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常见的几种无效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
案例1:如何处理与哺乳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案例:A是一家上海外资企业的职员,由于公司经济性裁员,公司向其提出(没有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因为她是哺乳期的产妇,所以A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有哺乳期的8个月(产假4个月已用)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交付的四金,以及公司规定的第13个月的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A于是申请仲裁。
问题解析:1、请问A的要求合理吗?A的这些要求,如果是在与公司进行协商过程中提出且双方按照这些要求达成一致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没有问题。
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以这些要求作为仲裁请求事项申请仲裁,恐怕难以得到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首先,A的这些要求均应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若劳动合同未解除,A提出这些仲裁请求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经济性裁员,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向A发出书面通知,A因处于哺乳期,故提出上述一系列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根据案例的描述分析,公司似乎在尝试与A以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直接向A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协商中,双方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存在争议,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故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假若A在仲裁中能证明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因A正处于哺乳期,故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A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请求应当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若A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公司: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如果符合公司规定享受当年第13个月工资条件的),支付第13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一、合同主体资格不符案例:某公司招聘一名会计,但该会计并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公司与该会计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因会计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
公司发现会计无从业资格,遂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案中,会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不符合会计岗位的资格要求,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二、合同内容违法案例: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三、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案例:某公司与员工口头约定了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仅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四、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案例: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款剥夺了员工的法定权利,显失公平,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五、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案例: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了公司即将破产的事实,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六、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例: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结婚。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无效。
判决无效的劳动合同案例
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担任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月工资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合同签订后,乙入职公司工作。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支付工资。
乙多次向甲公司提出支付工资的请求,但均被甲公司拒绝。
乙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仲裁请求:乙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未支付的工资 30000 元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甲公司答辩:甲公司答辩称,公司确实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支付工资,但原因是乙的工作表现不佳,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
此外,甲公司表示,乙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认为,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的规定,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同时,甲公司还表示,即使公司需要支付乙工资及经济补偿,但乙的工作表现不佳及失职行为,也应当从工资及经济补偿中扣除。
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2. 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是否应当扣除因工作表现不佳及失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仲裁委员会审理:1. 关于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存在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2. 关于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是否应当扣除因工作表现不佳及失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案例背景:李某,男,1985年5月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
2016年7月,李某通过人才市场招聘,进入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李某发现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员工工资经常拖欠,且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李某感到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李某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导致公司损失严重。
公司据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有以下无效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本案中,公司未能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成立。
2.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但李某在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权利仍应得到保障。
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合同无效,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在本案中,李某在发现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提出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这体现了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无效劳动合同案例
无效劳动合同案例篇一:五、无效劳动合同争议案例案例一:企业与劳动者“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案例简介杨某与其同乡何某1997年5月3日同时被中山市某防火器材厂录用。
5月6日,该厂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某正好患重感冒发高烧在宿舍休息。
何某见同乡昏睡不醒,未向他说明,在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后,何某出于好意也帮杨某代签了劳动合同。
5月9日,杨某病愈上班。
6月5日,该厂发工资时,杨某发现领到的工资比录用时所承诺的报酬少,杨某随即向厂方提出异议,该厂主管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你老乡已代你签了字,合同一经订立,具有法律效力。
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仲裁委员会的说服教育下,该厂最终与杨某在报酬上达成一致,并与他重新签订了合同。
案例评析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一规定表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由于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因此定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
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
本案中,何某代杨某与该防火器材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法属无效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谓志愿,是指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
由于本案中该防火器材厂与杨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何某代签的根本不能代表杨某的意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问题。
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劳动者时,一定要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主体要合法,而且内容、程序也要合法。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
案例1:如何处理与哺乳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案例:A是一家上海外资企业的职员,由于公司经济性裁员,公司向其提出(没有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因为她是哺乳期的产妇,所以A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有哺乳期的8个月(产假4个月已用)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交付的四金,以及公司规定的第13个月的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A于是申请仲裁。
问题解析:1、请问A的要求合理吗?A的这些要求,如果是在与公司进行协商过程中提出且双方按照这些要求达成一致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没有问题。
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以这些要求作为仲裁请求事项申请仲裁,恐怕难以得到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首先,A的这些要求均应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若劳动合同未解除,A提出这些仲裁请求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经济性裁员,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向A发出书面通知,A因处于哺乳期,故提出上述一系列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根据案例的描述分析,公司似乎在尝试与A以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直接向A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协商中,双方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存在争议,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故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假若A在仲裁中能证明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因A正处于哺乳期,故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A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请求应当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若A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公司: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如果符合公司规定享受当年第13个月工资条件的),支付第13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11、试用期任意辞退员工北京某投资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合同期限为__年6月至20__年6月,试用期为3个月。
__年8月,公司认为赵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遂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将其辞退。
此后,赵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委认为,公司未提供具体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遂依法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终经过调解,公司支付赵某工资和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本案中,将“不符合录用条件”扩大解释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做法是不对的。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将针对与本岗位有关的录用条件向劳动者进行明示,在劳动签字确认后,才能将其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的标准,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仅仅认为劳动者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仍需要对劳动者经过培训、调岗,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不允许员工自由离职北京某机械公司(甲方)与孙某(乙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
”该合同期限为__年1月至20__年1月。
__年1月,孙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遂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而公司以孙某提前解约为由,要求孙某必须赔偿公司违约金1万元,才可以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孙某不得已而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并协助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并且对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合同无效的案例
合同无效的案例1. 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018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其名下的一套公寓出租给乙方使用,并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3000元。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不久,甲方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将该公寓卖出,导致无法履行租赁合同。
乙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基于合同未能履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乙方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因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此次违约属于故意的。
2. 案例二:劳动合同无效2019年,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先生担任甲公司的高级经理,工资为每月2万元,并享有特殊福利。
然而,在合同执行的第一个月,甲公司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导致无法支付乙先生约定的工资和福利,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无法提前通知乙先生解除合同,并且也无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完全是由雇主的原因造成的。
比如,在乙先生签订合同时,如果他故意隐瞒了重要的身体状况或健康问题,从而使甲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那么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 案例三:购房合同无效2020年,甲先生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先生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乙先生,并且约定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全款。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乙先生却迟迟未支付购房款项,致使甲先生无法正常进行房屋交易。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乙先生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导致合同无法成立。
总结起来,合同无效的案例通常表现为一方故意或者无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使合同不能达到约定的目的。
劳动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无效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劳动者甲(以下简称甲)于2010年6月通过招聘网站向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投递了简历,并在简历中虚构了其学历和工作经历。
乙公司未对甲的简历进行严格审查,便向甲发出了面试邀请。
甲通过面试后,乙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市场营销岗位。
二、案例经过甲入职乙公司后,其在工作中表现不佳,无法完成销售任务,与同事关系紧张。
乙公司对此感到不满,开始对甲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在简历中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乙公司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欺诈,于是向甲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甲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感到震惊和委屈。
他认为,虽然自己在简历中虚构了学历和工作经历,但乙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并未对这些问题进行核实,且自己在工作中并未出现严重过错。
甲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案例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对甲乙双方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乙公司提供了甲的简历、面试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证实甲在简历中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事实。
甲则提供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业绩报告、工作邮件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在工作中并无过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在应聘过程中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构成欺诈。
乙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未对甲的简历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错。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甲的仲裁请求。
四、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劳动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涉及到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以及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的审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虚构事实,误导用人单位,构成欺诈。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有义务对劳动者的简历和相关资格进行审查。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26•【分类】其他正文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案例1.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案例3.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案例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案例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案例6.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案例7.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8.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案例9.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案例10.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案例1.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
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合同编号,XXXXX。
雇主,[雇主名称]雇员,[雇员名称]鉴于以下事实和协商,雇主与雇员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1. 聘用条件。
雇主同意聘用雇员担任[职位名称],并雇员接受此职位。
2. 薪酬。
雇主同意支付雇员[具体薪酬金额]作为雇员的月薪,薪酬将于每月[支付日期]支付。
3. 工作时间。
雇员同意每周工作[工作小时数]小时,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日数]天。
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将根据雇主的安排进行调整。
4. 试用期。
双方同意设立[试用期时长]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试用期结束后,合同将转为长期雇佣关系。
5. 福利待遇。
雇主将为雇员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
6. 解雇条款。
双方同意,在合同期限内,如有解雇需求,需提前通知对方[通知期限],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解雇补偿。
7. 保密条款。
雇员同意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对雇主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8.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受[国家/地区]法律管辖,任何争议应当提交[仲裁/法院]解决。
9. 其他条款。
其他条款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本合同生效。
雇主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雇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合法有效性。
如有违反合同内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合同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无效劳动合同专题
无效劳动合同专题一、专题界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约束力。
这一专题要紧围绕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无效劳动合同确实认、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相应的后果的担负,结合国家相关和案例给予了解释和讲明。
二、名词解释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局部不具有效力。
它包括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和局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2.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要是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劳动合同。
3.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惧怕,并基于这种种惧怕而做出的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的行为包括许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
三、案例分析案例1没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就无效吗【案例】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过失,让总经理特不不满足。
因此,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通过鉴证,因此这份劳动合同无效。
对此杜小姐讲:“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尽管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如何能讲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尽管没通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
因此,不能认定是无效劳动合同。
〞【评析】依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
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定的,但那个咨询题的出现要紧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担负要紧责任。
因此,尽管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二十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1、采取欺骗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采用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3、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4、强迫续订劳动合同无效5、违背集体合同条款的劳动合同相当条款无效案例1.1采取欺骗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朱某为某大学英语专业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由于无法按时通过各科考试,拿到毕业证书,为了能够参加工作,朱某购买了该大学英语专业自考本科文凭,并且通过该文凭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担任管理人员,朱某上班后能够完成各项任务,各方面都符合公司的要求,并且在工作1年后,朱某通过了各科自学考试科目,取得了本科文凭.但是,后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发现朱某由于招聘的属于“假文凭",因此,要求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付相应的工资。
争议发生后,朱某起诉到法院。
★解析:法院判决:由于朱某实用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存在欺诈,劳动合同无效。
但是,外资公司应当给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和因此产生的惩罚性赔偿金。
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
(1)劳动合同无效,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尽管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在当事人未依法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无效之前,劳动合同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2)劳动合同无效的,但已经履行的部分仍应给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关系。
目前实践中存在三种组合形式:①先有劳动合同,后在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②先有实际用工和劳动关系,而后补订劳动合同;③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开始实际用工和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劳动合同无效案例解释
企业劳动合同无效案例解释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劳动合同存在无效情况。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解释企业劳动合同无效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分析1. 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案例:某科技公司招聘外贸部经理,代某在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书、隐瞒真实学历情况和工作经历,成功入职。
然而,代某实际上无法胜任该职位。
在这种情况下,某科技公司提出与代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代某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代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某科技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代某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了某科技公司的招聘决策,使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 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案例:钟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与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在工作中,钟某某无法胜任工作,公司发现其身份信息造假,于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钟某某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某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伪造、变造、借用的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订立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钟某某借用他人身份信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合同无效。
3. 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案例:某化工企业招聘一名危化品驾驶员,要求具备相应的驾驶资质。
李某在求职过程中,提供了一份伪造的驾驶资质证书,成功入职。
然而,在工作中,李某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企业损失严重。
企业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本文将选取十大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对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适用以及案例启示进行解析,以期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赔偿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启示】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以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企业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法院判决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公司强制加班案【案情简介】某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调查,公司被责令支付加班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强制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强制加班,尊重劳动者休息权利。
案例四:某工厂职业病案【案情简介】某工厂员工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患职业病。
员工向当地卫生部门投诉,经调查,工厂被责令整改,并赔偿员工医疗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合同的无效》课件
案例二:违反公序良俗的劳动合同无效案例
总结词
违反公序良俗的劳动合同无效
详细描述
此案例强调了当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时,该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例如, 合同中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内容。
案例三
总结词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劳动合同无效
详细描述
此案例探讨了当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 实,例如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该合同也 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02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力
劳动者无需履行
追缴已得利益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
01 02 03 04
真实意愿的表达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受欺诈、胁迫或误
解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如工资待遇过低、工作时间过长等。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03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
确认的主体
劳动行政部门
其他法律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涉及到其 他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等。
赔偿责任 因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 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应根据实际 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
追缴所得 对于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 产,应当予以追缴,返还给受损 方。
法律讲堂中5个典型案例
法律讲堂中5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工人诉某冶金厂危险作业案某冶金厂从农村地区招了一批工人,负责工厂在一矿上的金属矿的井下开采工作。
这批工人认为虽然累了一点,但是工资报酬还可以,于是就同意了。
可是三个月以后,这批工人身体相继出现不正常的症状,去医院体检,才发现原来是矿井中有许多放射物,而冶金厂也没有为工人提供防护设备,时间长了,就出现身体不适的现象。
于是,工人们就去找厂领导,说冶金厂事先没有告知他们工作的危险性,要求厂领导为他们安排其他工作。
但是该厂拒绝了工人们的要求。
工人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以上法条规定了劳动者对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享有知情权。
该案中冶金厂则隐瞒了危险性,侵犯了劳动者的知情权,更没有为工人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拒绝工人们调换岗位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从法律上规定了职业病应当享受的待遇,包括医疗待遇、疗养待遇、调整工作、调换岗位等,所以工人们提出调换岗位的请求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冶金厂应该给予满足。
【工会提示】从事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在录用职工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如实的告知劳动者,为防止劳动者因从事有害有毒物质的劳动而发生职业性中毒,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案例二: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划等号2008年1月6日,张某入职北京甲房地产销售公司。
双方订立了6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该公司B项目的销售总监。
五种无效劳动合同模板
模板一: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编号: [编号]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 [姓名]鉴于:甲方与乙方愿意建立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但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以下事实:- 乙方患有某种疾病,可能导致其无法胜任工作。
- 乙方曾因违法行为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本合同因乙方欺诈行为而无效。
甲方承诺:在乙方实际工作期间,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乙方有上述隐瞒疾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乙方承诺:乙方承认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上述事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模板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编号: [编号]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 [姓名]鉴于: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恶意串通,故意规避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故意不购买社会保险。
因此,本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而无效。
甲方承诺:甲方将立即停止规避社会保险的行为,并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
乙方承诺:乙方承认甲方与乙方的恶意串通行为,并同意终止本合同。
模板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编号: [编号]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 [姓名]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则掩盖了甲方意图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规定的非法目的。
因此,本合同因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
甲方承诺:甲方将重新与乙方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试用期。
乙方承诺:乙方同意终止本合同,并配合甲方重新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模板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编号: [编号]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 [姓名]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违反劳动安全保护规定的内容,可能导致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因此,本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甲方承诺:甲方将立即修改合同中违反劳动安全保护规定的内容,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见的几种无效劳动合同案例
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
由于求职者大多数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
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
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三、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
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
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
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
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七、无保障的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当然,无效或不合理的劳动合同五花八门,不胜枚举。
因此求职者平时多学习一些有关法律知识,一旦遇上类似问题,就可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什么是公告送达
怎样算是构成是抢劫罪
公民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能否继承
中秋、十一加班费咋算?
五种情况受害人可获多倍赔偿
借款合同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计算机数据能否作为证据
遗嘱扶养协议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什么是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有哪些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