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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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业务培训课件

征地拆迁业务培训课件

征地拆迁业务培训课件征地拆迁业务培训课件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对私人土地进行征用,并对征用的土地上的房屋和设施进行拆除的过程。

这个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法律法规、项目管理、人际沟通等。

为了提高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培训课件是一种重要的培训工具。

一、征地拆迁的背景和意义征地拆迁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对于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征地拆迁,政府可以腾出土地用于新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同时,征地拆迁也可以解决城市拓展和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征地拆迁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其规定和适用范围,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合理操作和处理问题。

三、征地拆迁的项目管理征地拆迁是一个复杂的项目,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和管理。

在项目管理中,需要考虑到拆迁范围、拆迁顺序、拆迁进度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进行协调和沟通,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征地拆迁的人际沟通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需要与居民和业主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敏感问题和利益冲突,需要通过良好的沟通和协商解决。

因此,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人际沟通技巧和能力。

五、征地拆迁的风险管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和项目风险等。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需要具备风险意识,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同时,也需要了解相关的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以减少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六、征地拆迁的社会影响征地拆迁对于居民和业主来说是一项重大的生活事件,会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需要关注和理解居民和业主的需求和关切,尽量减少对他们的不便和困扰。

同时,也需要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和舆论反馈,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七、征地拆迁的案例分析通过对征地拆迁的案例分析,可以帮助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五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

第五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 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 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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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 偿
1、补偿范围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
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
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 《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 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冲突3
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但《拆迁条例》却将补 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
(如果是为了商业利益呢?不是征收,是民事协 商。)
冲突4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 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 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 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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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收决定的公告与争议的处理
征收决定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 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
公告应载明的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争议的处理: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D、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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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特点包括:

)。
A、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B、国家垄断城市土地所有权
C、城市土地所用权有期转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二章第四节讲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二章第四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职业培训教育网职业人的网上家园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二章第四节讲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体制■ 房屋征收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的法律后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的监督与指导部门◆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2.1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准备工作(3个前置条件)■ 征收应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2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 当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2.3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政府应对征收方案进行论证并及时公布■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求公众意见2.4 征求意见及修改■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旧城改建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市县政府应组织被征收人与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2.5 房屋征收的实施■ 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 在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否则不予补偿◆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 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 签订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实施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学习心得一、概述(一)历史沿革最早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制定的,2001年国务院通过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且废止了1991年的条例。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同时废止了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制定依据(条例没有明确)2001年的条例实施后,2002年7月,杭州数百位市民就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从此之后,一直有人不断提出对2001年条例的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条例通篇除了最后一条,没有拆迁字样),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根据物权法这一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条例不是法律。

2007年8月30 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修改,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实质是授权国务院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制定具体办法。

(二)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三)原则1、公平补偿原则(第二条):具体体现在补偿部分,方式是评估。

2、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民主决策:体现在征收决定的制定过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课件概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课件概要

(三)征收的实施和补偿程序
• 1、调查登记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 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 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如小市麻沙桥、玉带河的征收拆迁工作,在实施 的第一步就是入户调查登记。 • 2、停办相关手续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 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1年。(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 等手续)
• 3、签订补偿协议 • (1)签订协议的双方: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 (2)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 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 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 项。 • (3)争议解决 •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法院审判解决, 不存在申请强制搬迁,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征收部门应 当起诉被征收人,要求履行协议。
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罗玉
一、 概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19日经国务院第141次 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 • (二)原则 • (三)主要内容 • (四)征收房屋后土地使用权 的处理
• 2、义务 • (1)配合房屋权属等情况调查。 •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 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 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3)按照补偿协议搬迁。 • (4)按照补偿决定搬迁。
四、 补 偿
• (一)补偿的内容 • (二)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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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安置补助费 为该耕地年产值的4—6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区、市) 规定;
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由省(区、 市)规定

法律同时规定,按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
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报批前程序、审批、批后实施程序以及征地争议裁决等四 个主要阶段,分别如下:
征地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 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8 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 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 2、1958年,国家修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 法》,规定“对于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 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
• 3、1982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 例》 ,规定“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 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 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 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 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 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 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 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 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
•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 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8号) 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 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 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负责组织听证的 机关应当将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有关证据向听证的农 民出示并作出说明。如果被征地的农民认为征地机关拟定 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依据不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 如果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合理合法,征地机关应考虑重 新更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 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并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干部学习课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干部学习课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干部学习课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李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部教授我们今天开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解读。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在我国2011年1月19号由国务院通过,并且从通过之日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条例总共规定了五章35条。

一、第一章总则然后我们先开始看一下第一章总则部分。

第一章总则部分,这部分内容主要跟2001年我国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发生了几个比较大的变化。

首先,明确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第二,明确了在房屋征收的时候必须对于房屋征收的对象要进行合理的补偿。

另外,规定的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

下面,我们看一下总则的内容。

总则主要是对于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进行的相应的规定。

首先我们看一下该条例的第一条。

该条例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所以,在第一条里就首先明确了它进行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专门为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规范补偿行为。

而且强调房屋征收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可以成为征收主体。

因为房屋征收和补偿不仅仅涉及政府,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的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而且征收活动时间长、范围也广,法律关系也复杂,而近几年来我国在房屋征收活动中虽然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但也引发了很多的社会问题与矛盾。

为了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通过制定条例的形式来规范征收活动、规范补偿行为,这样的话,以确保征收行为能够顺利地实施,这是立法的一个主要目的,规范征收行为、规范补偿行为。

同时,确立了一个征收的前提,为什么目的来实施征收行为呢?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

基于其他利益不得实施征收行为,征收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基于公共利益实施了征收行为,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也要保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征收人,他们为了公共利益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牺牲了自己房屋的财产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在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同时,要为这些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给予合法的保障,为此,就要有基本的法律依据,本条例就可以成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的武器。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培训资料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培训资料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培训资料一、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是指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进行征收,并向土地权属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这是一项涉及土地资源管理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工作,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培训资料的编写和传播显得尤其重要。

二、培训资料的编写目的1. 了解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使学员对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有所了解。

2. 掌握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程序和流程:详细介绍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征收决定的制定、补偿费用的评估和支付等,使学员了解整个征收与补偿过程。

3. 熟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实施要点:介绍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实施要点,包括征收对象的界定、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使学员掌握征收与补偿的具体操作方法。

4. 培养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和摹拟操作,培养学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培训资料的内容1.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概述:介绍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背景、意义和目的,使学员对该领域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2. 国有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详细介绍与国有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使学员了解法律依据。

3. 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流程:详细介绍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征收决定的制定、公告程序、补偿费用的评估和支付等,使学员了解整个征收过程。

4. 国有土地补偿的实施要点:介绍国有土地补偿的实施要点,包括征收对象的界定、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使学员掌握补偿的具体操作方法。

5. 实际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让学员了解国有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具体操作过程,培养学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6. 摹拟操作:提供摹拟操作环节,让学员在摹拟环境中进行实际操作,培养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房地产法学第3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

房地产法学第3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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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第3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
3.3.4征收估价结果公示
(1)征收估价初步结果公示和估价报告送达 估价机构应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将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并进行现场说明, 听取有关意见。
(2) 征收估价报告异议处理 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咨询 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紧急征用则属于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的征用, 可以依据行政命令强制实施,如因应急抢险征 用房屋、某些物资等,可以即时强制征用,事 后按行政权限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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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第1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概述
3.1.3 房屋征用
(3)征用的补偿
行政征用应确立“合理补偿”原则较为适宜。 所谓“合理补偿”,是指补偿数额与被征用 财产的实际价值或被征用人的实际财产损失 相当。
3.3.3 征收估价实务
2.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 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
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 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 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征收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补偿
(3)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特殊情况的征收补偿、安置
1)临时建筑 2)违章建筑
(6)不予补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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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第3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
3.3.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的概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是指为确定被征收房屋货 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 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国有土地征收培训计划

国有土地征收培训计划

国有土地征收培训计划一、培训内容1. 国有土地征收政策法规- 介绍国家土地征收相关的政策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并进行解读和实例分析。

2. 土地调查评估- 培训学员进行土地调查评估的技术和方法,包括测量、登记、评估等技术要点和流程,并介绍土地调查评估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 土地权属及补偿安置- 对土地被征收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并介绍相关的补偿安置政策,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屋及转移、就业安置等内容。

4. 土地征收程序和政策- 介绍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包括规划编制、公告和听证、拆迁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程序,并解读具体的政策和操作流程。

5.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社会稳定与舆情管理- 培训学员进行社会稳定和舆情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包括关注群众意见和诉求、沟通协调、社会组织动员等内容。

6. 土地征收相关技术及设备- 介绍土地征收相关的测量、勘测、勘查等技术和设备,并进行操作演练。

二、培训对象1. 土地征收相关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拆迁等相关部门人员。

2. 土地征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开发商等相关人员。

3. 征地拆迁相关社会组织人员,包括征地拆迁协会、征地拆迁服务机构等相关组织的从业人员。

三、培训形式1. 理论讲授- 通过专业讲师进行理论课的授课,对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方法、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系统讲解和案例分析。

2. 实地考察- 安排学员进行土地征收项目的实地考察,了解实际情况、操作流程等,加强对培训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3. 操作演练- 安排学员进行土地征收相关的技术和设备的操作演练,增加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4. 互动讨论- 安排学员进行互动讨论,分享经验、交流观点、解决问题等,加强学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1. 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为期5天至15天的集中培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PPT(共55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PPT(共55页)
4.调查结果:该商贸城是商业营业用房为主的开发项目。项 目审批中存在大量违规操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委、县政 府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拆迁。定性为:“集体滥用行政权力, 损害群众利益事件”
5.处理结果:县委书记、县长等数名党政领导受到撤职等处 分;被捕人员获释;继续调查处理。
(二)重庆市“最牛钉子户(杨武、吴苹夫妇)” 拆迁事件。
当地官方称,这是一起“意外事故”,“不存在活 埋”、“不存在警察见死不救”。涉案的一名现场 拆迁负责人和铲车司机被警方刑事拘留,死者遗体 已火化安葬,有关方面已与家属达成善后协议。死 者儿子陈永发说,惨剧发生前一天,坚持了一年的 陈家,已准备签拆迁协议。
(五)江苏东海拆迁自焚事件
2010年3月27日,东海县黄川镇拆迁工作人员 在对陶惠西、陶兴瑶家养猪场进行强拆时,被拆 迁人在院内点燃汽油自焚,陶惠西死亡,陶兴瑶 受伤。陶惠西家养猪场位于310国道改线施工 线路上,双方对补偿款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最 终导致强拆。东海县拆迁自焚事件已和死者陶惠 西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遗体2日进行火化, 死者家属获赔90万元。
(六)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
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 冈镇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三人被烧 成重伤。事件发生后,三人被送到南昌大学第一 附属医院进行抢救。9月18日凌晨1时左右, 伤者叶忠诚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舆论 的密集关注下,江西抚州宜黄“9·10”拆迁自焚 事件有了最新进展。9月17日,宜黄县委书记、县 长被立案调查,率队拆迁的常务副县长被免职。 10月10日,江西省委宣传部发布新闻称,宜黄县 委书记邱建国已被免职,县长苏建国也被提请免 去县长一职,此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 常委、副县长李敏军已经被免职。
04年8月31日,鹤兴路张贴出拆迁公告.06年9月,拆迁片区只 剩吴苹一家,此后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因补偿差异太大而无 法达成。后拆迁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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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重大区别一、主体不同:拆迁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征收主体是政府;二、法律关系不同: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二者之间的争议作出行政裁决。

征收时,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不再具有行政裁决权。

三、强制执行模式不同: 拆迁规定可以由政府组织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组织强制执行。

征收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程序的不同:拆迁是用地单位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领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征收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辖市(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9)•第二章征收决定(10-20)•第三掌补偿(21-35)•第四章罚则(36-40)•第五章附则(41-43)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容:1.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2.房屋征收的前提、办法适用的围3.房屋征收应遵循的原则4.房屋征收的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一条暂行办法的制定目的•规规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房屋征收的前提、办法适用的围•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前提)•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的征收由《土地管理法》负责)(围)•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补偿对象)第三条征收与补偿的原则•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条例和办法上把他放在第二条,目的是增加补偿一定要公平的分量)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在办法中的体现:一、决策:(具体体现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1.所有征收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改造应纳入年度计划并经人代会通过。

3.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经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法制等部门的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4.旧城改造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程序正当:就是要求政府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1.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都是知情权、参与权的体现。

2.赋予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的履行、补偿决定等环节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

三、结果公开:(防止暗箱操作,要求公开透明,公平公正)1.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布;2.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的公布;3.房屋调查情况的公布;4.征收决定的公告;5.享受补偿最低标准的被征收人的公布;6.补偿决定的公告;7.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8.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结果的公布;9.其他需要公布的容。

第四~八条房屋征收的管理体制及职责•管理体制:属地负责、以辖市(区)为主•职责:市征收部门职责、辖市(区)征收部门职责、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工作职责1.拟定本市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如暂行办法、评估细则、补助标准、停产停业损失、征收资金监管办法、征收工作人员管理意见等。

)2.年度征收计划的编制;(掌握五辖区、市各大投资主体、科、教、文、卫、体等部门因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年度征收计划情况。

要求相关部门在每年的一月中旬将计划报市征收部门)3.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备案;4.负责对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如征收项目自定的会议纪要、补助政策的协调,横向部门之间的协调。

补偿方案的指导,补偿决定的指导。

征收补偿政策执行的监督,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等。

)5.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区房屋征收部门主要工作职责1.组织房屋的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2.通知暂定办理相关手续;3.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并公布结果;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5.组织听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拟定征收、补偿决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7.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第二章征收决定•本章主要容:1.公共利益的界定2.房屋征收应当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的规定3.房屋征收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4.禁止性活动5.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及相关要求6.征收补偿方案的容及相关要求7.发布征收决定及相关要求8.救济渠道第十条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是房屋征收的前提)六种情形:1.国防和外交2.能源、交通、水利3.科、教、文、卫、体、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4.保障性安居工程5.旧城改造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几种情形叠加青果巷历史文化街区(含东段历史风貌区)就是旧城区改建、文物保护和文化事业等公共事业几种情形的结合。

第十一条征收的前提和要求1.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4.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人代会审议通过。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青果巷历史文化街区改造项目就需要上述四个前提和要求第十二条申请房屋征收需提供的主要资料•项目批准文件或者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证明;(发改委)•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土地性质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国土资源局)•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规划局)•其他资料。

(征收申请,征收申请表等)第十三条房屋征收围确定后的禁止性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围;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买卖、租赁、赠与、典当、抵押房屋4.析产、分户;5.新申请经营执照;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兜底条款,原拆迁办法没有这一条)第十四条对房屋的调查登记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房屋登记的主要容: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房屋征收部门是调查登记的主体•市、辖市(区)政府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调查结果•以上职责根据征收项目的征收主体不同而不同第十五条征收补偿方案的容、论证、公示、备案1.容:征收围和时间;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预评估基数;各类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签约期限、过渡方式、搬迁期限、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其他需要明确的容。

2.论证、公示:征收部门将方案报同级政府后,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并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时间不得少于30日。

3.补偿方案的备案:实行二次备案制度,第一次是在方案论证前,要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第二次是在论证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公布征求意见情况的规定和对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征收人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旧城区改建召开听证会的前提:1.数量:被征收人一半以上。

2.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办法规定。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构成: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

•根据听证情况对方案的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数较多的征收决定的讨论决定征收资金的拨付监管的规定一、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房屋征收列入该意见确定的围;市维稳办的要求。

二、(500户以上)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目的:1.涉及面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任务重;2.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3.重大项目需要进一步加强程序规、约束,慎重行使征收权。

三、征收资金要求1.足额到位:货币+实物=符合征收补偿方案对资金的要求=依法补偿+妥善安置。

2.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为了保证征收补偿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制定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征收决定的公告及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是房屋征收的启征日期,也是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

公告目的:使被征收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体现了房地一体主义的原则。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被征收人的救济渠道对征收决定不服(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1.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征收财物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6)2.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申请行政复议;(9)3.向上一级政府申请;(13)4.申请受理后,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1.认为行政机关侵害其财产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1)2.不动产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9)3.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5)4.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37)5.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38)6.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提出。

(39)第三章补偿•本章主要容1.补偿的原则、容2.住房保障及享受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规定3.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争议处理4.补偿方式选择5.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规定6.补偿决定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补偿的容及补助奖励一、房屋征收补偿的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

二、补助、奖励•补助、奖励与补偿的区别:针对性与普惠性。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及评估争议解决机制规定一、原则: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性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类似的房地产。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市场法、收益法、成本估价法)二、评估争议解决机制•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关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一)协商选定1.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按要求报名;2.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报;3.被征收人自公布之日起5日在征收现场提出选择意见;4.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同一评估机构,协商选定成功。

(二)公开抽签随机选定•协商选定不成功的,公开抽签3日前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参与监督的对象可以由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成的代表。

抽签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二十七条补偿方式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结算及旧城改建中的就近安置•货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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