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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海洋法

一、海洋法律制度

38. 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

美国一英国

常设仲裁法院,1910年

【案情】

美国独立后,根据英美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美国国民有权在北大西洋海岸的纽芬兰、拉布拉多及其他地方捕鱼。后来英国认为此条约已为1812年的战争所废除了。两国经谈判后,于1818年签订新约,新约第1条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北大西洋海岸某些地方捕鱼和在港湾维修渔具。两国后来对该条规定的范围含义以及美国国民根据该条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发生争议。1821-1907年间,拿捕鱼船的事件经常发生。1909年1月27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从仲裁法院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派拉马式(奥匈帝国法学家)、洛赫曼(荷兰法学家)、格雷(美国法学家)、德拉果(阿根廷法学家)、费兹帕特里克(英国法学家)等五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仲裁法庭在1910年7月1日开始审理,1910年8月12日结束,1910年7月1日作出判决。

【仲裁与裁决】

仲裁法庭的任务是审理仲裁协定提出的七个问题:

(l)英国是否可以不用取得美国同意而制定规章,对英美两国国民的捕鱼权利加以某些规定。

(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规定的自由权利时,可否雇用非美国国民担任船员。

(3)美国国民在行使上述自由时是否可以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支付港务费及其他类似的要求和条件的约束。

(4)美国渔民在利用港湾进行避风、取柴、取水等活动时是否要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

(5)1818年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美洲殖民地的任何海岸、海湾、河口、港口三海里内捕鱼、晒鱼等活动,美国认为此权利不包括在条约所指定的范围之内。问题是条约所指的三海里范围应从什么地方算起?

(6)美国认为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海湾、港口、河口捕鱼,条约所指的海岸在哪里?是否在纽芬兰从开普雷到拉莫岛之间的南岸,纽芬兰从开普雷到奎盘岛之间的北岸和在梅达兰岛海岸?

(7)美国国民拥有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上述自由权利时是否享有商业上的优惠?

上述问题中,第2、3、4、7等题是关于美国国民行使捕鱼权的细节问题;第1题是关于英国的管辖权力范围问题;第5题是请求法庭对海湾下定义;第6题是请求法庭对北美洲海岸下定义。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上述问题进行辩论。

关于第一个问题。英国认为它有权通过加拿大或纽芬兰直接或间接就(1)捕鱼的时间、日期和季节、(2)捕鱼的方法和工具、(3)类似的其他问题作出规定,那是不用取得美国同意的。美国则认为英国无此

权力,除非此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由美英两国共同协商确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英国认为条约给予美国国民的权利是专属性的,不能适用于非美国国民。美国认为条约并没有授予英国规定美国渔船船员国籍的权力。

关于第三个问题。美国认为它的国民未经美国同意,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和支付港务费用等要求的规章的约束。美国声称:其鱼船入港时应作出通知和出示证件,但不应报关和承担本地渔船所没有的义务。

关于第四个问题。英国认为美国船舶利用非条约指定的港口时应视同一般情况,受英国有关规章制约。美国认为为了避风,船舶在任何港口都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关于第五个问题。英国认为美国既然宣称有权在所有海湾的三海里之内捕鱼,条约“海湾”一词包含地理和领土两重意义。因此美国的权利就被排除在不是条约称为湾的水域之外了。但美国则坚持说:“海湾”一词是用在领土意义上的。因此只限于小湾,而且是构成英国自治领部分的领湾。那只是湾口入口处不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湾,在以三海里计算的情况下,就是封口线在六海里以下的海湾。

关于第六个问题。美国认为,根据条约第一条,美国国民有权在条约指定的海岸上的海湾、港口、河口捕鱼,就是说可以在纽芬兰南岸从开普雷岛,拉莫岛和纽芬兰北岸从开普雷岛奎盘岛和在梅达兰岛的海岸。英国则认为美国没有这个权利,并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条约

所指的海岸包括纽芬兰湾。

关于第七个问题。美国认为美国国民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1818年条约第一条所规定的权利时应该享受商业上的优惠。

仲裁法庭就上述七个问题作出裁决:

1. 1818年的条约并没有影响英国的主权。英国对纽芬兰海岸的水域和领土的主权在签订条约后和签订条约前是完全一样的。因此,英国有权制订规章,单方面控制共同渔区的使用,不用取得美国的同意。不过,这些规章的制订应出于善意(bona fide)并且不应违背条约义务。

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第一条的权力时有权雇用非美国国籍的船员,但非美国国籍的船员不能享受条约授予的权利和优惠,他们只能享受顾主给予的权利。

3.要求办理报关手续并非不合理,不过手续应简便,并认为美国渔民在行使捕鱼权利时不用办理纯属商业性的报关手续和缴纳当地渔民不用缴纳的费用。

4.所有文明国家都有义务对在其水域避难的外国船舶给以人道主义待遇,不应要求支付费用。条约允许美国渔民进入非条约指定的海域避风和维修,纯属出于好意及人道的考虑,不附以别的要求,但这种权利不宜被滥用。

5.鉴于条约对“海湾”一词没有加以定义,法庭只能从一般的意义来解释。法庭认为“海湾”应解释为地理上的海湾,法庭说:“对海湾来说,三海里应从横越不再具有海湾外形和特点的水面的直线量

起”,鉴于测算上的实际困难,法庭建议一种测算海湾范围的方法,即“在最靠近海湾入口处宽度不逾十海里的第一个点划出横越湾口的直线,在直线向海一面的三海里的地方为排他线。”

6.法庭同意美国的主张,认为美国国民有权在纽芬兰和梅达兰岛的海岸捕鱼。

7.法庭认为美国国民有权享受条约给予的捕鱼权利和商业上的优惠权利。

【评注】

本案是20世纪初期的一个著名案例,在国际仲裁史上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整个仲裁过程贯穿着对1818年条约的解释。裁决对海湾的提法,虽然与现代海洋法的规定已大不相同。但从本案看到海湾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英美根据三海里领海的规则认为海湾的宽度不应超过六海里,本案把它发展为十海里并提出湾口封闭线的划法。这不能不认为是海湾制度的重要发展。湾口封闭线的划法,现在仍然是一样的,只不过十海里已经发展为24海里罢了。这是研究海洋法历史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案例。

39.孤独号案

美国一英国

英美仲裁委员会,1935年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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