。
五、总结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提升旅馆业形象,推动旅馆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旅馆经营者应肩负起责任,切实加强旅馆治安管理工作,使旅客能够在舒适、安全的环境中度过愉快的旅行。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健全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旅客登记管理第一条旅馆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入住旅客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条旅客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旅客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者地区、证件类型及号码;(二)旅客住宿期间及房间号码;(三)旅客联系或者地址;(四)旅客签订的住宿协议。
第三条旅客提供证件应当真实有效,旅馆业单位对提供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旅客登记表应当保存至少一年以上。
第三章旅客房间安全管理第五条旅客房间应当保证门窗的不漏洞、不漏风、不漏水,门窗应当配有有效锁具及防盗门栓。
第六条旅客房间内应当配备应急灯、灭火器等安全设施,供旅客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第七条旅客房间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易致病等物品。
第八条旅客房间内禁止使用明火、燃煤燃气等危(wei)险物品,不得在室内吸烟。
第九条旅客退房时应当将房间内电器电源断开,水、气等管道关闭。
第四章旅客出入管理第十条旅馆业单位应当在出入口设置监控设备,实现监控录相,并定期保存有关录相资料。
第十一条旅客进出旅馆的行李及物品应当经过安检。
第十二条旅客进入旅馆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讲解,在知晓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管理维护第十三条旅馆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旅馆业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旅馆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旅馆内部设施、安全设备等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旅馆业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更新旅馆内部设施、安全设备等,避免因设施老化导致的安全隐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旅馆业单位未按照本办法执行,造成旅客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旅馆业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旅馆业单位是指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修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基本要求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治安员,开展治安巡逻、执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治安隐患。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落实客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住宿信息登记、留存、查询系统,确保公安机关能够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4.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设备,如安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
5.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治安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具体规定1. 旅客登记管理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在旅客办理入住手续时,要求旅客出示有效证件,并将身份信息、住宿时间等相关信息登记在旅客登记簿上。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旅客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未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旅客,拒绝其入住,并报告公安机关。
2. 旅馆安全设施的管理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适量、合理安装消防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演练,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对重要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不少于30天。
3. 旅馆业员工管理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拒绝录用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治安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员工考勤制度,严禁员工擅自离职、调离工作岗位。
四、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责任和处罚1. 对违反本办法的旅馆业经营者,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
二、经营许可(一)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房屋建筑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与治安管理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3、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5、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治安责任(一)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旅馆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旅馆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治安管理制度:1、住宿登记制度。
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址、入住和退房时间等信息。
2、值班巡查制度。
加强对旅馆内部及周边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
3、财物保管制度。
为旅客提供财物保管服务,保障旅客财物安全。
4、情况报告制度。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人员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旅馆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 30 日以上。
四、住宿登记(一)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址、入住和退房时间等信息。
(二)旅客登记时,应当做到“四实”,即实名、实数、实情、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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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颁布机关】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1-01-08
【实施日期】2011-01-08
【备注】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