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它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采集与提供第七条第八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条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广东省电子政务规划

广东省电子政务规划

广东省电子政务规划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广东省作为中国南方的重要省份,也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以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

一、背景与目标广东省作为中国南方的经济中心,拥有庞大的行政区域和人口基数。

传统的政务服务模式在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广东省决定大力推进电子政务规划,以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广东省电子政务规划的目标是建立一个高效、便捷、透明的政务服务体系。

通过电子化手段,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加强政府与公众的互动,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二、电子政务规划的主要内容1、构建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广东省计划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涵盖全省各级政府机关,提供在线办事、互动交流、信息查询等功能。

该平台将覆盖全省所有的行政区域,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2、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广东省将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及时公开政府部门的职责、政策、项目等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公众的监督。

3、建立网上办事大厅:广东省将建立网上办事大厅,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的办事流程,实现线上受理、审批和办理。

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移动设备提交申请,查询办理进度,减少线下办事的繁琐。

4、加强数据共享与信息安全保护:广东省将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同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保障公众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三、实施策略与保障措施1、制定详细实施计划:广东省将制定详细的电子政务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的目标和时间表。

各级政府部门将按照计划逐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广东省将加强电子政务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引进等方式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素质和技能水平。

3、建立评估与反馈机制:广东省将建立电子政务评估与反馈机制,定期对电子政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30•【字号】粤府办[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目标(一)指导思想电子政务建设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以电子政务建设作为“十五”期间全省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政府先行,加大力度,通过电子政务建设带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建设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统一规划、加强领导;统一平台、业务分建;资源共享、讲求实效;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分步实施、分层推进。

(三)建设目标建成功能完善、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平台,开展各类业务应用;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础性资源数据库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实现信息共享;初步形成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逐步完善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政府内部办公运作规范高效,实行公开对外服务,管理、决策、服务、应变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全省电子政务系统框架初步形成。

二、电子政务建设的任务(一)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全省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9日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和专业管理,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完善电子政务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3〕111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应用软件系统开发、智能化系统及改扩建弱电、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产品、机房及配套设施、信息技术专业服务(含系统集成、监理、咨询、测评、托管服务、云服务、数据服务等)及其他政务信息化设施等新建、续建或改建项目。

项目按照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项目和非涉密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导向、资源共享、协同应用、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节约、共享”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联合会审制度第四条本市实行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联合会审制度,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包括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家保密局等。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V1.0)创新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V1.0)创新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V1.0)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信息中心2013年5月前言为指导全省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建设和对接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信息中心组织编写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从业务要求、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方面提出了主厅、省直部门窗口和地市分厅建设的规范性要求,其中:(一)业务要求部分提出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主厅、省直部门窗口提供网上办事服务、分厅对接连通的统一业务规范要求。

适用于办事流程优化、服务事项进驻、省直窗口建设、各地市分厅对接。

(二)数据标准部分规定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目录、办事过程、办事结果等信息的数据内容、语义和规格。

适用于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直部门窗口与主厅,各地市分厅与主厅,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与主厅之间的信息交换。

(三)技术规范部分提出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总体技术架构,规定了主厅服务接口、数据交换接口、部门系统对接、分厅系统对接的统一技术规范要求。

适用于省直各部门服务事项进驻主厅、各地市分厅与主厅对接的技术实施。

各地分厅和各级部门窗口建设参照此规范执行。

随着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深入,其他相关规范将逐步推出。

目录1术语和定义 (1)1.1网上办事大厅 (1)1.2主厅 (1)1.3分厅 (1)1.4部门窗口 (1)1.5事项进驻率 (1)1.6网上办理率 (2)1.7信息共享率 (2)1.8服务满意率 (2)1.9办事过程信息 (2)1.10网上办事深度 (2)1.10.1一级网上办事深度 (3)1.10.2二级网上办事深度 (3)1.10.3三级网上办事深度 (4)2业务要求 (5)2.1优化办事流程要求 (5)2.1.1网上申请、网下收件、领取结果类流程 (5)2.1.2网上申请、网上收件、领取结果类流程 (6)2.2服务事项进驻要求 (7)2.2.1A类事项进驻要求 (8)2.2.2B类事项进驻要求 (8)2.2.3C类事项进驻要求 (9)2.3部门窗口建设要求 (10)2.3.1界面风格和内容要求 (10)2.3.2事项目录同步要求 (10)2.3.3数据共享交换要求 (10)2.4分厅对接连通要求 (10)2.4.1界面风格和内容要求 (10)2.4.2事项目录同步要求 (10)2.4.3数据共享交换要求 (11)3数据标准 (12)3.1事项目录信息 (12)3.1.1部门信息 (12)3.1.2服务事项信息 (12)3.1.3事项进驻信息 (13)3.2办事过程信息 (15)3.2.1申办 (16)3.2.2网上预受理 (18)3.2.3受理 (19)3.2.4审批(处理) (20)3.2.5补正告知 (21)3.2.6补正受理 (22)3.2.7特别程序申请 (22)3.2.8特别程序结果 (24)3.2.9办结 (24)3.2.10领取登记 (26)3.3办事结果信息 (27)4技术规范 (28)4.1总体技术架构 (28)4.1.1组成 (28)4.1.2主厅平台 (28)4.1.3部门系统 (29)4.1.4分厅系统 (29)4.2主厅服务接口 (29)4.2.1服务接口分类 (29)4.2.2验证授权机制 (29)4.2.3事项目录接口 (30)4.2.4事项办理接口 (31)4.3数据交换模式 (32)4.3.1提交数据模式 (32)4.3.2获取数据模式 (32)4.4部门系统对接 (32)4.4.1星级评定对接 (32)4.4.2数据共享交换 (33)4.5分厅系统对接 (33)4.5.1事项目录同步 (33)4.5.2星级评定对接 (33)4.5.3数据共享交换 (33)5附录 (34)5.1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直窗口与地市分厅界面风格与内容规范 (34)5.2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事项信息内容规范 (36)5.3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事项分类规范 (38)5.4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信息分类与代码 (41)5.4.1事项类型代码 (41)5.4.2事权代码 (41)5.4.3申请人类型代码 (41)5.4.4身份证件类型代码 (41)5.4.5提交领取方式代码 (42)5.4.6预受理状态代码 (43)5.4.7受理状态代码 (43)5.4.8审批环节代码 (43)5.4.9审批环节状态代码 (43)5.4.10办结结果代码 (43)5.5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目录 (44)5.6与《广东省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的对照说明 (44)6规范性引用文件 (45)1 术语和定义1.1 网上办事大厅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由省主厅、省直部门窗口、各地市分厅、各地市部门窗口、各县(市、区)分厅、各县(市、区)部门窗口组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粤建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14〕57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4月8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4月14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根据信息化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网络基础设施、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信息化标准体系和信息化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厅信息化项目)的咨询评估、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

厅直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且应用范围仅限于单位内部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厅办公室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的档案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信息化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统筹筹集厅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二)对厅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设备和服务采购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厅科技信息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开发建设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厅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三)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的收集、评估,统筹实施厅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四)组织研究制定我省住房城乡信息化建设数据标准;(五)协调和督促厅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17•【字号】粤经贸[中小局][2004]95号•【施行日期】200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局)〔2004〕9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径向省中小企业局或省信息产业厅联系与反映。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信息产业厅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精神,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的要求,做好便民利民服务工作,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现就推行电子政务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大力实施政务公开(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规划全省政务公开网站的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都要在互联网上开设政务信息公开网站,部分不完全具备条件和技术力量的市、县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应在属地市、县政府公众网站上设置政务公开网页。

此项工作应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

(二)由省保密局负责制定政务信息公开规范。

要求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事项和内容外,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所制定的对社会公众管理、服务的文件、规定,除按原行政渠道发布外,还要在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粤府办[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11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政府网站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网站组成,是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充分考虑节约公众浏览信息、办理业务、咨询反映问题的时间和成本。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集、接收和保留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愿加以使用。

第七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效果评估、安全检查。

各级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政府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评估。

其他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广东省“数字政府”政务云平台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数字政府”政务云平台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数字政府”政务云平台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引言 (5)1范围 (6)2规范性应用文件 (6)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6)4总体概述 (7)4.1总体架构 (7)4.1.1服务框架 (7)4.1.2组织框架 (9)4.2总体要求 (10)4.2.1管理协同 (11)4.2.2服务协同 (11)4.2.3应用协同 (12)4.2.4资源协同 (12)4.2.5数据协同 (13)5IAAS平台建设要求 (13)5.1总体要求 (14)5.1.1技术架构 (14)5.1.2业务分区 (15)5.2服务要求 (17)5.2.1计算资源服务 (17)5.2.2存储资源服务 (21)-1-5.2.3网络资源服务 (24)5.2.4虚拟数据中心 (30)5.2.5硬件托管服务 (31)5.3技术要求 (32)5.3.1组网要求 (32)5.3.2软件要求 (35)5.3.3硬件要求 (37)6PAAS平台建设要求 (47)6.1总体要求 (47)6.1.1技术路线要求 (47)6.1.2总体架构 (48)6.2服务要求 (49)6.2.1数据库服务要求 (49)6.2.2中间件服务要求 (49)6.2.3大数据套件服务要求 (50)6.2.4容器服务要求 (51)6.2.5公共支撑服务要求 (53)6.3技术要求 (53)6.3.1数据库技术要求 (53)6.3.2中间件技术要求 (54)6.3.3大数据套件技术要求 (57)6.3.4容器技术要求 (61)-2-6.3.5公共支撑技术要求 (62)6.4接口要求 (62)7SAAS平台建设要求 (63)7.1总体要求 (63)7.1.1技术路线要求 (63)7.1.2总体架构 (64)7.2服务要求 (65)7.2.1协同办公平台要求 (65)7.2.2指尖民生服务要求 (66)7.2.3统一即时通讯工具要求 (67)7.2.4政务服务网要求 (68)7.2.5公共应用服务要求 (69)8云管平台建设要求 (69)8.1总体要求 (69)8.1.1技术路线要求 (69)8.1.2云管平台总体架构 (70)8.1.3省与地市云管平台架构 (75)8.2服务要求 (77)8.2.1云服务门户 (77)8.2.2资源管理服务 (77)8.2.3运营管理服务 (78)8.2.4统一监控服务 (78)-3-8.2.5统一运维服务 (78)8.2.6统一租户服务 (79)8.2.7统一灾备服务 (80)8.2.8统一安全服务 (81)8.2.9统一适配平台 (81)8.2.10开放平台 (81)8.3技术要求 (82)8.3.1云服务门户 (82)8.3.2资源管理服务 (83)8.3.3运营管理服务 (85)8.3.4统一监控服务 (88)8.3.5统一运维服务 (94)8.3.6统一租户服务 (104)8.3.7统一灾备服务 (105)8.3.8统一安全服务 (106)8.3.9统一适配平台 (107)8.3.10开放平台 (111)8.4接口要求 (112)8.4.1IaaS对接 (113)8.4.2服务对接 (114)8.4.3监控对接 (116)8.4.4资源上报 (117)-4-引言为了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的建设,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体制改革,根据《广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粤府〔2017〕133号)《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0)》(粤府〔2018〕105号)的要求,“数字政府”将按照“管运分离”的管理架构、“整体协同”的业务架构、“集约共享”的技术架构进行规划建设,构建“1+N+M”的全省一片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中府办〔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2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6日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分步实施、注重绩效”等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是指与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安排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含基建配套智能化项目)。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额度由各年度市财政预算确定,专项用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各单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所需经费原则上在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内安排,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基建配套智能化项目(含机房、网络综合布线、多媒体会议室、户内外大屏、数字广播、门禁、停车场管理、安防监控、一卡通等),本类项目经费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列支。

(二)信息系统运维费、网络租金和信息服务费,本类项目经费纳入项目建设单位年度预算。

第五条建立市电子政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常设机构由市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公安局、保密局、信息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审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具体项目,协调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解决有关项目建设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4•【字号】粤府[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3]5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信息产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电子政务的发展,保障我省电子政务健康运行,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应遵循注重实效、促进发展、强化管理和积极防范的原则。

第三条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的决策,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具体工作。

各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

第四条由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信息产业厅、保密局、公安厅、科技厅组成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策略和工作规范,建立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措施,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于每年6月份书面报本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两网之间物理隔离。

电子政务内网是政务部门的办公专网,连接包括省四套班子和省直各部门。

电子政务内网信息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电子政务外网是政府的业务专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深府[2006]14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4日深府〔2006〕145号)《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电子政务标准的组织实施以及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标准,包括电子政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第四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负责指导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实施电子政务标准,对电子政务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和发布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电子政务标准宣贯、推广和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并归口管理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电子政务标准的实施工作,起草与本部门相关的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纳入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并予以经费保障。

第六条鼓励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科研机构、企业及人民团体积极参与电子政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

第二章电子政务标准的实施第七条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执行。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电子政务是现代化社会建设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有效规范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电子政务的规范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1.2 电子政务包括政务信息化系统、电子政务平台、政府网站等组成部分。

1.3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动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行。

二、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2.1 政务信息化系统由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求,合理规划和建设。

2.2 政务信息化系统应当具备安全稳定、高效便捷、易用可控的特点。

2.3 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信息安全、信息共享和互操作性。

三、电子政务平台建设3.1 电子政务平台是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信息交流的桥梁和载体。

3.2 电子政务平台应当提供全面的政务办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办事指南、预约办理、在线支付等功能。

3.3 电子政务平台应当具备用户友好的界面设计,提供多种便捷的登录和身份认证方式。

四、政府网站建设4.1 政府网站是政府向公众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主要渠道。

4.2 政府网站应当定期更新政务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3 政府网站应当以用户为中心,提供便捷的搜索和导航功能,方便公众查找所需信息。

五、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5.1 政务信息系统和平台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5.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

5.3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得滥用和泄露个人信息。

六、监督与管理6.1 政府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电子政务的顺利推进。

6.2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电子政务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3 公众对电子政务的建设和运行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回应。

一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基本情况

一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基本情况
• (3)竞争性谈判:城域网建设(电信、盈通)、 视像会议系统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二、电子政务特色的主要做法
(二)为省直各有关系统提供网络及网站 、内部网站存储空间使用服务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三、信息中心承担的工作
• 系统总体规划与设计、实施方案(电子 政务办)、系统及网络管理与维护服务 工作、相应的管理协调工作(社保项目 办)
1、工程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应用项目开 发、设备采购、系统集成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二、电子政务特色的主要做法
• (一)采用招标方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高 效
• 2、招标方式
• (1)公开招标: • 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总体设计、监理 • 省政府专网平台建设
• (2)邀标方式: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财政接口系统
一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 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
一、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 基本情况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一、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基本情况
(一)政策依据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
指导意见》(中办发17号文)
(二)主要思路:整合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建 成全省政府系统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含内 、外网)
(1)公用系统 · A.应急指挥系统(水
利、气象、国土)
· B.视像会议系统 · C. 多媒体服务系统 · D. 电子邮件交换
• (2)业务系统: • · A.全省劳动力市
场 • · B.国库集中支付
• · C.统计信息等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一、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基本情况
(四)下一阶段目标 以应用为核心,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深府[2006]14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4日深府〔2006〕142号)《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三条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核和绩效考评;监督、指导各区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组织全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

市发改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审核安排。

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组织制定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并按年度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近期建设规划,并提出具体的电子政务项目和建设内容,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办函[2009]247号)2009-06-24 下午02:45:38 来源:点击数:5353粤建办函[2009]247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公用、市政、园林、环卫、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厅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建设厅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设系统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法规标准信息库及行政服务平台(以下称“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发展和平稳运行,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是省建设厅开展电子政务的数据支撑系统,通过动态更新和联动管理方式,建立全省建设领域从事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技术咨询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从业、执业的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数据库,实现行政审批管理电子网络化。

第三条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研发、维护、运营和管理,通过互联网络为全省各级建设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系统应用和拓展服务,拥有其软件系统的版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制订“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方案。

省建设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按照工作职能负责和支持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法规标准信息库数据的采集组织工作。

第四条企业信息库和人才信息库的数据信息主要用于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市场清出、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过程中可直接调用企业信息库和人才信息库数据资料,未经录入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的数据原则上不予承认和采用。

第五条企业信息库动态收录在广东省建设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数据,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质、经营业绩以及奖励和处罚等信息,并配套提供建立企业专门网页附加服务。

广东省“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

广东省“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

广东省“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是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我省“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工作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民主性,全面提高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意义电子政务是指国家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办公、管理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全新管理模式。

它包括政府对政府、政府对企业、政府对公众三方面的信息化。

“一站式”电子政务是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政部门通过统一入口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信息与服务的方式。

它实现了政府对公众服务的高效便捷,实现了政府业务流程的重组与优化,实现了跨政府部门的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

我省“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系统建设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现象突出;二是未能适应社会需求,还不能提供真正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三是重硬件轻软件、重技术轻服务现象较为普遍。

因此,有必要对各地、各部门“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加强指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我省“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我省“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资源整合为基础,以业务流程优化重组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全面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提高公众的满意程度为目的,创新管理模式。

我省“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目标是: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行政管理理念,建设标准规范、入口统一、功能完善、高效快捷、安全可靠的“一站式”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和基础平台;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简化公共服务程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把面向社会公众的业务,尤其是行政许可事项,逐步通过互联网提供跨部门的“一站式”电子化服务,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电子政务成为了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和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以确保公共事务的高效运转和信息安全的保障。

本文将从电子政务管理的原则、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电子政务管理的原则电子政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政府的决策和行政活动应当公开透明,便于民众监督和参与。

电子政务系统应提供方便的查询与反馈渠道,确保政府信息的公开和便利获取。

2. 便民利民原则:以民众需求为导向,为人们提供便捷的在线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减少行政复杂性,提高服务效率。

3. 安全保密原则: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权,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可靠和防篡改。

同时,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风险。

4. 效能高效原则:推动政府机构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实现精简高效的政府管理。

二、电子政务管理的内容电子政务管理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政府信息网络、数据中心、电子数据交换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以支持电子政务的正常运行。

2. 信息化能力建设:通过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信息化水平,推动政府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优化公共服务的提供。

3. 电子政务服务的提供:通过建立在线办事平台、政务APP等方式,提供全面的电子政务服务,包括政府信息查询、在线申报、审批等,方便民众办理相关事务。

4. 数据资源共享与开放:通过建立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与集成,促进政务数据的开放共享,提供更多价值和创新。

5. 政府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电子政务管理的实施为了有效地推进电子政务管理,需要采取以下实施策略:1. 制定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电子政务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职责,规范电子政务的运作。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全文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提升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下列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区(县)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二)市、区(县)政府融资的项目;(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具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电子政务实施单位)运用计算机通讯和信息管理技术,提供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工程类、设备类、软件类和服务类等类型。

第四条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发展、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注重安全的原则,促进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作为特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电子政务外网和共性业务系统运行维护、技术管理等工作(以下统称市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组织领导,确定主管部门和技术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职责,推进电子政务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特区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的考核指标之一,以及后续电子政务项目审批、运维经费拨付的依据。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和特区电子政务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5]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四日
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是指与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的建设。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全省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协调指导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协调省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

其它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与投资
第六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省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省级行政机关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市、县、区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经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条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以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项目评估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给出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投资情况进行备案。

属财政资金投入的,财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达年度投资预算时,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投资进展情况,由建设单位按季度(其中纳入省重点项目的,按省投资主管部门的时间要求)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和省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逐步推广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公文传输系统,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第十九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充分利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电子政务安全规范,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加强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建设,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连接和利用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加强公众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在公众网站上公布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四章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其执行政府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应当以电子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对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也要尽可能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共享。

政府公开和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机关凡是与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此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省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

第二十四条根据省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行政机关拟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内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五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列入省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向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二十七条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

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交换协议,可通过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共享相关信息资源。

第五章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二十九条为规范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应用实效,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电子政务建设情况,组织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三十条电子政务效果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后评估和应用评估。

按照“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电子政务效果评估一般由第三方机构执行。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的内容包括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实效性,是否符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事前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前进行的效果评估。

行政机关在申请电子
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同时将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提交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评估。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拟立项项目组织事前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事后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建设完成后进行的效果评估。

行政机关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将建设情况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信息化主管部门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事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和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应用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运行、应用过程中进行的效果评估。

根据电子政务发展与建设情况,信息化主管部门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应用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电子政务效果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