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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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
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2.03.21
•【文号】建标函〔2022〕21号
•【施行日期】2022.03.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22〕2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落实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根据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21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青建工〔2023〕22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22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保险机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

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9日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规范建筑工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理的作用,保障投保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21〕41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2〕193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等标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经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服务指南。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住房供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的有效、有条理进行,该部门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工作流程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理解这一部门的工作。

一、规划环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划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该部门负责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工作流程如下:1. 确定规划需求: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政府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城市规划的需求和目标。

2. 规划编制:根据规划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3. 规划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规划编制结果,包括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核。

4. 公示和意见征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5. 最终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公示和意见征集的结果,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最终批准规划方案。

二、建筑工程管理环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管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下面是建筑工程管理的工作流程:1. 建筑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审批,包括审查施工图纸、材料选择、结构设计等方面。

2. 施工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审批结果,颁发施工许可证,允许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建设。

3. 工程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

4. 质量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建筑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5. 最终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最终验收,确认工程完工,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三、住房供应环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供应,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工作流程如下:1. 政策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和政府要求,制定住房供应的相关政策和计划。

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09•【文号】建标[2006]136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工作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国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工作发展的需要,经与有关单位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六月九日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序号│项目名称│ 制订│主要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起止│进度要求││││ 修订││││年限││├──┴────────┴───┴───────────────────────────────┴──────┴──────────────────────┴─────────┴────────┤│一、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石油化工地下管网│制订│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改造地下公用系统管线的设│中国石油化工│主编单位:│2006.07~2007.07│2006.10│征求││1│技术规范││计、施工、验收、探查、测量以及信息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筑资讯建 筑 技 术 开 发·3·Building Information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6卷第3期2019年2月(4)开展围岩变形监测,发现支护有严重变形时立即补强加固处理;(5)及时采取钢木排架支护,即在听到爆裂声后需立即进行支护以防发生事故;(6)灌水,即在岩爆区打风钻孔并通过该钻孔向孔内压水,该方法可以配合超前减压钻孔进行;(7)坚持合理的施工程序和方法并适当放缓施工进度;(8)开挖壁面喷水润湿,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干燥的岩面在爆破通风散烟后立即洒水湿润,这有助于释放部分应力;(9)进行超前径向钻孔进行减压。

在施工过程中,对地下工程中的岩体直接进行监测或测试判别是否有岩爆发生的 “实测预报法”就属于岩爆短期 预报。

目前常见的实测预报法主要有声发射现场监测法、电磁辐射监测法、流变法、微震法、光弹法、电阻法以及回弹法和微重力实测法等监测或测试手段,其中根据微重力异常讯号来预测岩爆的微重力实测法在工程实践中最为常用。

针对可能发生岩爆的地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方法。

综合已有研究成果,目前常见的岩爆处理方法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4.1 改善围岩物力性能利用超前钻孔向非坚硬岩体进行高压注水或喷撒冷水,这将有助于降低掌子面和洞壁表层围岩的强度。

该方法防治岩爆的原理如下。

(1)软化、降低岩体的强度,即高压注水的楔劈作用可以软化和降低岩体的强度。

(2)释放能量和应力转化,即释放应变能并同时将最大切向应力转移至围岩深部。

(3)降低了岩体储存应变能的能力,即通过高压注水导致新的张裂隙产生,这些新裂隙会使原有裂隙继续扩展以降低岩体储存应变能的能力。

事实上,将水注入在具有高地应力的坚硬岩体裂隙内产生的润滑效果非常有限,这一般很难实现围岩的软化而且还存在引发“地震”的可 能性。

4.2 改善围岩应力条件岩爆地段的施工需要尽量采用减小药量以控制光爆效果的施工方法,如短进尺掘进的钻爆法可以有效减少围岩表层应力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

标准信息Information on Standards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序号项目名称麵主编部门完成时间一、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1电子元器件厂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2电子材料厂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3工业纯水系统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4电子工厂特种气体和化学品配送设施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6电池生产与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7数据中心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8工业洁净室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9工程防静电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0工程防辐射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1炼油化工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12加油加气站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13石油库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14地下水封洞库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15化工矿山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6无机化工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7有机化工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8精细化工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9厂区工业设备和管道工程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0低温环境混凝土应用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21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22冶金矿山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3原料场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4焦化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5铁矿烧结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6钢铁冶炼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7工业气体制备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8冷轧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9工业给排水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30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31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32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33钢铁煤气储存输配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34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35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2021年第3期•工程建设标准化71标准信息Information on Standards(续表>序号项目名称类别主编部门|完成时间36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37i建筑防护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38有色轻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39稀有金属及贵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40硅材料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41有色金属加工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42索道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4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44化纤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45产业用纺织品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46纺织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47染整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48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49信息通信网络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50信息通信管线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51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52邮政与快递营业场所项目规范制订国家邮政局2022.12 53邮政与快递处理场所项目规范制订国家邮政局2022.12 54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2.655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2.656液化天然气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57油田地面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58气田地面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59输气管道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0石油天然气设备与管道腐蚀控制和隔热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1输油管道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2管道穿越和跨越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3煤炭工业矿井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4煤炭工业矿区辅助设施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5煤炭洗选加工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6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67矿山供配电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68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9煤矿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70矿山工程地质勘察与测量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71矿山特种结构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72风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 72 工程建设标准化• 2021年第3期标准信息Information on Standards(续表)序号项目名称类别主编部门完成时间73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74输电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75配电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76电力接地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77电力工程电气装置施工安装及验收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78变电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79电力系统规划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80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81核电工程常规岛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二、工程建设标准(一)国家标准1《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局部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6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 B51039-2014局部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6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 B50187-2012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5《机械工业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 B50910-2013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6<石油化工设计能耗计算标准》GB/T50441 -2016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7〈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B50461 -2008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8<隔热耐磨衬里技术规范〉GB50474-2008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9《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2013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0<石油化工粉体料仓防静电燃爆设计规范〉G B50813-2012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1〈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872-2014局部修订国家能源局2022.612〈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局部修订国家能源局2022.6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2022.6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2022.615〈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 G B/T51040-2014局部修订水利部、自然资源部2022.616〈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GB/T50876-2013局部修订水利部2022.617〈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1 -2007局部修订水利部2022.618<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G B/T51033-2014局部修订水利部2022.619〈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2016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20(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50365-2019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21(冰雪景观建筑技术标准〉G B51202-2016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二1行业标准1〈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245-2011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3〈索结构技术规程> JGJ257-2012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4〈冷乳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11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5<管道燃气自闭阀>CJ/T447-2014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2021年第3期•工程建设标准化 73标准信息Information on Standards(续表)序号项目名称类别主编部门完成时间]三、标准翻译1《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2《电子工业废水废气处理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1137-2015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3《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 B51206-2016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4〈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GB/T50525-2010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5《微组装生产线工艺设计规范》GB/T51198-2C16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6〈扩声系统工程施工规范> GB50949-2013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7《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 B51322-2018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8〈空分制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77-2011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9《铁尾矿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 B51032-2014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10〈烟气脱硫机械设备工程安装及验收规范>GB50859_2013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11《钢铁企业余能发电机械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G B50971 -2014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12<石油化工大型设备吊装现场地基处理技术标准》G B/T51384-2019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1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212-2014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14<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24-2018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15《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GB51179-2016中译英国家能源局2022.6 16《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50533-2009中译英国家能源局2022.6 17C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 B50199-2013中译英国家能源局2022.6 18〈水工建筑物荷载标准> G&T51394-2020中译英国家能源局2022.6 19《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0636-2018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1《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 B/T50381 -2018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2《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51-2016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 B A T51141 -2015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19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6{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50982-2014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7《屋盖结构风荷载标准》JGJ/T481-2019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四、国际标准1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治理与服务数字化管理框架与数据制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五、专项工作1工程建设规范与标准技术协调及质量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2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专项经费管理及绩效管理(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3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标准管理(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4工程建设标准化年度发展研究报告(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5城乡建设专项规划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6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7建筑设计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8建筑地基基础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9建筑结构(抗震)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74工程建设标准化•2021年第3期标准信息Information on Standards(续表)序号项目名称类别主编部门完成时间10建筑给水排水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1建筑环境与节能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2建筑电气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3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4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5建筑维护加固与房地产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6市政给水排水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7道路与桥梁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8燃气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9供热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20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21风景园林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22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23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24建筑制品与构配件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2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消防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26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水利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水利部2021.1227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公路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交通运输部2021.1228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水运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交通运输部2021.122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农业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农业农村部2021.1230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通信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电子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化工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有色金属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石油天然气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能源局2021.123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石油化工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6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冶金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7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轻工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8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建材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纺织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40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医疗卫生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124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林业和草原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124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广电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1.124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煤炭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能源局2021.124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电力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能源局2021.124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医药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46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机械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47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兵器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2021.1248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商贸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商务部2021.124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粮食仓储和物资储备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1250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核工业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2021.122021年第3期•工程建设标准化 7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国家负责城乡建设管理的机构,具有重要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本文将从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程审批、质量监管等方面介绍该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编制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

该部门的工作流程涵盖以下几个步骤:1.需求调研:该部门通过各类途径了解人口、城市发展趋势、社会经济情况等方面的数据,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需求进行科学研究和调研。

2.规划编制:基于前期的调研数据,该部门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住宅小区规划等。

3.审核评估:制定规划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核评估,包括与相关部门协商、公众征求意见等环节,确保规划与社会、环境、经济等各方面的因素协调一致。

4.方案批复:审核评估合格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对规划方案进行批复,并发布公告,明确该规划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

二、工程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各类城乡建设工程进行审批,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设计、拆迁安置等方面的审批。

该部门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提交:申请人将相关的建设项目信息和材料提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环评报告、资金来源等。

2.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

3.技术评估:针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该部门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评估,包括规划合理性、设计方案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等方面的评估。

4.听证会:针对一些大型工程或含争议性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能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

5.审批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和评估结果,做出审批决定,包括批准、驳回或要求修改等。

三、质量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管和检查,以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质量监管的工作流程:1.抽查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根据一定的抽查比例和标准,制定抽查计划,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进行抽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
• (三)审查会
• (四)报批 • (五)各类调整事项

其他工作要求
标准编制工作流程
(三)审查会
审查程序
标定司

主编单位 电子版
标委会
电子版 答复
标定所
(一)主编单位向标委会报送材料。 (二)标委会进行审查,视情况可组织标委会委员和审查会拟邀请的专家进行初 步函审。审查意见反馈给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三)达到会审条件后,标委会向标定所报送审查会相关材料,同时抄标定司、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编单位。标定所进行审核,并商标定司同意后,由标定所以 答复标委会,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及主编单位。
标准编制工作流程
(二)征求意见
相关要求
主编单位上传材料至ccsn,标定所负责挂网 标委会秘书处通知委员提意见,主编单位汇总处理 主编单位印发定向征求意见函(不少于30个) 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由标定司或业务主管单位印发
标准编制工作流程
主要内容

总则

各阶段工作流程
• (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启动会) • (二)征求意见
(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启动会)
报送材料
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筹备工作进展,依据、背景、意义,工作基础 主要技术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专题论证 主编、参编单位组成,编制组人员 进度计划安排
标准编写大纲,具体分工 会议的时间、地点、日程安排、人员安排
1.审核并商标定司 2.全程参会并提出
审查工作要求
1.审核相关材料 2.协助办理批准手

回复标定司的意见
1.视情况参会 2.提出标准编制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房和城乡建设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这一领域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负责规划、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建筑领域的各项工作。

本文将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以期更好地了解他们在推动城市建设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一、政策研究与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首要任务之一是进行政策研究与制定。

他们需要对国内外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进行研究,了解最新的发展趋势和规划目标。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会收集数据、调研市场需求以及评估资源供给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和规划。

二、规划编制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着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职责。

他们会根据政府的要求,在充分沟通和协商基础上,制定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方案。

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社会需求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还要负责规划管理,监督规划的实施,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合作,确保规划的顺利推进。

三、项目审批和执法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项目审批和执法监督方面拥有重要职责。

他们需要对涉及住房和建筑的各类项目进行审批,审查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以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技术标准。

同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还要进行执法监督,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和合规性,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权益。

四、资金管理和政策宣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还负责资金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

他们会根据政府的资金安排,合理分配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的资金,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还需要积极宣传政府的相关政策,引导社会各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要性有所认知,促进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五、改革创新和司法维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断推动改革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他们会主动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以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构建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构建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构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3.20•【文号】建办标函[2013]182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构建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3]18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实现全国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合理布局及动态管理,促进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更大程度地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与保障作用,经研究,拟对现有各部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进行全面梳理,以建立科学规范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梳理范围(一)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各部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二)已列入计划,正在制修订过程中的各部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三)各行业领域自行编制的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建设和房屋建筑产品标准体系。

二、工作要求(一)各部分标准体系应以行业、专业作为基本划分类别,确定本部分标准体系框架及层级。

(二)对照体系发布后新下达的标准编制计划及发布公告,核对、调整和补充标准项目名称及内容,并结合对2008年及以前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标注体系中各标准项目的状态(现行、修订或制订中、待修订或待制订),废止标准不再列出。

(三)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体系中所有标准项目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编码统一规则》(附件1)的规定进行编码。

(四)结合新时期形势任务的需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项目主题词标注方案》(附件2)的要求,根据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完成标准项目特征属性的标注。

(五)将体系梳理后的所有项目填入《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项目梳理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并于2013年5月30日前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

三、联系人及电话陈国义 58933592附件:1.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编码统一规则2.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项目主题词标注方案3.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项目梳理汇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3年3月20日附件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编码统一规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实现对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及标准项目的科学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编码方法,特制定本规则。

城乡建房审批手续流程(3篇)

城乡建房审批手续流程(3篇)

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建房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城乡建房审批手续,确保建房合法合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将详细介绍城乡建房审批手续流程。

二、申请条件1. 申请人是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具备建房资格。

2. 申请建房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 申请建房的项目符合环保、消防、抗震等要求。

4. 申请建房的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

5. 申请建房的项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申请材料1.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2. 建房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等审批文件。

3. 建房项目的建筑设计图纸、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4. 建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5. 建房项目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合同文件。

6. 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批流程1. 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当地城乡规划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规划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 公示规划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申请提出异议。

规划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建房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3)申请建房的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消防、抗震等要求;(4)申请建房的项目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破坏生态环境;(5)申请建房的项目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4. 审批规划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颁发《城乡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5. 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凭《城乡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

6.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部门对已批准的建房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审批要求。

五、注意事项1.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如实提供材料,不得隐瞒、伪造、篡改。

2. 申请人在审批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规划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2年7月2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 G J P JGJ59—2011备案号:J1334-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inspection2011—12—07 发布 2012— 07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inspectionJGJ59-2011J1334-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日期:2012 年 7 月 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北京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检查评定项目;4. 检查评分方法;5. 检查评定等级。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增设“术语”章节;2. 增设“检查评定项目”章节;3. 将原“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一章调整为“检查评分方法”和“检查评定等级”两个章节,并对评定等级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4. 将原“检查评分表”一章调整为附录;5. 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中的项目名称及分值进行了调整;6. 删除“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吊篮脚手架检查评分表”;7. 将“‘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改为“高处作业检查评分表”,并新增移动式操作平台和悬挑式钢平台的检查内容;8. 新增“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满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高处作业吊篮检查评分表”;9. 依据现行法规和标准对检查评分表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晋建标字〔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的通知晋建标字[2017]8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省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流程,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进一步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8日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的管理,使标准编制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和《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相关规划、设计、建设、运维、拆除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规范、规程等)的制订、修订。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应从本省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充分体现本省气候、地理、技术和经济等特点,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四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组织编制、批准发布等工作;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思路、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等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做好本行业业务范围内地方标准编制的相关工作。

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投标工作指南(2011)版

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投标工作指南(2011)版

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投标工作指南(2011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编制目录一. 关于做好《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投标工作指南(2011版)》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新建招[2011]] 4号附件1. 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指南第一部分. 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投标程序流程图第二部分. 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投标通用业务用表第三部分. 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附件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工程量清单—综合评估法)附件 2. 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标准操作流程(详见单行册)附件3. 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投标评标项目经理答辩题库二. 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新建招[2011]] 5号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2010]7号)( 修订) 附1.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修订) …附2.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使用说明(修订) …三.关于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资格预审文件》(2011年版)的通知新建招【2011】6号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资格预审文件》(2011年版)四.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建建[2010]17号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附1.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评标标准》附2《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使用说明附3.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五. 新疆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档案归档式样1.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卷内目录2.招标代理机构卷内目录一新建招[201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新建招[2011]] 4号关于做好《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投标工作指南(2011版)》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规[2007]34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根据《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2010]7号),结合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际,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投标工作指南(2011版)》(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并自2011年7月15日起试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琼建定[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定[2012]60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城管局、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住建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编制单位的资助、标准出版发行的收入、科研经费、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筹措解决。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服务民生需求的宗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予以奖励,并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

新乡市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备案在本市域范围内从事需要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查的设计项目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在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建立城乡规划设计资格档案的单位,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才受理其城乡规划成果的申报审批;未办理备案的,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不受理其城乡规划成果的申报审批。

申报材料1. 《新乡市市设计资质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 国家、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4. 企业公章、出图章字样;5. 《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需要提供职称证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注册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6.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无独立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需要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7.设计合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8.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办理时限:即办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办理流程:1、窗口受理、初审2、申报材料输入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和规划局网络3、材料核对无误后窗口核发备案表给业主备注: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到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申办变更手续。

外地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我市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申请表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等级核发部门证书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拟承担的规划编制任务项目名称项目概况业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要参编人员概况姓名职务技术职称备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年月日(公章)备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入新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设计人员的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4. 企业公章、出图章字样;5.以往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的介绍资料;6.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无独立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需要提法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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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建筑领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产品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以下简称标定司)全面负责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定所)协助标定司做好标准编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标准编制全过程中技术文件质量和进度的日常管理。

主编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委、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内有关司)做好相关标准编制的组织协调。

第三条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标准编制的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以及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的审批。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四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编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的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三)审查合格后,原则上由主编单位印发会议通知,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标定司印发会议通知,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四)会议由标委会(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并宣读编制组成员名单,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视情况参加,并对编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

(五)会议结束3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负责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以下简称ccsn),标委会负责督促,标定所负责检查落实。

(六)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由印发会议通知的单位印发会议纪要,发全体参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可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第五条征求意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编单位完成征求意见稿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审查合格后,标委会将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标定所,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编单位。

(三)标定所审查合格后,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委会。

(四)主编单位负责将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ccsn,并告知标定所、标委会。

在3个工作日内,标定所负责将征求意见稿挂网。

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五)网上征求意见开始后,标委会秘书处应同时通知标委会委员从ccsn上提交修改意见。

网上征求意见期满,由主编单位负责汇总网上反馈意见,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六)网上征求意见开始后,主编单位应同时印发定向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单位及专家不少于30个。

(七)有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的标准,由标定司(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印发书面征求意见函。

第六条审查会相关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编单位在完成送审准备工作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进行审查,视情况可组织标委会委员和审查会拟邀请的专家进行初步函审。

标委会的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三)达到会审条件后,标委会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定所报送审查会相关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编单位。

标定所进行审核,并商标定司同意后,由标定所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标委会,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及主编单位。

(四)审查会通知由标委会(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印发,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标准编制组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参加会议。

审查会前应至少提前一周将标准送审稿、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送审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送达与会专家审查。

可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五)审查会由标委会主持并宣读审查专家名单。

一般情况下,标定所应全程参会并提出审查工作要求。

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况参加。

(六)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负责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ccsn,标委会负责督促,标定所负责检查落实。

(七)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印发会议通知的单位负责印发会议纪要,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审查专家。

第七条报批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编单位完成报批稿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视情况抄送审查组专家和编制组成员。

审查合格后,标委会向主编单位出具书面审查合格意见。

(三)对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经标委会初审后,由标委会秘书处书面征求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强条委)意见,强条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主编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文报送纸质报批材料(含标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行文的同时应将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报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相关意见。

(五)标定司接到部办公厅批示后,委托标定所具体负责审查、协调,经与主编单位协商修改后,按程序签字后报标定司。

期间重大事项标定所应及时报标定司。

(六)标定司按程序审核,审核同意后,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主编单位将最终修改完成的报批材料上传至ccsn,主编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

标定司从ccsn下载并打印报批稿及条文说明,办理批准手续。

(六)有强制性条文的产品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讨论协调会等其他工作,由主编单位自行安排,标准征求意见前的定稿会,标委会应尽可能参加。

第九条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编单位向标定司报送请示。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主编单位先行请示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经同意后向标定司报送请示。

(二)标定司商有关单位研究,并函复主编单位,抄标定所、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标委会。

(三)变更调整事项(进度调整除外)原则上应在征求意见之前完成。

在征求意见或审查会之后完成的,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重新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审查。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阶段,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制筹备工作进展,标准编制的依据、背景、意义,标准编制的工作基础,主要技术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需要开展的专题论证,主编、参编单位组成,编制组人员,进度计划安排。

(二)标准编写大纲,具体分工;(三)拟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的时间、地点、日程安排、人员安排。

第十一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议的主要情况,讨论确定的主要事项,参会人员名单。

(二)经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确定的标准编写大纲、具体分工、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原则上要求全体编制组人员到会,主编单位的主要编制人员应全程参加。

第十三条征求意见阶段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求意见函。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内容应完整并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

(三)已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情况,已开展的专题论证情况。

(四)尚未开展的工作以及未按计划完成的工作情况说明,需要调整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情况说明。

(五)拟定向征集意见的单位及专家名单,定向征集意见的范围。

第十四条审查会前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送审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写任务来源,标准编写过程简介,开展的专题论证、主要调查、研究、试验、测试验证成果,与相关标准的协调处理情况。

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简介。

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应逐条列出,并说明拟作为强制性条文的理由。

需要提请专家审议解决的事项。

节能减排专项报告、经济社会效益预测分析。

(二)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内容应完整并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

(三)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及汇总分析。

(四)拟邀请参加审查会的专家名单。

(五)拟召开审查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日程安排、人员安排。

第十五条审查会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议的主要情况,主要审查意见,审查结论。

(二)专家签字名单、审查会议记录、意见汇总、参会人员名单及通讯录等。

第十六条报批阶段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报批请示函。

(二)报批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

(三)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清单,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强制性条文的审查意见。

(四)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纸质报批材料中,应包括标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标委会审查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材料的时间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审查征求意见稿和审查会材料的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审查报批稿材料的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主编单位也应按相应时限返回意见。

第十八条标委会、标定所对于材料的审查,原则上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主编单位应及时根据审查意见对稿件进行认真修改并及时返回意见。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标准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天;产品标准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天。

会前已由标委会组织函审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审查时间。

审查专家应对标准逐章逐节逐条进行审查,审查会上可视情况适度集中。

审查会结论为“不通过”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稿件成熟后再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会上专家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会后应专门召开协调论证会。

第二十条参加标准审查会的专家,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并应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中途离开或者提前离开。

审查专家应亲笔在审查会议纪要上签字,不可代签。

提供书面审查意见的专家,意见应一式两份并亲笔签署,一份交标委会,一份交主编单位。

第二十一条在我部下达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后,标定所、标委会应及时做好人员分工并报标定司,要明确责任,做好跟踪管理。

标定所、标委会人员参加标准编制工作会议应全程参加。

对于同一标准,参加工作会议的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二十二条标委会秘书处应于每月末向标定司报送本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初步计划,并抄标定所。

主要内容包括本月标准编制进度状态分析,会议召开情况,重要标准的动态报告,下月工作安排,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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