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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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探讨

摘要: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这一命题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围绕该命题展开的全球化方面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从全球化视阈下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必要性、全球化视阈下法律全球化涵义、全球化视阈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未来发展路径三个方面入手,对此作出了初步的探讨,以期丰富、发展、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内涵,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法律思想中国化;法律全球化

一、全球化视阈下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必要性

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方面的研究历来备受学界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也在这股研究热潮的推动下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形成了一批重要的学术成果。1然而,通过仔细梳理这些研究成果,我们发现,现有的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研究成果鲜有以全球化的视角或世界性的眼光来进行探讨,而用全球化的视角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的必要性的成果则更是难寻踪迹。鉴于此,笔者在下文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作一初步探讨。(一)理论层面的必要性

全球化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反映着历史的进程和趋势。正如某位学者所言:“要想理解全球化问题,就必须要明白,它是一种历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这种趋势和潮流已经跨越民族、国家的地域界限,制度、文化方面的障碍已经无法阻止这一潮流的大步迈进。”2实际上,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就预见到了全球化现象,并先知先觉的对此进行了理论上的论证。

自工业革命爆发以来,资本主义生产逐渐完成了从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过渡的阶段,逐步以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取代个体工场手工生产。通过不断变革旧有的生产方式,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资产阶级通过其所进行的统治创造出的

1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学术成果不在少数,比如,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创新》,法学家,2006年第5期;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蒋传光,张波:《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哲学路径探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9年第6期。

2冯玉军:《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的回应》,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7 页。

生产力,比以往任何时候、任何历史阶段的全部生产力之和还多。3不停地变动是资本主义社会唯一不变的特征,这是资产阶级时代较之以前一切时代所不同的地方。固定僵化的关系同与其相适应的被推崇备至的观念、见解都被消解了,有些关系形成伊始便就宣告陈旧了。过往所谓等级的、固定的东西都不复存在了,那些神圣的东西亦被亵渎了。在这种背景下,人们不得不用清醒的头脑来审视他们周围群体的生活地位及相互关系。4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早年的马克思在对法律本质、法律存在条件及其发展规律等问题作出阐释的同时,曾严厉批评过“德国中心论”这一狭隘民族主义思想。马克思晚年在《人类学笔记》一文中曾深入研究过“东方中心论”,指出俄国想单纯通过自身的力量而不依赖于外部世界取得社会主义建设成功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由此观之,全球化或世界性的理念早就蕴育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之中。不仅如此,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论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上层建筑也能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属于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当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时候,相应的也会促使法律发生变更。资本在展示自身全球扩张本性的过程中不断实现着价值增殖的目的,由此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经济的全球化,更带来了由经济全球化决定着的法律的全球化。如同经济全球化一样,法律的全球化现象的产生,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第三世界国家而言,既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机遇,又会面临严峻的潜在风险。在全球化浪潮的席卷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不仅要继续着中国化的征程,更要积极融入法律的全球化之中,赋予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更为丰富的内涵。

(二)实践层面的必要性

全球化现象施于我国影响的结果,不仅在理论上对我们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也在实践中要求我们对此作出积极的回应。

关于立法,其实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蕴含着丰富的立法理念。比如,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中说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该要明白,他并不是在生产法律,而仅仅是将法律表述出来,进一步说,那就是将寓于精神层面中的规律通过现存法律进行有意识的表达。假如某位立法者妄图用自己的主观想法来取代事情的本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其进行责备就当然是及时且必要的。”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5由此,从实际出发这一立法理念顺理成章的显现出来;列宁在《全俄工农兵和红军代表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中曾强调:“无论斗争有多么的尖锐,我们必须要明白一点,革命中的法律具有革命阶段特有的作用,过渡阶段的法律也仅仅具备过渡的属性,倘若我们无法适应形势的发展对法律作出适时的修改,那我们也不能被称之为好的革命者。”6这显然是在说明法律要随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立、改、废的重要性的立法理念。在马克思主义立法理念的影响、指导下,我国立法工作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几个层级着手,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随着中国入世的成功,在客观上就给我国出了这样一道难题,即如何协调国内法与世贸规则之间的关系。在这一背景之下,中央大力清理待改、待废的法律法规,并按照世贸规则的要求,颁布了众多的适应入世所需的法律法规,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国内法与世贸规则之间的矛盾,但这还远远不够。近年来,中国经常遭遇“双反”调查。参照WTO的现有统计,近年来,中国被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方面已遭遇多次。7“双反”现象出现的原因固然是多元的,但基于立法角度的观察,至少可以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要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研究力度。申言之,针对中国提出“双反”调查的所谓“受害方”,我们必须要以全球化的视角来审视,这些“受害国”是依据什么国际贸易规则怎样提出其调查请求的,要弄清楚国际贸易规则适用的范围、适用的对象、适用的限制等核心问题;二是要适时的将国际贸易规则中有益的制度转化为国内法。全球化的时代理应具有全球化的意识、世界性的眼光、国际化的胸怀,具体到立法工作中,立法也应将全球化作为一个重要的参照来进行,用全球化的视角来反思、批判当下的立法工作,赋予立法工作以全球化的内涵,努力形成由“数量主导型”向“质量主导型”转变的宏观局面。

关于司法,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也曾针对其中的基本问题作出过经典的表述。譬如,在《关于布尔什维克领袖出庭受审的问题》一文中,列宁曾说:“法庭是政权的工具。自由派有时忘记了这一点。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忘记这一点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

6《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71页。

7中国成为遭遇“双反”调查最多的成员,载法律快车网

[EB/OL].2014-12-8./info/fanqingxiao/zhongguofanqingxiao/201108074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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