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西高新区道路红线及建筑红线退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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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2•【字号】市政发[2001]107号•【施行日期】200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1]107号2001年8月22日)现将《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了缓解西安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尽快解决我市北部城区与西临、西宝高速公路的连接问题,解决市区车辆出入境交通不畅问题,改善城区北部城市环境容貌,促进西安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建设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并将该工程列入我市2001年和“十五”计划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现该工程一期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征地拆迁工作需要立即进行,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要抓紧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乃至全市人民都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通力合作,使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搞得既快又好,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为了顺利实施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及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发[2001]8号),结合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建设环境保障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打破常规,加快办理,实行优惠,努力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建设征地工作由工程所在各区政府负责协调,费用实行包干,市土地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3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15第五章建筑间距24第六章建筑退让25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30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31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32第十章停车场33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35第十二章附则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围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高新区技术管理规定

高新区技术管理规定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划等,借鉴国内外大中城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和陕西省、西安市的相关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在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第四条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六条本规定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七条高新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综合用地(Z)(十一)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第八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建筑后退红线标准

建筑后退红线标准

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建筑朝向层数及离界距离建筑类别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山墙退界建筑物规最小距离(米)建筑物规定间距倍数最小距离(米)山墙宽度≤13(18)南北朝向一--八层0.60 9 0.55 8 4八层以上0.60 18 0.55 15 9东西朝向一--八层0.60 4 0.55 4 4八层以上0.60 10 0.55 9 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表1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5米。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
让用地红线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方案 规划部门对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方案进行审批,确保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方案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通常由当地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定,不同的地区和用途 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规范是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城 市规划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城市安全: 建筑退让用地红 线可以防止建筑 过于接近道路红 线,减少安全隐 患,保障城市安 全。
提升城市形象: 建筑退让用地红 线能够使建筑与 道路分开,形成 良好的空间关系, 提升城市的整体 形象。
促进城市规划的 合理性:建筑退 让用地红线是城 市规划的重要组 成部分,合理的 退让能够使城市 规划更加合理、 科学。
保护城市生态环 境:建筑退让用 地红线能够保留 城市的绿化带, 保护城市的生态 环境,提高城市 居民的生活质量。
添加标题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 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 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添加标题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 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 则。
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得出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实施效果的优缺点,为后续的规划和管 理提供参考。
改进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可以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如加强监管、优化设计等,以提高建 筑退让用地红线的实施效果。
案例选择:选取 具有代表性的案 例,如某城市或 某建筑群

最新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最新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共10页文档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共10页文档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共10页文档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篇一:建筑后退红线标准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建筑朝向层数及离界距离建筑类别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山墙退界建筑物规最小距离(米)建筑物规定间距倍数最小距离(米)山墙宽度≤13(18)南北朝向一--八层0.60 9 0.55 8 4 八层以上0.60 180.55 15 9东西朝向一--八层0.60 4 0.55 4 4 八层以上0.60 10 0.55 9 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表1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5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红线

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红线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用地的边界线用地红线:boundary line of land ;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e 又称为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又称为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1.基地内如有上述不同的三条线,那么由道路中心至基地的顺序基本上为: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

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

也就是说,基地某一边的某一部分一定有道路红线。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

也就是说,基地某一边的某一部分一定有道路红线。

3.道路红线与用地红线常有可能重合,也可能是不同的规划边线!这,也可能是不同的规划边线!这两条线之间的用地由城市规划两条线之间的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它属城市用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

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它属城市用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

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4.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红线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请大家注意:这里指的是“基底”二字)。

两条线之间的用地建设单位可以做为地面停车、绿化等功能使用。

地下建筑可以越过建筑红线,但万万不能超出用地红线。

1.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具体点说就是道路红线内包括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化隔离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化隔离带、 人行道,是人行道,是道路的两侧最外边的线道路的两侧最外边的线。

2.用地红线是用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线。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可编辑】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可编辑】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可编辑】(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道路红线宽度(m)城市主干城市次干城市支道道道小区道路60 m?36m?L?24m>L?后退距离L>36m 24m 7m(m)建筑高度(m)H<24m 8 5 360m>H?24m 10 8 5100m>H?60m 15 12 6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H?100m让距离(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国家规定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国家规定

•建筑物退让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沿建筑基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绿地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电力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建筑间距等方面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两侧的距离(一)沿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在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小于6米。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低层为公建的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修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和农贸市场等,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8米,并按有关规定留出人流、车流集散用地,停车常用地。

第四条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其中在规划红线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小于8米。

第五条建筑物的台阶、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第六条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4米。

第七条在穿越村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省道、国道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后退其他公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

在村镇外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距公路边沟外缘距离按下列标准控制国道、快速路不得小于20米;省道不得小于15米;县道不得小于10米;乡道不得小于5米。

第八条建筑物后退地界(一)新建建筑后退地界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如遮挡周围生活居住建筑,则按建筑间距规定退让。

(二)地下建筑退让地界距离不得小于4米。

(三)凡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建房,朝向学校开窗的建筑,据其他地界不得小于8米;不开窗的,不得小于4米。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总结版)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总结版)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总结版)征地红线最大,规划部门根据征地红线及环境划出用地红线有时候规划部门还会给你粗略的建筑红线,精确的建筑红线,还是得自己根据用地红线及建筑本身和环境来进行计算确定。

(比如,规划部门画了建筑红线退用地红线3米,但你设计的是高层,考虑到消防、日照、卫生防疫等关系,实际需要退用地红线9米才能满足各方面要求,因此你真正的建筑红线是在9米的地方,而不是规划部门给的3米处。

不过图中表达的建筑红线还是画在3米的地方,实际布置建筑的时候却不能超过9米。

)道路红线其实是一种环境制约,遇到了就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退就可以了。

具体的数字,这个是规划部门的事,我们做了不主。

2006年6月21日建筑退线,当时有人和我讲是五线,红线——征地红线,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包括铁路,高速高架,航空航道)。

蓝线——天然水体后退线(包括河口线这一定义,一是为了防止建筑影响天然水体,具体太近了,就成了天然垃圾框了,二是为了在河、湖边上来点绿化,美化环境,三是为了某些与外界相通的水体,防洪需要,必须退到某个高度,某个距离,防止水位升高,以及水位升高时带来的河堤苏松滑坡。

)绿线——退让出的绿化带宽度,及退让原有绿地的距离黄线——电力高压线,煤气管道运输线等,我想通讯信号范围也可以算在这里紫线——俗称古建保护距离,反正就是这些古董级东西必须退的。

建筑防火间距,日照间距,(这两点都有相关规范规定)建筑卫生防疫距离,应该会有规定,可能是我孤陋寡闻,还没见到,建筑防干扰视线距离,(防干扰视线距离,技术措施中规定是18米,这特别是住宅与住宅之间,两个窗户对望,距离太近了,就没隐私了,整天拉着窗帘,那这房间也太闷了点,呵呵,我是喜欢能看到天空的地方,要我整天住在拉着窗帘看不到外面的房间里,我会憋死的)这一部分都是新建的根据原有的,新规划的根据原规划的,如果相邻地块未明确用地性质,则按大家一半分担。

其他就是建筑本身的要求,建筑功能(比如幼儿园的服务半径,那就要求做在这个圆里面),建筑视线,需要看到什么(比如今年的注册考试,二级的场地和一级的住宅设计里都有这样的要求。

最新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最新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最新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道上附带商业⽤途裙楼的⾼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计;⾼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度每增加⼀层(⾼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建筑⾼度≥24⽶的民⽤建筑),增加退缩0.3⽶。

(四)⼴清⼤道与清远⼤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本条第(⼀)、(⼆)、(三)项退让城市主⼲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型商场(建筑⾯积⼤于3000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量⼈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于20 ⽶后,同时增设集散⼴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个案确定。

第⼆⼗条建筑退让城市⾼架路、⽴交、⾼速公路(⼀)沿城市⾼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35⽶;其沿⾼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25⽶。

(⼆)建筑物相邻城市⽴交,建筑退让⽴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

交叉⼝设有⽴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中⾼层建筑不少于9⽶,⾼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速公路50⽶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轨道和⾼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1.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1.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2.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2.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3.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3.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3.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3.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3.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3.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3.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3.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3.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3.4.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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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道路红线及建筑红线退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集中新建区,电子城,长安园及高新新区。

第三条城市道路分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三个等级。

道路红线宽30米以上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20米—30米为城市次干道,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下为城市支路。

第四条道路控制红线宽度及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要求为:
注:1、新规划道路按新制定的条款控制
2、特殊建筑按《高新区建设项目规定表》条款控制
3、门房退道路红线应大于1.5米,大门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4、不规则建筑物,建筑有突出物的以离红线最近点退让
第五条
1、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间距、市政管线、消防、抗震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要求相邻双方均未建的按应控制间距的一半退让,一方已建的,后建方应退足控制间距。

3、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建筑如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车站等,其后退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后退距离控制。

4、平面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上表规定数值外,并应根据交叉口停车三角视距控制适当多作退让。

5、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5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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