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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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提纲(一)
1、夏有乱政,而作
2、被我国不少学者誉为第一部军法的是
3、汤有乱政,而作
4、夏朝五刑
5、西周五刑
6、西周五礼:
7、夏商监狱的称呼
8、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
9、西周买卖契约分为:
10、春秋公布成文法的国家有:反对者有
11、其中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
12、夏商周秦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实务的是
13、各个朝代法制指导思想是
14、最先改法为律者是
15、最先在全国范围实行郡县制的是
16、各个朝代主要的法律及主要的法律形式有
17、秦朝官吏选任方式主要有
18、西周、秦朝定罪量刑的指导原则有
19、亲亲尊尊
(1)亲亲即亲其所亲,着眼于调整有血缘关系的家族内部关系
尊尊即尊其所尊,着眼于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2)至尊莫如君,至亲莫如父,臣对君要忠,子对父要孝,孝于亲与忠于君是一致的,忠孝就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观。(3)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20、“三刺”
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要用“三刺”之法处理,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遇到疑难案件,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姓的意见,再对案件作出决断。体现了明德慎罚的原则。
30、《竹刑》
《竹刑》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不满于子产对周礼仅采取改良做法,私自编订了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为邓析所私著,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为国家所认可,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31、盗徙封罪
私自移动田界的犯罪行为。封就是田界,是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界定物,非法变动田界即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秦律规定对犯盗徙封罪的人处以赎耐的刑罚
32、非公室告
依照秦律规定,儿子私自盗窃父母的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处罚儿子以及奴妾,这类案件称为非公室告。对于非公室告,百姓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以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
33、内、外服
商朝实行内外服制度,商王所在的地方成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地方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底,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权,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地方的自治权,长久下去,必然会削弱商王的权力。
34、商鞅变法中对法律制度实施的新措施
商鞅在明法重刑思想指导下,主要创制了以下具体措施来执行法治:一是在法律适用上,商鞅强调“重刑”,体现为“刑用于将过,以此来预防犯罪;二是发展法家“刑无等级”原则,打破“刑不上大夫”传统,无论谁犯罪,绝不宽宥;三是颁布连坐法,使一个人要受到与之相关的一定范围的人犯罪的牵连;犯罪,与犯罪人有亲属关系、地域关系、职业关系的人都要受到牵连;四是奖励告奸,对于告奸者给予重赏,对于知情不告者给予严惩
35、秦朝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
劳役刑是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刑罚,秦时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吏臣、吏妾(4)司寇(5)侯
各朝代主要刑罚、罪名
36、试论《法经》的特点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的篇目依次分别是:盗法、贼法、网法(亦称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盗法是关于打击侵犯财产权方面的法律。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人身安全方面的法律。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犯罪者方面的法律。捕法是关于捉拿、追捕犯罪者方面的法律。杂法是关于惩罚除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具法是对《法经》中其他5篇的一般原则的规定,类似于今天的总则。
《法经》这六篇内容在结构上可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四篇,是整部法典的主体部分,规定如何惩处侵犯私有财产、侵犯人身权利、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追捕、囚禁盗贼的有关事项。这一部分体现了《法经》的立法精神“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第二部分为“杂法”,规定如何惩处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犯罪行为。
第三部分是“具法”,“具其增减”,即根据不同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加刑或减刑的规定,类似于后世法典中的《明例律》及现代刑法的总则。
《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1)以镇压盗贼为立法宗旨,《法经》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把侵犯官私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作为法律中的打击对象,并列为篇首,充分天封建法律制度的本质,成为后世封建律典奉行的指导
原则。
(2)贯穿了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为了巩固新建立的封建专制政权,《法经》动用残酷的刑罚手段,并创立以言论或思想治罪的先例以预防犯罪,这些做法多为后世继承,虽有乱世推行变法的必要性,但也充分反映出封建专制政权是建立于残酷的刑事镇压的基础之上的
(3)编撰体例与编制思想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一方面,《法经》本身篇章结构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具有其系统性与合理性,后来的《九章律》、曹魏的《新律》的等,均在《法经》的基础上不断完备,最后形成唐律12篇500条的结构;另一方面从《法经》的编撰思想来看,具有明显的刑事性,这种刑事性立法的特色,成为日后各朝代主要的立法思路,对中华法系以刑为主特色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表明中华法系的肇始,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可以说,《法经》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37、分析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从商鞅到韩非子,形成系统的法治理论,任务法是客观的准则,是天下之公器,主张“一断于法”,秦王朝建立后,确立“事皆决于法”的原则,在立法上约法细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
(2)法令由一统:它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秦的律令成为全国统一的法律法令,二是指秦朝的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在法律实施方面拥有绝对权威。在这种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3)轻罪重刑。法家认为法可以禁奸止暴,韩非提出轻刑伤民、重刑爱民的观点,认为明主应“峭其法而严其刑”,在法家看来,对轻罪处以重刑,人民不敢以身试法,轻罪不发生,重罪也就不会出现,“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这是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以期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当然这一思想存在逻辑错误,以重刑制止轻罪的发生,并不必然使得人们重罪不犯,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也成为空想,秦朝统治迷信刑罚,导致用刑的参考和刑罚的滥用,这成为秦朝仅二世灭亡的直接导因。
38、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