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的, 收集证 据、 在 调查证 据 、 提供 证据 等方面 , 方 当事人 面临着 双 同样 的机 遇 。因此 , 在法 律实 践 中, 一些 案件主要 由被告 负举证 责任 , 常称 为“ 通 举证 责任倒 置” 。而在 另些案 件 中, 要 由原告 主
负举 证责任 , 者有些案 件 , 或 原告和 被告 都承 担举证 责任 。
现 状之 不足 等方面 , 出 自己的意 见和建 议 。 提


其次 , 应谈 到举征 责任 分配 的特殊 规则 , 证 明责任 的分 还 在
配 问题 上 , 审判 实践 中通 常会 出现既无 法律 明文规 定又无经 验可 供借 鉴的情 况 。在 公平 、 正义 和诚 实信用 原则 的指 导理念 下 , 赋 予法 官 自由裁量权 , 并对 法官 、 当事人 以及 其他诉 讼 参与人 产生
任 的分配来 完成举 证义 务 。 虽然 我 国最 高人 民法 院 出台 了《 关于 民事诉 讼证据 若干规 定》但 随着社会 的不 断发展 , , 以及司法 实践 的不 断推进 , 很多 具体案件 中依 旧出现举 证责任 的界定难 以及 在 法 官对 举证 责任 分 配错误 而 导致案 件审 理被 二审 改判等 情形 。 从 这些 实际情 况不难 看 出, 是 由于 相关规定 的不完 善 以及举证 正 责任 分配 的不 确定 性等 因素 导致某 些具 体案件 认 定事 实的南辕 北 辙 , 而发 生错案 。对 此 , 者举证 责任 的法理 方面 以及 司法 从 笔
心 内容 , 司法 公正 的基础 。 是 举证责 任的 分配是 证据制 度 的重要 来看 , 可分 为原告 和被 告 , 由于民事 活动 中诉讼主 体地 位 是平等
组成 部分 , 民法 院对 案件 的审理和 裁判无 不是 围绕 诉讼证 据来 人 进 行 的 。当事 人在 案 中无不根 据 既定 的举 证规则 或法庭 举 证责


制约 。也就 是法 官有 权在 个案依 自由裁 量权 对实 体法 分配 了的 举证 责任 规定进 行修 正 。这就产 生 了举 证责 任分 配 的特 殊规 则 诚信 原则和 公平 原则 。特 殊规 则的 衍生 源于成 文 法 自身 的
己提 出的主 张 , 提供 证据加 以证 明的责 任 。 明责任 即表现 为 上亦 大量存 在 , 有 证 尤其 在证 据制度 上 ; 由于法 官在举 证 责任 的分配 十 分具 体的诉 讼活 动 , 即提 供证 据活 动 ; 由于一定 的法律 后果 即 上无法 可依 , 因此, 法官在 法律真 空状态 下 , 实信用 原则应作 为 诚 不 提供 证据 或提 供证 据不 充分 的法律 后果 相联 系 。他有主 观证 其举 征责任 分配 行为 的重 要原则 。这 毫无 疑 问是法 官享 有 自由 明责任 和客观 证 明责任两 种含 义 。 0 裁量权 的依 据, 克服成 文法局 限性 有重大 的意 义 。 对 同样在遵 循
要揭 示举 证责任 的本 质 , 先应 该明确 一个概 念 : 实真伪 诚 实信 用的 同时还 应本着 公平公 正原 则, 首 事 这就要 求法 官在举证 责 不 明 。 谓事 实真伪 不 明, 何 并非事 实上 真 的不 明 。 为亲 历案件 任 分配 过程 中不 但要考虑 分配程序 的公 平性 , 要兼顾 分配 结果 作 还 经 过的 当事人 , 其往往 知悉 案件 的发展 经过 , 真相对 于 当事人而 的公平 性 。公平 原则 与诚 实信用 原则 的价 值 体现 贯穿于 法 官分 言 , 明的。 是 而对 于案 外人 , 包括诉 讼参 与人 , 法官或 双方 当事人 配 举证 责任 的全 过程 , 无论 是举证 责任 分配 的一 般规则 , 还是特 的律 师 , 相并 不 明了 。 真 在具 体案例 中, 只有通 过证据 , 能靠近 殊 情况 下的举证 责任 承担 都应 予 以适 用 。 才 事 实真相 。理 论上 , 实真 伪不 明是指 当事人 所主 张的 、 以引 事 足 三、 完善 我国举 证责任 分配 制度 的建议 起法律 效 力产生 、 更或 者终止 的案件事 实在辩论 终结 时仍 处于 变 虽 然最 高人 民院 出台 了 《 于 民事诉讼 证 据 问题 的若干 规 关 真伪 无法 确认 的一 种状 态 。任何 一起 民事诉 讼案 件在 辩论 终结 定》 的一 些司法解 释 , 在实 践中仍 存在 举证 责任 分配不 明 的问 但 时 , 院对 当事人主 张所 依据的事 实无非 有三种判 断 , 法 即为真 、 为 题 。笔 者认为 , 有必 要完善 当前 我国举 证责 任分 配制度 。 假 和真 伪 不明 。在前两 种情 况下 , 法院很 容 易做 出裁 判 而 对于 首 先, 应完 善举证 分配 的时 限制度 。所谓 举证 时 限制 度 , 是 第 三种 情况 , 法院为 实现定纷 止争 、 定社会 秩序 的 目的 , 然要 指 负有 举证责 任 的当事 人应 当在法 律规 定 的期 限 内提 出证明其 稳 仍 进 行裁 判 , 将不利 的法 律后 果分配 于 当事人一 方 。 这就 必将 涉及 主张 的相应 证据 , 期不举 证则承 担证据 失效法律 后果 的一项 民 逾 如 何对举 证责 任进行 分配 , 何分配 才能体 现公平 , 如 公正 , 能维 事期 间制 度 。 才 之所 以须完 善举 证分配 的 时限制 度 , 是因 为审判 实 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践 中存在 一些 问题 , 是有 的当事 人不 积极 履行举 证责 任 , 意 一 刻 二 、 证责 任的分 配规 则 举 隐瞒关键 证据 , 待一 审判决 不利后 二 审伺机 举证 : 二是有 的 当事 首 先 , 谈 到举证 责任分 配 的~般规 则 , 应 民事诉讼 中举 证责 人持 有证据 , 但不主 动 向法 院提交 , 而作 为“ 秘密 武器” 当庭搞 “ 突 任 分担 的情 况 比较 复 杂 , 民事举 证责任 内容 来分 , 涵两 个方 然袭 击” 致 使对方 当事人 无从准备 而处于 不利 的诉讼 地位 , 的 从 包 , 有 面 : 观责任 和主 观责 任 , 客 或称 结果 责任 和行为 责任 。行为 责任 当事 人 甚至在一 审 中故意 持证不 举 , 在二 审 中提 出, 使法 院 而 致 从 属于 结 果责任 , 结果 责任 是证 明责任 的本质 所在 。 为责 任是 的裁 判 处于不稳 定 的状态 , 对方 当事 人失 去应有 的法 律救 济 ; 行 使 指 在具 体 的诉讼 中 ,当事 人 为避 免承担 败诉 风险 向法 院提供 证 当事 人无期 限举证 , 已经影 响到法 院 的审判效 率( 下转 第 34页) 6
举证 责任 的含 义 司 法实 践中有 句常 用 的话 , 即谁 主张 , 谁举证 。这 是对举证 缺陷 , 由于法律滞 后性 导致它不 能对 日新月异 的社会 情况予 以全 责 任及 分配制 度 的一般 概括 。 谓举 证责任 , 所 就是 指 当事人对 自 面涵括 。 这种局 限性 不仅 体现在 民诉 法这些 程序 法上 , 实体法 在

本文从 举证 责任 的含 义 , 配规 则, 分 完善 举证 责任分 配等 方面提 出建议 , 以期 对规 范我 国民 事诉 讼证 据规 则 , 全 健
古 罗马时 期 , 随着 民事 诉讼 的 出现 , 举证 责任也 相应 出现 。 据 。通 常 , 结果 责任 始终是 由一方 承担 的 , 发生转 换 。而行 为 不 而将 举证责 任这法 律术语 具体化应 溯源于 德 国民事诉讼法 , 后经 责任 并不是 由证 明责任承担 者一方 负担 的责任 , 在诉讼 中可 以 它 日本 传入 我 国。 国 《 我 民事诉 讼法》 6 第 4条第 1 款规 定: 当事人 发 生转换 或转移 。换 句话 说它有 先后之 分 , “ 在实 践中 , 常表现 通 对 自己提 出的 主张 , 责任 提供证 据” 也就是说 无论 是原告 、 有 。 被 为原告先提 供证据 , 接着被 告提供证 据 , 接着原 告举证 , 再 再接着 告, 还是第 三人 , 谁主 张一 定 的事 实包 括肯定 事实或 否定 事实? , 被 告举证 , 依次循 环下 去 , 至双方 无证 可举 为止 。证 明责任是 直 谁就 有责任 提供 证据 的主 张或反 驳 , 能提供证 据加 以证 明的 , 整个 民事 诉讼 的核心 , 不 它是法 律预 先设定 的 , 在案件 事实 真伪不 就要 承担不 利于 自己的法 律后 果, 就可 能败诉 。 证据 是诉讼 的核 明时 , 由一方 当事人承 担 的败诉风 险 负担 。 民事诉 讼举 证主 体 从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e An o i S t
2 11(下 ) 09. 0
{占 } 缸金 ; I
论 民事诉 讼举证责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分配

摘 要
相 关立法 起到应 有 的作用 关键 词 举证 责任 分配规 则 建议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l. 00 10 —5220 )1 6 —2 3 中图分类 号 : 9 5 D 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