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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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8MPa、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2.0.1条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二、供电、供水合理;三、有扩建的可能性;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
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第三章工艺系统第3.0.1条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
第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压缩空气加热器标准号
![压缩空气加热器标准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d166a8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79.png)
压缩空气加热器标准号
压缩空气加热器标准号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GB/T 13277-91《一般用压缩空气质量标准》:该标准是我国压缩空气质量的基础标准,对压缩空气的气味、水分、油份、尘埃粒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GB 50029-2003《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压缩空气站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方面的要求,包括压缩空气站的规模、设备选型、管道设计等方面。
请注意,这里提供的标准号是针对压缩空气设备和系统的,并非专门针对压缩空气加热器的。
在实际工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设备、材料和施工工艺,确保压缩空气加热器的性能和安全。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标准[详]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020f884ff90f76c660371a93.png)
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的公告2012-02-29 13:05:29| 分类:默认分类 |字号大中小订阅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第13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的公告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9—2003,自2003年6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0.6、3.0.11、3.0.12、3.0.14、4.0.7(2)(4)、4.0.12、6.0.3、6.0.8、6.0.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GBJ 29-90同时废止。
本规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二○○三年四月十五日1 总则1.0.1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1.25MPa的活塞空气压缩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单机排气量小于等于500m3 /min的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本规不适用于井下、洞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1.0.3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除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活塞空气压缩机或不喷油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应为戊类外,其他均应为丁类。
1.0.4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1.0.5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应按本规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2.0.1压缩空气站在厂(矿)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 靠近用气负荷中心;2 供电、供水合理;3 有扩建的可能性;4 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5 压缩空气站与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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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2012-02-29 13:05:29|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大中小订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3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9—○○℃℃“应”“应”碳酸盐硬度(以计,mg/L) 排水温度(℃)≤140 45168 40196 35280 30℃,非工作时间机器间的温度不得低于5℃℃℃,高于-20℃或含尘粒径小于等于40μm大于5μm 的干燥和净化压缩空气管道,可采用经钝化处理或热镀锌的碳钢管;3 压力露点低于等于-20℃,高于等于-40℃或含尘粒径小于等于5μm ,大于等于1μm 的干燥和净化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4 压力露点低于-40℃或含尘粒径小于1μ名称水平净距交叉净距给水与排水管0.15 0.10非燃气体管0.15 0.10热力管0.15 0.10燃气管0.25 0.10氧气管0.25 0.10乙炔管0.25 0.25穿有导线的电线管0.10 0.10电缆0.50 0.50裸导线或滑触线 1.00 0.50注: 1 电缆在交叉处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时,其交叉净距可缩小到0.1m。
2 当与裸导线或滑触线交叉的压缩空气管道需经常维修时,其净距应为1m。
附录A 活塞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测量仪表的装设表A 活塞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测量仪表的装设序测点名称装设号一、温度1 一级气缸排气温度应2 二级气缸排气温度应3 后冷却器排气温度应4 冷却水进水总管水温应5 空气压缩机组冷却水排水温度应6 空气压缩机传动机构润滑油温度应7 空气干燥器装置进气温度应8 空气干燥器装置排气温度应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加热器9应温度1 0 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再生气进气温度应1 1 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再生气排气温度应12冷冻式空气干燥装置蒸发温度应二、压力1 压缩机空气站供气母管压力应2 一级气缸排气压力应3 二级气缸排气压力应4 储气罐气压应空气压缩机组冷却水进水(阀后)压5应力6 空气压缩机组传动机构润滑油压力应7 空气干燥装置压差应8 空气过滤器压差应三、流量1 空气压缩机组出口流量宜2 压缩空气站供气母管流量应附录B 螺杆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测量仪表的装设表B 螺杆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测量仪表的装设序号测点名称装设一、温度1 各段排气温度应2 各段吸气温度宜3 油冷却器出油温度宜4 轴承温度宜5 冷却水进水总管水温应6 机组出水温度应7 后冷却器出水温度应二、压力1 压缩空气站供气母管压力应2 空气压缩机排气压力应空气压缩机组冷却水进水(阀3应后)压力4 润滑油压力(近润滑点)应三、流量1 空气压缩机组出口流量宜2 压缩空气站供气母管流量应注:空气干燥净化装置测量仪表的装设同表A。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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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站设计规范标准压缩空⽓站设计规范本规范执⾏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第⼋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建设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业部1990年5⽉第⼀章总则第⼆章压缩空⽓站的布置第三章⼯艺系统第四章压缩空⽓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第五章建筑第六章电⽓、热⼯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第七章给⽔和排⽔第⼋章采暖和通风第九章压缩空⽓管道附录本规范⽤词说明附加说明第⼀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压缩空⽓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于装有电⼒传动、⼯作压⼒⼩于或等于表压为0.8MPa,单机排⽓量⼩于或等于100/min的活塞空⽓压缩机和螺杆空⽓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站和压缩空⽓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站和压缩空⽓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范不适⽤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站和压缩空⽓管道。
第1.0.3条压缩空⽓站和压缩空⽓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外,尚应符合国家现⾏的《⼯业企业设计卫⽣标准》、《建筑设计防⽕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0.4条压缩空⽓站按⽣产⽕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全部由⽓缸⽆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站,其⽣产⽕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章压缩空⽓站的布置第2.0.1条压缩空⽓站在⼚(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案⽐较后确定。
⼀、靠近负荷中⼼;⼆、供电、供⽔合理;三、有扩建的可能性;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频率的下风侧;五、压缩空⽓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0.2条压缩空⽓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2.0.3条压缩空⽓站宜为独⽴建筑物。
压缩空气管道技术标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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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管道技术标准及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1.1 相关文件1.1.1.招标文件、图纸与合同条件,包括通用与特殊条款。
1.1.2.整个管道安装工程(包括所有的设备、材料)必须满足国家规范。
1.1.3.标牌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中《设备编码规则》等相关的技术要求制作。
1.1.4.所有固定在金属楼板底面的各机电系统安装参照结构专业详图,固定螺栓在楼板里的全部埋深不应超过100mm,螺栓需做防腐处理。
1.1.5.相关阀门、压力表、温度计、支吊架技术规范参见招标文件第七章相关描述。
1.2工作范围1.2.1压缩空气系统包含但不限于管子、管件、阀门、支吊架等。
1.2.2上述所有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员工培训及售后服务。
1.2.3与压缩空气系统直接连接的电动阀,传感器,变送器等与bas相关的部件的供货均不在本包的工作范围内,但以上所有安装均在本包范围之内。
1.2.4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也包含在工作范围内。
1.3 标准规范1.3.1《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1.3.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1.3.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1.3.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1.4一般技术要求1.4.1所有设备、材料应满足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的环境使用条件。
1.4.2所有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具有3c认证。
1.4.3所有材料的制造和测试应执行最新版本的中国标准。
1.4.4所有相同类型的材料及设备须选用同一厂家的产品。
1.4.5所有螺栓、螺母和垫圈必须进行镀锌处理。
1.4.6工程施工安全性应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以及《健康与安全设计标准》。
1.4.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如对设计图纸存在异议或疑问,必须在得到设计单位的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同时,应及时指出图纸文件中明显的错误,在得到设计方代表的书面确认后予以纠正。
压缩空气站设计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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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8MPa、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1.0.3条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0.4条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2.0.1条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二、供电、供水合理;三、有扩建的可能性;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0.2条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2.0.3条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
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第三章工艺系统第3.0.1条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
第3.0.2条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2024年公用设备工程师之专业基础知识(暖通空调+动力)测试卷附答案
![2024年公用设备工程师之专业基础知识(暖通空调+动力)测试卷附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b1d0eb61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59.png)
2024年公用设备工程师之专业基础知识(暖通空调+动力)测试卷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某压力表测量范围为1~10MPa,精度等级为0.5级,其标尺按最小分格为仪表允许误差刻度,则可分为( )格。
某压力表测量范围为1~10MPa,精度等级为0.5级,其标尺按最小分格为仪表允许误差刻度,则可分为( )格。
A.240B.220C.200D.180【答案】 C2. 超声波水位测量系统有液介式单探头、液介式双探头、气介式单探头和气介式双探头四种方案,从声速校正和提高测量灵敏度的角度考虑,测量精度最高的为()。
超声波水位测量系统有液介式单探头、液介式双探头、气介式单探头和气介式双探头四种方案,从声速校正和提高测量灵敏度的角度考虑,测量精度最高的为()。
A.气介式单探头B.液介式单探头C.气介式双探头D.液介式双探头【答案】 D3.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平面无旋流动既存在流函数也存在势函数B.环流是圆周运动,不属于无旋流动C.无论是源流还是汇流均不存在旋转角速度D.均匀直线流动中,流速为常数【答案】 B4. 辐射换热过程中能量属性及转换与导热和对流换热过程不同,下列错误的是( )。
辐射换热过程中能量属性及转换与导热和对流换热过程不同,下列错误的是( )。
A.温度大于绝对温度OK的物体都会有热辐射B.不依赖物体表面接触进行能量传递C.辐射换热过程伴随能量两次转换D.物体热辐射过程热交换量与温度无关【答案】 D5. 关于气流与断面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的?( )关于气流与断面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的?( )A.在超音流速中,流速随断面面积的增加而增加B.一股纯收缩的亚音速气流不可能达到超音速流动C.只有先收缩到临界流之后再逐渐扩大的气流才能达到超音流速D.所有亚音速气流通过拉伐尔(Laval)喷管都能达到超音速【答案】 D6. 理想气体绝热过程的比热容为( )。
理想气体绝热过程的比热容为( )。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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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1. 引言压缩空气站是用于将大气中的空气通过机械手段进行压缩和净化处理,以满足不同工业领域的需求。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设计规范,以确保压缩空气站的设计满足安全、高效、可靠等要求。
2. 设计要求2.1 安全要求•设计应满足相关国家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压缩空气站安全操作规程》等;•设备应具备过载保护、故障自动停机、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设计应考虑员工安全操作空间、防护措施和紧急疏散通道等方面的要求;•要有完善的泄漏检测与处理系统,确保压缩空气站的环境保护及员工健康。
2.2 性能要求•设计应能满足用户需求,根据不同工业领域需求进行参数定制,如压力范围、流量等;•设计应考虑能耗和效率的平衡,提供节能优化方案;•设计应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减小故障率和停机时间。
2.3 操作和维护要求•设计应易于操作和维护,提供清晰明了的操作界面和维护手册;•设备和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控和诊断功能,方便运维人员进行远程操作和故障排除;•每个操作步骤都应提供相应的标识,以确保正确操作。
3. 设计准则3.1 压缩机选择•根据用户需求和工艺特点,选择合适的压缩机类型,如活塞式、螺杆式、离心式等;•压缩机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容量、效率、噪音、维护等方面的因素。
3.2 空气处理系统•设计应提供多级空气处理系统,包括除尘、除湿、降温等步骤,以保证出口空气质量满足用户需求;•空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实际工艺要求和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过滤器、干燥器、冷却器等设备;•设计应考虑系统中的维护和更换设备的便利性。
3.3 储气罐设计•储气罐应根据用户需求和系统工况确定合适的容量和工作压力;•设计时应考虑储气罐的安全阀、液位计、排水系统等设备,并进行适当安装;•储气罐的材质和防腐措施要求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3.4 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和远程监控功能,包括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的实时监测和调节;•设计应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和容错性,具备故障自动检测、报警和自动切换等功能。
空压站安装规范
![空压站安装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046363549b6648d7c1c746e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1总则1.0.1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使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力为1.25MPa的活塞空气压缩机、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和单机排气量小于等与500m3/min的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1.0.3 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除全部由汽缸无油润滑活塞空气压缩机或不喷油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应为戊类外,其他均应为丁类。
1.0.4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的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1.0.5 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压缩空气站的布置2.0.1 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靠近用气负荷中心;2、供电、供水合理;3、有扩建的可能性;4、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5、压缩空气站于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2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宜减少西晒。
2.0.3 装有活塞空气压缩机或离心空气压缩机,或单机额定排气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螺杆压缩空气为独立建筑物。
压缩空气站与其他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空气压缩机宜靠外墙布置。
设杂多层建筑内的空气压缩机,宜布置在底层。
3工艺系统3.0.1 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需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2 压缩空气站备用空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最大机组检修时,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其余机组应保证厂(矿)生产的需气量。
(完整word版)空压机房规范
![(完整word版)空压机房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695263df43323968001c9296.png)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22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5月1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工作.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新增了压缩空气的干燥、净化条文。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第八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建设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机械电子工业部1990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三章工艺系统第四章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第五章建筑第六章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第七章给水和排水第八章采暖和通风第九章压缩空气管道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
2条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0.8MPa,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最新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汇编
![最新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e5c1b04ca45177232e60a215.png)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8MPa、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1.0.3条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0.4条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2.0.1条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二、供电、供水合理;三、有扩建的可能性;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0.2条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2.0.3条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
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第三章工艺系统第3.0.1条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
第3.0.2条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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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一、引言:该标准适用于压缩空气站的设计与施工,目的是确保压缩空气站的安全可靠运行,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系统的经济性。
二、设计基础:1.压缩空气站的设计应满足用户需求,并考虑生产工艺、环境要求、设备性能等因素。
2.设计中应考虑压缩机、冷干器、冷水机组等主要设备的选择和布置。
三、设计要求:1.压缩机的选用应符合性能要求,并考虑负荷率、停机间隔时间等因素。
2.设计中应考虑压缩机的震动和噪音控制措施。
3.压缩机房的通风与空气调节应符合相关标准。
4.冷干器的选用应根据空气中的湿度和温度要求,确保气体的干燥度。
5.冷水机组的选用应满足制冷需求,并考虑系统的能耗。
四、工程施工:1.压缩空气站的施工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包括电气和机械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要求。
2.施工过程中应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进行防腐蚀处理。
3.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设备的验收和试运行。
五、设备运行与维护:1.压缩空气站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系统的巡检,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设备的故障应及时处理,维修记录应及时更新并进行统计分析。
3.设备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防止灰尘和杂物对设备的影响。
4.运行记录应进行保存,并进行定期分析总结。
六、安全管理:1.设备的安全运行应符合相关安全法规和标准,包括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2.设备运行过程中应进行监测和报警,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工作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3.应制定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应对措施,确保设备的应急停机和启动有效。
七、术语与定义:该标准列举了一些常用术语和定义,确保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一致性和理解。
压缩空气站设计要求规范GB5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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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8MPa、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不适用于井下、洞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1.0.3条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等标准、规的有关要求。
第1.0.4条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2.0.1条压缩空气站在厂(矿)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二、供电、供水合理;三、有扩建的可能性;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2.0.2条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2.0.3条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
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时,宜用墙隔开第三章工艺系统第3.0.1条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
第3.0.2条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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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1. 引言压缩空气站是指将空气经过多级压缩处理后,提供给工业生产及其他领域使用的设备。
压缩空气站在许多工业领域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其设计规范的制定对于确保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包括站点选择、设备布局、安全措施和运行维护等方面。
2. 站点选择选择合适的站点对于压缩空气站的运行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站点选择的建议:•避免选择潮湿、易受污染或附近有建筑施工等影响压缩气体质量的地区;•站点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避免高温、高湿度等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因素;•确保站点有足够的空间容纳压缩空气设备,且设备之间的距离远离其他设备,以免相互干扰。
3. 设备布局良好的设备布局可以提高压缩空气站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以下是一些建议:•根据设备类型和数量,合理安排设备的摆放位置,便于操作和维护;•确保设备之间的距离充足,以便于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通风良好,避免因过热造成设备故障;•为设备设置合适的防护措施,以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域。
4. 安全措施压缩空气站是一个潜在的危险环境,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措施:•安装适当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告知工作人员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建立健全的紧急救援预案,培训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5. 运行维护压缩空气站的正常运行需要定期的维护保养。
以下是一些建议:•建立定期维护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定期更换设备中的耗损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建立完善的维修记录体系,记录设备的维修情况和历史故障,以便进行故障分析和改进;•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清洁和保养,避免灰尘和污垢对设备正常工作的影响。
6. 结论本文介绍了一些常见的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包括站点选择、设备布局、安全措施和运行维护等方面。
压缩空气站设计要求规范GB50029_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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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8MPa、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1.0.3条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0.4条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2.0.1条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二、供电、供水合理;三、有扩建的可能性;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0.2条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2.0.3条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
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第三章工艺系统第3.0.1条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
第3.0.2条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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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 ()n w o y n a t t R t a -=∆ (4.1.8-1)或,min ()n w o n ya t t R R t -=∆ (4.1.8-2) 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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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8MPa、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1.0.3条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0.4条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2.0.1条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二、供电、供水合理;三、有扩建的可能性;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0.2条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2.0.3条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
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第三章工艺系统第3.0.1条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
第3.0.2条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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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01.0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6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9-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7、3.0.9、3.0.14、3.0.15、3.0.16、
3.0.18、
4.0.3、4.0.14、
5.0.2、5.0.3、5.0.5、
6.0.3 、6.0.7、6.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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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8MPa、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1.0.3条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0.4条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2.0.1条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二、供电、供水合理;三、有扩建的可能性;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0.2条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2.0.3条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
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第三章工艺系统第3.0.1条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
第3.0.2条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第3.0.3条根据压缩空气站所在环境的尘埃条件,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必须设置相应有效的过滤器或过滤装置。
第3.0.4条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的吸气口,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
炎热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小于或等于1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可设在室内。
第3.0.5条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
各空气压缩机,不宜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
第3.0.6条冷冻式、无热再生和加热再生吸附式等空气干燥装置的选择,应根据供气系统和用户对空气干燥程度及处理空气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当用户要求干燥压缩空气不能中断时,应选用不少于两套空气干燥装置,其中一套为备用。
第3.0.7条当采用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时,宜选用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当采用有油润滑空气压缩机时,在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前,必须对压缩空气采取有效的除油措施。
第3.0.8条当用户对压缩空气含尘粒径有要求时应在空气干燥装置后,或无空气干燥装置的应在储气罐后,设置相应精度的过滤器;当用气点要求供应尘粒小于0.5μm的压缩空气时,应在用气设备处设高精度过滤器。
除要求不能中断供气的用户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
第3.0.9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热源的选择,应确保再生效果,方便维护管理,节约能源。
当以蒸汽为热源时,其温度应满足吸附剂再生温度要求。
第3.0.10条空气干燃装置宜设在储气罐之后。
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
第3.0.11条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宜装止回阀。
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放散管上宜设消声器。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宜装切断阀门。
如装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
第3.0.12条成套组装的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其最小压力阀出口与供气总管之间,宜装后冷却器,且应装设切断阀;在最小压力阀与切断阀门之间宜装设放散管。
非成套组装的无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机壳出口处,必须装止回阀。
止回阀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
止回阀与切断闸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并宜装设放散管。
第3.0.13条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器的出口,应设分析取样阀。
第3.0.14条空气压缩机的吸气、排气管道布置,应减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
空气压缩机至后冷却器之间的管道,应方便拆卸,清除积炭。
排气管道应考虑热补偿。
在寒冷地区,室外地面上的排油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3.0.15条压缩空气站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要求,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采取隔声、消声和吸声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可设置隔声值班室、吸气消声器等。
第3.0.16条压缩空气站应装设废油收集装置。
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章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第4.0.1条压缩空气站除机器间外,宜设置辅助间,其组成和面积应在充分利用所在企业的协作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压缩空气站的规模、机修体制和操作管理等需要确定。
第4.0.2条机器间内设备和辅助间的布置,以及与机器间毗连的其它建筑物的布置,不宜影响机器间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第4.0.3条储气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宜位于机器间的北面。
立式储气罐与机器间外墙的净距,不应影响采光和通风,并不宜小于1.0m。
注:当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室外布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室内。
第4.0.4条炎热地区的机器间内,宜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少热量散发的措施。
第4.0.5条机器间内的空气压缩机组,宜单排布置。
机器间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设备操作、拆装和运输的需要确定,其净距不宜小于表4.0.5的规定。
第4.0.6条空气干燥装置设在压缩空气站内时,宣布置在靠近辅助间的一端。
第4.0.7条压缩空气站内,当需设置专门的检修场地时,其面积不宜大于一台最大空气压缩机占地和运行所需的面积。
第4.0.8条单机排气量等于或大于20m3/min且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60m3/min的压缩空气站,宜设检修用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空气压缩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
第4.0.9条空气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装置部分,必须装设安全防护设施。
第4.0.10条当空气压缩机的立式气缸盖高出地面3m时,机器间通道的净距表4.0.5注:①本表适用于活塞空气压缩机,螺杆空气压缩机按产品情况确定。
②当必须在空气压缩机组与墙之间的通道上拆装空气压缩机的活塞杆与十字头连接的螺母零部件时,表中1.5的数值应适当加大。
③设备布置时,除保证检修时能抽出气缸中的活塞部件、冷却器中的芯子和电动机的转子或定子外,并宜有不小于0.5m的余量。
如表4.0.5中所列的间距值或按注②加大后的间距值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加大。
④干燥装置操作维护用通道不宜小于1.5m。
应设置移动的或可拆卸的维修平台和扶梯。
吸气过滤器,应装在便于维修之处。
必要时,应设置平台和扶梯。
维修平台和同步电动机地坑的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栏杆的下部应设防护网或板。
压缩空气站内的地沟,应能排除积水,并应铺设盖板第五章建筑第5.0.1条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高度,应符合设备拆装起吊和通风的要求,其净高不宜低于4m。
在炎热地区,机器间跨度大于9m时,应设天窗。
第5.0.2条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
第5.0.3条机器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其表面应抹平压光。
墙的内表面应抹灰刷白。
第5.0.4条有扩建可能的机器间的发展端,宜预先设置屋架。
第5.0.5条隔声值班室应设观察窗,其窗台标高不宜高于0.8m。
第六章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第6.0.1条压缩空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压缩空气用户用气重要程度,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负荷分级规定执行。
除中断压缩空气会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第6.0.2条压缩空气站内,一般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V;但在储气罐内或在空气压缩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6.0.3条在设有电话总机的工业企业,其压缩空气站的隔声值班室内应装设电话分机。
第6.0.4条压缩空气站内应装设压缩空气流量计。
可按供气系统装设,也可每台机组装设。
第6.0.5条压缩空气站内的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应按表6.0.5的规定装设。
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表6.0.5续表6.0.5吸气过滤器的压差计续表6.0.5注:①当压缩空气站设有隔声值班室时,除小于10m3/min机组外,表中“应装”的热工测量仪表宜接至值班室内;保护装置的声光信号应装在值班室内;机组紧急停车按钮在值班室也同样应装设。
②沿值班室观察窗布置的仪表柜,其柜顶不应超出窗台。
③本表适用于活塞空气压缩机的站;螺杆空气压缩机的站应按产品情况确定。
④空气压缩机传动机构的润滑为飞溅式时,可不装设油压表和油压保护装置。
第七章给水和排水第7.0.1条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用水,除中断压缩空气供应会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采用一路供水。
第7.0.2条压缩空气站的冷却水,除当地水资源丰富,允许采用直流给水系统外,应采用循环水或重复使用水系统。
循环水宜采用开式高位冷却塔或闭式系统。
第7.0.3条活塞空气压缩机冷却水入口处的给水压力(表压),不得大于0.3MPa,不宜小于0.07MPa。
注:当空气压缩机进、出水温差小于10℃或采用闭式循环系统时,上述0.07MPa水压值应适当加大。
第7.0.4条空气压缩机及后冷却器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悬浮物含量不宜大于100mg/L;二、pH值不得小于6.5,不宜大于9;三、具有热稳定性。
第7.0.5条冷却水的热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采用循环系统供水时,水质的热稳定性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执行。
当企业内部有软水可以利用,且系统经济合理时,循环系统的供水,可采用软水复用。
二、当采用直流系统供水时,根据冷却水的碳酸盐硬度,控制其排水温度不宜超过表7.0.5的规定。
第7.0.6条空气压缩机组的排水管上,必须装设排水漏斗或水流观察装置。
第7.0.7条压缩空气站的给水和排水系统,应保证能放尽存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