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事项(精)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一般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但法律也允许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一定合法途径进行转让。
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知识。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转让吗?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转让审批程序材料程序:受理——审核——报批需提供材料:1、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转让方重点阐述取得该地块情况,投资建设情况,转让理由:受让方要阐述用于何项目建设,要明确同意接受原转让方受让该地块时约定的建设要求,同意按评估价办理转让。
申请要转让、受让双方法人签字,单位盖章);2、受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受让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4、受让方平面布置图;5、受让方勘测定界图及报告;6、受让单位房产证复印件(如果首次转让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转让方及国土分局、所实地踏看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7、转让、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9、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0、转让方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原流转合同复印件;11、签订六份转让合同,宗地图必须由受让单位法人签字及单位盖章;12、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表;13、工业项目受让方应附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流转的管理。
一、土地流转主体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它们应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合法授权,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法人资格。
二、土地流转方式1. 出租: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给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出租地块应当通过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2. 转让: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和管理情况,可以将部分或全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转让给其他合法主体,转让方式可以是公开竞价、招租招让、协商等方式进行。
三、土地流转程序1. 流转需求发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村广泛宣传土地流转需求,告知流转的土地面积、用途、期限等情况,并说明流转的程序和条件。
2. 市场化选择:农民符合条件的个体或组织可以通过自由市场选择适合自己的土地流转项目,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洽谈。
3. 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土地流转面积、期限、租金价格、流转方式等各项约定,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执行监督:土地流转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流转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合同约定得到履行,并及时解决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农民也有权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土地流转监管1. 土地流转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前,必须按规定向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并支付相应的土地流转手续费。
2. 监督考核: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合法要求的土地流转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
3. 信息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包括土地流转项目、流转主体、流转面积、流转期限等信息。
2024年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
2024年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依法将自身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出租或凭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这种流转行为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生产发展。
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权益,减少矛盾纠纷,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保证土地合理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需要签订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一、合同主体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主体一方为土地承包方,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另一方为农村土地承租方,即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合同期限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期限应当明确约定,一般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在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
三、土地流转标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应当明确标明流转的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性质等具体情况,确保双方权益明确。
四、流转费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应当约定流转费用,包括地租、流转款或其他费用,并明确支付方式、时间、标准等具体内容。
五、土地利用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流转土地的合理利用方式、种植、养殖、经营项目等,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
六、合同风险与责任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应当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协商解决方法。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手续,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八、其他条款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还应当包括其他相关的条款,如保密义务、争议解决、通知方式等,以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总体而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是保证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农业生产有序发展的重要文件。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规定,最大程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稳步发展。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1•【字号】巴府办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5.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府办发〔2014〕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1日巴中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登记办法》、《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巴中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包括:(一)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认定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二)因企业原因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的原乡镇企业用地;(三)原村小学、卫生院(站、所)等乡(镇)、村、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因政策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四)其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及产业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并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转租以及抵押等有偿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与趋势(2011-08-17 20:30:03)转载▼标签:杂谈分类:农村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与趋势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中国独特土地产权制度下的特殊产物,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统分结合的实现形式。
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由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给发包方或其他单位及个人。
土地流转后的开发利用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防止借土地流转之名非法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
因此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难点和热点,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
如何引导、完善、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尤其是农村建设用地能否流转,怎样流转,即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合法流转,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合理、持续利用。
2004年10月国务院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这一原则性规定对地方来说,还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范。
2005年7 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政府令”形式发布,使该省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有地方法规依据。
在现行征地制度法律框架下,打破了“非经政府征地,任何农地不得合法转为非农用途”的传统,出现了征地制度与农地直接入市制并存的新时期。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演变从1950年开始至今,我国农村先后经历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或者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政策经历了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50年代初期1950年6月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其中第30条规定,农民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赋予了农民对土地自由流转的权利,但这个时期比较短。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三、定义
1、集体建设用地: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成都市国有土地
用权确认程序,由村(居)民集体管理,供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事业组织
使用,不得单独出让、租赁使用等的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指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由村(居)
民集体依法转移给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行为。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1、依法有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定点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及规定
的价格完成。
3、公开公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公开公正,确保每一方
能公平受益。
4、有效保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有效保护被执行方的合
法权益。
5、环保优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结合区域发展规划要求,确保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流程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流程第一阶段:准备阶段1.政策宣传: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宣传政策,包括流转政策、流转成本、土地流转效益等,以提高农民对流转的理解和接受度。
2.流转意向征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张贴通知、召开会议等方式征集流转意向,农民可以自愿提出流转意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流转信息登记:相关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流转信息登记系统,收集并登记农民提供的流转意向信息,包括流转土地面积、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
第二阶段:流转协商阶段1.流转需求发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流转意向信息发布流转需求,包括流转土地面积、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并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2.流转申请: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流转需求提出流转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流转计划等。
3.流转协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包括流转土地的使用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等方面的谈判,并签订流转协议。
第三阶段:审批阶段1.流转申请审批:相关部门对流转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流转土地的合法性、流转的必要性等方面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流转。
2.流转协议备案:如果流转申请获得批准,相关部门将流转协议进行备案,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人之间签订正式的流转协议。
3.流转手续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人按照流转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办理流转土地的使用权证书、土地过户手续等。
第四阶段:监督阶段1.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对流转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流转土地的合法性、流转用途是否符合约定等方面的监督。
2.问题处理:如果发现流转过程中出现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流转协议。
3.终止流转:流转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流转终止时,相关部门应对流转土地进行回收,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流转协议。
以上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流程,通过以上阶段的步骤,可以确保流转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佛府[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业用地流转方案
农业用地流转方案背景随着国家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用地的流转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
但是当前农村用地流转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的分散化、流转流程的复杂化、流转信息不完善等,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农业用地流转方案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目的本文旨在设计一套合理的农业用地流转方案,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升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农村用地流转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涉及土地流转的各方均可参考本方案进行操作。
方案阶段一:初步准备1.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建设信息化平台,包括设立土地流转网站、发布土地交易信息等,吸引更多的资源进入市场。
2.依据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调查分析土地使用、收益情况等信息,制定农村用地流转的必要规章制度及标准化操作流程。
3.整合流转服务资源,设立流转服务中心,提供土地流转咨询服务,进行诚信评价、流程指导等。
4.完善农村土地估价体系,加强对土地总量、质量、地理位置、使用状况等进行评价,满足土地流转所需数据。
阶段二:流转操作1.提交流转意向书或意向协议书。
包括流转双方的基本信息、流转土地的地块信息、流转方式、流转期、流转价格等。
2.签订流转协议。
按照意向书所列出的流转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具体的流转合同。
3.交付流转条件保证金。
在签订流转协议后,流转双方需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作为履行流转协议的保障。
4.签订地块调整协议。
流转最终的产权变更需要履行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等程序,需要对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不一致进行调整,达成最终产权变更。
阶段三:流转监管1.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监测、评估和评价工作,对土地流转市场进行风险监测,提高市场规范化程度和社会认知度。
2.完善流转信用体系。
建立流转中介机构、流转客户信用档案,记录流转双方履约情况、虚假信息等,加强流转市场监管。
3.提供法律支持。
加强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土地流转合同起草、侵权追究等法律支持,为流转双方提供安全保障。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0•【字号】宿政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发〔2006〕91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日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秩序,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苏发〔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集体土地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由所有者向使用者转移以及使用者之间再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签字形成书面材料。
第四条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规划区以外的宿豫区、宿城区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集体土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集体土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我国的土地性质主要有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种,农村地区的土地不似城镇地区公民可以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虽然农村地区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归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所有,但是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
那么在集体土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有哪些事项是需要注意和了解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我国的土地性质主要有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种,农村地区的土地不似城镇地区公民可以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虽然农村地区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归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所有,但是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
那么在集体土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有哪些事项是需要注意和了解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1、要有明确流转范围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涵,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包括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仅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
两种观点的矛盾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包括初次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存量与增量的问题。
所谓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次分离。
目前这种分离在“土地财政”以及片面追求政绩观的影响下,其结果通常是建设用地供给总量的增加,而不是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率的提高。
这种新增建设用地增加迅猛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效率挖潜不明显的结果显然不是我们的目标诉求。
而“再次流转”则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对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其结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较低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并不会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也就是说,“首次流转”极易造成土地供给失控和耕地的减少,而“再次流转”则明显比较容易监控,而且存量建设用地将向更加合理、集约、高效的利用方式流转,这显然是符合我们制度设计的目标诉求的。
所以在当前情况下,本着平稳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应该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限定在存量的流转,而不应包括所谓的“首次流转”,待日后时机成熟再进一步推进也未为晚也。
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
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建设用地。
征用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
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进入所在地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
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低限价,流转价不得低于最低限价。
五、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1月26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1.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
3.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组织力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建立数据库。
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面积、位置、用途、界址等。
2.确权登记依据调查摸底数据,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确权登记流程如下:(1)发布公告,告知农民确权登记事项。
(2)农民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
(3)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确权登记。
(4)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3.发证工作(1)制定发证方案,明确发证范围、对象、程序等。
(2)组织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对发证工作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3)开展发证工作,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民手中。
4.后续管理(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2)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
(3)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管制,防止乱占滥用。
三、政策保障1.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配合度。
2.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积极参与。
3.资金保障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支持,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责任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注意事项1.做好农民思想工作,让他们认识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
2.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合法性。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规定及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规定及程序作者:闰拥军来源:《投资北京》2010年第08期自上个世纪90年代始,全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
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然后进行建设房屋,或自用或转租他人,从中获利。
但是现阶段,国家法律不允许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并且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还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如果企业不按照以上规定租用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但是,如果仍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先由上级政府进行征地,将土地性质从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有,然后进行出让,成为建设用地。
这个过程中程序繁杂,环节很多,一个项目运作下来一般需要两年时间。
近年来,部分地区逐渐放宽了对集体土地流转的限制。
2001年2月和6月,国土资源部分别在苏州、安阳召开了两次土地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座谈会,设立了河南新乡、安阳、江苏苏州、昆山、安徽芜湖、上海南汇、浙江湖州、福建古田、广东深圳等多个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地区,此举是对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法》的重大突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中央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决定,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上海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作出的重大部署。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现就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市委、市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三农”工作,把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作为主要工作目标。
加快农村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创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推进农村改革创新的有效手段,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
目前,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流转的潜力很大。
一方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上的双轨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粗放低效、闲置浪费现象比较普遍,资产价值没有真正体现。
(三)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实施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有利于促进新城和村镇建设,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显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值,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增加土地流量,严格保护耕地。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苏府[1996]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过使用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条对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农民建房宅基地)实行使用权有偿和有限期流转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有偿、有限期转让(包括作价投入和交换等)、出租等方式造成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苏州市城区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国家、省级开发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流转。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有关规定实行出让或划拨。
第六条乡(镇)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企业兼并、转换经营机制、改变企业组织结构及公益事业设施用地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属或实际使用者发生变更的,可通过办理权属变更审批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转换土地使用权或实际使用者。
企业转让、出租、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联营企业和跨乡(镇)组建企业集团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法转换土地使用权属或更换实际使用者。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转用的请示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转用的请示各位领导,大家好!首先我得跟大家说,今天我带来的这份请示,是关于咱们村子里的土地,具体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转用的问题。
可能有些朋友听到“农转用”这个词,头脑里立马就开始打结,觉得这又是个复杂的事儿,反正就是一堆官话。
别担心,今天咱就简单聊聊这事儿,让大家既听得懂,也不觉得枯燥。
事情是这样的,咱村的集体建设用地,现在可是有了个“新机会”。
按照咱们国家的土地,这种土地只能用来搞一些集体性质的建设项目,比如修学校、建公园啥的。
但现在不一样了,咱村的建设用地有了转用的可能——就是可以变成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换句话说,就是可以用来搞房地产开发,搞厂房,甚至搞一些商业用途。
这一转,用处可大了,既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又能给村民们创造就业机会,生活水平自然也就能提高。
你想啊,要是能在咱村里搞个超市、建几个厂子,不光是咱村的人受益,外面的人也会来,热闹得很。
但话说回来,农转用这事儿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完成的。
虽然咱村有这个想法,但这事情,得按照程序来办。
你看啊,上有要求,程序上也有规定,得先提出请示,再报上级批准。
要不然就算是心里盘算得好,纸面上也可能过不了关。
所以呢,今天这份请示就是给领导们送上的,目的就是请求批准咱村将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从农用地转为其他用途。
怎么说呢?咱村的条件不差,位置也挺好,交通方便,周围还有一些基础设施,真的是个做大生意、引进投资的好地方。
不光是我这么觉得,很多村民也都挺看好这个事儿。
你想啊,谁不希望自己住的地方越来越繁荣呢?如果这次能够顺利通过,咱村的土地能转用,搞个项目,不仅是大家的经济状况能好转,咱村的面貌也会焕然一新。
以后啊,大家再也不用为找工作发愁,村里的年轻人有了更多选择,年纪大的也能找到点适合的活儿,谁还不高兴呢?这一转,土地的价值一下子蹭蹭蹭往上升,等到项目建好了,大家的收入也能翻番。
到时候,说不定我也能开个小店,和大家一起分享这份繁荣。
不过呢,说到这里,咱也不能忽视其中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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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事项
一、办法制定背景
多年以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序管理状态导致了许多纠纷与问题的发生。
集体建设用地急需明晰产仅,通过流转实现其市场价值,而新的“实施办法”则是土地立法上的重大改革,其特点在于允分地尊重了农民的财产权。
此举旨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铁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将成为我市未来发展的重要“助准器”和“动力源”。
二、办法制定原则
原则一、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新的“实施办法”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经依法批准的;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此外,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原则二、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
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钾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钾;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70 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工矿仓储用地(含工业、采矿、仓储用地:50年;2.公共建筑用地(含机关团体、教育、科研设计、文体、医疗卫生、慈善用地: 50 年;3.商服用地(含商业、金融保险、餐饮旅馆业、其他商服用地:40年;
4.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公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街巷用地:50年;
5.公用设施用地(含公共基础设施、瞻仰景观、休闲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7.因转让、出租或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村民住宅用地应当完善出让手续,出让年限为70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
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制定
据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以基准地价为参照的最低限价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土地定级估价工作,指
定基准地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执行。
与此同时,实施办法应规定:流转宗地的评估价格,由申请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五、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时,应参照增值税标准缴纳增值收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
六、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或长期闲置的处理办法
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商品房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拒不交还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将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