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集体企业改制最新文件2019_附件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各企业,各市国资委、中马钦州产业园国资办,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混改工作的指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并印发你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我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集体、非公有、外资等各类社会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指引。
通过投资并购、出资新设等方式实施混改的,适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参照本指引操作。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基本原则(一)战略清晰,目的明确。
认真研究制约企业改革发展的瓶颈,明确改革目标,科学选择改革路径,防止为改而改、人改我改。
(二)严格程序,依法依规操作。
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稳妥,平稳推进。
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国有产权交易主要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8〕2号)等文件。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我局按照省、市清理工作部署,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有效的文件开展了相应清理工作。
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5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工作邮箱:whxzzf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3.市政府规章修改草案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武汉市司法局2020年5月9日附件一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表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38部)表2 决定予以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7部)表3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1部)附件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 表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73件)表2 决定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表3 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表4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附件三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无谓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和有关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决定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7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
厂办大集体改革重组汇编资料(全新版)
厂办大集体改革重组汇编资料〖全新版〗--最新形势/政策解读、疑难解答、改革路径、操作技术、方案设计实例、文书范本201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18号文”),明确要求用3-5年的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国务院18号文对改革方式、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支持措施,为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
2013年1月初,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王勇表示,今年将全面启动国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群体,厂办大集体普遍存在产权归属不清、管理机制不活、职工收入偏低、严重依赖主办企业、市场竞争力弱等突出问题,缺乏自主发展的能力和意识,亟须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一项兼具政策性、复杂性、敏感性的工作,如果缺乏创新的思路、周密的策划、稳妥的实施,将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留下改革后遗症、引发职工队伍稳定问题。
中电瑞华咨询公司结合多年为国有、集体企业提供改制重组咨询的经验,编写了这套目前为止国内思路最清晰、操作性最强、政策依据最可靠的改革汇编资料,为准备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企业领导提供高价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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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资料内容简介第一部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最新进展、疑难问题解析和改革路径选择1、厂办大集体的发展起源与历史沿革;2、全国厂办大集体改革最新进展情况;3、东北改革试点的实际成效及经验教训分析;4、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难点解析和策略选择;5、如何处理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三对平衡关系;6、突破厂办大集体改革障碍,实现“多方共赢”的改革路径。
第二部分:厂办大集体改革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最新政策解读1、国务院办公厅最新政策解读(18号文);2、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政策解读(859号文、250号文等);3、全国各地区及各大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温政办[2009]13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温政办〔2009〕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为规范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制订和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制工作公开透明、依法运作,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及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工作程序有关精神,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改制方案的内容企业改制方案包括改制总体方案和改制实施方案。
(一)改制总体方案内容。
1.企业现状:改制企业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情况、近3年财务状况及改制前或上年末资产、负债及资产抵押、涉讼等情况;2.改制思路及改制形式(包括重组、联合、兼并、解散等);3.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方案;4.改制重组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方案;5.职工安置方案;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改制实施方案的内容。
1.企业概况;2.改制形式;3.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情况;4.经评估确认的资产情况;5.资产处置情况(包括经审核后需进行资产剥离、提留、核销等情况);6.改制重组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情况;7.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安置方案;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9〕47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9日阳江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管理、处置、监督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村(居、渔)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武发[2003]13号)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在改革中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分别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
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净资产。
其中对企业申报、中介机构核实后确实难以收回且法律手续不全的应收帐款,按以下原则计价:以评估基准日为准,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按60%计价,40%计入坏帐准备;3年以上(含3年)的应收帐款,按30%计价,70%计入坏帐准备。
企业改制后,对其计入坏帐准备部分的应收帐款,原营运机构和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要督促企业清收,收回部分按约定与企业分成。
其余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由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清理、变现。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职工分流与安置的下列费用从国有资产中抵扣或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包括改制后变更登记、新设登记企业以及收购、兼并改制企业的企业,下同)并由其支付。
(一)改制时,企业在册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用;(三)企业伤、病、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处理所需的生活补助及医疗费用;(四)企业改制前,职工遗属应领取的抚养费、精简返乡人员应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企业改制的几种方式]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的几种方式]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的几种方式]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发布时间:2019-07-24 09:27:57 影响了:人企业改制的几种方式一、整体改制所谓整体改制,就是将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原企业股东成为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东。
有时也将拟改制企业剥离非经营性资产之后进行招股募资,原企业法人资格相应取消,由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代替。
二、部分改制部分改制是针对整体改制而言,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原企业(或企业集团)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和业务。
部分改制比较适合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部分改制的具体改制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A .分立改制模式分立改制,是指将改制企业专业生产的经营管理系统与原企业的其他部门相分离,并分别以非经营性资产为基础成立两个或多个独立法人,直属于原企业母公司(成为原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再将经营性资产重组为股份公司,成为原企业的控股子公司,原企业的法人资格自动丧失。
B .分拆改制模式分拆改制,是指将一个大的企业集团拿出下属某块业务的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改造后集团成为该股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这种模式在目前的国有上市公司中比较普遍,一般国有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多选择此种模式实现下属子公司改制上市。
三、共同改制共同改制方式也称为捆绑式改制方式,是指多个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业务、资金或债权,共同设立新的法人实体(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目前中国证监会提倡整体上市理念,希望拟上市主体能将产业链上下游的资产一并装进拟上市主体,因此,如果企业业务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分属于不同的企业,可以采取共同改制的模式,将产业链上下游的资产一并注入发行主体,实现整体上市。
四、整体变更依据《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集体企业改制程序整理
集体企业基本操作步骤:一、改制企业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法律依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三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企业改制应以净资产出资。
原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
1、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
2、涉及到城镇集体资产的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3、企业资产转让、出售必须办理资产交割、转让的协议书,并经公证部门或验资部门确认。
企业以零资产或以低于其净资产的价格转让出售改制,必须经当地政府或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对于净资产为零或为负数的企业改制,收购方以及其他股东必须重新投入资本金,改制后企业的资本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4、原有企业产权主体暂时难以界定,根据原企业的经济性质,经政府授权,由其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代行股权。
5、清理债权债务,落实金融债权.整体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经过原股东和新股东同意,由改制企业承继;分块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经过原所属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共同商定,明确债务的继承人,上报工商部门.企业提交经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确认的金融债权担保文件。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改制方案的决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七条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二)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03•【字号】吉财产业〔2019〕358号•【施行日期】2019.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9〕358号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县(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对厂办大集体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21号)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重新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5月3日附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武发[2003]13号)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在改革中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分别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
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净资产。
其中对企业申报、中介机构核实后确实难以收回且法律手续不全的应收帐款,按以下原则计价:以评估基准日为准,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按60%计价,40%计入坏帐准备;3年以上(含3年)的应收帐款,按30%计价,70%计入坏帐准备。
企业改制后,对其计入坏帐准备部分的应收帐款,原营运机构和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要督促企业清收,收回部分按约定与企业分成。
其余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由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清理、变现。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职工分流与安置的下列费用从国有资产中抵扣或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包括改制后变更登记、新设登记企业以及收购、兼并改制企业的企业,下同)并由其支付。
(一)改制时,企业在册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用;(三)企业伤、病、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处理所需的生活补助及医疗费用;(四)企业改制前,职工遗属应领取的抚养费、精简返乡人员应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1•【文号】国资产权〔2019〕653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资委在总结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资委2019年10月31日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
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操作指引。
一、基本操作流程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可行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推进企业运营机制改革。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
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以下简称拟混改企业)要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31•【文号】国资改组[2004]403号•【施行日期】200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改组[2004]4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落实中央有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监督检查,使中央确定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工作原则(一)以检查落实现行政策为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工作重点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兼顾国有中小型企业;(三)以地方政府、中央企业自查自纠为主,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四)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体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工作内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一)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
1.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发放及职工安置情况;2.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医疗费用处理情况;3.关闭破产企业人员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等。
集体企业改制最新文件2019
集体企业改制最新文件2019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03年底以来,国家先后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
这些政策的陆续出台,标志着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意见已经逐步形成。
我国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它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
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只局限于一个集体的经济内部,而不能扩展到全社会,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与全民企业或国有企业相比照,集体企业有下列特点:
——集体企业无论它处在那个行业,都应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或经济实体。
——集体企业的全体成员应是这一个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和经营者。
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应属于他们。
——集体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应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集体企业的收入不由国家分配,而应由集体企业自己决定分配方案。
集体企业除按章纳税,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交由国家集中支配外,其余的收入,用来增加集体企业成员的福利和满足他们的需要。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中央企业(名单附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精神,现就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可以用于支付改革成本的主要资产项目和方式(一)厂办大集体改革所需费用首先应当以集体净资产或者有效资产支付,不足部分除按照规定争取财政补助外,主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支付改革成本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也可以向企业的员工或者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三)主办国有企业可以补助的资产项目主要包括: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用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改制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以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3.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至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一个经营年度以上的债权、债务可以进行轧差处理。
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用于支付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
4.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除中央财政按照规定补助外,主办国有企业应当承担其余所需资金。
5.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社会化管理费用的缺口部分,以及困难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组织、评估费用的缺口部分,主办国有企业可以予以补助。
6.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支付的资产项目。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和预留成本的有关问题(一)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支付和预留的改革成本项目和费用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8号文件、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以及厂办大集体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及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分析
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及资产转让简析1、集体所业制&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城镇居民或农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是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概念,其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国有企业,在法律上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另广义的国有企业是一种俗称,是指由国家出资的企业。
、因此,集体企业法律原则不属于国有企业,但集体所有制企业内如有国有资产,改制后可能又属于有国有出资的公司,受国有资产管理法约束。
两者关系简单图示为:备注: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一般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可能存在“挂靠的个人”或“部分国有资产”等个别情况。
2、集体所有企业改制国家未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制定专门法律,但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文件,结合相关地方政府出具的地方法规,其中江西省针对集体企业改制出具有“赣府发[2000]5号”文。
如果通过“改制”进而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路径,大致可采用流程如下:、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清理核算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资产,明确产权、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梳理债务,进而明确所有者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
、进行资产评估、订立改制方案:由企业制订改制方案提请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该方案应包括担不限于企业名称、资产剥离、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拖欠税费处理等相关内容。
如果收购方直接参与集体企业改制过程,改制方案内应包含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由原集体企业的出资人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与收购方签订,明确原集体企业出资人以该集体企业的经评估的净资产(房屋、土地、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拟收购方以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申报批复:由集体企业上级主管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如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
有债权债务未处理完毕的,还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并通知债务人。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土地使用权等证书变更:收购方与原出资人形成目标公司的股东。
企业改制所需文件有哪些
企业改制所需⽂件有哪些企业可以分⽴也可以合并,当然企业也可能进⾏改制,这⼏种情况都是对企业进⾏调整,⼀般来说都会对企业的资产以及产权等等财产进⾏相应的清查,重新确定资产。
那么,所需要的⽂件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企业改制所需⽂件有哪些1、改制⽅案就企业改制⾏为,需要按照遵循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的改制⽅案有计划、有步骤的进⾏。
指定改制⽅案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改制⽅案或相关协议是否体现了当事⼈的真实意思表⽰,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或政策,是否存在⽆效或可撤销因素。
相应的,需审查会议决议、转让协议、安置协议等改制过程中各⽅签署的书⾯⽂件。
2、政府批⽂对国有资产进⾏重⼤处置的改制⽅案或相关合同是否得到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或政府的审批(⼀般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特殊情况下还需要经过特定⾏业主管机关的前置审批)。
没有经过审批的,⼀般应认定为⽆效。
就集体企业改制⽽⾔,需审查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3、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经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清查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得到有关政府机关(⼀般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核准或备案。
4、银⾏债权的保全⽂件(如有)负有⾦融债务的企业进⾏改制是否依照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规定,进⾏了⾦融债权保全(即负债的企业对所负的⾦融债务的偿还作出切实可⾏的安排并得到债权⼈的认可由其出具有关书⾯⽂件)。
没有进⾏保全的,⼀般不得进⾏改制。
同时,监管部门关注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是否公告或书⾯通知债权⼈,是否和债权⼈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或采取了其他清理措施,是否存在遗漏或隐瞒债务的情形以及隐形债务(如担保债务)。
5、国有、集体产权变更登记改制涉及到对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时,应到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的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的设⽴、变更、注销登记。
没有登记的,⼀般不发⽣(产权变动)改制的效⼒。
6、职⼯安置⽅案(职⼯代表⼤会决议)对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的安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稳进⾏,避免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国企国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国企国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1•【字号】汉政办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国企国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汉中市国企国资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1日汉中市国企国资改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中、省、市关于国企国资改革文件精神,破解国企国资体制机制不活、质量效益不佳、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历史遗留问题多等问题,推动全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国企国资改革攻坚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1号),结合汉中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国有企业和国企国资改革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三个有利于”改革标准,坚持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立足市情企情,突出问题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分类指导、一企一策,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为汉中新时代追赶超越、高质量建设“三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化解市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市属国有企业实现脱困发展,形成较为完备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实现新突破。
党委领导、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职工民主管理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基本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经营机制进一步健全。
集体企业改制需要的资料
集体企业改制需要的资料一、引言集体企业改制是指原本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转变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股份制企业。
这一改制过程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资料,以确保改制能够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集体企业改制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供一些建议。
二、法律与政策文件1. 公司法及相关规定集体企业改制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股份制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经营者应仔细研究公司法,并确保在改制过程中符合法律要求。
2. 政府政策文件政府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为集体企业改制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经营者需要收集和研究这些文件,了解相关政策,并在改制过程中按照政策进行操作。
三、经济分析报告在集体企业改制前,经营者需要进行经济分析,以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潜在的发展前景。
相关的资料包括:1. 财务报表经营者需要准备最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以便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 市场分析报告经营者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分析,并提供详细的市场报告。
这将帮助企业了解市场需求、竞争对手和潜在的发展机会。
四、企业评估报告集体企业改制需要对企业进行评估,以确定股份转让的价格和比例等关键问题。
企业评估报告是改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资料,它反映了企业的真实价值。
资料包括:1. 企业资产估值报告经营者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提供详细的资产估值报告。
这将有助于确定企业的净资产价值和股份比例。
2. 企业业绩评估报告经营者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估,并提供详细的业绩评估报告。
这将有助于确定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增长潜力。
三、股份转让协议集体企业改制的核心是股份转让,经营者需要准备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资料包括:1. 股份转让协议草案经营者可以委托律师起草股份转让协议草案,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股权变动登记表在股份转让过程中,需要填写股权变动登记表来记录股份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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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最新文件2019
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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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西湖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2件)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7件)
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件)
四、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共1件)
附件:2:
废止和失效的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
目录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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