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移交生产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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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明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技改、大修等施工后移交生产验收管理流程,确保项目施工和营运有效衔接;明确验收过程及移交生产后各相关方职责,确保移交生产验收组织有序,验收过程发现缺陷得到有效整改落实,移交生产营运后设备满足生产运行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设备设施新建、改扩建、技改、大修工程项目移交生产验收管理和控制。

本制度不适用于竣工验收,不适用于突发事件控险抢修验收。

3.职责

3.1 工程管理部门

(1)新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营运部门前的全过程管理,负责移交生产前的各项中间验收,负责落实移交生产验收过程中发现遗留问题的处理。

(2)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燃气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变更、签证等,移交生产验收前负责提交上述资料。

(3)针对遗留事项、质量缺陷等,在不影响生产运行前提下,办理质量让步放行手续及相关备案手续。

(4)依据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计划,实时协调生产运营相关人员提前介入设备安装、调试、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等工作。

(5)提交设备设施移交生产营运的相关工艺技术资料及相关工程质量报告。

(6)组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3.2生产运营单位

(1)组织依规编写移交生产验收方案。

(2)主持管辖范围内燃气设备设施移交生产验收工作。

(3)配合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对设备设施移交生产验收后遗留缺陷及保质期内发生的缺陷整改工作,协调办理工作票等相关事宜。

(4)设备设施移交生产验收相关工艺技术资料的接受、整理、归档等。

(5)通过移交生产验收后的设备设施纳入日常生产运营管理。

3.3 安全与技术管理部门

(1)移交生产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技术指导、让步放行的审核等。

(2)根据验收工作需求和安排,参加项目验收。

(3)结合实际检查生产营运单位的生产许可条件等。

4.工作程序

4.1验收组织

4.1.1 以下范围内的移交生产验收工作由调度中心组织,集团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主持。项目单位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及工程管理、市场发展、生产营运、安技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1)新建高压、次高压管线、场站工程项目;

(2)跨属下企业管辖区域高、次高压、中、低压等项目;

(3)SCADA、RTU、站控等与调度监控中心生产运行、监控相关项目。

4.1.2 以下项目的验收由各项目单位生产营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工程管理、生产营运、市场发展、安技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调度中心派人参与。

(1)红线外中、低压供气设备设施的新建、改扩建、技改工程项目;

(2)红线内中压供气设备设施的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

(3)高压、次高压管线、场站的改扩建、技改和场站整体性大修项目。

4.1.3 以下项目验收由各项目单位生产营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生产营运部门负责人主持,工程管理、生产营运、安技等部门相关人员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1)整体投用的红线内低压供气管线和设备设施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

(2)场站内重要设备、管线支路的维修项目。

4.1.4 除4.1.1、4.1.2、4.1.3外其他项目的移交生产验收由项目工作负责人组织,生产运营、安技等部门相关人员及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

4.2基本条件要求

(1)已具备投入运行或者生产需要投入运行的工程项目,完成拟移交运行部分的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依据相关规范,参照《移交生产运行分类标准》(附录1)

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施工过程中,分部分项项目及其他相关项目质量检验合格,检验记录完整。

(4)工程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范,参照《移交生产运行分类标准》(附录1)对工程施工质量初步验收合格。

(5)其他移交生产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要求。

4.3基本原则

4.3.1 移交生产验收时,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分部分项项目、中间验收项目的验收合格资料,验收组根据工作需要对关键节点进行抽检。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构建筑工程;

(2)工艺设备设施(含阴极保护系统、防腐层、示踪线、标志标识等);

(3)工艺监控系统;

(4)计量系统;

(5)电气系统;

(6)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系统;

(7)技术图纸档案等。

4.3.2在移交生产验收过程中,按照规范要求所需进行的动态验收项目,如设备整体调试、工艺联动试验等,由安技部门牵头提出验收方案,会同工程管理、生产运营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提供验收合格资料。

4.3.3移交生产验收应严格按照工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标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及相关规范进行,不得漏项和擅自降低标准。

4.3.4在移交生产验收过程中,出现标准争议时,以执行最严标准为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争议解决:施工合同与项目设计出现矛盾;工程施工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出现差别。

4.3.5对于项目施工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标准、规范等有不同,但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和设备出力,项目又急需投运,可遵循“让步放行”原则,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安技部门审核,相应层级分管工程领导批准,设备移交生产。

部分缺陷内容,如阴极保护系统、地下标志(示踪线、电子标识器、警示带)等,不可纳入“让步放行”范畴,必须在投入运行前完成整改。对于施工单位无法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缺陷,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其他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处理,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工程款项进行处理。

4.4基本程序

4.4.1验收提出

4.4.1.1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情况及进度要求,对工程完成情况、验收所需资料等进行检查,确定该项目具备移交生产验收基本条件后,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向验收组织部门提交《移交生产验收申请》(见附表1)。

4.4.1.2在提出验收前,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和生产营运、安技等相关部门沟通,由负责移交生产验收组织的生产营运单位提前组织编写、审批移交生产验收方案,明确相应的验收移交项目、专业、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等相关内容。安技部门提供相关的技术质量标准、联动试验技术方案等。

4.4.2组织验收

4.4.2.1生产运营部门根据移交生产验收需求,发出《移交生产验收通知》(见附表2)和验收方案,明确验收人员及相关验收要求。

4.4.2.2验收组成员接到《移交生产验收通知》后,了解整个工程概况,了解设计,了解和熟悉设备性能、结构、参数等。

4.4.2.3在进行移交生产验收前,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包括工程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厂家等分别对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4.4.2.4验收组成员根据专业,结合实际分别对相关资料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功能性试验等)进行检查。具体项目及要求参照《移交生产运行分类标准》(见附录1)。

4.4.2.5验收组根据验收人员提出的问题、处理建议等形成《移交生产验收意见汇总表》(见附表3),并由各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4.4.2.6根据移交验收情况,同意移交生产的项目,签署工程移交验收文件,填写《移交生产验收意见书》(见附表4),各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4.4.2.7“让步放行”项目,签署“让步放行”申请(见附表5)。属于调度中心组织的验收,由集团分管工程领导批准;属下企业组织的验收由属下企业分管工程领导批准;属于属下企业运营部门组织验收的,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4.4.2.8验收组根据验收情况提出移交生产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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