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07.05.11
【实施日期】2007.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实施,我司已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5月9日联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并又于5月11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
目前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工作已正式启动,为做好高管的信息申报、核对及股份首次解除锁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相关文件
请各上市公司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操作指南》等相关文件,掌握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的业务办理流程。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3. 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一、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首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备其持股情况。
他们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股份的持股比例、变动情况、交易时间、方式和价格等。
其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下,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行为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他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其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不得操纵公司股价或者利用其地位牟取私利。
第三,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变动行为,需要进行事前披露和事后报告。
对于计划增持或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需要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备,公司董事会要对计划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股份变动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披露给公司股东和投资者。
第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变动行为应当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例如,在信息披露期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股份的增持或减持行为。
同时,他们应当避免利用特定社会公共资源、职务权力和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的私利。
最后,对于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规则的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罚款、追责和禁入等处理。
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情况的监督,通过内部审计、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等途径,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总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建立和执行,对于规范公司高管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股东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股东管理制度股东管理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改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改动管理业务引导》等有关法律、法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联合公司本质状况,特拟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合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余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改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拜托别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自己所为,也应恪守本管理制度并执行有关咨询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例。
一定经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纪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拥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该核查公司信息表露及重要事项等进展状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妥情况,董事会秘书应该实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有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然或非公然刊行股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带转让价钱、附带业绩查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该在办理股份更改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厚交所” )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申请将有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在以下时间内拜托公司向厚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姓名、担当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职职时间等) :( 一)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或员工代表大会 ) 经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二)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经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三)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五) 厚交所要求的其余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减持实施细则》)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具体细则,以保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减持实施细则》中提出,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公开发行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企业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的规定实施挂牌公司减持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减持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解除禁止性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解除禁止实
施细则》)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公开披露以下内容:(1)减持原因;(2)减持股份数量;(3)减持期限;(4)减持方式;(5)减持价格;(6)减持条件。
《解除禁止实施细则》规定,在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行为前,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发行人解除禁令,发行人减持股份前应
当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发行人解除禁令。
发行人减持股份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企业减持股份管理办法》。
董监高持股规则
【法规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发布日期】2007.04.05 【实施日期】2007.04.05【类别】境内上市/ 上市公司/ 证券综合规定【文件代码】8987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其他规范性文件8篇地方法规3篇相关论文3篇)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五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完整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法规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07.05.08 【实施日期】2007.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境内上市/ 上【文件代码】90838市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11篇地方法规1篇相关论文1篇)各上市公司: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七年五月八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高管持股管理办法
高管持股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五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则:
1. 公开持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需要公开披露。
他们的持股变动情况也需要及时向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
2. 违规交易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其他不当手段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不得操纵股价或者其他违规交易行为。
3. 守信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循守信、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歪曲或者虚假陈述。
4. 信息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需要及时向公司进行披露,公司则需要及时公告,并报送给证券监管机构。
5. 交易限制:在特定时间段内,如财务报表公告前、业绩预告期间等,在内幕信息非公开的情况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遵守交易限制,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6. 信息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了解、掌握内幕信息后,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并管理该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或者
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等非法活动。
7. 违规处罚: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限制交易、追究法律责任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的管理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的规定来执行。
因此,以上只是一般的管理规则,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各市场参与人:近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
根据该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上市公司加强《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请各会员单位加强《实施细则》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并按照本细则及本所相关要求,做好各项技术、业务准备和落实工作。
四、本所对相关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五、《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咨询本所:电话:400-808-9999;邮箱:cis@。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 报备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和其变动必须及时向公司和证监会进行报备。
报备内容包括股份数量、变动原因、变动日期等。
2. 信息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和市场公平公正地了解相关信息。
3. 封闭期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在获得后需封闭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
在封闭期内禁止转让股份。
4. 禁止内幕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利用其职务和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
5. 增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减持行为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并遵守证监会制定的增减持规定。
6.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监会将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出任公司相关职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上市公司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和其变动管理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具体需要参考当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在资本市场的运作中,减持行为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了一系列的细则。
本文将从背景、现状和具体细则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背景减持行为是指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为了各种理由,需要减少其所持有的股份。
这种行为在市场中非常常见,然而,若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和规范,减持行为很可能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引发市场恐慌。
为了保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不仅设立了减持制度,还制定了相应的细则来约束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减持股份的行为。
现状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减持股份实施了一系列的细则,其中包括减持的原因、减持数量的限制以及减持期的限制等。
对于减持原因,一般要求减持方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并且经过审核才能进行减持。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减持行为来获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于减持数量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间内的减持数量不能超过一定比例。
这样做可以有效地控制减持行为对于市场的冲击,保护市场的稳定性。
而对于减持期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之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不再减持。
这样做可以防止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频繁减持,从而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秩序。
具体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的具体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持申请: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之前必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减持申请,申请表中要包含减持的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期等信息。
申请表需要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才能进行减持。
2. 减持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减持数量不能超过持股总量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调整,但一般不超过10%。
3. 减持期限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在减持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再次进行减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考试答案(2套)
一、单项选择题1.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
A. 一个完整会计年度B. 两个完整会计年度C.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D.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2.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设立由()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A. 财务总监B. 董事C. 董事会秘书D. 副总经理3.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
A. 在交易日刊登,且停牌1小时B. 在次一交易日刊登,无需停牌C. 在次一交易日刊登,且停牌1小时D. 在交易日刊登,无需停牌4.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
A. 1000万元B. 5000万元C. 3000万元D. 2000万元5.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的()的,需要披露该交易。
A.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以上B.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C.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D. 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6.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并应当及时披露。
A.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B. 经审计总资产的15%以上C. 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D. 未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7.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出席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人时,上市公司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A. 7B. 3C. 5D. 18.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各市场参与人:近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
根据该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上市公司加强《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请各会员单位加强《实施细则》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并按照本细则及本所相关要求,做好各项技术、业务准备和落实工作。
四、本所对相关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五、《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咨询本所:电话:400-808-9999;邮箱:cis@。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政策法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针对近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理解和执行上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
问:制定《规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主要包括对买卖时点和比例的限制。
1、《公司法》对任期内减持股票比例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规则》包括那些主要内容?答:虽然《公司法》142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减持股票作了比例上的限制,但在基数如何确定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与此类似,《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多次买卖股票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短线交易的禁止期。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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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相关资料:其他规范性文件11篇地方法规1篇相关论文1篇)各上市公司: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0(七年五月八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相关资料: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第五条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上市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 股、B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A股、B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2篇)第二十条上市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深交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