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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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 笔记

犯罪学 笔记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犯罪学概述一、犯罪的概念(一)、法学上的概念犯罪是指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如下特性:(1)、侵害统治阶级意志-----社会危害性(2)、违法性(3)、应受刑罚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二)犯罪学上的概念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而应受到社会处罚和矫治的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除包涵法定的犯罪外,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触犯刑法而不受刑罚的行为(2)、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3)、有严重社会危害的不良行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广义的犯罪,但须以狭义的刑法学上的概念为基础。

二、犯罪学的概念(一)狭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是指将犯罪和犯罪现象作为整体进行研究,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其核心在于揭示犯罪原因,故又称犯罪原因学或犯罪定量学。

(二))广义犯罪学广义犯罪学广义犯罪学是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揭示其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探索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研究预防,减少和控制犯罪的措施和途径的科学第二节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及学科地位一、学科性质犯罪学是一门主要以社会学和法学为基础,并运用多种学科如心理学,生物学和统计学等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揭示犯罪现象及其原因,探索犯罪预防对策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一)、单一学科或边缘学科的观点既无力完成犯罪学所肩负的使命,又没有反映犯罪学研究的客观现实。

(二)、对综合性学科观点的日益广泛的认同,是犯罪学研究走向成熟的客观要求,必然结果和具体体现。

(三)、独立于其所借助的诸多学科,也不是诸多学科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在更高层次上的概括和综合。

二、学科地位(一)、与刑法学的关系(1)、犯罪学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2)、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借鉴,如:对犯罪的界定及刑罚的预防犯罪功能;(3)、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服务,如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二)、与社会学的关系与社会学的关系都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及社会预防,犯罪社会学是两门学科交叉形成的新学科。

第二讲,犯罪概念

第二讲,犯罪概念
第二讲
犯罪概念及其作用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形式、实质和混合意义的犯罪概念 形式、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也称之为犯罪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的法律概念), ),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的法律概念),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强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即行为与法律规定相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三)定性和定性加定量的犯罪概念
1、定性的犯罪概念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定性的犯罪概念是指立法者在规定犯罪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不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四)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可分为立法 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 的犯罪概念和司法的犯罪概念

3、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是指两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具有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刑事违法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这种对立性不仅反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也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应入罪而不入的矛 盾。

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由刑事实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犯罪是反社会 的行为” 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的行为”,“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这一概 念将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与社会的关联上 揭示犯罪的本质, 揭示犯罪的本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联系: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区别:一、从犯罪概念的内涵上讲,两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不同。

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

刑法犯罪定义中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容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

在刑法规定的意义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地具有不真实的成分。

然而,犯罪学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

犯罪学的任务是促成社会理性认识犯罪并预防犯罪。

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在。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

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

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在刑法中,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
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的行为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在犯罪学中,犯罪是指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公民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的定义
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危害,触犯刑法规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类型
犯罪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例如,根据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可分为财产犯罪、性犯罪、职务犯罪等;根据犯罪的行为方式可分为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根据犯罪者的组织状况可分为集团犯罪、团伙犯罪、一般共同犯罪等。

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

只有当这四个方面同时满足时,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学的概念及犯罪学犯罪的界定

犯罪学的概念及犯罪学犯罪的界定

犯罪学的概念及犯罪学犯罪的界定犯罪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犯罪是人类发展中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出现的社会历史现象。

一般认为“犯罪学”一词首先为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于1879年首先使用,其后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于1885年出版了以“criminological”为书名的著作,从此犯罪学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名词逐渐被学术界接纳和采用。

犯罪学自产生以来并不存在一个表述完全一致的犯罪学定义。

从犯罪学的发展史上来看,犯罪学产生了很多个派别。

(参考张元煌著《犯罪学原理》第二版)对此我们可以用辨析法来理解犯罪学的概念。

一.犯罪学概念具有形式上的多样性。

一方面,犯罪学作为一门注重经验型研究的主要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生物学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总是随着社会及相关学科的发展等不断调整自己的研究视野和研究内容,提升自己的研究层次和研究深度。

这就自然的出现了对犯罪学理解上的差异。

另一个方面,犯罪作为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之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从而也使以它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的建立成为可能,于是便形成了以犯罪为共同研究对象的刑事学科群,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罚学、刑事侦查学等要在这些以同一客体为研究对象,客观上又相互借鉴和促进的不同学科之间,既准确界定自己的研究领域又避免相互交叉便自然成为有关学科的难点。

这正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犯罪学研究的外延有不同理解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犯罪学概念具有实质上的统一性。

在注意各种不同的犯罪学概念在表述方式上的差异性的同时,更应当看到,不应当把各种界定犯罪学的观点看成是彼此孤立和相互排斥的。

因为凡是可以被称为“犯罪学”的理论,由于其研究对象和学术职能决定了其性质内容上必定具有统一性。

为了方便学习和研究,我采用了广义犯罪学观点。

具体而言,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科学。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修订稿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修订稿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09法学姓名:马闪摘要:犯罪概念及犯罪属性是研究犯罪学首要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这两个问题决定了犯罪学所研究的外延、对象,也使得犯罪学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本文从刑法学上的概念与犯罪学上的概念比较讨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的概念,以及根据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来分析其属性。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属性正文:一、犯罪的概念何为犯罪?国外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概念。

如英国的霍布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人认为,犯罪是侵害法律或者社会的规范的行为;英国的边沁认为,犯罪是侵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德国的李斯特认为,犯罪是应受国家处罚的行为等等。

概言之,西方的学者们队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违反法律和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

我们认为,一个概念、一种定义应当是揭示其本质的表述,而不是上述定义的单方面的表述。

因此,我国的学者并不认同上述犯罪的定义。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第一,刑法学的概念;第二,犯罪学的概念。

(一)刑法学上犯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学上,犯罪是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侵害统治阶级的秩序,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二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其三,它是应受刑罚的行为。

(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罪过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三)二者的异同第一,两者相同点: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犯罪学(全网考)

犯罪学(全网考)

一、判断题1、犯罪学的体系是指有关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知识与理论,相互联系,环环相扣,共同构成的系统的整体。

()2、《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作者是英国著名学者边沁。

()3、白领犯罪是由杰出的美国老一辈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教授提出的。

()4、1997年刑法修订后,将犯罪分为八大类。

()5、犯罪准备,是指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准备条件。

()6、我国的综合治理犯罪预防模式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形成的。

()7、犯罪实施,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将要指向犯罪所要侵犯的目标。

()8、根据犯罪现象的显隐程度,犯罪现象可分为常规犯罪现象和随机犯罪现象。

()9、有罪过犯罪行为是指行为实施时,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10、近代世界最有影响的第一步刑法典即1810年《法国刑法典》,便以古典学派理论为基础。

()1、刑法学和犯罪学都研究犯罪,但它们的视角和重心不同。

()2、犯罪学以承认犯罪的不可避免为研究的逻辑起点。

()3、意大利法学家加罗法洛在犯罪原因上主张自由意志说。

()4、把染色体与犯罪联系起来的生物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

()5、早在1956年,被害人学的创始人本杰明·门德尔松应予被害人以适当补偿。

()6、犯罪与引起犯罪发生变动的社会事物(即犯罪原因)在价值评定上总是一致的。

()7、犯罪学在我国得以真正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

()8、刑罚预防的主体是国家机关。

()9、刑罚规定的不合理可能会影响刑罚预防的效果。

()10、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加害者。

()1、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与刑法学的概念一致。

()2、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这一定位集中表明了犯罪学的价值基础。

()3、犯罪预防的可能性问题是一个关涉到犯罪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问题。

()4、社会预防、心里预防、治安预防和刑罚预防构成了我国预防犯罪的四道防线。

()5、刑罚预防的工具是刑法。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虽然是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的基本范畴,但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它们回答的角度却是不同的。

按照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梅茨格的观点,犯罪行为是受到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易言之,刑法科学决定了犯罪学的犯罪概念。

于是,犯罪学变成了刑法学的辅助学科.这是早期犯罪学所处的地位。

迄今为止,人类在回答“犯罪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影响的观点至少有数十个。

这些观点,体现了不同的人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对于犯罪问题认识的深度和广度。

他们所提供的资料和经验,对我们研究和界定犯罪的概念有宝贵的借鉴作用,其中大都包含有合理因素,有的还包含有真知灼见。

归纳起来,他们无非是从下列几个角度来认识犯罪概念的:一是伦理角度;二是刑法角度;三是刑法与社会角度;四是社会角度;五是犯罪的本质、阶级性的角度。

但是,就犯罪学上所研究的犯罪而言,这些认识角度都没有充分地考虑到犯罪学自身的特点和研究需要,因而都不能精确地成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伴随着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学者们对犯罪概念的探索过程也经历了由绝对化向相对化的转变,这一转变又是伴随犯罪学参照刑法学的视野由忽略走向重视而发生的。

在正式标志着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诞生的《犯罪学》一书中,加罗法洛郑重指出:为了科学探求犯罪的原因,犯罪学必须放弃刑法的犯罪定义,这一定义反映的是犯罪的形式特征,犯罪学应该研究实质上的犯罪。

他以情感分析法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这一概念的两个核心要素为:违背怜悯之情和违背正直之心。

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称这一定义是与“自然犯罪”相似的绝对化的定义:“他所理解的犯罪是一种有罪孽的、受到伦理谴责的、挑衅性的错误行为,这种行为可能通过刑法被禁止并绝对要求社会方面对此自觉作出反应.”对犯罪概念独立的要求使犯罪学学者们希望绝对界定“犯罪”,但是在这一设想引导下的犯罪概念却变化不定,因为道德、伦理的描述元素本身就是难以精确掌握的。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犯罪学作为犯罪现象的科学研究,对犯罪概念和属性进行了深入探讨。

犯罪概念是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而犯罪属性是指犯罪现象的特征和定性特点。

在不同的犯罪学院系中,犯罪概念和属性也有所不同,下面将从几个常见的犯罪学院系的角度进行论述。

首先是正统派犯罪学,该院系主张犯罪是一种个体行为,其基本概念是“行为人在违反社会规范时采取有意识的行为”。

在正统派犯罪学中,犯罪的属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即其违反了社会共同认可的法律、道德或道义规范。

其次,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性,即犯罪人具有主观的故意或知情,意图通过犯罪行为获利或满足自己的欲望。

第三,犯罪具有违法性,即其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最后,犯罪具有犯罪人的主观归责性,即犯罪行为应由犯罪人负有责任。

其次是社会学犯罪学,该院系主张犯罪是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导致的现象,其基本概念是“犯罪是一种群体行为”。

在社会学犯罪学中,犯罪的属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是社会问题,其起因和发展与社会结构、社会环境有关,与个体行为的心理特征关系较小。

其次,犯罪行为具有社会性,即犯罪行为是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的,与人际关系和社会互动密切相关。

第三,犯罪具有社会归责性,即犯罪问题应该被当作社会问题来解决,需要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

再次是心理学犯罪学,该院系主张犯罪是一种心理异常导致的行为,其基本概念是“犯罪是一种精神错误或疾病”。

在心理学犯罪学中,犯罪的属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是心理异常的产物,即犯罪人存在心理上的问题或缺陷,导致其无法正确认识、控制和准确评估自己的行为。

其次,犯罪行为具有心理性,即犯罪是在特定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与个体的心理过程和发展有直接关系。

第三,犯罪具有心理归责性,即犯罪行为的发生与个体的心理发展、心理健康密切相关,需要综合运用心理学和法学等学科的知识。

最后是比较犯罪学,该院系主张犯罪是一种跨国、跨地区、跨文化的现象,其基本概念是“从比较的角度来研究各国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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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概述: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问题的学科,通过对犯罪的原因、类型、预防和处理等方面的研究,旨在揭示犯罪背后的社会、心理和行为等因素。

本文将介绍犯罪学的主要知识点,并分为五个大点进行阐述。

正文内容:
一、犯罪学的定义和基本概念
1. 定义犯罪学的范畴和目标
2. 介绍犯罪学的基本概念,如犯罪、犯罪者、犯罪现象等
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
1. 介绍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如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
2. 探讨犯罪学的主要理论,如社会学解释、心理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等
三、犯罪的原因和类型
1. 分析犯罪的社会原因,如社会不平等和社会控制不力等
2. 探讨犯罪的心理原因,如个体心理问题和不良家庭环境等
3. 介绍犯罪的行为原因,如冲动和利益驱动等
4. 分类介绍犯罪的主要类型,如财产犯罪、暴力犯罪和精神病犯罪等
四、犯罪预防和处理
1. 讨论犯罪预防的方法和策略,如社会预防和个体预防等
2. 介绍犯罪处理的理念和措施,如刑法制裁和矫正措施等
3. 探讨犯罪预防和处理的效果评估和改进
五、犯罪学的实际应用领域
1. 介绍犯罪学在刑事司法、法律实践和社会政策等领域的应用
2. 探讨犯罪学在犯罪学科研和教育中的重要性和意义
总结:
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问题的跨学科学科,其主要知识点包括犯罪学的定义与基本概念、研究方法与理论、犯罪的原因与类型、犯罪预防与处理以及犯罪学的实际应用领域。

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学习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犯罪问题,保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名词解释犯罪学的犯罪概念

名词解释犯罪学的犯罪概念

名词解释犯罪学的犯罪概念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一门学科,主要观察和解释犯罪行为的原因、模式和影响因素。

通过犯罪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的本质,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指导和策略。

一、犯罪与犯罪学的定义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社会普遍视之为不正当和不道德的行为。

而犯罪学则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领域,它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系统地分析犯罪行为的成因、类型和后果,并提出有效的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方法。

二、犯罪学的研究领域犯罪学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动机和决策过程,通过分析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为预防和识别犯罪行为提供依据。

2. 犯罪社会学:研究犯罪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探讨犯罪行为受到社会结构、文化背景和社会变迁等因素的影响。

犯罪社会学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从而找到更有效的犯罪预防策略。

3. 犯罪统计学:通过收集和分析犯罪数据,研究犯罪行为的时空分布规律、犯罪类型和变化趋势等,为公安管理和社会安全提供科学依据。

4. 犯罪预防学:研究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包括社会预防、家庭预防和个体防范等。

通过探索犯罪行为的成因和机制,犯罪预防学可以帮助我们制定预防犯罪的政策和措施,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犯罪行为的原因犯罪行为的成因复杂多样,不同的学派和理论对其解释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犯罪行为成因:1. 个体因素:个体的聪明才智、教育背景和人格特征等影响了其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他人的尊重程度。

如,缺乏道德观念和自制力的人更易于产生犯罪行为。

2. 社会经济因素:社会地位、教育程度和贫富差距等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经济贫困和社会不公平会增加犯罪的发生率。

3. 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对个体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产生重要影响。

一些社会文化背景下,吸食毒品、赌博或对暴力行为的包容会增加犯罪行为的风险。

4. 周围环境:人们所处的环境和社会关系也是影响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doc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doc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学研究的首要问题,是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基础。

只有对犯罪学中的犯罪做出一个科学的、明确的界定,才能更好地开展对犯罪学理论中其他诸如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研究,也唯有如此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研究犯罪的概念,主要就是回答“犯罪是什么”的问题。

但长期以来,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到底应该如何定义,不仅困扰着国内的学者,而且在国外的犯罪学研究中也是一个最为困难和混乱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古今中外的刑法学者和犯罪学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国外,甚至每个犯罪学家都有自己的犯罪概念。

[1]迄今为止,理论界尚未形成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定义,甚至是没有一个定义能够获得学者们大体上的共识。

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而且严重影响了犯罪学的发展和成熟。

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的“刑法学产生的时间并不比犯罪学长得多,却比犯罪学成熟得多,这与刑法学有恰当的犯罪概念分不开。

”[2]因此,必须对犯罪概念给予一个科学化的界定,因为这是解决犯罪学理论的基础问题,唯有牢固的基石,才能建立起宏伟的犯罪学理论大厦。

"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于1879年首先提出的。

1885年意大利法学家加罗法洛发表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犯罪学"为名的著作。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延用下来。

但是,对于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学者一直有不同的认识,几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特的犯罪学。

关于犯罪学的概念,由于认识的角度不同,具体理解也不一样。

(一)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角度认识犯罪学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犯罪学对象的定义就是作为一门学科的犯罪学的定义。

因为对犯罪学研究对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认识,所以,从犯罪学研究对象看,可分成狭义的犯罪学和广义的犯罪学。

狭义的犯罪学通常被认为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其研究对象为犯罪和犯罪人。

狭义犯罪学又分为临床犯罪学和一般犯罪学。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

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矛盾。

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这些矛盾。

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

当国家和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

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刑法理论的影响。

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

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

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种形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

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天津电大《犯罪学》一体化考试题及答案解读

天津电大《犯罪学》一体化考试题及答案解读

犯罪学一体化考试一套一、判断题1、犯罪学的体系是指有关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知识与理论,相互联系,环环相扣,共同构成的系统的整体。

(正确)2、《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作者是英国著名学者边沁。

(错)3、白领犯罪是由杰出的美国老一辈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教授提出的。

(正确)4、1997年刑法修订后,将犯罪分为八大类。

(错)5、犯罪准备,是指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准备条件。

(正确)6、我国的综合治理犯罪预防模式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形成的。

(错)7、犯罪实施,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将要指向犯罪所要侵犯的目标。

(错)8、根据犯罪现象的显隐程度,犯罪现象可分为常规犯罪现象和随机犯罪现象。

(错)9、有罪过犯罪行为是指行为实施时,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错)10、近代世界最有影响的第一步刑法典即1810年《法国刑法典》,便以古典学派理论为基础。

(正确)二、单项选择1、联合国每隔(A)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商讨犯罪控制问题,此即“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

A、五年B、四年C、三年D、一年2、主张以愚民政策来预防犯罪的是:(B)。

A、孔子B、老子C、韩非子D、荀子3、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是。

(A)A、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B、各级政府C、各级党委D、政法部门4、文化冲突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A、索斯坦·塞林B、罗伯特·默顿C、艾伯特·科恩D、劳埃德·奥林5.精神分析理论的创始人是(C)。

A.多拉德B.萨瑟兰C.弗洛伊德D.斯金纳三、多项选择1、形势政策的中心是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具体表现三个方面(A.B.C)。

A、打击面的宽窄B、打击力度的大小C、惩罚方式的设计D、惩罚力度的大小2、犯罪调查以下几种方法(A.B.C.D)。

.A、观察法B、访谈法C、问卷法D、文献法和实验法3、下列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有(ABD)。

A、贝卡利亚B、边沁C、菲利D、费尔巴哈4、犯罪行为形成的过程一般包括(A.B.C)。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09法学学号:K10914107 XX:马闪摘要:犯罪概念及犯罪属性是研究犯罪学首要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这两个问题决定了犯罪学所研究的外延、对象,也使得犯罪学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本文从刑法学上的概念与犯罪学上的概念比较讨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的概念,以及根据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来分析其属性。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属性正文:一、犯罪的概念何为犯罪?国外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概念。

如英国的霍布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人认为,犯罪是侵害法律或者社会的规X的行为;英国的边沁认为,犯罪是侵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德国的李斯特认为,犯罪是应受国家处罚的行为等等。

概言之,西方的学者们队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违反法律和违反社会规X的行为。

我们认为,一个概念、一种定义应当是揭示其本质的表述,而不是上述定义的单方面的表述。

因此,我国的学者并不认同上述犯罪的定义。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第一,刑法学的概念;第二,犯罪学的概念。

(一)刑法学上犯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学上,犯罪是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侵害统治阶级的秩序,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二是具有XX性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其三,它是应受刑罚的行为。

(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罪过触犯了刑事法律规X而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三)二者的异同第一,两者相同点: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第二,由于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是建立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之上的,并要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而不是定罪、量刑,因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所差异。

犯罪学的概念(名词解释1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性研究的事实性学科

犯罪学的概念(名词解释1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性研究的事实性学科

1犯罪的概念,本质(A)☐一、什么是犯罪P4☐☐(一)刑法学中的犯罪☐ 1. 严重危害社会☐ 2. 违反刑事法律☐ 3. 应受刑罚处罚☐(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与理论体系☐ 1.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是自成体系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存在。

交叉说: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大于法定的犯罪概念。

(p10)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各自服务不同的研究目的,内涵和外延既不相互包容,更不等同,而是交叉的关系。

2.犯罪学犯罪概念vs刑法学犯罪学概念是否加入人为因素+政治内涵客观社会危害性vs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2犯罪学的终极目标(A)3犯罪学研究的方法类型(了解)(一)现场调查法1.现场实验法2.现场观察法(二)社会调查法2犯罪学研究方法中社会调查方法(类型)、了解1.类型: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个案调查2.具体方式:问卷法、访问法、文献法(三)统计研究法补充:1.思辨与解释思辨——理论研究方法的基础;解释——纯粹思辨的辅助和补充2.实证与经验实证——犯罪学理论研究的新发现经验——实证犯罪学研究的材料搜集与分析犯罪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37三、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步骤(简答题)25页看书二、实证犯罪学派——犯罪学的创立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理论(一定要了解、主要包括哪些)37现代犯罪学的创始人、现代犯罪学之父人类犯罪学理论:1生来犯罪人理论犯罪人由于隔代遗传而生来就具有犯罪倾向和进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学理论☐天生犯罪人,是由于一些表现在生理和外貌上的遗传缺陷而参与频频犯罪行为的人,天生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

2犯罪原因论隔代遗传L退化and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3犯罪人类型论犯罪人的分类以及对于不同类型犯罪人特征龙勃罗梭:犯罪人的4种类型☐(1)天生犯罪人☐(2)精神病犯罪人☐(3)激情性犯罪人☐(4)偶发性犯罪人菲利的犯罪学理论的理解(了解、三驾马车)41页.菲利,从统计学的研究中认为犯罪原因除了个人因素外,又加上自然和社会两大因素。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概念的意义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这一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刑法地13条“但书”部分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又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范围之外..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解决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将犯罪概念这个标准具体化.. 实践中;除了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足以构成犯罪外;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这些犯罪而言;就有一个因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而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的: 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虐待罪、遗弃罪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侮辱罪、诽谤罪则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2以后果严重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划分构成犯罪的界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以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构成犯罪的界限.. 4以数额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诈骗罪、抢夺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 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 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敌罪、拒绝履行军事义务罪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 7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 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运输假币罪、窝藏、转移、隐瞒、销售赃物罪等.. 9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作为界限..如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才构成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才构成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强迫职工劳动罪;只有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其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犯罪的一般原则量刑就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量刑是否适当;是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量刑适当又是有效地发挥刑罚作用的必要条件..不论是重罪轻判;还是轻罪重判;都不能达到我国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总结我国多年实践经验提出的;指导量刑工作的一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这里所说量刑的一般原则;与上述原则有联系又有区别..罪与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指的是我国刑法在处理罪与刑的关系上所坚持的一个原则;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上的每个罪状和它的法定刑;都是相适应的;就体现了这个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要求判处的刑罚和所犯的罪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而不是相反..而这里所说的量刑的原则;是指的怎样去量刑;才能达到罪与刑相适应..换句话说;罪与刑相适应是一个基本要求;而量刑的一般原则;就是要回答应该怎样作;才能达到罪与刑相适应这个要求..所以;这两个原则是不同的;但又是紧密联系的.. 要搞好量刑工作;达到罪刑相适应;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几条:一量刑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一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二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性质.. 三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情节.. 四量刑要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二量刑要以法律为准绳一对罪犯量刑;只能适用刑法分则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比如;有的条文规定的最低刑是有期徒刑;没有管制就不能判处管制;没有规定罚金就不能处罚金..刑罚的幅度也是一样;除非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决不能随便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 二对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应该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如总则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和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如果判处死刑;就是违法总则规定: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刑期是十五年;数罪并罚时可以达到二十年如果一个人犯了一个罪;判处二十年徒刑就是违法的.. 三对各种刑罚制度的适用;也应该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比如缓刑减刑假释等等;它适用的条件;刑法上都有严格规定;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都不能任意违反规定..如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最高是五年判六年就不合法.. 四要严格执行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有关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有了这些规定;司法机关就具有了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当的刑罚;以真正实现刑罚的个别化;贯彻我们党的一贯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精神..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第57条未提到犯罪后的态度;但刑法第1条明确指出;我国的刑法;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的;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这个政策的基本内容;抛开这个政策内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就成了空洞的口号..所以;不能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同刑法相抵触的..再从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有些条文已经体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例如;为什么规定适用缓刑;减刑;假释要以认罪悔改好为条件;为什么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缓刑期内悔改得好;没有严重的抗拒改造表现的;可以改为无期徒刑或者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都是因为犯罪后态度好;有悔改的表现;而给予的宽大处理..为什么第77条规定;罪犯在受到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时效限制;显然是根据他犯罪后的态度恶劣;他不仅不老实交待;还逃避侦查;审判;这就体现了抗拒从严的精神..可见;犯罪后的态度;对刑罚的适用是有着直接影响的..不仅如此;刑法公布以全的中央文件;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也都一再重申多年以来行之有效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所以;把这个政策同法律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 应当指出;虽然犯罪后的态度不能不考虑;但要摆在适当地位..量刑要以犯罪为基础;这是主要依据..对于犯罪后的态度;只是“参照”;适当考虑;而不是把坦白或抗拒当作量刑的唯一根据或者主要根据..法律热线道德和犯罪原则、1;我认为政府应该对互联网实施新闻审查;因为网上有不少暴力色情信息;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2;毒品的诱惑力太大了;不少人抵挡不住它的诱惑而沉迷于其中..3;由于青少年不够成熟;好奇心重;很难辨明是非;容易受到电脑游戏中色情和暴力内容的误导;最后误入歧途..4;由于缺乏恰当的道德指引和有效的沟通;不少青少年走向犯罪的道路5;电视对价值观的形成和行为的成型有着非常大的影响..6;小孩子有机会通过互联网接触到淫秽物品;甚至在媒体的负面影响下误入歧途..7;小孩子缺乏恰当的自控自律能力;他们很容易沉迷于网上冲浪..8;青少年非常盲从;经常模仿他们偶像的行为;而有些偶像却是负面榜样..9;有些电视节目伤风败俗;应该被禁止..10;对色情的审查对社会有积极作用;因为色情导致犯罪;对社会没有好处;并且对色情审查不违反宪法..11;沉迷于暴力游戏和电视节目会导致暴力行为..12;在大众媒体中有不少误导人的、夸大的和虚假的暴力色情内容..青少年不成熟;无知和盲从;他们很难辨明是非;很容易误入歧途..13;对不良材料进行监管的目地是避免适合成人看的材料落入小孩手中..14;信息高速路有可能成为电子红灯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一般地讲;目的是人们希望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活动;而犯罪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利害结果的心理活动..杀人犯希望把对方杀死;对方的死亡就是他所要追求的目的..盗窃犯希望把别人的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产被他占有就是他所追求的目的.. 所谓动机;是指促使人们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犯罪的动机就是促使犯罪分子去追求某种犯罪的的一种推动力量..譬如;杀人犯的目的是要把人杀死;但促使他杀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图财;有的是报复;有的是出于嫉妒等..盗窃犯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但是;盗窃的动机也是多种多样;如有的赌博输了钱;为偿还赌债而偷;有的结婚讲排场;为了弄钱买家俱而偷;有的为解决家庭生活困难去偷;等等.. 从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们是有紧密联系的..同一种目的;可以由多种动机引起..同一种动机也可以引起多种目的..比如;同样是图财的动机;有的去杀人;有的去盗窃;有的去抢劫;有的去贪污..而且;动机和目的可以互相转化..同一种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是目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变成了动机;例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盗窃;贪污的目的;但对杀人来说;它又成为杀人的动机;叫作图财害命..所以;图财对这个罪来说是动机;对那个罪来说就是目的;二者是可以转化的.. 犯罪目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并没有把它作为一个要件加以规定.. 但有些犯罪;法律明文规定是以某种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仅仅确定;被告人是故意犯罪;而且还要查明他有无法律规定的犯罪目的;这对正确定罪有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某种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比如;刑法第168条规定;构成赌博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目的是构成这种犯罪的要件..不具备这个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二某种犯罪目的可以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比如;反革命杀人罪同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杀人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 出于反革命目的的杀人;就是反革命杀人罪..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的杀人;就是普通故意杀人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属于量刑的情节..比如图财杀人;因奸杀人;出于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等等;他们的动机不同;在处理上有轻有重..对动机卑劣的处刑要重些;对出于一些情有可原的动机;处刑可以轻一些..法律热线犯罪概念的类型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完全回避为什么法律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界定了犯罪的外延;确定了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技能..但是;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亦即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例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犯罪的实质概念鲜明地表现了犯罪的阶级性;说明了法律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的根据和理由;但没有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没有限定犯罪的法律界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存在抵触;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这种概念至少从方法论上看克服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犯罪的实质概念所存在的片面性;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利于真正揭示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例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规定:“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采用的就是此种实质与形式统一的犯罪概念..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第1款规定:“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

犯罪学考点

犯罪学考点

犯罪学考点概念类:三级犯罪预防体系:第一层次:环境设计预防。

环境设计;邻里照看;一般威慑(警察巡逻,法律宣传);公众教育(犯罪程度,职业训练);私人保安。

第二层次:犯罪高发区预防。

鉴别和预测;犯罪区域分析;转处;学校和犯罪预防。

第三层次:司法预防。

特殊威慑;剥夺犯罪能力;矫正和治疗。

一、绪论:1、犯罪概念:犯罪是指包括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与社会病态行为之总和。

2、犯罪行为本质属性为社会危害性。

3、狭义的犯罪学:犯罪学就是探索和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其核心在于揭示犯罪的原因,故又称犯罪原因学。

其分为犯罪生物学和犯罪社会学。

4、广义的犯罪学: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防控对策的一门学科。

(属于刑事科学)包括犯罪原因学和犯罪对策学。

5、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防控对策。

6、犯罪预防的研究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

7、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客观性原则;系统系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伦理性原则。

8、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调查法;观察法;实验法;文献法;统计法;比较法;分析法。

9、调查法的方式:个别访问;开调查会;问卷法。

10、实验法:是指在实验者精心设计和高度控制下,通过操纵某些因素来研究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方法。

11、实验法分类:实验室实验和现场试验。

二、犯罪学简史:12、犯罪学古典学派代表人物: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

13、贝卡利亚是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犯罪学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

14、贝卡利亚的刑法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还包括刑罚的公开性、刑罚的及时性)。

15、刑罚及时性原则:犯罪刑罚越迅速,刑罚就越公正,社会效果就越显著。

16、刑罚相适应原则:犯罪与刑罚之间要相称,犯罪与刑罚之间必须有适当的比例。

17、边沁关于犯罪预防的主张:通过良好的立法预防犯罪、通过刑罚的适用预防犯罪、运用多种预防措施预防犯罪、通过预测个人行为倾向预防犯罪。

犯罪学概述

犯罪学概述

犯罪学概述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它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分析和研究,探讨犯罪的原因、动机、心理和社会背景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犯罪学从学科上属于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其研究对象是犯罪及其相关的现象和问题。

犯罪学的研究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的定义和分类:犯罪学首先需要明确犯罪的定义,即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

同时,犯罪学还对犯罪进行分类,如按照犯罪的性质、主体、手段等来进行分类,以便更好地研究和分析犯罪现象。

二、犯罪的原因和动机:犯罪学研究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机,探讨为什么会有人犯罪,为什么会有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

犯罪的原因和动机可以从个体心理、社会环境、经济条件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三、犯罪的心理学分析:犯罪学关注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探讨犯罪者的心理特点、心理动机和心理机制等。

心理学分析对于了解犯罪者的心理状态,进而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四、犯罪的社会学分析:犯罪学也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犯罪现象。

社会学分析关注犯罪行为与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价值观等之间的关系,探讨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五、犯罪的预防和治理:犯罪学的目标之一是为了预防和治理犯罪行为。

通过研究犯罪的原因和动机,犯罪学可以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治理策略,如加强社会教育、改善社会经济条件、完善法律制度等。

六、犯罪的量化研究:犯罪学也可以通过数据统计和量化研究的方法,分析犯罪行为的规律和趋势。

这种研究方法可以为犯罪预防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犯罪学是一门涉及多个学科和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它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和分析,为预防和治理犯罪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不仅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于社会治理和人类文明进步有着深远影响。

犯罪学的发展将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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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09法学学号:K10914107 XX:马闪摘要:犯罪概念及犯罪属性是研究犯罪学首要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这两个问题决定了犯罪学所研究的外延、对象,也使得犯罪学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本文从刑法学上的概念与犯罪学上的概念比较讨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的概念,以及根据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来分析其属性。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属性正文:一、犯罪的概念何为犯罪?国外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概念。

如英国的霍布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人认为,犯罪是侵害法律或者社会的规X的行为;英国的边沁认为,犯罪是侵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德国的李斯特认为,犯罪是应受国家处罚的行为等等。

概言之,西方的学者们队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违反法律和违反社会规X的行为。

我们认为,一个概念、一种定义应当是揭示其本质的表述,而不是上述定义的单方面的表述。

因此,我国的学者并不认同上述犯罪的定义。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第一,刑法学的概念;第二,犯罪学的概念。

(一)刑法学上犯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学上,犯罪是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侵害统治阶级的秩序,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二是具有XX性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其三,它是应受刑罚的行为。

(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罪过触犯了刑事法律规X而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三)二者的异同第一,两者相同点: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第二,由于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是建立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之上的,并要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而不是定罪、量刑,因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所差异。

它们的不同点:(1)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没有"刑事XX性"的越轨和不良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完整准确地把握犯罪的发展进程和预防犯罪。

因为,绝大多数法定犯罪行为,追根溯源,都是由一般XX行为、越轨行为逐渐演变而来的。

所以,犯罪学把这些行为作为犯罪来研究是有其理由的,它所涵盖的犯罪X围自然应比刑法意义上的犯罪X围要大得多。

"犯罪学'超脱'(宽广)于刑法学是必要的,犯罪学存在的价值之一正在这里。

(2)刑法严格按照构成要件,强调的是"责任~刑罚" 这一观念,而犯罪学上则无此观念。

但是,犯罪学基于心理学、精神医学或社会学的学术角度的不同,有各种定义标准。

例如,从犯罪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的角度,则主要着眼于犯罪行为是否有性的动机来理解性犯罪问题。

因此,刑法对盗窃异性内衣内裤的行为,虽然通常归入侵犯财产犯罪的X畴来处理,但在心理学、精神病学的学者看来,这种行为,以及窥视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猥亵儿童癖者的猥亵诱拐(绑架)行为,均是基于性冲动动机的犯罪,因此,犯罪学上可以把它们归入性犯罪的X畴。

总而言之,刑法学的犯罪是一种狭义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种广义的犯罪概念。

它是以刑法为依据,但又不受刑法规定的限制;他即包括刑法学的法定犯罪,又包括有严重危害社会的XX行为和不良行为。

明确这一概念,将有助于全面描述犯罪现象,正确解释犯罪成因,进而提出有效的防控对策,同时也对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的制定有重要意义。

二、犯罪的属性犯罪具有阶级性、社会性、相对性的属性。

(一)阶级性。

犯罪具有显著的阶级性,犯罪的产生、发展与阶级的产生、发生密切相连。

从犯罪的产生看,犯罪与国家、法律紧密相连。

人类发展史表明,当人类处于蒙昧时期时,没有法律、没有犯罪。

到了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两大对立阶级和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表现的法律,犯罪现象才应运而生。

从犯罪本质看,它是对统治阶级利益的破坏,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稳定社会秩序,把严重危害其利益的行为以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

因此,在阶级社会里,任何法律所反映的都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在特定的刑法规X中,就什么样的行为规X为犯罪往往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

从犯罪的发展变化,随着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对于犯罪的界定,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

例如,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不同的犯罪规定。

(二)社会性。

所谓社会性,是指犯罪既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也危害了公共利益。

犯罪是对犯罪对象利益的破坏。

犯罪对象的利益是有层次的,可分为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个体利益。

这三种利益是一个对立统一体,各利益之间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

犯罪行为往往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统治秩序,另一方面又破坏了社会各阶层之间利益的依附关系。

因此,犯罪具有社会性。

从犯罪的类型来看,多数犯罪行为往往直接侵害的是各阶层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这些犯罪所危害的是社会共同生活的安宁和利益。

犯罪的社会性决定了犯罪在一定时期具有普遍性。

尽管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不同,但犯罪的表现形式在纵向上往往具有历史和继承性,在横向上往往具有一定的国际共同性。

例如,杀人、盗窃、抢劫、强奸等行为,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标准。

(三)犯罪的相对性。

该属性是犯罪阶级性、社会性的必然派生。

其是指对某一行为的犯罪标准具有可变性。

通俗说,即此时此地是犯罪行为,彼时彼地则可能不是犯罪行为;反之亦然。

1.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区域对同一行为可以有不同的认定。

第一,犯罪具有阶级属性。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里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犯罪观。

同一行为,剥削阶级认为是犯罪,而被剥削阶级可能认为不是犯罪;反之亦然。

第二,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每一个国家的法律无不打上了民族文化、价值观的烙印,因此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价值观就导致了不同的犯罪观。

对于同一种行为,不同的文化就可能出现不同的法律标准。

比如,堕胎在我国属于合法,在西方一些国家则视为非法。

2.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同一行为可以有不同的认定,由于社会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变化、发展,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

同样一种行为,在此时被视为犯罪,在彼时则视为合法。

例如,在我国古代,通奸被视为犯罪行为,严加惩处。

新中国成立后在新刑法颁布前,将其定为流氓行为,而现行刑法则对此不予定罪。

再如,我国改革开放前30年中,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一度将超过一定地区的长途贩运规定为投机倒把罪。

现在,同样的行为则视为正常的经济活动。

犯罪概念的意义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XX行为、不道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同时,这一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刑事XX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刑法地13条“但书”部分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XX性,但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X围之外。

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X围,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XX行为论处。

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解决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将犯罪概念这个标准具体化。

实践中,除了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足以构成犯罪外,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对这些犯罪而言,就有一个因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而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的:(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虐待罪、遗弃罪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侮辱罪、诽谤罪则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2)以后果严重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划分构成犯罪的界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以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构成犯罪的界限。

(4)以数额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诈骗罪、抢夺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

(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

(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资敌罪、拒绝履行军事义务罪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

(7)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

(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运输假币罪、窝藏、转移、隐瞒、销售赃物罪等。

(9)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作为界限。

如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才构成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才构成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强迫职工劳动罪,只有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其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犯罪的一般原则量刑就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量刑是否适当,是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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