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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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
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 a.买受人拒绝给付价款的权利 b.买受人请求无权利瑕疵履行的权利 c.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d.买受人的赔偿请求权
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
a.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b.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c.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 d.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e.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
f.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凭 证等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及约定的技术资料的义务
g.交付主物时,还负有交付从物的义务 h.负有承担交付费用的义务,但出卖人的此项负担 只到交付时为止
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4)如无协商标准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的 习惯所确定的标准; (5)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履行; (6)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 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1)概念 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
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 负担义务。
记,未办理登记的,尽管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标的 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认定物的瑕疵的依据为:
(1)合同有关标的物质量的约定; (2)如无约定而是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者有关 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者说明的质量标准为 依据; (3)如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有当事人事后协商 标准,依据协商标准;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标的物的所有权原则上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根据动产和不动产的标准有不同规定。 a.动产 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动产所有权自
交付时转移。 就船舶、航空器、车辆等特殊类型的动产,所有
权一般也自交付时起转移,但因其价值较高,仍需登 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b.不动产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
来产生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不特定物。 1.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 2.为出卖人所有或者有处分权的物 3.无须现实的属于出卖人 4.无须现已存在 5.无须买卖时已特定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 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1)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成为出卖人的条件: 1.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出卖人对合同的标的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成为买受人的条件: 1.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及特
定买卖合同的性质,某些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得成为 特定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
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支付时的价格计价; c.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
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2)支付价款的时间 a.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b.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当事人事后可达成
的补充协议确定,不能确定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 交易习惯确定;
c.如仍不能确定,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 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 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 方所在地履行。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按合同约定交付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
(3)支付价款的地点 a.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b.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当事人事后可达成
的补充协议确定,不能确定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 交易习惯确定;
c.如仍不能确定,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 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 所在地支付。
第一பைடு நூலகம்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 转移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 同。其中,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 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
(二)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该项义务属于从合同义务。
此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 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 随义务。
(二)出卖人的义务 1.给付价款的义务
(1)价款数额的确定 a.合同中明确价格规定时,在合同履行中价格发生
变化的,仍应执行原价格; b.如规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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