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性到自律——康德道德哲学逻辑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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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道德主体——康德的主体理论(一)

理性与道德主体——康德的主体理论(一)

理性与道德主体——康德的主体理论(一)理性与道德主体——康德的主体理论(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康德的哲学可以被称为“理性主义哲学”。

因为“理性”是康德哲学思想的基础和核心。

不论是《纯粹理性批判》,还是《实践理性批判》,抑或是《判断力批判》,全都是依据理性、运用理性并论证理性的杰作:纯粹理性为自然立法,靠的是理性;实践理性为自身立法,靠的也是理性;而判断力将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相连接,靠的还是理性。

因此,对理性的研究无疑是研究康德的主体理论之必修课。

虽然理性与主体的关系在康德的三大批判中均有涉及,但全面系统地阐述理性与主体之关系者,非《实践理性批判》莫属。

概而言之,康德的主体,其实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领域人为其自身行为订立普遍法则,并自觉遵守普遍法则的道德主体。

而人之所以能成为这种道德主体全在于人的实践理性。

是实践理性使人超越感性世界而成为智性世界的成员;是实践理性使人能自立和自守道德法则,从而成为自律的存在。

一句话,是实践理性使人成为道德主体,从而使道德自由涌现。

因此,对康德的主体理论之探讨必须也只能从康德的实践理性入手。

一、理性使道德主体诞生如果按照康德的三大批判来划分,康德笔下的人就有三种不同的主体身份:认识主体、道德主体和鉴赏判断主体。

认识主体虽然为自然立法,但却不能僭越思辨理性之界限,而只能在感性和知性世界范畴运作,因而不可能是自由的存在。

而鉴赏判断主体仅起到连接认识领域和道德领域之作用,因而也不是自由的存在。

唯有道德主体,基于实践理性所独有的突破思辨理性之界限的能力,而使本来处于感性和知性世界中的人一举冲入智性世界,从而成为自由的存在。

1、实践理性使人成为“智性世界”的成员康德把人的存在分为三个层次,即感性层次、知性层次和理性层次。

康德说:“人们发现,在他们自身之内确实存在着一种把他们和其他物件区别开,以至把他们和被对象所作用的自我区别开的能力,这就是理性。

作为一种纯粹自动性,理性甚至凌驾于知性之上,因为知性虽然也是自动的,而不像感觉那样仅包含因事物作用而引起的,从而是被动的表象。

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探究

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探究

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探究康德是18世纪著名的德国哲学家,他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被认为是欧洲哲学史上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他的思想强调人类道德的固有本质,主张人类行为的合理化和理性化。

本文将会对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进行探究,并举出5个例子来证明其思想的可行性。

一、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康德的道德哲学强调人类应该总是受到道德原则的指导,而我们体验到的道德感受与这些原则是密切相关的。

他认为,一个行动的道德素质应该与这个行动所威胁、损害、破坏的道德素质相关联。

一个人的行动应该始终遵循道德准则,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们的自由意志及这种意志的真正意义,而不是追求幸福或者低级的感性欲望。

康德的主张从概念上可以归纳成其著名的“谓露式公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诸如此类的应该是什么”、“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行动”等等都被表达在这个公式之中。

康德认为,这种公式是一种纯粹的理性原理,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普遍和比较全面的道德准则,能够在各种情境下指引人们的行为,并为这些行为赋予道德质量。

二、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的证明1.人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康德的道德哲学表明,在人际关系中,人们应该始终被平等地对待。

这意味着,不应该以人的种族、性别或其他个人属性去判断或歧视一个人。

例如,在招聘或者分配任务时,都应该主张公平对待,避免出现对任何一方的偏见或不公平。

2.人人都应该被尊重在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中,人们应该被尊重,应该得到他们自我价值的认可和尊重。

这种尊重和认可体现在他们的行动和思想上。

例如,在处理自己或其他人尊严或自我价值的问题时,要避免任何不尊重任何人权利、自由和人格的不良行为。

3.不要谎言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谎言是不可取的。

任何以不真实的方式与他人互动的行为是不符合道德的。

例如,假设一个公司领导为了避免解雇员工,而向员工保证了工作确实长期稳定,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种说谎行为就是不符合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的。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誉为现代哲学的创始人之一。

他的著作对人类思想和现代思想的进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他哲学总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批判了反常的道德观念,探讨了道德律和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

这篇文章将会探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问题。

首先,康德强调道德律和自由意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道德律是一种普遍规则,通过这些规则,我们可以确定何为善与恶,何为对与错。

它不是由个人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和道德秩序中的普遍原则。

自由意志则是一个人自己作出决定的能力和自主性。

它是人性和人类意志的一部分,使人类有能力选择自己的行动和选择行动的原因。

其次,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道德课题的必要条件。

在伦理学领域,自由意志是人们理性行动的必要前提。

康德认为,如果我们选择的行动不是基于自由意志,那么我们的行动就没有道德价值。

因为我们无法对自己选择的行动负责,那么我们也不能受到责备或称赞。

此时,我们的行为就变成了机械行为,而不是行为的道德性质。

第三,康德对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关系有一种独特的看法。

他认为,自由意志不应该被看作是反对道德律和规则的行为。

相反,自由意志应该被看做是行动的有意识的选择,并且这些选择基于人类普遍道德原则。

康德认为,我们不应该视自由意志为纯粹自私和独立的行动选择,而是应该考虑到人类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最后,康德的道德哲学涉及到了人类道德理想。

他认为,人类应该基于世界公民的理念来行动,不只是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是将所有人的利益纳入考虑之中。

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产生一个道德社会,其中每个人都遵守相同的道德规则并尽力使每个人都受益。

康德认为,这个理想是可行的,在人类社会中实现这个理想是我们的终极目标。

总之,康德的道德哲学揭示了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关系。

他把自由意志看作是一种选择行为的能力和责任,并将其作为道德课题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他还提出了一种人类道德理想,以便构建一个真正的伦理社会。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人的自律和义务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人的自律和义务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人的自律和义务摘要:自律和义务的概念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康德借助自律展开了对非理性的批判而提倡理性;同时批判了外在性的他律,道德法则是人类通过理性而进行的自我立法;义务诠释了人是有限的存在者,自身具有二重性,那些通过理性而自我立法的人,正是可以于理性和私欲的相较之中有所坚持而尽到义务之人。

关键词:道德立法自律义务在康德哲学中,对道德的含义与人是道德主体的问题上可谓独辟蹊径。

现在,在诸多对其道德哲学的论述和解读中,使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理解康德哲学。

本文就人的“义务”与“自律”来论述其道德哲学的批判与发展,进而明确人为自身立法的逻辑内涵。

一、人的道德取决于自律康德认为在道德上,成年人多数能拥有自决能力,以达到“自律”。

它的内涵包括:任何的外部的权威都不足以形成人类的道德必然性,任何人都可以决定自己的实践,根本不用其他人来命令或引导,道德性体现在人类自身对自身约束;同时,当人类在做出决定时,人类对自身是自由掌握的,而对自身的义务也不去关心任何外在的情况,但人类总有着源源不断的力量去完成本身应完成的实践。

这样来看,人类不需要其他动力为自身立法,从而可以掌握自己的行为实践。

1“自律”在康德哲学中既有社会意义,又具有政治意义。

任何一个有着理性的实践者都拥有自律,这是毋庸置疑的,可是面对社会环境的千变万化,人类很容易抛弃理性,抛弃自我决断,只遵从本身的欲望,或者干脆以外在的他律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在康德看来,自律所需的道德要求和外部的社会环境的影响无法融合,所谓道德,并非他人指引我们去行动,也非外部权威的命令,亦非政府制定的法条律令和上帝的忠告等。

人类是自律的,任何人都必须生存于一定的社会环境,我们也必须通过这个环境去自由实践,这里说的“自由”并非哪个社会阶层所特有,要体现出普遍的与平等的道德能力。

自律有着社会和政治含义,这在康德哲学中受到很大重视。

康德在《回答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的文章中告诫人类,无论任何人都要摆脱其他人的监管,任何人都可以摆脱“一部能够替我有理解的书, 一个能够替我有良心的牧师”,通过自身的理解和思索,而产生自己的决定。

道德律为何要像自然律 ———论康德哲学中道德与知识的关系

道德律为何要像自然律 ———论康德哲学中道德与知识的关系

道德律为何要像自然律———论康德哲学中道德与知识的关系摘要:康德重建形而上学的路径就是通过划界来区分开知识领域和实践领域。

按照这样的方式,上帝和灵魂等在知识领域中被否定的形而上学理念在道德领域中被重新构建起来。

因此理论理性是必然的,而实践理性则证明了自由。

然而,这两个理性不是互不相关的,而是同一个理性在不同方面的表现。

在知识论和伦理学领域中都可以发现其理性主义根基,因此康德才提出“自然世界是理智世界的模型”以及“道德律要像自然律”的命题。

康德的三大批判体系是相互融洽贯通的,共同构建出一个理性大厦的完整框架。

关键词:自由;必然;理性;道德;知识;康德理性在康德伦理学中所起的作用要比在之前哲学家的伦理学说中更重要,康德坚持道德律来自于实践理性,意志自由预设了理性道德律,都体现了这一点。

斯托依得林(C.F.staüdlin)在1822年的《道德哲学的历史》一书中写道:“康德当时所面临的是这样一种在德国盛行的主流趋势,即不仅仅是道德,甚至连宗教和基督教都来源于幸福的原则。

每个人的行动都始于对于幸福的自然驱动,并且在幸福原则中寻求导向所有的责任以及美德的指南。

康德在1763年时就已经表达过对于这种趋势的不满。

而自从1785年《道德形而上学根基》出版以来,康德开启了道德哲学历史上的一个新的时代,这也是对于道德的哲学研究的一次革命。

”[1]960这里提到的幸福原则是以质料和经验为中心的,而这恰恰是康德所反对的。

众所周知,康德建立其哲学体系的重要出发点就在于对休谟进行回应,后者的极端经验主义在认识论上表现为怀疑论,而在伦理学上的体现就是情感主义伦理观。

作为理性主义哲学家的康德自然不能接受这些观点,通过第一批判他恢复了被休谟所摧毁的自然科学的合法性,而通过第二批判他建构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并将形而上学在道德领域中重新树立起来。

无论是第一批判中的理论理性还是第二批判中的实践理性,它们都是同一个纯粹理性的不同运用而已,因此也就不存在着两个理性。

康德的道德自律思想研究

康德的道德自律思想研究

康德的道德自律思想研究康德是18世纪晚期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提出了一种独特的道德自律理论。

他认为人们应该以理性为中心来激发一种自己所代表的良知和自发的道德观念,以此来指导行为。

康德的道德自律思想从多个方面解决了人类的道德准则,是一种普世的道德标准。

在本文中,将对康德的道德自律思想进行探讨,并给出五个例子来说明道德自律是如何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以此表明其理论的实用性。

道德自律是一种潜在的、内在的、理性的、自觉的道德规则,是个体在内在上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责任感。

康德认为,只有道德自律才能引导人们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他强调人类内在的道德规范是伦理根本,这些准则超出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定。

康德专注于道德与理性之间的关系,提倡人类从内在心灵的一份公正中不断完善其自身的道德制度和行为规范。

第一个例子,堵车时我们被逼迫两边都可以通行的时候,我们应该遵守交通规则,给右侧的车辆先行代表了以理性为中心,遵守道路上的流量准则,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第二个例子,我们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应该遵守友好、诚实、互相尊重的平等原则。

尊重他人的人格是道德自律的表现。

第三个例子,我们应该保护弱者并保护儿童的安全,如留给老年人、孕妇和残障人士座位,在这些方面展现出来的道德自律,让我们时刻关注弱者和无助者的权益,并以理性地代表责任和爱的态度去帮助他们。

第四个例子,我们在工作和商业交往中应该遵守诚实、公平的行为原则。

我们不该欺骗其他人,以理性为中心,我们应该用真诚和恳切的心态去对待他人。

第五个例子,我们应该对待环境的健康保持高度的敬畏和责任感,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以理性为中心,我们应该关注人类的长远利益,利用这一关注去寻求环保方面的新方法和途径。

道德自律是一个日益重要的课题。

康德认为,判断正确和错误的标准不在于结果本身,而在于由情感驱动还是由理性引导。

不同的情况和场合要求不同的道德选择,但从康德的观点来看,道德自律的本质至关重要。

德性就是力量——从自主到自律

德性就是力量——从自主到自律

德性就是力量——从自主到自律苗力田《道德行而上学原理》序:德性就是力量——从自主到自律康德在先天说的基础上解读了德性论伦理学。

他说:“人们是为了另外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

这一理想作为最高条件,当然远在个人意图之上。

”这样他就把道德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提到了首要的地位。

康德反对那种把个人幸福作为最高原则的伦理学说,认为使一个人成为幸福的人,和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绝不是一回事。

幸福原则向道德提供的动机不但不能培养道德,反而败坏了道德,完全摧毁了道德的崇高,亵渎了道德的尊严。

人之所以拥有尊严和崇高并不是因为他获得了追求的目的、满足了自己的爱好,而是由于它的德性。

“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

”德性就是力量,就是坚强;缺德和软弱是同义词。

一个人只有获得了德性,他才是自由的,健康的、富足的,是一个王。

康德反对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里,伦理的德性就是“具有选择中间之点的特长”(中间原则)。

这就等同在善恶之间,认为得确定某个作为参照的平衡点,将善良和邪恶看做仅是量的差别,是多些和少些的差别。

康德力求证明:善良与邪恶之间绝非程度的不同,而是质上的差别,是行为准则的特殊,是准则和道德规律在关系上的差异。

尽管康德把德性看作人之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尽管他把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但他并不排斥幸福原则。

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性的人,还不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

德性虽然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唯一的善,也不是完全的善。

一个有德性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得的德性在程度上相一致。

换言之,伴随着应得幸福的德性却最为理想。

所以,康德的德性论并不否认幸福为完满的道德生活所必需。

但他所看重的不是幸福,而是去研究怎样才值得幸福,才配得上去享受幸福,研究幸福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这种条件是从哪里来的。

康德概括的三个命题,用以使人更准确把握责任在道德生活中的功能。

第一命题: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

康德的实践理性:不懂康德的实践理性,很难理解他说的“自由即自律”西方哲学史

康德的实践理性:不懂康德的实践理性,很难理解他说的“自由即自律”西方哲学史

康德的实践理性:不懂康德的实践理性,很难理解他说的“自由即自律”西方哲学史康德语录: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

▍本文节选自张志伟《西方哲学史》,题目有改动,哲学漫步集鸣谢。

编辑排版:哲学小跟班。

哲学中,康德是把实践范畴引入哲学的第一人,不过他所说的实践还只限于伦理学的范围。

实践理性是自由的领域。

如果说理论理性的法则是自然法则,那么可以说实践理性的法则乃是道德法则。

(一)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对康德来说,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他既是一种自然存在,又是一种理性存在。

人的这种两重性就决定了他同时是两个世界--自然界和理性界--的成员,因而受两种法则--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的支配。

如果人只是自然存在物,那么他就只服从自然界的法则。

如果人是纯粹的理性存在,那么他就只遵从理性的法则而活动。

但是人却介于这两者之间,因而这两种法则都对他发生着作用,只不过它们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罢了。

人首先是自然界中的一员,而自然法则是必然的法则,所以他终其一生都始终在自然法则的限制之下。

理性法则就不同了。

理性法则只对人的理性发生作用,只有当人遵从理性法则而行动的时候,他才算得上是有理性的存在。

所以自然法则是人不得不服从的法则,而理性法则则是人应该遵从但却不一定遵从的法则。

理论理性是必然的领域。

虽然“知性为自然立法”,但是作为一种自然存在,我们自己也在知性法则的限制之下,换言之,作为现象界中的一员,我们也必须服从必然的自然法则,因而是不自由的。

实践理性的理性法则就不同了。

如前所述,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

作为一种自然存在,人与自然万物一样不得不服从自然法则的统治,而作为一种理性存在,他又可以遵从理性自身的法则行动。

由于人终其一生都生活在自然界之中,所以他始终都不得不服从必然的自然法则的制约,而只有当他克服了感觉欲望的限制,完全按照理性的法则行动的时候,理性法则才能发生作用。

理性为自已立法--康德

理性为自已立法--康德

理性为⾃已⽴法--康德理性为⾃⼰⽴法--康德【导语】康德把宗教摆在⼀边,要以理性作为道德的基础。

他被称为“住在科尼斯堡的中国⼈”,这是因为西⽅⼈认为中国读书⼈即使不信上帝,也会表现⾼尚的道德⾏为。

【正⽂】在西⽅哲学史上,如果选择两位代表,那么“前有柏拉图,后有康德”,⼤概最能获得共识。

康德有什么特殊之【正⽂】处,可以扮演这样的⾓⾊?他认为⾃⼰的哲学有如“哥⽩尼的⾰命”,从⽇动说改变为地动说。

也就是:从前⼈类认定⾃⼰能够认识世界,现在则须翻转过来,先探索清楚⼈类⾃⾝的认识能⼒是怎么回事。

在他之前,“理性论”由于主张“⼈有天⽣本有的观念”⽽⾛向“独断论”,“经验论”则全靠后天经验来构成知识,因⽽陷于“怀疑论”。

康德⾯对的是空前的挑战,要设法同时化解双⽅⾯对的困境,他采取的⽅法是:先以批判⽅式研究⼈类的认知能⼒。

当⼈类质疑⾃⼰所认识的世界是真是假时,上上策是厘清⾃⼰的认知能⼒有何限制。

答案揭晓了,⼈所能认识的是“现象”,“本体”则是不可知的。

⾃我不可知,世界不可知,上帝不可知。

不可知并不等于不存在。

若想跨过这⼀步,就要把焦点转向⼈的道德⾏为。

康德的学术志在于依序探讨四⼤问题:“我能知道什么?我应该知道什么?我可以希望什么?⼈是什么?”其中第⼆项的答案最有创见。

所谓“我应该做什么”是就⼈的道德⾏为⽽⾔,“应该”⼀词涉及了⾃由与责任。

⾸先要肯定的是:所有的⼈都有道德的经验。

譬如:谁不曾“后悔”过?后悔就是⼀种道德经验。

但是,若是没有“⾃我”,则⽆所谓⾃由;若是不须负责,则⾃由只是幻想。

负责是就⾏为善恶的后果⽽⾔,亦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如果⼈的⽣命到死亡为⽌,则善恶报应只是⼀句空话,因此,⼈的灵魂必须在死后继续存在。

那么谁来执⾏善恶的公平报应?是上帝,因此上帝存在。

以上这段推论在寻找道德经验的“先验”根据。

既然⼈有道德经验,那么当然要问:这种道德经验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是什么?康德提出三⼤设准,就是:⼈的⾃由、灵魂不死与上帝存在。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康德的道德哲学是现代哲学中的重要理论,它以人类的自由和理性为基础,探讨了道德的本质和人类行为的规范。

本文将从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道德行为的准则以及人类行为的目的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探讨康德的道德哲学对人类行为的指导作用。

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是以人的自由和理性为中心。

康德认为,人是具有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的有理性存在,而道德的基础就是人的自由意志。

他强调,人应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自主决策和行动,而不受外部利益和欲望的支配。

这意味着,道德行为是自由的行为,人应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道义准则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康德的道德哲学提出了道德行为的准则,即道义准则。

康德认为,道义准则是由人的理性所确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道德法则。

他强调,道义准则是根据普遍的理性原则来确定的,而不是根据个人的主观意愿和欲望。

康德的道德准则包括“不可施加他人不公正的行为”、“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等。

康德的道德哲学认为,人类行为的目的是追求“最高善”。

康德认为,人类的目的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欢乐和幸福,更重要的是追求道义的价值和道德的完善。

他认为,人应该将自己的行为目标定位于追求普遍的道德原则和道义准则,而不是单纯追求个人的私利和欲望。

因此,康德的道德哲学强调了自我约束和道德责任的重要性。

康德的道德哲学对人类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它提醒人们要根据理性和自由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不是被外界的利益和欲望所左右。

其次,康德的道德准则强调了“不可施加他人不公正的行为”和“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康德的道德哲学提醒人们要追求“最高善”,将自己的行为目标定位于道义的价值和道德的完善,而不是单纯追求个人的私利和欲望。

总结起来,康德的道德哲学以人的自由和理性为基础,探讨了道德的本质和人类行为的规范。

它的基本原则是以人的自由和理性为中心,道德行为的准则是道义准则,人类行为的目的是追求“最高善”。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对伦理学的贡献被认为是道德理论的一大突破。

在他的著作《纯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和《道德法则》(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中,康德提出了许多关于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理论,为后世道德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康德看来,道德律是普遍的、绝对的,它不受个人的感情、欲望或情境的影响,而是根植于人类理性的本质之中。

而自由意志则是人类与道德律相符合时所表现出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本文将围绕康德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展开研究,探讨其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道德律的基础康德的道德律建立在他对道德行为的本质和意义的理解之上。

他认为,道德律的本质在于它是理性的法则,而不是感性的冲动。

在《道德法则》中,康德提出了他著名的“绝对意志”的观念,认为道德律是根植于理性意志中的普遍规律,这种规律超越了个人的感官愉悦和欲望,是人类理性的产物。

康德指出,人类理性的本质包含了一种自律的能力,它能够自主地遵循道德律,而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和控制。

在康德的道德理论中,他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目的论意志”。

他认为,人类在行为时应当以道德律为目的而行动,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欲望。

这意味着,人类的行为应当是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和遵从,而不是出于任何感性的动机。

康德认为,只有在这种以道德律为目的的行动中,人类才能表现出真正的自由意志和理性的行为。

二、自由意志的本质在康德的哲学中,自由意志是人类理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他认为,人类的自由意志是在道德律的指导下表现出来的,它包含了自主性、自律性和自由选择的能力。

康德指出,人类理性的自由意志不是指任意的、无限制的自由,而是一种在道德律规范下的自由。

在他看来,自由意志是人类理性能够理解和遵循道德律的能力,也是人类理性对自身行为负责的能力。

从理性到自律——康德道德哲学逻辑推演

从理性到自律——康德道德哲学逻辑推演

从理性到自律——康德道德哲学逻辑推演摘要: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被誉为是作为其道德哲学的一本重要的著作,书中简要地把道德哲学从一般大众通俗的道德,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最后进入到纯粹实践理性,当中他由先天的理性出发,一直到道德最后必然走向自律作为最终目的,这个过程是论证其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了解他的道德哲学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道德哲学;道德;康德;自律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将他的道德哲学分成了三个部分:第一章,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第二章,从大众道德哲学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第三章,从道德形而上学过渡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

这样的分布就构成了他的道德哲学从低到高,由浅入深的层层递进。

在他的道德哲学中始终离不开他在《纯粹理性批判》当中所说的先验理性,以及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从一开始就强调的善良意志。

在他的整个论述过程中主要以理性作为核心,而推导出意志,继而走向自由,最终通向道德的自律。

在其中康德引用经验例子来批判在表象世界中道德依据从经验出发的不可能性,从而表示出道德必然需要走向自律的重要可能。

那么,理性如何走向自律的也就成为道德如何可能的重要关键。

而作为表象世界的经验又为什么被康德所批判,并且被认为其不可能成为道德行为的依据呢?因为,康德认为在经验中,道德是没有什么依据和确定性可言的。

首先,经验中的事实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当中有着我们所不能预想和无法确定的因素存在,并且事实的过程具有多变性,那么在此前提下道德以经验为依据而存在是不可能的,甚至如果道德行为再以经验事实作为行动的支持,就会不攻自破。

因为经验不具有确定性,而现在则要用经验去解释经验,当我们试图用不确定的经验去推论出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时,那样的道德必然是无效的,也就不可能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

其次,纵使在日常生活当中可以举出大量的道德榜样和例子去说明经验事实中所发生的具有道德原则的行为,同时也用以说明经验事实中道德行为的存在,但这些例子有可能只是一种偶然而非必然的普遍存在。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康德是德国启蒙思想家,也是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道德哲学中,关于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研究是非常值得探讨和研究的。

康德的道德律是他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他认为,道德律是通过理性自由意志所确定的普遍准则,它是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

道德律是普遍适用的,它不受个人的主观意愿和欲望的影响,而是基于抽象的普遍性原则,旨在保护人们的自由和尊严。

康德提出了两种道德律,即“从法则的观点看待人”和“把人看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前者强调的是遵循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后者强调的是人的尊严和价值。

在康德看来,道德律的基础是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是人类的特殊属性,也是道德行为的基础。

康德认为,人具有自由意志,是因为人具备理性。

只有理性才能使人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并且能够根据普遍适用的道德律来判断和行动。

自由意志的核心是自主性,即人能够独立地按照道德律做出决策,而不受外部的强制或欲望的支配。

康德认为,通过自主地按照道德律行动,人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自由和尊严。

康德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些人对于道德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持怀疑态度。

他们认为,道德律应该是根据具体的情境和背景来确定的,而不是简单地根据普遍适用的原则来判断。

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也遭到了一些批评。

一些人认为,人类的行为并非完全由理性主宰,而是受到欲望和情感的影响。

康德所说的自由意志可能是一个理想化的概念,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康德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对于我们理解伦理学和道德哲学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他的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性和自主的道德行为模式,引领我们寻求和遵循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

我们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思考和实践,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康德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理论。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1. 引言1.1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的重要性在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是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对于我们理解伦理学和道德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道德律是指指导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和规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

自由意志则是指人类具有自主选择的自由能力,是我们在道德决策中展现个体自主性和独立性的重要来源。

在当代社会中,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研究也具有现实意义。

通过深入探讨道德律与自由意志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人们进行道德行为,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研究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自我和社会伦理,推动道德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研究不仅有着理论上的意义,更具有实践上的重要性。

2. 正文2.1 康德对道德律的定义和分类康德对道德律的定义和分类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道德律在康德看来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理性有限生物的道德规则,是指导人类行为的基本原则。

康德认为道德律是纯粹理性的产物,不依赖于任何感性的因素,而是基于理性的普遍原则。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道德律被分为两种类型:类别性道德律和假设性道德律。

类别性道德律是指那些不受条件限制的普遍道德规则,如“不可说谎”等。

这些道德律是绝对的,不受情境或后果的影响。

假设性道德律则是指那些受条件限制的道德规则,如“如果你想遇见好运,就要努力工作”等。

这些道德律依赖于特定的情境或目的。

康德强调道德律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并认为人类通过理性思考和自我约束可以遵守这些道德律。

他认为道德律是自由意志的指导原则,只有通过自由意志的选择才能实现道德律的约束和指导。

康德的道德律理论对于道德规范和行为指导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为道德哲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2.2 康德对自由意志的理解和探讨康德对自由意志的理解和探讨可以从他关于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关系中展开。

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类道德行为的基础,是人类的尊严所在。

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

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

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
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善良意志: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人们应该以善良自身为目的,摆脱一切经验因素,包括社会的约束力、自然情感以及个人好恶等方面的约束。

善良意志是绝对自由的,因为它只以自身为目的。

2. 道德律:康德认为,道德律是“绝对命令”,即“应该如此如此做”或“不应该如此如此做”这样的直言句式,它是无条件的,以自身为目的之合理要求。

善良意志就是道德自律。

3. 自由:康德认为,自由不是任意,而是以理性规则为指导,服从理性规则与自由不是矛盾的。

自由在道德活动中是善良意志,它能够自主地行动并遵循道德律。

4. 责任和义务: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循道德律,这是由于道德律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

责任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律,取决于他是否履行了他的义务。

5. 目的和手段:康德认为,在道德实践中,我们不能仅仅将手段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应该将目的视为实现更高目的的手段。

我们应该将人视为目的本身,而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6. 人类的尊严:康德认为,人类的尊严是无限的,因为人类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

人类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并将其作为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

总之,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强调了善良意志、道德律、自由、责任和义务、目的和手段以及人类的尊严等核心概念,并主张每个人都应该遵循道德律,尊重他人的尊严并将其作为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

康德的自由:从逻辑假定到客观实在

康德的自由:从逻辑假定到客观实在

康德的自由:从逻辑假定到客观实在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认为是现代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在哲学领域的贡献包括对伦理学、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深刻思考,其作品《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被视为哲学史上的经典之作。

康德关于自由的思想贯穿了他的整个哲学体系,从逻辑假定到客观实在,自由一直是康德思想的核心。

康德的自由观念可以追溯到他对伦理学的思考。

他认为,人类作为有理性和道德规律的存在,必须自觉地遵循这些规律。

人的自由并不是指随意而为,而是指在理性和道德规律的指导下做出选择。

康德认为,这种自觉和自我约束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进一步阐述了自由的概念。

他认为,人类的自由意志并非受到客观因果律的限制,而是来自于他们的理性和道德判断。

康德认为,人的自由意志具有自立性和自决性,即人类可以独立于任何外在因素做出道德选择,决定自己的行为。

这种自由意志是人类的尊严所在,也是人类作为有理性的动物的特殊属性。

在康德看来,自由意志并不是指任意选择,而是指在理性和道德法则的指导下自我决定。

人类的自由并非与任意性和随意性相对立,而是与理性和法则相对立。

康德主张自由的本质是在于理性和道德,而非在于随意和纯粹的个人意志。

从逻辑假定到客观实在,康德的自由观念贯穿了他的整个哲学体系。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探讨了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合理性的问题。

他认为,人类的认知能力受到认识形式的限制,因此人类无法获知事物的本质和绝对真理。

康德并不否定人类对于客观实在的认知能力,他认为,通过理性的规律和道德的指导,人类可以确信客观实在的存在。

康德主张,人类的认知能力受到认识形式的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客观实在的否定。

相反,客观实在的存在是人类认知的前提和基础。

康德认为,人类的自由意志和道德规律是客观实在的存在的表现,而这种表现正是人类对于客观实在的认知。

康德的自由观念贯穿了他的整个哲学体系,从伦理学的思考到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探讨。

康德道德哲学读书报告-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

康德道德哲学读书报告-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

康德道德哲学读书报告-道德形⽽上学原理-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上学康德道德哲学读书报告厦门⼤学哲学系张宽前“我⽣性是⼀个探求者,我渴望知识,不断地要前进,有所发明才有快乐。

曾有过⼀个时期,我相信这就是使⼈的⽣命有其真正尊严的,我就轻视⽆知的群众。

卢梭纠正了我。

我意想的优点消失了。

我学会了来尊重⼈,认为⾃⼰远不如寻常的劳动者之有⽤,除⾮我相信我的哲学能替⼀切⼈恢复其为⼈的共同权利。

”在康德哲学严肃冷峻的语⾔外⾐下,是⼀个倾⼼于关注⼈的⾃由与尊严的内核。

在《纯粹理性批判》所建⽴的宏⼤理性基础上,对于实践理性即道德哲学的建构是其另⼀艰巨任务,主要以三部著作为主线《道德形⽽上学原理》(1781年)、《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道德形⽽上学》(1797年)。

⼀、《道德形⽽上学原理》在《道德形⽽上学基础》中康德认为:“在道德的事情中,⼈类理性甚⾄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所以普通的⼈类理性不是出于任何⼀种思辨的需要(这种需要,只要那理性还满⾜于只是健全知性,就永远也⽤不着它),⽽是本⾝由实践的理由所推动,从⾃⼰的范围⾛出来,迈出了进⼊到实践哲学的领域的步伐”。

在《实践理性批判》的“⽅法论”中,他则请读者注意“由商⼈和家庭妇⼥所组成的那些混杂的社交聚会中的交谈”,特别是说别⼈闲话(嚼⾆头)的场合。

他为这种不好的习惯辩护说,这正表明了“理性的这种很乐意在被提出的实践问题中⾃⼰作出最精细的鉴定的倾向”,并认为可以把这种倾向运⽤于对青年的道德教育中,因为它诉之于理性⽽不是情感,所以反⽽⽐任何⾼尚的榜样或热忱的激励更能养成纯粹的道德素质。

因此康德要做的只不过是把这些⽇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着的道德法则单纯地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件⾏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指导。

正是出于这⼀⽬的,康德在《道德形⽽上学基础》中将全部正⽂的内容分为三章:a“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向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b“从通俗的道德哲学到道德形⽽上学过渡”;c“从道德形⽽上学到实践理性批判过渡”。

康德的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

康德的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

康德的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
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的哲学体系中包含了伦理学和道德哲学。

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推理是他哲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下面将分章节来介绍。

一、康德的绝对主义
康德的绝对主义是一种哲学观点,认为存在一种绝对的真理和价值,这些真理和价值是普遍适用的,不受时间、地点、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康德认为,人类的理性可以发现这些真理和价值,并且这些真理和价值是不可改变的。

二、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主要包括两个要素:义务论和人格论。

义务论认为,道德行为应该基于人们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出于任何自私的动机。

人格论则认为,人的人格是道德行为的根本,人应该以自己的人格为中心来行动。

三、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推理
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推理基于他的义务论和人格论,他认为道德行为应该基于人们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出于任何自私的动机。

同时,道德行为也应该符合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是不受时间、地点、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的。

康德提出了三个基本的道德原则:普遍性原则、目的性原则和自由意志原则。

普遍性原则认为,道德行为应该适用于所有人,而不是只适用于某些人。

目的性原则认为,道德行为应该追求最终的目的,而不是追求任何中间的目的。

自由意志原则认为,道德行为应该基于人们的自由意志,而不是出于任何外部的压力或强制。

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推理强调了道德行为的普遍性和不可变性,这种道德观念对现代社会的道德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康德始终是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人物,他的哲学作品对于后世哲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对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研究是其道德哲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康德的道德哲学以道德律和自由意志为中心,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见解和理论。

本文将深入探讨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研究,以期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康德的哲学思想。

我们来看看康德对道德律的理解。

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道德律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准则。

康德强调道德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他认为道德律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准则,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在康德看来,道德律是由理性所决定的,它是一种纯粹的理性命令,而不是基于感性冲动或欲望的行为规范。

康德认为,道德律是通过人们的理性来认知的,而不是通过感性层面的经验来获取的。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提出了著名的“范畴式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认为道德律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命令,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这种命令,而不受他们的感性愿望或特定情境的影响。

康德对道德律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过“目的论伦理学”(teleological ethics)的理论,认为道德规范是由人的最终目标和目的所决定的。

而康德在某种程度上也认同了这一观点,他认为道德规范的确是有着普遍性和客观性,但他同时也主张道德规范是由理性所决定的,而不是基于人的欲望或最终目标。

这种理性的道德规范与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伦理学”有着一定的区别。

康德认为,道德规范是一种不受情境和个人愿望影响的普遍命令,而不是基于人的最终目标和目的的相对规范。

我们来看看康德对自由意志的理解。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深入探讨了自由意志的本质和功能。

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的理性所具有的能力,它使人能够根据道德律来进行选择和行动,而不受感性欲望的约束。

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类理性的一种表现,它使人能够超越感性层面的冲动和欲望,按照理性规范来进行选择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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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性到自律——康德道德哲学逻辑推演摘要: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被誉为是作为其道德哲学的一本重要的著作,书中简要地把道德哲学从一般大众通俗的道德,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最后进入到纯粹实践理性,当中他由先天的理性出发,一直到道德最后必然走向自律作为最终目的,这个过程是论证其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了解他的道德哲学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道德哲学;道德;康德;自律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将他的道德哲学分成了三个部分:第一章,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第二章,从大众道德哲学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第三章,从道德形而上学过渡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

这样的分布就构成了他的道德哲学从低到高,由浅入深的层层递进。

在他的道德哲学中始终离不开他在《纯粹理性批判》当中所说的先验理性,以及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从一开始就强调的善良意志。

在他的整个论述过程中主要以理性作为核心,而推导出意志,继而走向自由,最终通向道德的自律。

在其中康德引用经验例子来批判在表象世界中道德依据从经验出发的不可能性,从而表示出道德必然需要走向自律的重要可能。

那么,理性如何走向自律的也就成为道德如何可能的重要关键。

而作为表象世界的经验又为什么被康德所批判,并且被认为其不可能成为道德行为的依据呢?因为,康德认为在经验中,道德是没有什么依据和确定性可言的。

首先,经验中的事实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当中有着我们所不能预想和无法确定的因素存在,并且事实的过程具有多变性,那么在此前提下道德以经验为依据而存在是不可能的,甚至如果道德行为再以经验事实作为行动的支持,就会不攻自破。

因为经验不具有确定性,而现在则要用经验去解释经验,当我们试图用不确定的经验去推论出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时,那样的道德必然是无效的,也就不可能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

其次,纵使在日常生活当中可以举出大量的道德榜样和例子去说明经验事实中所发生的具有道德原则的行为,同时也用以说明经验事实中道德行为的存在,但这些例子有可能只是一种偶然而非必然的普遍存在。

因为“经验永远也不给自己的判断以真正的或严格的普遍性,而只是(通过归纳)给它们以假定的,相比较的普遍性,以至于实际上我们只能说:就我们迄今所察觉到的而言,还没有发现这个或那个规则有什么例外。

”[1]47所以试图从经验事实中找到表现或是支持道德的依据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在经验事实的情况下道德行为的发生有可能只是“合乎”道德的行为,而这种“合乎”的行为也许只是因其自身目的刚好与道德行为偶然地达成一致,而不是真正地“出于”道德。

在此可以看出,经验不可能作为普遍有效的道德依据,因此我们就不得不去思考一种“先天”所存在的,并且能作为道德依据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

这也正是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先天”原理的理由。

一、作为先天的理性这种先天的理性是每个作为有理性的东西所先天拥有的,不是我们可以去选择放弃或是不加以理会的,而可以说是自在地存在于每个有理性的东西的心中。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理性是作为先验去考察的,而什么是先验呢?“先验”就是指先于日常的经验之上,在这里与“先天”的区别不大,只是“先天”的可以与经验无关,而“先验”是先于经验之上而又可以对应经验。

它是在经验之上,简单地说是运用于经验之中,但却不源于经验。

在这个先验的前题之下,理性就不需要参杂经验的内容去思考,因此理性思考也就不需要考虑经验的事实,这也是因为经验中的很多状况都带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在道德判断当中,如果道德是根据或是完全考虑经验的事情去行为,就会很容易陷入到相对静止的状况之中,那么道德也就不会具有普遍的必然性,最终无法形成一个为人们所共有的道德价值判断。

因为,“如果理性只自身规定行为,我们正要研究其可能性,并且只能先天地做这件事情。

”[2]46所以,理性在道德中的思考要以先验作为基础而去寻求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规律,这也是不无道理的。

同时也得出理性的思考是在理性的本身中作出的思考,这种先天理性的思考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所先天拥有,是自在地存在于每个有理性的东西的心中。

所以道德判断才不会掺杂到多变的现实经验之中,受到其影响。

二、理性走向的意志在这样的理性作为前提下,理性在自身的范围内进行考察,而道德行为的实行以及作出的行动是需要以意志去坚持的。

作为有理性的东西,他的行动是具有意志选择的,而在表象世界中意志又往往会受到经验和自身感性爱好的影响,“这是因为伦理学首先考察的应是理性与意志的关系,康德要求它不受任何经验制约,并且要完全摆脱种种感觉经验。

”[3]275那么,理性在摆脱经验对其自身的影响之后,它就成为了自身而存在和思考,所以思考出的导向都会是“应该”的,也就是必然。

在这种“应该”的情况下,进而形成我们对事情行动时所要产生的“意志”能力。

一般看来,意志是人对自然规律得到把握之后,转化成为欲望而实行的准则去做事情,这种一般的意志即自由的任意,它往往会很容易受到感性的欲望和外在的环境的影响,也就是带有“质料”在其意志的思想中,在这种情况下所实行的道德就不会具有普遍性。

因此意志必须要在纯粹的理性中进行思考,上升为纯粹的“形式”,在纯粹理性思想当中意志是善的,“在这个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的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

”[2]8纵使“这种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善,完全的善,却定然是最高的善。

”[2]12在这里康德所说的纯粹理性中的意志就是善良意志的存在,这是从作为自身理性中得出来的意志,所以说“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

”[2]9三、意志的自由由于这种理性而形成的意志之下,我们都会是“自由”的。

在表象世界中我们是受自然的因果律所支配,从这方面看来,我们是不自由的。

我们单是追求绝对的自由是不可能的,因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4]4所以如果没有规则来相对应出自由的存在,那么自由本身就会失去其意义,也就被解构掉,我们也就没有需要或是必要去定义自由和追求自由了。

而在这里我们要去表示的是一种关系。

自身的自由是一种由有理性的东西在自身理性思考中所形成的自由意志,而这种意志又是超越于一切现实经验之上而形成的一种自身自在的自由,因此自由与意志是分不开的,意志是自由的,而自由也就是意志的表现。

康德说过“自由是道德的存在理由”,这表示出在道德行为当中自由的重要作用,因为在意志的自由之下,就算有理性的东西自身处于逆境之中,他也有能力去选择实行道德的行为,这就是因为他具备了“自由”,这是由他自身作为一个有理性东西的自由意志而决定的。

在意志的驱动之下他是自由的,不因为外在的因素而对自身应该实行的道德行动而动摇。

而康德还说过“道德是自由的认识依据”,这涉及到形式逻辑上的悖论,看似这两句话之间有互为前提、不分前后的矛盾,但在康德那里同时对“自由”和“道德”的互为作用不具有思维上的冲突,因为在他的道德哲学当中,两者是交替地互相归结的。

纵使作为人的自身是存在于客观的表象世界之中,受到外在的环境因素影响,但是由于自由使得自身认识到在世界中的存在,我们有选择做道德的可能性,在自由中道德的存在是不争的理由,自由是一种自身自在的自由。

同时由于道德中自身知道也意识到做道德的事,就在这个前提下,自由与意志成为一致的指向,也就是康德说的自由意志。

四、作为必然的自律在前面所准备之下,我们不难看出最终形成“自律”。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就是要表示出人的“自律”,同时也表达出道德哲学必然会走向作为有理性东西的自律。

书中在第一章到第二章中举出例子去分析一切带有经验的道德行为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因为会受外在的因素而去改变,也就是说这都会受“他律”所影响,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引出“自律”的必然性。

以先验理性作为其作为每个有理性东西的思考根据,从而推出自由意志的可能性,这一切的过程都是为了道德规律最终得以深入到有理性东西的内心性当中。

这种“自律”恰恰地表现出道德的高尚性,因为它就是作为其自身而存在的,在作为理性思考中形成意志最终走向自由的目的,没有依据外在的一切目的性和一切功利原则,它是主动而非服从,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自在而做,这种自律的必然走向也就反映出道德是如何作为普遍必然的可能性。

康德的道德法最终是要走向自立法自守法的,到那个时候自身与他人都是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而存在,所以就如第一个命令式说到“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一样,他人与自身的行为都是可以被理性所认同而作为普遍的行动,在这个时候“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是目的王国的成员,虽然在这里他是普遍立法者,同时自身也服从这些法律、规律”[2]53这种法是自身定下,并且为自身所应该遵守,这样的自律作为自身而存在,具体来说就是法规是自身的理性所自然的存在,因此是“自律”。

同时,自律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不光是指自身的一种主观自我的控制,而是指向于主观与客观的一种统一性,在这里他所说的客观是本身就具有的普遍性,而不是指当代人所理解成的现实中所看到的普遍存在性。

在道德意识有自律的更高追求时,就会无意识地要求普遍性,这也就是上面所说到自在的自律,也正是康德道德学说中深入到的内心性。

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他们的意志会告诉他们必然地行道德之事,同时保持对道德的尊敬,甚至自己身处困境之时仍会选择做道德的事,这都会突显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的自己所在。

动物是不会自杀的,而作为有理性的东西的人却会舍身成仁,这也正是“自由是道德的存在理由”的核心所在。

从纯粹的理性走向自由意志形成自律,是作为道德法则之所以牢固的根据,也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与论证过程。

参考文献:[1][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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