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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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号:锡政发[2005]231号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2日
生效日期:2005年08月22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指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中: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包括在原址新建或易地(含搬迁)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对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进行改造,或者为扩大生产、储存规模及增加产品品种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全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同时规划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报送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市安监局)备查。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原则
(一)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原有企业的新建项目,必须在政府规划的化工专门区域内建设。
(二)严格限制低水平、小规模、高污染、高风险的建设项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限制。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甲类的不得低于3000万元,乙类的不得低于1000 万元,其他丙、丁、戊类的不得低于500万元,并通过产业政策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安全控制系统。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必须采用DCS等控制系统,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设置集中监控系统。
(三)严格限制主城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列入无锡市市区以及江阴市、宜兴市主城区工业布局调整区域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鼓励其尽快向化工专门区域搬迁或转移,企业在原址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
其他未列入工业布局调整区域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改建、扩建项目,在通过产业政策审查后,从严把关和审批。
(四)严格限制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停止审批氰化物、液氯(包括氯气)、光气类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包括使用上述剧毒化学品生产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原有上述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新、改、扩工程项目的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全市范围内不得新建监控化学品第二类生产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改建、扩建监控化学品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产品的生产设施项目。
(五)严格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周边环境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
3.自然条件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
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三、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实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自主选择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者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需附平面图)。
(四)有符合生产或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报及其批准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安全审查。无锡市安监局负责除由国家、省安监局直接组织审查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无锡市安监局统一在各市(县)、区安监局设立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各工作点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向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无锡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含安全条件论证专篇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