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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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第三条我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入户指标管理为手段。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制定,重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具体由配套入户管理办法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对应入户类别的特点予以明确。

年度迁入人口计划根据年度人口调控目标,结合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等方面制定。

入户指标分为计划指导类指标和总量控制类指标。

计划指导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进行规模预判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的拟迁入户人员。

总量控制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明确数量并予以严控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不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但因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考虑确需迁入的拟迁入户人员。

入户指标类型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入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安排给各入户审核部门使用。

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集体户口管理办法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户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根据《户籍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户口管理。

第三条集体户口是指民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组织、管理的一种户口,用于登记、管理和统计集体成员的基本信息。

第四条集体户口的建立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章集体户口的设立与注销第五条集体户口的设立根据下列情况进行:1.有固定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劳动力,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设立集体户口。

2.具备集体生活和集体劳动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设立集体户口。

第六条集体户口的注销包括以下情况:1.集体经济组织解散或破产,不再具备集体生活和集体劳动条件。

2.集体成员全部迁离集体户口所在地。

第七条申请设立或注销集体户口的组织或个人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注销。

第三章集体户口的登记与管理第九条集体户口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集体成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号码等基本信息。

3.集体成员的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工作岗位、职称等详细信息。

第十条集体户口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集体户口管理应当及时更新集体成员的基本信息。

2.集体户口管理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四章集体户口的使用和变更第十一条集体户口可作为集体成员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集体户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1.集体成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集体成员迁移户口所在地。

第十三条集体户口的变更申请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由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户籍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关于户籍管理的法律。

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及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现根据公安机关户口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一)凡属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户口迁入、迁出、注销,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毕业分配或调入学校工作的在编教职工,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凭广州市入户指标卡和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入户手续(三)集体户口教职工(配偶户口不在广州市或者配偶户口虽在广州市,但是夫妻双方没有购买住房的)生育的子女,要求入学校集体户的,可持入户书面申请、出生证、准生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到保卫处申报入户,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入学校集体户口手续。

(四)调离本校或解除聘用合同的集体户口教职工,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本人须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擅自离职或出国逾期不归的集体户口教职工,从学校停发工资之日起冻结户口使用,不予办理除迁出以外的其他户籍手续。

(六)凡已购住房、具有家庭户口立户条件的教职工, 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有家属在学校集体户的应同时办理家属的户口迁出。

(七)集体户口教职工或户口挂在集体户口的家属死亡的,应及时持医院死亡证明书到保卫处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八)学校集体户户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需要使用时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借出,他人代办不予受理,借用的户口卡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二、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方法(一)新生入户手续办理凡考取学校的全日制学生,根据自愿的原那么,可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

1.需要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新生在入学报到一周内,向保卫处递交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信息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上的信息相一致)、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集中办理审批、入户手续。

2.需要将户口转入学校的新生,按公安机关规定,需在入学当年内办理完户口迁入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粤公通字〔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60号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2015年6月24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贯彻落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领会《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将其作为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纳入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省《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这一重大改革在我省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全省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将有利千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加速从低效率的农业部门向城镇高效率的二、三产业转移,也可以形成巨大的消费需求,从而为稳增长、调结构提供强劲的动力;有利于消除制约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进一步释放人口红利和改革红利。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认真学习《实施意见》,深刻领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按照全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开拓进取,全力做好改革推进工作,真正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成效。

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单位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我院集体户口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和政府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一、集体户口管理原则集体户口是为解决我院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我院集体户口由特定部门指定集体户口管理专员负责管理。

管理事项包括协助**派出所等公安机关管理医院集体户口,办理户口的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和其他相关业务。

集体户口人员应遵纪守法,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参与邪教活动及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二、集体户口迁入条件(一)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必须为广州市户口或已获批准入户广州;2.在广州市没有房产证且没有亲属户口可以投靠;3.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我院集体户。

1.正式编制职工本人(名单由人事科提供);2.人才引进时,其获准随迁入户的家属(名单由人事科提供);3.夫妻双方或一方属于医院集体户口,其新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申请入户;4.因征地、拆迁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性原因失去产权房的正式编制职工。

符合迁入条件的申请人,可到医院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办理同意落户的手续,并根据指引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不适用范围满足基本条件,但不属于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不能申请将户口迁入我院集体户。

1.申请人为我院集体户口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新生婴儿或人才引进时获准迁入的除外);2.个人申请积分入户广州或其他通过个人形式入户广州的;3.由于房屋买卖、赠予等原因失去产权房的。

其他因特殊原因申请将户口落入我院集体户的,需办理入户申请的审批手续,并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具体流程为: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近三个月)--医院户口管理部门审核—医院主管院领导审批。

广东工业大学生集体户口购房政策规定

广东工业大学生集体户口购房政策规定

广东工业大学生集体户口购房政策规定(一)政策要求根据2020年3月5日,广州市审议通过的《广州市集体户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户籍学生,可以申请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学校学生集体户虽是临时性的广州户口,但也属广州市户籍,享受广州同等福利!!(二)学校学生集体户能否买房?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目前政策规定的“户籍”标准,只要具备广州市户籍,无论是集体户口还是个人户口,都可以依本地限购政策买房。

也就是说广州集体户口(包含学生集体户)和广州户口一样,可直接买房,不需要社保和个税缴纳证明。

再结合本地论坛、购房中介等购房的信息查证,证实学校学生集体户是可以在广州黄埔、南沙、荔湾、天河、海珠、番禺、白云、花都、越秀这9个区买房,不需要满足“连续缴纳满5年(含5年)以上社保或个税”这个条件,在广州市限购城区单身购买1套,已婚购买2套。

也就是说:广州在读学生→提出申请→迁入广州学校学生集体户→具备广州购房资格(三)购房的限制全款买房没问题,贷款买房有限制!学校学生集体户,全款购房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是贷款,会受到银行的策限制,首付比例不是最低的30%,具体政策需要咨询贷款所在银行,因为在校学生,可能大部分都没有合理的收入证明,因此,在通常的情况下,银行不会向他们提供贷款,买房需要一次性支付全款,或者提供贷款,但需要担保人等条件。

(四)购房后能否直接迁入房产户口不可以!不可以直接从学生集体户口迁入到名下的广州房产。

学生集体户口为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应需在广州是落实工作单位且经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接受,准予在广州落户,才可办理迁入成为广州居民户口。

你可以在广州学校集体户口买房后,需等毕业后把户口迁移到南方人才市场或单位集体户后,才能把户口迁移到所购置的房产上而入户广州有广州人才引进政策。

(五)广州集体户购房,需要提供的资料:广州户籍人口,需年满18岁周岁。

广州公共集体入户承诺书

广州公共集体入户承诺书

广州公共集体入户承诺书尊敬的广州市民服务中心:本人(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于广州市_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_______社区(村)。

鉴于广州市公共集体入户政策的相关规定,本人自愿申请加入广州市公共集体户,并郑重承诺如下:1. 本人所提交的所有入户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 本人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

3. 本人承诺在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期间,将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履行居民义务,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

4. 本人承诺在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期间,将按时缴纳各项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5. 本人承诺在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期间,将遵守社区管理规定,维护社区环境,不从事任何破坏社区环境的行为。

6. 本人承诺在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期间,如有变更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将及时向社区管理部门报告更新。

7. 本人承诺在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期间,将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口普查、社区服务等。

8. 本人承诺在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期间,将维护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权益。

9. 本人承诺在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期间,将遵守广州市关于公共集体户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本人对以上承诺内容已充分理解,并愿意遵守执行。

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致敬礼!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承诺书模板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容。

)。

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2019年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配套文件的通知》之《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广州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于8月1日起实施。

以下是大学高考网户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

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

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

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

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

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

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广州市户口入户政策大体信息及条件规定最新

广州市户口入户政策大体信息及条件规定最新

广州市户口政策大体信息广州市户口政策大体信息按照广州市政府文件规定,户口政策大体信息如下:办理广州市户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类:一、人材引进: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且具有学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婚必需夫妻两边同时符合条件);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婚必需夫妻两边同时符合条件);3.具有中级职称的国民教育序列的硕士研究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4.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且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注:以上要求非农业户口。

条件欠缺一些的,或夫妻两边有一方条件达不到的,具体情形请电话联系。

二、应届毕业生: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且具有学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且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婚必需夫妻两边同时符合条件)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属于引进紧缺专业的;3.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没有学士学位,属于引进紧缺专业的。

三、市区内迁移搭户:1.本身是广州市户口,因卖房、离婚或其它原因需要迁出的;2.本身是广州市人材市场集体户口,因成婚或其它原因需要迁出的;3.本身是广州市企业集体户口,因企业破产、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迁出的;4.已经取得了广州市入户申请的批复,尚无个人房产的,可申请搭户(尚未取得广州市入户指标的广州市外户口,不能够申请投奔搭户任何其它亲戚或朋友);以上市区内迁移,若是自己有房产的能够直接到房产所在的公安局或派出所办理;若是自己没有房产,可迁移搭户至我公司的集体户口,临时解决户口挂靠问题,待自购房产后可随时迁出;若是需要搭户到亲戚朋友的户口上,请联系广州人事顾问网。

四、纳税类入户:有大专及以上的人员,能够委托广州人事顾问网;大专以下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到房产所在地公安局的中心提出申请(含天河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黄埔区,请到所属派出所申请。

广东户籍改革方案政策

广东户籍改革方案政策

广东户籍改革方案最新政策广东省公安厅召开新闻会,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使得呼唤多年的户籍制度改革在广东有了实质性进展。

下面是为您搜集的最新资料。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到202X年,广东将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广东省详细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户籍制度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根底性改革,事关城乡统筹协调开展、社会公平正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进程。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也是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立、统筹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协调开展以及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多项改革的重要内容。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必将对我省的社会经济协调均衡开展起到深远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经济迅猛开展,带动了人口的大迁移、大流动。

统计数据显示,xx年,广东有流动人口3495万人,其中省外2433万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市的流动人口占了全省流动人口的92%。

在广东3495万流动人口中,居住5年以上的552万,因此,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是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

详细政策措施包括:放宽直系亲属投靠;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亲友搭户,着重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以及长期从事特殊艰辛行业一线的人员(如环卫工人)落户等。

此次推进的户籍制度改革,充分结合广东常住人口数量庞大且分布不均、城市间经济开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突出了政策调整、管理创新、民生与人才引进以及促进公共效劳均等化四个方面的广东特色。

根据省内各城市经济开展程度和人口迁移的压力,进一步细化明确了21个地级以上市的根本落户条件。

1、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天河区冼村街道集体户入学资料

天河区冼村街道集体户入学资料

天河区冼村街道集体户入学资料1、集体户口上小学,到单位人事部门申请复印集体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和小孩本人页码,加盖单位公章,就可以了。

2、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单位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

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

3、如果两人均为人才集体户口(放在人才市场)或学生集体户口(户口依旧挂在学校未迁出或挂靠在就业指导中心),则无法办理小孩落户。

需有一方将户籍迁回原籍,并将小孩户口上在其名下。

4、如果两人中有一人或两人均为单位集体户口(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会以本机构名义在辖区派出所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则可以申请将小孩户籍挂在单位集体户口上。

集体户口是“双重”管理的“户籍”。

例如:“学生宿舍”、“工厂集体宿舍”等,是由单位和派出所共同管理的。

集体户口是指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

单独立户必须具有固定的住所。

集体户口的优点:1.设立集体户,前提是已经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员工因公受伤、死亡,而公司不想承担或打算私了,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出现的劳动纠纷,员工可以以此为由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最主要的)2.如果员工落户公司集体户,公司不能因其他原因为员工户口迁移设卡。

否则,属违法现象。

集体户口的缺点:1.如员工需要户口的相关证明,或辞职,会给人力资源增加很多的手续。

如结婚、生育、出具户籍证明、办理身份证换代等。

2.集体户口制度,催生了代办户口的行业,行业内充满诈骗,受贿,权钱交易。

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

3.农转非后办的集体户口,不能回原籍,落户需要买房。

4.如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结婚、计生和小孩户口问题办理不了。

5.婚后的集体户口不能迁移回原籍。

6.集体户口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担保人。

7.如果以后不在公司工作了,离职的时候不需要转出也能离职成功。

在生活中遇到集体户口的孩子上学等事情,如对于内容不太了解,可以咨询华律网上的律师。

广州学生集体户办理条件

广州学生集体户办理条件

广州学生集体户办理条件
广州学生集体户办理条件
集体户口,是指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

接下来为大家广州学生集体户办理条件的`相关介绍,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口学生;有省或市开展改革部门的招生方案;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特点:属于临时性广州户口,不可以进行市内迁移;毕业后会被学校要求迁出集体户。

1、广州南方人才市场的集体户
入户条件:符合人才引进入户广州条件;未婚;30岁以下的男士,28周岁以下的女士。

特点:允许结婚;属于永久性广州户口,可以进行市内迁移。

2、单位集体户
入户条件:在本市有集体户单位工作的非广州市户口人员。

特点:允许结婚;小孩有可能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并解决教育问题(小孩能否落户在单位集体户主要看单位的意见);离职后会被要求迁出单位集体户;属于永久性广州户口,可以进行市内迁移。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维护公司正常运转,加强对员工集体户口的监督。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员工集体户口。

2.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严禁泄露。

3.公司将每位员工的集体户口信息作为机密,仅在必要情况下提供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4.所有管理操作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得私自更改员工集体户口信息。

四、管理程序
1. 开户
1.员工入职时,公司将为其办理集体户口。

2.员工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以便开立集体户口。

2. 变更
1.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如有个人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人事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

3. 停户
1.员工离职时,公司将停止其集体户口。

2.停户后,员工个人信息将被妥善处理,不再被使用。

五、责任与义务
1.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员工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各部门应配合人事部门的相关工作,不得私自处理员工集体户口事务。

3.员工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配合公司各项管理工作。

4.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公司的相应纪律处分。

六、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对公司集体户口管理出现的特殊情况,公司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制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广州集体户市内迁移:集体户转集体户或个人户

广州集体户市内迁移:集体户转集体户或个人户

广州集体户市内迁移:集体户转集体户或个人户为解决人才市场广州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成员婚育难题,我司可提供旗下广州最大企业集体户挂靠。

我司旗下集体户落户办理指南(可以结婚、生育),或者让你搭户到你亲戚朋友房产下(可以结婚、生育甚至小孩可以落户)广州集体户口迁移适合人员:1、原集体户口挂靠在各大人才市场,因婚育问题(不能办理结婚、即使可以办理结婚也不能办理计生证准生证、小孩也不能落户广州)而需要迁移的,我司集体户可办理登记结婚以及办理计生准生证。

2、户口挂靠在原工作单位集体户,但由于辞职等原因被强制要求迁出的(未婚或已婚人员),需要重新找地方挂靠户口和档案的。

3、户口挂靠在亲戚或朋友家,因亲戚或朋友变卖房屋或户口整体迁移而需要迁出的。

4、想去外地工作,但是又想保留广州户口的广州集体户口人员/个人户口人员;一、广州集体户口迁移需要材料:(先到我司领取户口同意迁入证明)1、原户籍管理方的同意迁出证明原件;2、原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计生部门开具的计生证明(需加盖原居委会公章及街道公章);3、本人户口卡原件(用铅笔表明身高、血型);4、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集体户公章);5、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面复印在同一A4纸上);6、彩色小一寸照片(2张);7、已婚的还需提供办理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8、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广州集体户口迁移办理流程:1、准备齐全转户所需材料,由我司工作人员安排到公安局办理手续;2、办理完毕,确认本人户口卡原件,缴纳服务费用,签订户籍管理合同。

注意:以上是办理集体户转我司集体户所准备的资料及办理流程,如需办理集体户转亲戚朋友个人户(俗称搭户)请留意下方;搭户首要条件:落户地方需要在规定区域范围内,也就是说你要有一个在天河区|越秀区|海珠区(黄埔区)买了房子的朋友或者亲戚,并且她们户口也在该房产上而又愿意让你把户口挂在他/她房子名下。

一、本人需要提供材料:1、填写《搭户申请表》(我处提供)2、广州市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3、广州市户口集体户首页复印件4、广州市户口集体户方提供的户口同意迁出证明5、身份证复印件6、手写一份搭户申请(参照范本、A4纸写、要按指印)7、小一寸彩照两张8、本人结婚证复印件(属于已婚的)9、本人离婚证复印件(属于离异的)二、给你搭户的亲戚朋友需要提供的材料:1、广州市户口本原件(户主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房产如属共有,也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房产证或按揭合同复印件4、手写一份同意搭户证明(参照范本、A4纸写、要按指印)三、集体户搭户办理流程:1、准备齐全搭户所需材料,交到我公司;2、办理完毕后,缴纳服务费;。

广州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广州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户户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集体户口人员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户口的设立、登记、日常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集体户口包括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4个类别。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统筹、指导、监督本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集体户口的登记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集体户口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技工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完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所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户口的设立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一)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人工商业)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四)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规范集体户口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背景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家对于户籍管理和使用的需求日益增加,而传统的户籍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制定了《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对集体户口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内容1.集体户口的定义《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集体户口的概念,指的是由集体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本单位组织下管理的户籍。

2.集体户口的管理《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集体户口的管理应当遵循人口管理的基本规律,以公民自愿为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户籍管理制度,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集体户口的使用《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集体户口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在限制公民迁移自由的同时,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教育、医疗等基本权益。

三、意义《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优化户籍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

2.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增强了农民进城就业的信心和动力。

3.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4.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问题与建议当前,《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如何进一步优化户籍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对户口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等。

政府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和考核,进一步完善制度,激发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集体户口管理向更加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优化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矛盾,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户籍制度现代化建设,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4篇)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4篇)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集体户口管理,维护员工的权益,加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与配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公司工作并享受集体户口管理的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集体户口是指公司为员工办理的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户口,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集体户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科学、合理的原则,注重员工的参与和利益保障。

第五条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其他相关部门需配合和支持。

第六条员工在享受集体户口管理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主动配合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户口管理范围第七条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定期缴纳公积金,并保障员工的权益。

(二)医疗保险管理:公司购买医疗保险,并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账户,支付医疗费用,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

(三)养老保险管理: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账户,并定期缴纳养老保险金,确保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四)其它社会保险管理: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保账户,并定期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五)薪资福利管理: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需求,合理制定薪资水平和福利待遇,确保员工的收入合理增长。

第八条员工享受集体户口管理的具体条件由公司制定,并在公司内部公示,员工应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并经公司审批确认。

第三章集体户口管理流程第九条员工办理集体户口时,应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公司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十条员工提交集体户口申请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员工办理相关集体户口手续,并通知员工领取相关证件或账户信息。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模版(3篇)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模版(3篇)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集体户口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的管理效能,根据《集体户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集体户口注册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集体户口是指公司为员工办理的住房、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户口,是员工合法享受社会福利和权益的基本证明。

第四条公司集体户口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员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的权益。

第七条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章注册及变更第八条员工入职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户口资料,并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和登记。

第九条员工入职后如需变更公司集体户口信息,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公司集体户口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婚姻、生育、死亡等情况变更。

员工有义务如实提供变更情况,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使用第十一条公司集体户口只能由员工本人在合法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给他人。

第十二条公司集体户口承载员工的住房、医疗、就业等基本权益,员工应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使用。

第十三条员工使用公司集体户口需支付相应费用的,应按规定缴纳费用,并在使用后如实提供相关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章保管和保密第十四条公司集体户口管理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任意翻阅、外泄或丢失。

第十五条员工应保密公司集体户口信息,不得将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公司集体户口信息仅限于用于公司内部管理和员工福利待遇发放,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活动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处罚第十七条员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人力资源部门依照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解除集体户口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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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户户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集体户口人员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户口的设立、登记、日常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集体户口包括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4个类别。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统筹、指导、监督本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集体户口的登记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集体户口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技工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完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所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户口的设立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一)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人工商业)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四)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五)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落户本辖区公共集体户口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可自行确定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园区或有关街道等利用现有力量和资源承接办理。

第六条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申请书面报告;(二)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他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证明;(三)单位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五)法人代表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六)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员的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

第七条设立公共集体户口的,各区人民政府在明确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方式和承办主体后,由承办主体与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协调选定公共集体户口的具体地址及专职管理员。

第八条符合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该单位的集体户口及专职集体户口管理员作备存登记,并予以办理集体户口簿。

第三章集体户口的登记第一节迁入登记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迁入集体户口:(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户籍学生,可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已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人员,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含原在公共集体户口需迁入的)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且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签订人事代理、户口代理或各类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迁入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四)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含原在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需迁入的)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迁入公共集体户口。

1.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2.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3.其他类别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4.特殊类别入户的,由市公安机关审定在指定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第十条办理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当年第二个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月底前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一)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二)省、市教育部门的招生计划;(三)省、市招生部门的录取名册。

第十一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的,除需按照我市户口迁移规定提交所需的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到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一)集体户口簿首页、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出具意见;(二)《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

第十二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公共集体户口的,除需按照我市户口迁移规定提交所需的材料外,按入户渠道类别另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到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一)引进人才入户,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二)积分制入户,提交登记居住地住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且在签注期间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三)其他类别入户,提交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四)特别情况类别入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本市亲戚朋友家庭居民户口的搭户人员,当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搭户人员可依条件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

第十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拒不迁出户口,且其本人在本市没有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其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可依户主申请,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往其本市的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公共集体户口内:(一)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所在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

第二节出生登记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户口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新生婴儿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六条新生婴儿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外市户口或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可在集体户口内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户口属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居民家庭户口的,随本市居民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第十六条所述的集体户口是指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不配合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纠正。

经纠正后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仍不改正的,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以及调查材料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出生登记。

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第三节死亡登记第十八条集体户口人员死亡一个月以内的,应由其亲属或集体户口专职管理人员持《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向区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

第四节迁出登记第十九条学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肄业、退学、休学以及毕业后2年暂缓就业年限期满的,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将户口迁回原籍。

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来办理或通知不到,公安机关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

属本省生源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开出户口迁移证并寄往学生原籍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属外省生源的,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可为该校建立一个外省籍学生空挂户集体户头,另册保存,人口信息另行管理,其本人前来办理户籍等事项时,动员其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已在本市购买合法住宅类房屋的,经集体户口设立单位要求迁出而拒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依户主申请,凭调查材料并履行告知程序后将其户口迁往其在本市购买的合法住宅类房屋处登记。

第二十一条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配合集体户口人员开具相关证明及提供集体户口簿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不予配合的,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以及调查材料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管理,在公安机关对集体户口内登记的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人口时,主动配合交验集体户口簿,定期报送相关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协助做好集体户口内登记的户口人员的户口迁移手续,动员、督促符合集体户口迁出的人员及时将户口迁出。

(二)应设立专职集体户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成员的变动情况,保管集体户口簿,向本集体户口成员进行遵守户籍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将专职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报送所属的区公安机关备存,以便于管理和联系工作。

(三)建立借用集体户口簿使用登记制度,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如需使用户口卡,集体户承办单位可提供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注明用途及时效连同个人户口卡借给集体户口在册人员使用,督促用后及时归还。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对集体户口簿统一集中管理,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

建立户内人员花名册,应当及时掌握户内人员的动向及更新人员资料。

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户口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户内人员的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二)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有效联系方式办理户口卡借用手续。

户口卡借出期间,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户口卡内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三)确保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主动向集体户口设立单位报告。

(四)自觉接受集体户口设立单位的管理,配合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符合户口迁出条件的,应主动办理迁出集体户口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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