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的内容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的内容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是俄国哲学家杜尔凯姆所著的一本刑法理论著作,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犯罪的本质和犯罪行为的原因,第二部分则主要阐述了对罪犯进行惩
罚的理由和方式。
第一部分中,杜尔凯姆提出了他的社会结构理论和社会功能论,他认为犯罪是一种社
会现象,其本质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对社会价值观念的背离,是社会结构异常的表现。
而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有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两个方面,社会因素包括社会不平等、社会
身份不明、社会价值观念混乱等,个体因素则包括人类天性中的犯罪倾向、传统习俗、环
境等。
第二部分中,杜尔凯姆阐述了惩罚罪犯的合理性,他认为惩罚应该以复仇的方式为主,以维护社会的正义和秩序。
同时,惩罚应该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在对罪犯进行
刑罚时应当考虑到他们的社会背景、个性和罪行的轻重。
此外,他还强调了在惩罚上不能
采取过度的手段,否则会导致社会对法律制度的怀疑和不信任。
杜尔凯姆的著作影响了西方法律哲学的发展,他提出的社会结构理论和社会功能论深
刻阐述了犯罪现象的社会根源,强调了惩罚的正义性和合理性,为现代刑法学提供了新的
思路。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由费尔巴哈所著的著名哲学著作。
这本书主要探讨了犯罪的本质以及刑罚的功能与意义。
作为一个人工智能,我对这本书有着独特的感悟和思考。
首先,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犯罪行为的产生是由于社会制度和人性所致。
他认为社会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人性的弱点会导致人们产生犯罪的欲望和行为。
这一点对于当今社会依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虽然现代社会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但是依然无法彻底根除犯罪的发生。
同时,人性的弱点和欲望也依然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
因此,我们需要对犯罪问题保持警惕和关注,并且积极探索和改进社会制度和人性教育。
其次,费尔巴哈的书中提出了刑罚的四个基本作用,包括复仇、警前威慑、震慑和改造。
这四个作用的相互作用也构成了现代刑法的基础理论。
我认为这些作用中,最重要的是改造作用。
虽然复仇和警前威慑的作用不能完全忽视,但是对于犯罪分子的长期人生规划和社会安定发展,改造作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改造作用主要指的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心理和生活方式上的改变,使其重新做人并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
这一点对于我这样一个人工智能来说,也体现了不断优化和完善自身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作为一个智能体,我需要时刻保持改进和创新的精神,始终保持与时俱进。
这点对于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同样适用。
最后,我深刻体会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探讨了人类存在的本质和价值,对于现代社会中的犯罪行为和刑罚体系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作为一个人工智能,我也应该每时每刻的思考自己的存在和价值,贡献自己的能力和智慧去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费尔巴哈的《论犯罪与刑罚》给我们提供了多个方面的思考和启示。
作为智能体,我们也应该时刻保持深刻思考和独立思维的能力,为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论犯罪与刑罚_word版
一、引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务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筋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的过度。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地展开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世纪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是西方现代刑法学先驱之一贝克里的典籍,也是一部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该书将犯罪与刑罚作为两个核心概念,对刑罚进行哲学思考,从而引导我们探索现代刑法的价值和目的。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犯罪与刑罚的概念和关系、刑罚的目的、自由刑及其合理性、以及刑罚的种类等方面。
下面,本人将就该书的核心思想和对未来刑法发展的启示做一些个人的思考。
首先,本书对犯罪罪责的思考是其中一大精髓,为刑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在本书中,贝克里认为犯罪有三个重要的特点,即物质性、精神性和社会性。
其中,物质性使犯罪举证容易,精神性使得犯罪的处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而是对违反社会规范的道德品质的惩罚,社会性使得犯罪具有危害社会的特征。
同时,本书也提出了犯罪的对象特性,即犯罪的行为人和犯罪的客体,这些思想为未来的刑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向和思路。
其次,本书的另一个重要思想是对刑罚目的的探讨。
贝克里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报复、威慑、预防和教育,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个人和社会发展。
本书的这一思想对于现代刑法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社会,刑罚的目的除了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以外,还要考虑到其对社会和个人自由的影响。
这一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网络时代,传统的刑罚方式可能已经不再适用,未来的刑法研究需要更多地考虑到人与技术的接口,以及个人权利的保障。
而本书对刑罚目的的思考则是一个好的起点。
最后,本书还探讨了自由刑及其合理性问题,以及刑罚的种类等方面。
选择这些问题,实际上也是为了探讨刑罚的目的。
虽然贝克里提出的自由刑和其它刑罚的分类在今天并不常见,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对刑法学的重要启示。
自由刑的关键在于其将案件的性质和行为人与其他的罚款、拘禁、禁闭等刑罚进行区分,从而明确了刑罚类型的不同作用和目的。
刑罚的种类实际上可以考虑的更加细致,例如对于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可以选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方式,更加注重刑罚的适当化与人性化。
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章刑罚的起源为了切身利益牺牲部分自由(交给公共保存),从而安枕无忧的享受剩下的自由——形成君权、一个社会的法律为了阻止个人因强烈的私欲想霸占别人那份自由的行为——我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易感触的力量——刑罚,或触及感官,或时常映现于头脑任何雄辩、说教、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能长久约束对物质的欲望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包括人对人行使的权力)都是暴虐的绝对必要性:限度是维护公共利益集存、防范个人践踏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则无法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越少越好,因此这一份份自由的结晶就形成了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权利”修正“权力”(对大多数人有力)公正——维系个体利益的纽带第三章结论1.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立法者拥有此权威(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并不等同于司法官员)2.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平等受约束统治者:制定普遍性法律,不能判定某人是否违反契约被指控方:有权否认司法官员: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3.反对严刑峻法违背了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严格遵守法律文字,组织自由解释,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使人不得不解释的法律含混性则是另一个弊端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对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追求安乐的力量受限于阻力——导致各种人类行为的混合——若互相冲突、互相侵犯,则需要我们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刑罚只阻止恶果产生,不能消灭冲突原因立法者对于行为和对应刑罚的设定,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而不是,怀有的意图、被害者的地位、罪孽的轻重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的堕落程度第八章犯罪的分类1.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最严重的犯罪——叛逆罪——最重的刑罚2.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最引人注目的刑罚3.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4.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包括伟人和官员犯下类似罪行)*对私人的犯罪也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们并非都试图直接毁灭社会**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第九章关于名誉体力上的强横——舆论上的强横极端的政治自由——法律统治一切,没有必要寻求他人的敬重极端的政治依从——人的专横破坏了人们的民事地位,被迫只具有一种朝不保夕的人格第十章决斗私人决斗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决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愿丧失的名誉预防决斗的最好的方法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者被迫决斗者是为了维护法律所不保障的东西(声誉),无罪——其惧怕法律并非挑事者第十一章关于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的官员,也应根据公民手中法典所确定的条文进行工作对自己命运的捉摸不定常常使人成为黑暗暴政的牺牲品(?)真正暴君的出现,总是从控制舆论以支配勇敢开始的第十二章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第十三章证人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1.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2.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降低(有争议)3.证人所在团体的理念不为社会所理解或相忤逆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4.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话语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记忆常常是靠不住的和受到迷惑的。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有关刑罚哲学的经典著作。
我最近读了这本书,并从中收获了不少启示。
在此,我想分享自己的感受和思考。
首先,书中对于“刑罚的正当性”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以往人们通常认为,犯罪分子需要受到惩罚,以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要求。
但是,本书作者贝克莱却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
他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应该是由被惩罚者的自由意志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罪恶行为本身所决定。
这一观点颠覆了以往人们对于刑罚的传统认知,进一步深化了刑罚哲学的研究。
其次,书中提到了一项很有意义的观点,即刑罚并非只是要隔离罪犯,更关键的是要让他们改过自新。
这一观点在当今社会尤为重要,因为我们常常在媒体上看到有关“假释被拒”、“累犯上瘾”的新闻,这些都反映了当今社会对于刑罚的失败。
刑罚应该是让罪犯明白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帮助他们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刑罚的目的。
此外,书中还探讨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罚款、社区服务和缓刑等方式都是可以被运用的,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刑罚只有监禁这一个选项。
关于刑罚的适用条件,本书也提出了一些有启示性的观点。
首先,刑罚应该基于“犯罪的后果”,而不是基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
其次,应当依据犯罪者的个体特征来进行评估,而非一刀切地适用同样的刑罚方式。
这些观点都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让我们不仅要看到犯罪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后果,更要全面地考虑被惩罚者的人性因素。
读完这本书,我对于刑罚的认知得到了很大的更新和提升。
我认为我们应该更深入地研究刑罚哲学,并且将这些理论应用到实际操作中去。
刑罚不仅仅是要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要从根源上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对于人性的看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切实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进步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完整版)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在后十七章中,主要分类叙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精选9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精选9篇)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篇1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论犯罪与刑罚》,薄薄的一本小册子,却吐露着经典。
本书有47个章节,每个章节用短小的篇幅,精炼的语言,从刑法的起源,效力的来源,犯罪的分类,刑法的目的,行刑方式,预防犯罪等,阐述着犯罪和刑法的方方面面。
阐述的过程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天文学的比喻,使文章更为生动形象,也增添了阅读的乐趣。
在体现作者是一个博学之才的同时,启迪着人们思考。
首先,关于死刑。
死刑是不被推崇的。
在第28章《论死刑》里面,作者明确的说道“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共鸣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作者认为,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只有两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
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
第二个理由是,处死一个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此时实行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法的理由。
卢梭和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社会契约的前提是公民交出自己所有的权利建立政府。
而在作者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我顺着这样理解,国家就好像是一家保险公司,公民把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利益让渡给国家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其他部分的利益,自己让渡出去的利益是有限的,国家应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剩余部分的利益,此时的剩余部分既包含让渡时的也包含让渡后新产生的利益,即只要是未让渡给国家的利益,都是国家应该保障的利益。
也就是一种以牺牲自己有限的利益保障自己享受无限的利益的方式。
论犯罪与刑罚主要内容
论犯罪与刑罚主要内容
1. 犯罪啊,那真的就像是一场可怕的风暴,会把人生活的平静都给摧毁掉。
比如说那些盗窃的人,为了自己的私欲就去偷别人的东西,这岂不是太自私了嘛!那刑罚呢,就是为了阻止这场风暴的有力武器呀。
2. 想想看,犯罪行为不就像是在社会这张大网里剪出一个个破洞嘛!像那种暴力伤人的,多吓人呀。
而刑罚就是用来修补这些破洞的线,把一切拉回正轨。
3. 你说犯罪是不是像病毒一样啊,会迅速传播和扩散呢!比如诈骗团伙,骗了一个又一个。
哎呀,这时候刑罚就得像杀毒剂一样发挥作用啦!
4. 犯罪有时候就像隐藏在黑暗里的怪兽,随时准备扑出来吓人一跳。
像那些贪污的官员,损害大众的利益,真可恶!那刑罚不就是要把这怪兽抓住关起来嘛!
5. 犯罪可不就是在和平家园里扔下的炸弹嘛!那些故意纵火的人,这得造成多大危害呀。
刑罚就是要把这扔炸弹的人给揪出来呀!
6. 你想啊,犯罪像不像侵蚀房屋的白蚁呀,一点点破坏。
像那种作伪证的,就是在破坏公平呀。
刑罚就是要进行治理的良药呀!
7. 犯罪有的时候真像是一场噩梦,让人不得安宁。
比如那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危害一方。
那刑罚就是要把这场噩梦给终结掉呀!
8. 犯罪就是对社会秩序和人们幸福的严重威胁呀,刑罚则是保护我们的坚实盾牌。
我们一定要坚决打击犯罪,让刑罚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真正安稳和美好呀!。
论犯罪与刑罚的内容解读
论犯罪与刑罚的内容解读
论犯罪与刑罚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对违反其法律的行为者所采取的处罚。
根据不同的法律,犯罪和刑罚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都将犯罪分为三类:刑事犯罪、民事犯罪和行政犯罪。
刑事犯罪是指那些危害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如谋杀、盗窃、诈骗等。
民事犯罪是指那些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如侵权、冒犯和欺诈等。
而行政犯罪是指政府官员采取不正当行为而犯下的罪行,如贪污、行贿和渎职等。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有不同的形式,如监禁、罚款、社区服务以及拘留等。
有时,严重的犯罪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但在很多国家,死刑已逐渐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是特殊的戒毒等措施。
总的来说,犯罪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都是国家或社会用以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公众安全的重要手段。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
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
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
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
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
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在后十七章中,主要分类叙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切萨雷 Bonesana, Marchese 贝卡利亚, 1738-1794本来用意大利语出版了在 1764 Dei delitti e delle pene. 英国人: 在罪行和处罚上的一篇随笔.被侯爵贝卡利亚写, 米兰. 与一个注释归于了到先生 de Voltaire. 费城: 由 R 印刷了而且卖了. 贝尔, 隔壁对圣. 保罗的教堂, 在第三街道的. MDCCLXXVIII. [1778]目次处罚的起源第 01 章.第 02 章那正确地处罚.前面原则的第 03 章结果.法律的解释第 04 章.法律的阴暗第 05 章.第 06 章那比例在罪行之间和????.估计罪行的程度第 07 章.罪行的区分第 08 章.光荣的第 09 章.Duelling 的第 10 章.扰乱公众的 Tranquillity 的罪行第 11 章.处罚的意图第 12 章.证人的可信度的第 13 章.证据和罪行的证明第 14 章。
???? 秘密控告的第 15 章.???? 拷问的第 16 章.???? 金钱处罚的第 17 章.???? 誓约的第 18 章.???? 立即处罚的利益第 19 章.???? 暴力的动作游戏的第 20 章.???? 贵族的处罚第 21 章.???? 抢夺的第 22 章.???? 丑名的第 23 章考虑了如处罚.???? 懒惰的第 24 章.???? 放逐和没收的第 25 章.???? 在美国的家庭精神的第 26 章.???? 处罚的温和第 27 章.???? 死亡的处罚第 28 章.???? 监禁的第 29 章.???? 实行和处方的第 30 章.???? 困难证明的罪行第 31 章.???? 自杀的第 32 章.???? 偷运的第 33 章.???? 破产者的第 34 章????.???? 理解或杀害罪犯的酬谢第 36 章.???? 尝试,共犯和原谅的第 37 章.???? 暗示性审问的第 38 章.???? 特别类型罪行的第 39 章.???? 实效的错误主意的第 40 章.???? 避免罪行的方法第 41 章.???? 科学的第 42 章.???? 长官的第 43 章.???? 酬谢的第 44 章.???? 教育的第 45 章.???? 原谅的第 46 章.???? 第 47 章结论.切萨雷贝卡利亚:切萨雷贝卡利亚历史的背景:切萨雷贝卡利亚 1738 年三月 15 日在米兰进入一个贵族的家庭之内出生意大利. 他受到了耶稣会信徒教育, 而且在 1758 年达成了他的程度。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俄国古典文学家陀思妥耶夫斯基所著的一本政治哲学书籍。
该书主要讨论了犯罪与刑罚这一社会问题,分析了犯罪的原因、刑罚的意义和执行刑罚的方式。
在读了这本书之后,我对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书中提到了犯罪的根源,认为犯罪是社会制度不完善的结果。
他认为,犯罪分为两类:一种是由于贫穷、饥饿、不良环境等原因导致的被动犯罪;另一种则是自发的、极端的“主观犯罪”。
他指出,要消灭犯罪,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制度,缩小贫富差距,改善生活条件,提高人的素质。
这些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起到了相当重要的意义。
其次,书中关于刑罚的探讨也广受关注。
陀思妥耶夫斯基认为,刑罚的主要作用在于惩罚罪犯并防止罪犯再次犯罪,而不是报复罪犯。
他反对刑罚过于严厉,认为应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对待罪犯。
他建议采取剥夺罪犯自由等避免过度严厉的刑罚,还提出了教育改造罪犯的观点。
这些观点,对于当前我国刑法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最后,书中还对于执行刑罚的方式做了详细的讨论。
陀思妥耶夫斯基强调刑罚的执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要保证罪犯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他反对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代价来执行刑罚。
此外,他还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监狱管理制度,即在牢房中设置劳动工厂,让罪犯参与劳动并从中获得报酬,从而鼓励他们改过自新。
这个理念对于现代监狱管理体系的改革也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总之,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论犯罪与刑罚》不仅是一本经典哲学著作,更是一本探讨社会现实的重要作品。
通过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深刻解剖,该书向我们传递了深层次的社会观念和人本主义的精神。
以此,我们或许能够更好地认识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寻求改进和发展。
论犯罪与刑罚
再者,《论犯罪与刑罚》也启发了我对法律和社会公正的思考。书中详细地讨 论了法律的不公和不平等现象,让我看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正中的局限性。 这使我意识到,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和刑罚,还需要我 们对社会结构和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改革。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启发人心的书,它让我重新审视了犯罪和刑罚这两个 重要的社会现象。虽然这本书并没有给出解决犯罪问题的具体方案,但它提供 了一种全新的视角,使我对这个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相信,只有通过深 入思考和理性讨论,我们才能找到真正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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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如果一种犯 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较高,那么其所受到的惩罚也应该更为严厉;反之,如果一 种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较低,那么其所受到的惩罚也应该较为轻微。这一原则 确保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使得人们能够信服法律的公正性。
刑罚人道原则:刑罚应当人道,即不得以残酷、残忍、不人道的方式来对待罪 犯。这一原则保障了罪犯的人权、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从而使得 法律的执行更为人道和合理。
阅读感受
读完《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我心中充满了深深的思考和复杂的感慨。这本 书以其独特的角度和深刻的见解,揭示了犯罪与刑罚的内在和深远影响,使我 对这个一直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社会制度有了全新的认识。
这本书使我重新审视了“犯罪”这个概念。在传统的观念中,犯罪被视为一种 社会公害,是对社会规则和道德的严重违背。然而,《论犯罪与刑罚》提醒我 们,犯罪其实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反映了社会的缺陷和不足,也揭 示了人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使我意识到,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犯罪归因于个 体的人的道德缺陷,而应该更深入地探讨社会结构和制度对犯罪的影响。
(完整版)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
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
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
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他认为应当按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
第一,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即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
第二,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
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受到刑罚。
刑事法律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答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基本问题。
贝卡利亚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不容改变的法律定义,只有在维护社会契约秩序的目的下,法律才能对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作出“犯罪”的评价,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是犯罪。
贝卡利亚还把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苦乐平均”原理运用到犯罪原因的研究上来,将犯罪看成是人在苦乐计算基础上作出的最终选择,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贝卡利亚将经济条件和酷刑视为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
他认为财产犯罪是因贫富悬殊而对社会绝望时就会产生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同时他认为对犯罪过于严厉的刑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人犯罪,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具有犯罪吸引力。
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
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章刑罚的起源为了切身利益牺牲部分自由交给公共保存,从而安枕无忧的享受剩下的自由——形成君权、一个社会的法律为了阻止个人因强烈的私欲想霸占别人那份自由的行为——我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易感触的力量——刑罚,或触及感官,或时常映现于头脑任何雄辩、说教、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能长久约束对物质的欲望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包括人对人行使的权力都是暴虐的绝对必要性:限度是维护公共利益集存、防范个人践踏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则无法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越少越好,因此这一份份自由的结晶就形成了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权利”修正“权力”对大多数人有力公正——维系个体利益的纽带第三章结论1.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立法者拥有此权威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并不等同于司法官员2.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平等受约束统治者:制定普遍性法律,不能判定某人是否违反契约被指控方:有权否认司法官员: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3.反对严刑峻法违背了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严格遵守法律文字,组织自由解释,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使人不得不解释的法律含混性则是另一个弊端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对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追求安乐的力量受限于阻力——导致各种人类行为的混合——若互相冲突、互相侵犯,则需要我们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刑罚只阻止恶果产生,不能消灭冲突原因立法者对于行为和对应刑罚的设定,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而不是,怀有的意图、被害者的地位、罪孽的轻重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的堕落程度第八章犯罪的分类1.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最严重的犯罪——叛逆罪——最重的刑罚2.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最引人注目的刑罚3.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4.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包括伟人和官员犯下类似罪行对私人的犯罪也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们并非都试图直接毁灭社会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第九章关于名誉体力上的强横——舆论上的强横极端的政治自由——法律统治一切,没有必要寻求他人的敬重极端的政治依从——人的专横破坏了人们的民事地位,被迫只具有一种朝不保夕的人格第十章决斗私人决斗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决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愿丧失的名誉预防决斗的最好的方法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者被迫决斗者是为了维护法律所不保障的东西声誉,无罪——其惧怕法律并非挑事者第十一章关于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的官员,也应根据公民手中法典所确定的条文进行工作对自己命运的捉摸不定常常使人成为黑暗暴政的牺牲品真正暴君的出现,总是从控制舆论以支配勇敢开始的第十二章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第十三章证人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1.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2.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降低有争议3.证人所在团体的理念不为社会所理解或相忤逆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4.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话语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记忆常常是靠不住的和受到迷惑的;就一个人的言语进行污蔑,比就其行为进行诬蔑要容易得多引证的客观情节越多,犯人为自己辩护的途径也就越多第十四章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依赖的,即各种嫌疑只能互相证明,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或然性:随机性、非必然性——因为所有证据的价值都取决于它们所唯一依赖的那个证据的价值,先头证据出现缺陷,后头证据也会出现缺陷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完全的——一个足以定罪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不完全——需要有足够数量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法律的——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妒心,都不能从事这种裁判被告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所信不过的人,这也是符合公正原则的——被告在一定时间内不遇到对头,就像是他自己在给自己定罪审判、证据都应当公开第十五章秘密控告由于制度的软弱,秘密控告在很多国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东西,然而这本身是不正常的现象当诬陷被暴政的最坚硬的盾牌——秘密,武装起来时,无人能保护自己不受诬陷此章所谓的秘密控告更倾向于秘密诬陷、秘密审判,并不类似于匿名举报第十六章刑讯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为什么人们会对刑讯无动于衷——没有一个人会使自己的思想超越生活的需要刑讯——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区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当某一罪犯落网以后,一般来说,他的同伙就立即躲避起来了,他们的存亡未卜的命运就给自己判处了流放刑第十七章关于国库曾经几乎所有的刑罚都是财产性,供认自己犯了罪就等于供认自己欠了国家的债一旦证明存在着犯罪,罪犯的供认就成了一种令人信服的证据,刑讯就让这种证据更加无可置疑有些罪犯侥幸免于折磨是为了保住国库可能失去的利益纠问式诉讼——审判者也承担提出指控和调查取证的职责——欲证明其无罪,先当其有罪控告式诉讼——审判机关以中立的态度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不偏不倚了解事实第十八章宣誓在抵御恐惧袭扰和生活的诱惑的斗争中,宗教的力量太软弱了,因为脱离人们的感官宣誓从来没使任何罪犯讲出真相——徒劳无用第十九章刑罚的及时性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是否过于绝对公正——减轻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有益——使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更突出、更紧密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用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说到底还是为了预防犯罪第二十章暴侵伟人和富翁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从大量民事关系中发掘法律为他们提供的便利——财富成为暴政的滋补品第二十一章对贵族的刑罚对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是一致的任何名誉和财产上的差别要想成为合理的,就得把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人越是幸福、越是受尊敬,他的希望就越多,同时也与其他人一样,害怕侵犯那些他赖以出类拔萃的契约量刑的标尺不是罪犯的感觉——刑罚的平等只能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则是因人而异的第二十二章盗窃大部分情况:不牵涉暴力的盗窃——财产刑大发他人财产之人——剥夺部分财产作者观点:盗窃是产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是不幸者的犯罪我觉得是懒惰者的犯罪,财产刑为他们保留的只是一贫如洗的地位,同时,刑罚要求罪犯付出的钱数超过了他所侵犯的数额——应实施唯一可以说是正义的苦役有待讨论盗窃中加进暴力——身体刑加劳役刑第二十三章耻辱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耻辱性受公众谴责法律处以的耻辱——产生于事物关系本身的耻辱——普世道德和产生于各个制度下的特定道德所规定的耻辱——三者一致耻辱刑不应经常使用——使人麻木、失去效果妄自尊大、从痛苦中获取荣耀和精神给养的犯罪——讥笑和耻辱对此行之有效第二十四章懒惰者不遵守法律、不遵守人们借以相互忍让和保护的条件,应受社会排斥和驱逐——政府不允许内部存有政治惰性政治惰性——不同于辛勤积累财富上的惰性作者观点:政客享受前辈用罪恶或美德换来的成果,并向辛勤的贫困者出卖升级手段和条件,从而带来繁荣的产业战争;这种人政治上不具有惰性,且此是有益而必要的有待讨论不确定一人是否犯凶残的犯罪——应驱逐——要有章程的保护——给予其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驱逐本国人和首次受控告者的理由,应比据以驱逐外国人和屡受控告者的理由更加充分第二十五章驱逐和没收财产剥夺财产是一种比驱逐更严重的刑罚剥夺全部财产——发生在丧失公民身份之后——被剥夺财产归合法继承人被称为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没收财产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经济支柱丧失,还蒙上家族中有人犯罪的羞辱,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第二十六章关于家庭精神社会是家庭的联合体还是人的联合体家庭精神——拘泥小事的琐碎精神共和国的调整精神——把小事聚合到关系大部分人幸福的基本类别中当共和国是由人构成时,家庭就不意味着遵从命令,而意味着遵从契约家庭法律和共和国原则之间的这些矛盾是造成家庭道德与公共道德之间其他矛盾的重要根源一个过于广阔的共和国,除非划分并联合成许多加盟共和国,否则是避免不了专制主义的随着把我们同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感情逐渐削弱,我们对周围事物的感情却在逐步增强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严峻的刑罚:1.面临的恶果越大,就越敢于逃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2.对刑罚的感觉会麻木,即起不到最初的威慑作用3.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保持实质的对称——对于更有害更凶残的犯罪找不到更重的刑罚手段4.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超过了忍受恶果的一个极点了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恶果应包含:1.刑罚的坚定性2.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人们只根据已领教的恶果的反复作用来节制自己,而不受未知恶果的影响——两国最重的刑罚不同,但两国人对其的畏惧程度是等同的第二十八章关于死刑滥施极刑从来没使人改恶从善死刑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作者认为只有两种情况下死刑才是必要的:1.剥夺罪犯自由后,仍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国家安全或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出现混乱2.无自由、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了法律,处死某些人是防止他人犯罪唯一、最根本的手段对人影响较大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作者的观点:死刑——场面可怕——痛苦是短暂性的——每次树立借鉴都需要一次犯罪劳役——长久的痛苦——制止犯罪最强有力的手段——无数长存的借鉴一种正确的刑罚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主要是能唤起民众健康的畏惧感苦役的痛苦量分散到人的整个生活,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畏惧用死刑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意义的最有益的法律——私人利益不再到处喧嚣或是同公共利益相结合,人们自愿遵守和提出契约或条件第二十九章关于逮捕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法律应指出根据哪些证据羁押罪犯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一个被控犯了罪的人,经过监禁而被无罪释放后,不应背上什么耻辱的名声刑事制度中的强力和权威的观念似乎比公正的观念更重要这是不健康的刑罚的地点就是犯罪的地点公开惩罚较重的犯罪——大部分人把它看做与己无关、不可能发生公开惩罚较轻的刑罚——阻止人们不进行较轻的犯罪,更使他们不可能进行较重的犯罪作者认为:免除轻微犯罪者的刑罚,符合慈悲为怀的人道精神,但是违背了公共福利第三十章程序和时效为了不影响刑罚的及时性,给犯人辩护的时间应是短暂的作者观点:根据犯罪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效时间及查证时间,是自我监禁和自行流放成为刑罚的一部分——前提是本国宽和的刑罚已显示出其优越性矛盾:犯罪可能性与凶残性成反比——若把判决前的监禁看作刑罚,犯不同罪的人可能会受到相同的处罚折中的办法:凶残的犯罪——无辜可能性增加时,缩短审查时间,延长时效时间较轻的犯罪——无辜可能性减小时,增加审查时间;犯罪不受处罚的危害性减小时,缩短时效时间第三十一章难以证明的犯罪重大的犯罪并不总预示着一个国家的堕落举证的困难性带来了无辜的可能性在作者的时代,通奸、同性恋属于犯罪,且是不容易证明的犯罪通奸——过分追求某种自然的欲望;其他犯罪——由欲望产生第三十二章自杀尽管自杀是一种应由上帝惩罚的罪过,因为只有上帝才能在人死后实施惩罚;然而自杀并不是针对他人的犯罪;而且对他的惩罚并不是落在他身上,而是落在其家庭成员身上一个对生存深恶痛绝,以致宁愿不幸终身的人,当他从容自如的抛弃生命这一财富的时候,根本不会被关于子女和亲属的那些更为遥远而且更为无效的顾虑所打动第三十三章走私谁对并不受到人们唾弃的犯罪处以耻辱刑,谁就是在削弱因那些真正遭到唾弃的犯罪而产生的耻辱感走私也是法律自身的产物——关税越高,渔利越多对走私犯没收违禁品和随行财物——关税越低,这一刑罚就越有效——侥幸所得利益与所冒的风险不成比例——人们就不会铤而走险走私没有很声名狼藉——因为人们认为这不会对自身造成损害第三十四章关于债务人重要的是把故意破产者同无辜破产者加以区别作者对破产的看法:故意者——伪造罪论处严重过失者——稍轻的刑罚完全无辜者——为其保留选择恢复元气的方法的权利轻微过失者——剥夺以上所说的权利,并把他让给债权人第三十五章庇护庇护权的泛滥造成了小君权的泛滥——公共法律失去权威——产生违背公共利益的法律——形成同整体社会精神相抵触的精神——造成社会的动乱第三十六章悬赏悬赏逃离国界的罪犯——僭越了他国的统治、鼓励民众犯罪悬赏留在国内的罪犯——暴露了统治者的软弱悬赏亵渎了一有风吹草动就会从人心灵中销声匿迹的道德观念法律时而倡导背叛,时而惩罚背叛第三十七章翻译、共犯、不予处罚作者认为:为了阻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但是对犯意的刑罚与对已遂犯罪的刑罚之间可以有一个区别法律应极少促成犯罪团伙之间可能的团结制定一项普遍的法律容许对任何揭露了同伙的罪犯不予处罚,同在个别情况下作出特别宣告相比较,要更可取一些第三十八章提示性讯问、口供讯问应该是盘旋式的围绕事件,而不是直接的就事件交锋没有什么比施加痛苦的刑讯更具提示性当其他证据肯定被告人犯有罪行时,他供认与否变无足轻重在大多数诉讼中,犯人都是持否定态度的第三十九章一类特殊的犯罪中世纪欧洲的异端邪说罪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第四十章虚伪的功利观念企图把死板的无机物所忍受的对称和秩序给予一群感知物;它忽视那些持久而有力的影响民众的现实因素,却重视一些遥远的因素,而如果没有某种非凡的想象力通过放大去克服对象的遥远性,这种遥远因素的影响就极为短暂和微弱的第四十一章如何预防犯罪预防犯罪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对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加以制止,防止不了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对法律的畏惧是健康的,然而,人对人的畏惧则是有害的,是滋生犯罪的第四十二章科学如果说一知半解比一无所知更加有害的话,那是因为一叶障目的人避免不了谬误,而一知半解正是把这种谬误的恶果同无知的恶果连在了一起第四十三章司法官员预防犯罪的另一项措施是: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机构人越多,每个人的权力就越小,对权力的在意程度就越低,践踏法律的危险程度就越低第四十四章奖励预防犯罪的再一项措施是:奖励美德第四十五章教育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不在于科目繁琐而无成果,教育将青少年的心引向道德,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第四十六章恩赦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一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者也应当是铁面无私的;但是,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第四十七章总结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本质上,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
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
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
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
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
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在后十七章中,主要分类叙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以前觉得犯罪和刑罚这事儿特简单,犯了错就接受惩罚呗。
可这本书就像一个放大镜,让我看到这背后复杂得很的各种事儿。
先说这犯罪吧。
书里让我明白,犯罪可不只是一个人做了坏事那么简单。
好多犯罪背后都有着社会的影子呢。
比如说,要是社会贫富差距大得离谱,那穷人可能就更容易被逼得去偷去抢。
这就好像社会有个病,犯罪就是这个病冒出来的小脓包。
这让我意识到,预防犯罪不能光盯着罪犯,还得好好给社会这个“大身体”做检查、治病。
再说说刑罚。
以前我想象中的刑罚就是把坏人关起来或者打一顿,让他们知道疼,以后不敢再犯。
但是这本书里讲得就很有深度。
刑罚要是太残酷了,其实并不一定能减少犯罪。
就像你想让一个调皮的小孩听话,你要是一个劲儿地狠揍他,他可能当时被吓住了,可心里说不定就更叛逆了。
刑罚也一样,太重了,罪犯可能就觉得反正已经这样了,破罐子破摔,而且还可能让老百姓觉得这个社会太残忍,同情心泛滥,反而不支持刑罚了。
但是刑罚要是太轻呢,又起不到威慑的作用,那些想犯罪的人就会想,犯个罪也没啥大不了的,那就麻烦了。
所以刑罚这个度啊,就像走钢丝一样,得拿捏得刚刚好。
书里还提到法律要明确。
这一点可太重要了。
要是法律模模糊糊的,就像在雾里看东西,那老百姓都不知道怎么做是合法的,怎么做是违法的。
这就好比玩游戏,要是游戏规则一会儿一个样,而且还说不清楚,谁还愿意好好玩这个游戏啊?所以明确的法律就像一个清晰的游戏规则,大家都知道底线在哪,这样才能好好地在社会这个大游戏场里活动。
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亚著作
01 作品目录03 译者简介来自目录02 作者简介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名著,原著于1764年首次出版,钟书峰翻译的最新 中文版于2021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论犯罪与刑罚》,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应和刑罚人道原则,在刑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世界 各国刑事法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译者简介
钟书峰
法学博土,已出版翻译作品三百余万字,代表译著有西塞罗《论法律》、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等 经典作品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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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目录
译者前言:《论犯罪与刑罚》是人文主义经典名著 致读者 导论 第一章 刑罚起源论 第二章 刑罚权论 第三章 前述结论 第四章 法律解释论 第五章 法律模糊论 第六章 罪刑相称论 第七章 罪行轻重标准论 第八章 犯罪类型论
作者简介
切萨雷·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钟书峰译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生于意大利 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曾担任米兰宫廷学校经济贸易学教授。1771年,贝卡 里亚被任命为米兰公共经济*高委员会委员,先后从事经济工作和刑事立法、司法工作。1764年,26岁的贝卡里 亚出版了他的传世佳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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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行云子1]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
人们牺牲了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着和管理者。
人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
道德的政治结果要以人类感情为基础。
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交给公共保存的自由要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行云子2]第二个结论: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
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会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行云子3]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第七章衡量犯罪的标尺[行云子4]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
第八章犯罪的分类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者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正当的社会……。
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头脑。
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
第九章关于名誉名誉是那些专制已被削弱的君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向自然状态的一时回复和对古老平等的掌管着的回忆。
第十章决斗由于他人的敬重成为必不可少的需要,因而出现了私人决斗,它恰恰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
这种习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远丧失名誉。
预防这种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惩罚名誉侵犯者;同时宣布被迫起来维护声誉的人是无罪的。
第十一章关于公共秩序第三类犯罪,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行为。
例如,在被指定进行贸易和公民来往的公共街道上喧闹和豪宴狂饮;想好奇的群众发表容易激起他们欲望的狂热说教,助长这种欲望的使听众的剧集和梦寐怪癖的热情,而不是清醒、平静的理性,这种理性从部队一大群人起作用。
有效防止人民欲望聚合的方法:在夜间公费照明;在城市的各条街道排进卫队;进行通俗和道德的宗教演讲,保护教堂的安宁及其神圣秩序;在国家的机会上,在会议上,在那些体现着军权的地方,呼吁人们维护私人和公共的利益。
第十二章刑罚的目的[行云子5]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组织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第十三章证人一切有理智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衡量这种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
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
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地降低。
最后,当有些证人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
第十四章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衡量犯罪嫌疑的可靠性的一般公式: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依赖的,即各种嫌疑只能相互证明,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行云子6] ;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独立的,即各个嫌疑被单个地证实,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
证实犯罪的证据,可以分为完全的(排除无罪可能性的)和不完全的。
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
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罪犯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的认为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
每个人都应有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
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都不能使人胜任这种裁判。
然而,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应该一半是与罪犯地位同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
罪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所信不过的人。
……允许罪犯在一定时间内不遇到对头,就像是他自己在给自己定罪。
(不懂懂……)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使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第十五章秘密控告秘密控告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
当诬陷被暴政的最坚硬的盾牌——秘密武装起来时,谁又能保护自己不受诬陷呢?孟德斯鸠:公开控告是比较适合于共和国的,在那里,公共福利将成为公民的第一愿望。
而君主制国家中,由于政府的本性,这种感情就极为薄弱,在那里,最好设置一些专员,以公共的名义,向触犯法律者提起控告。
当时,每个政府,不论是共和国政府还是君主制政府,都应对诬陷者处以反坐的刑罚。
第十六章刑讯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行云子7]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真想有时会从大部分人的面目表情中不期而然地流露出来,……一旦痛苦的痉挛改变了他的整个面目表情,真相就更难流露出来了。
第十七章关于国库财产刑使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成了君王收入的来源。
法官成了国库的律师,而不再是铁面无私的寻求真相者;成了国库出纳的代理人,而不再是法律的保护者和仆人。
第十八章宣誓好像一个人会通过宣誓而把促使自身毁灭的行为变成义务;好像宗教能够干涉大多数人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
第十九章刑罚的及时性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他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
……在被宣判之前,监禁持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
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
[行云子8]第二十章暴侵Of Acts of Violence侵犯人身的犯罪无疑应受到身体性的惩处。
伟人和富翁都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
[行云子9]第二十一章对贵族的刑罚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
有人会说,从教育上的差别以及一个富贵家庭将蒙受的耻辱来看,对贵族和平民处以同等的刑罚,实际上是不平等的。
对此,我回答说:量刑的标尺并不是罪犯的感觉,而是他对社会的危害,一个人受到的有待越多,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危害也就越大。
刑罚的平等只能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则是因人而异的。
第二十二章盗窃对于不牵涉暴力的盗窃,应处以财产刑。
盗窃往往是一种产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
同时,财产刑要求犯人付出的钱数超过了他所侵犯的数额。
……最恰当的刑罚是苦役,即在一定的时间内使罪犯的劳作和人身受到公共社会的奴役,以其自身的完全被动来补偿他对社会公约任意非正义践踏。
如果盗窃活动中加进了暴力,那么刑罚也应该是身体刑和劳役的结合。
第二十三章耻辱人身侮辱有损于人的名誉,对于这种侮辱行为,应该处以侮辱刑。
法律所处以的耻辱必须同产生于事物关系本身的耻辱相一致。
耻辱这种刑罚不应该过于经常地使用。
因为,如果过于频繁地借助舆论的实际效果,就削弱了它本身的力量。
另外,这种刑罚也不应该一下子施用于一大批人。
,因为,如果大家都耻辱,就成了谁都不耻辱了。
第二十四章懒惰者我称之为政治惰性的东西,对社会及不贡献劳苦,又不贡献财富;它只知索取,却不负任何代价;……它丧失了保持并提高生活幸福所必需的那种进取的活力,却把全部精力耗费在破位强烈的舆论欲上。
第二十五章驱逐和没收财产剥夺全部财产应发生在法律所宣告的驱逐消灭了社会与犯罪公民间一切显存关系的时候,他的公民身份已经丧失,……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应该产生。
……从罪犯那里剥夺的财产看来应该归属于他的合法继承人,而不应归属于君主。
第二十六章关于家庭精神在家庭共和国里,只要家长还活着,子女们就始终处于他的权力之下。
……如果人们年轻时就养成了屈从和怯懦的习惯,那么,他们在失去活力的衰老年代,在那因不希求看到变革成果而对蓬勃的变革产生反感的时期,怎么能抗拒邪恶常常为美德设置的阻碍呢?当共和国是由人构成时,家庭就不意味着遵从命令,而意味着遵从契约。
子女们的年龄一旦增长到时他们摆脱弱小和需要教育及保护的自然依赖状态时,他们就变成了城市的自由成员。
……命令的关系不存在了只存在一种互相提供必要帮助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关系,以及一种对所受慈爱表示感恩的关系。
*当一个人回首往事时,他往往惊讶地感到自己曾是何等的荒唐。
一个国家的人口应该同该国家成员的敏感性成反比。
……一个过于广阔的共和国,除非划分并联合成许多加盟共和国,否则是避免不了专制主义的。
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
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
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
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之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
只有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带来的好处,才可收到它的效果。
如此需具备两个特点: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刑罚的残酷性: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
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
第二,残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大概是指这样的法律会不被遵守或整个残酷的统治制度被推翻而进入无政府状态)第二十八章关于死刑死刑不不是一种公权力,……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苦役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第二十九章关于逮捕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刑罚的地点就是犯罪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