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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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认真负责地对待和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广泛、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批评,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及人民群众监督,尊重人民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承办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二、接待和办理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访、来信;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机关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

第四条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工作的范围:一、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期间,代表、委员用书面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

二、人大代表视察时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政协委员日常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

三、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工作时提出的意见;政协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四、人大常委会成员普访代表时,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经人大有关部门整理后形成的书面建议。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来访时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应遵循的原则: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司法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

司法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

司法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为了规范和加强司法局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制定如下方案。

一、概述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参政议政的通道和途径,是体现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

司法局作为政府机构之一,负责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行政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加强与两家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并在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沟通中搭建起科学高效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体系。

二、工作职责1. 积极联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要认真听取专项视察、会议、座谈会等方式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2. 司法局建议设立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小组,由司法局领导带领相关工作人员,迅速响应,负责落实下属各单位所接到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及意见,妥善保密。

3. 筛选和分类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并将其及时报送领导和相关部门。

通过针对性培训和考核,提高办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实现经验共享,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4. 制定明确的办理程序和标准,遵循“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原则,全面落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程序,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有关情况、反馈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

5. 开设公示栏、发布调研报告,提高公众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使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真正被采纳、贯彻和落实。

三、办理流程1. 会议纪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会议和其他方式向相关负责人提出问题和建议,相关负责人需要将问题和建议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及时审阅,分析思考并及时处理。

2. 问题收集: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及司法局工作调研团队等途径,对相关方面采集问题和建议,以便于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3. 分析研判: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收集到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理、分析,在合理时间内推进处理;同时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纳入工作计划,由专人进行讨论、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和工作计划等。

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

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

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提案办理工作,提高提案办理效率和质量,规范提案办理流程,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人大常委会的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着重强调民主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提案办理工作应当遵循服务人民群众、反映人民意愿、解决人民实际困难的宗旨,切实发挥提案在完善政府决策、促进社会进步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提案的提出第五条提案来源广泛,包括人大代表、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个人等。

第六条提案应当具有建设性和针对性,内容真实可靠,方案明确具体,立意高远;提案杜绝敷衍了事、空泛无凭、无几无价等情况。

第七条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案中应当清晰标明提案人信息、提案内容、提案要求、提案理由及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提案的提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提案系统中登记备案。

第九条提案应当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突出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具有合理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提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提案的受理第十一条提案的受理应当及时、公开、规范、严格、公正。

第十二条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40天内进行初审,对合法、符合规定的提案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提案进行退回。

第十三条受理部门应当对受理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在提案系统中更新提案状态。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重大事项、重点领域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提案,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转办,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对待每一份提案,不得轻率对待,更不能置之不理、拖延不办。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第十六条提案的审查应当由提案委员会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履行审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审查人员应当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分析问题根源,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的通知》《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权利,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

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始终,把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扎扎实实办理好每一件建议提案。

建立区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以下简称区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有利于创新办理方式、拓展办理渠道、提高办理质量,推动形成区人大、区政协督办,区政府领导领办,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全过程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各镇办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部门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区政府领导领办制度落到实处。

二、办理程序(一)确定领办任务。

根据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和省、市、区政协确定并交办的年度重点建议和提案,区政府办公室拟定各副区长领办建议,原则上每名副区长领办1—2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根据领办件所涉及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及时确定承办单位,分别报告通报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并按程序会签《区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提案确认单》。

提案委员工作制度

提案委员工作制度

提案委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提案委员的工作,提高提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提案委员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

第三条提案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能,积极提出提案,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活动。

二、提案工作第四条提案委员应当关注国家大事和社会热点问题,结合自身专业领域和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提案。

第五条提案委员提出的提案,应当遵循事实求是、客观公正、简明扼要的原则,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六条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提案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及时告知提案委员。

第七条提案立案后,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跟踪督促办理情况。

第八条提案委员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材料,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提案办理结束后,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反馈办理结果,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提案委员应当对提案办理结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提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第十一条提案委员应当积极参与政治协商活动,围绕国家重大决策和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应当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对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提案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职责时,应当坚持原则,敢于直言,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四、参政议政第十四条提案委员应当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问题,积极参与参政议政活动。

第十五条提案委员可以通过调研、考察等方式,了解社会实际情况,为提出提案和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六条提案委员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人大政协建议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具有提案资格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机关提出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这些提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意,也是人大及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能,人大政协应加强提案办理工作,提高提案办理效率和质量。

一、提高提案办理效率提案的办理时间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通常情况下,提案最好能够在一个月内得到反馈。

这既便于提案人及时了解反馈结果,也有利于修订提案并重新提交。

因此,人大政协应当完善起草、审核、交办等环节的工作流程,保证提案及时转交相关政府部门并得到及时反馈。

在此基础上,人大政协还应对提案经办人进行一定的考核,对于不能及时处理或不认真处理提案的经办人应当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为了提高提案办理效率,还可以通过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来实现。

比如,建立提案投递系统、提案办理平台等,简化提案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提案办理不仅有办理的时间问题,还应当关注办理的质量。

提案质量好坏不仅关乎提案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在提案办理中应当注重以下方面:1、提高起草水平,规范提案内容。

提案内容应简明扼要、语言通顺、理论上有科学性,并且能清晰地表达提案人的观点和提案出发点。

提案的表述应当准确、清晰明了,不应存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

2、充分调查研究,加强实践基础。

提案在起草之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背景和实际情况,能够准确把握问题的实质,并根据调查研究结果进行提案的修订和修改。

人大政协可以设立专门的研究部门,负责提案提出后的相关调查和研究工作,让提案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加强提案评审制度。

人大政协应当建立完善的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结果,对于优秀的提案可以给予宣传奖励鼓励,对于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提案应当及时退回或要求提案人进行修改。

提案评审制度应当公开透明,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组成员真正起到评审的作用。

2016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活动方案范文

2016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活动方案范文

2016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活动方案范文篇一: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一、建立三级承办制度,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各科室根据主管领导批办意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科室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由局办公室负责议案、建议和提案的签收、清点、登记工作。

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按有关程序退回区委、区政府办。

三、对于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区政协重要提案,在一个月内,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会同会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共同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并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审定。

四、对于本单位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由局办公室制订办理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五、办理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要加强与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代表与委员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对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解释清楚。

六、对区人大代表议案、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和区政协重要提案,其答复意见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后由本局答复。

七、答复应做到内容有针对性,态度诚恳,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按照《深圳某南山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细则》要求的格式打印,并以我局正式函件印发。

八、时限要求。

作为主办单位,承办科室应在交办之日起二个月内,在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报分管局领导和主要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将回复送达代表或委员,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确因问题复杂在二个月内不能答复的,应事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办说明理由,但正式答复最迟不超过四个月。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08.09【实施日期】1999.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1999年8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认真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市、县(区)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本级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二)市、县(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予立案作为建议处理的与本级政府有关的议案;(三)市、县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与本级政府有关的提案;(四)市、县(区)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与本级政府有关的建议;(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我市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我市有关的建议;(六)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我市办理的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我市有关的提案。

第三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我市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其承办单位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本级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提案.其承办单位是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和组织所属工作部门承办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二)检查、指导和督促各承办部门做好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三)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四)总结和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经常组织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办理质量;(五)负责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05•【字号】杭政办[1997]12号•【施行日期】199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杭政办[1997]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使我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能,发挥建议、提案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及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作用,畅通代表和委员参政议政、献计献策渠道,推动和改进政府各方面工作的重要方式;是实现政府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对于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职责,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大会主席团确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张政办函〔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函〔2024〕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截至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系统共收到2024年度省、市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274件,其中省建议2件、市建议147件、市提案125件。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分别明确了10件重点建议和13件重点提案。

为认真做好2024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办理责任(一)统一认识。

办理建议提案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是政府接受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是政府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以科学民主决策回应社会关切和服务人民的重要体现。

各承办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强化责任。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1号)、《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2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联系分管部门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相关部门建议提案办理的协调督办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办公室领导统筹抓、分管承办科室领导具体抓、办公室综合监管、具体经办人员办理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全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4.27•【字号】•【施行日期】1990.04.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规定(1990年4月27日)第一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们多年来的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人大代表对国家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

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认真办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密切政府同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承办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及时答复。

第三条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有承办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二)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考察意见、举报和来信;(三)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下级机关、单位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参与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负责部署、交办和审查把关。

要确定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加强具体领导。

办公厅(室)应指定人员切实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哈政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2020〕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9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哈尔滨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范格式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议案。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承办单位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承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建议、提案办理的范围为:(一)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并由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办的书面建议。

(二)全国和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界别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并由省政府和省政协提案工作机构交办的提案。

规章制度之提案议案办理制度

规章制度之提案议案办理制度

提案议案办理制度【篇一: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制度】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制度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是我局政务、业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做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结程序,提高办理质量,特制定本部门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制度。

一、建议和提案收录收到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后,由收发人员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及时请示办公室主任与市委政府督查室联系,重新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二、建议和提案批办对确定由本部门办理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呈请主要领导批示,然后分送分管领导批签,办公室负责送交具体承办单位。

所有提案都限期办理,普通建议和提案20日内答复,代表所提议案和委员所提重点提案在30日内答复。

三、建议和提案督办对领导批示后的每一件建议和提案,办公室负责详细记载建议和提案名称以及承办单位(或承办人) ,在限定办理期限的前两天督促承办单位提交答复内容。

四、答复内容审核每件建议和提案答复内容都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交分管局长审阅,议案和重点提案要由主要领导审阅后上报。

五、答复内容征询意见每件建议和提案答复完毕后,先将复文内容寄送代表或委员,同时附征求意见表(人大建议或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表),两周后如未收到反馈意见,要电话询问代表或委员意见,将意见如实填写到提案办理情况表;如提案人对提案复文不满意,要与提案人交流意见后重新答复。

六、提案办结存档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表填好后,连同答复内容送提案分管领导(分管办公室副局长)签发,并按要求送政市委政府督查室和所提建议代表及提案委员。

办公室要将复文内容和办理情况表存档备查。

【篇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省质监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局长为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理工作在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分管领导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二、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驻政办〔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驻政办〔2015〕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3日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工作范围(一)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选工委审核通过后,交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建议;(二)市政协委员和在驻的全国、省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组(以下简称提案人)在市政协全体会议及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提案;(三)上级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办理工作程序(一)交办1.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转来后,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签,按要求交有关县(区)和市直单位办理。

2.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转来后,按照工作职责,分别交有关县(区)和市直单位办理,并提出办复时限和工作要求。

3.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承办部门意见,在接到承办件5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积压。

(二)承办1.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分析研究建议、提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计划、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并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一览表上登记每件建议、提案的承办科室、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督查室。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黔府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12〕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2年11月5日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除直接承办部分建议、提案外,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黔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一)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界别、小组或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并经审查立案后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建议和提案。

(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三)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我省承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办理建议、提案的原则(一)严格依法办理。

办理建议、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9•【字号】川府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2]1号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政府系统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意见(简称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指导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监督,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地办好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积极抓好办复质量和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范围(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依法视察中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本级人民政协以政协组织名义,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三、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职责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都负有承办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责任。

其具体职责是:(一)承办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同级政协的建议案和委员提案;(二)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三)政府办公厅(室)受本级政府委托除直接承办部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外,要督促检查各承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如主办部门与会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会办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益政办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7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按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市委、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均有承办建议提案工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认真办理好建议提案。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检查考核、总结和组织学习培训、办理结果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抓的办理工作机制,配备稳定、高素质的办理工作人员,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办理机制,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4•【字号】长府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4]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扬民主、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形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有效方式,是人民政协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体现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政府工作,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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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整改、落实工作,
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有效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实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经办
人制度。

责任人为局班子成员,由局长负总责,其他副局长对所分管的业务和
部门负责。

人秘科负责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协调、综合整理、反馈工作,
综合整理材料由一名副科长分管。

第三条办理程序:严格按正常办文规则要求进行登记、批办、转递、承办、催办、反馈、归档手续。

(一)来文统一由人秘科保密收发员登记后,送科室分管处理办文副科长提出
呈送意见后呈局领导批处,在5个工作日内转递相关业务科室处理,涉及重大
问题的,做到急事急办。

(二)局承办科室、事业单位从接受之日起办理,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局人秘科反馈办理结果,经人秘科综合整理由科室负责人审核,送责任人审签后,以局的名义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反馈,人秘科负责将原
始材料归档。

如有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人秘科通知具体负责的
业务科室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办理。

(三)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建议、提案,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退回。

第四条办理要求:
(一)对人大代表的议案、政协委员的提案无论涉及哪个科室、事业单位,部
门负责人、经办人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在指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未能在指定时限内答复的,要详细说明原因。

(二)人秘科负责跟踪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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