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
上海市职责分工制度
上海市职责分工制度上海市职责分工制度是指上海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对市政府及下级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分工的制度。
根据上海市的行政管理体制,市政府为最高行政机关,下设多个市级部门和区级政府。
上海市市级部门分工:1. 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上海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2. 教育局:负责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协调学校教育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3. 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4. 工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经营主体的注册和监管工作,保障市场经济秩序。
5.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民健康。
6. 公安局:负责治安维稳、刑事侦查、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社会安全。
7.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工作,提供优质居住环境。
8. 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交通规划和运输管理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交通服务。
上海市区级政府分工:1. 区政府:负责本区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包括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教育卫生等。
2. 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3. 教育局:负责本区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4.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5. 城管局:负责本区的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
6. 公安局:负责本区的公安管理和治安维护工作。
7. 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区的交通规划和运输管理工作,提供交通服务。
8. 房地产局:负责本区的城乡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工作。
总体来说,上海市的职责分工制度旨在实现政府的科学决策和高效运转,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各部门和政府层级之间相互协作,形成了多层次的管理体系,以适应上海市快速发展的需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24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4]299号
•【施行日期】2024.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市政府第8号令),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和公示,现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见附件)。
本计划共计92项,其中,71项为制定项目,21项为修订项目,完成期限为两年。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标准制修订的程序规定,按计划及时完成上海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将各阶段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联系人:刘宙君,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26分机,传真:54236062。
)附件
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共计92项)制定项目:71项
修订项目:21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长江隧桥车辆通行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长江隧桥车辆通行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0.13
•【字号】沪发改价费[2009]009号
•【施行日期】2009.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长江隧桥车辆通行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09]009号)
上海长江隧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长江隧桥车辆通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对通过长江隧桥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具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对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免收长江隧桥车辆通行费。
对“菜篮子”车辆、公交车辆(包括公交专线)实行定车定线,免收长江隧桥车辆通行费。
三、长江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为25年,自长江隧桥正式通车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请你公司认真做好收费公示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长江隧桥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
上海长江隧桥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4
【摘要】<正>(2015年1月22日)沪府办发〔20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
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
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上海市物价局牌子.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总页数】5页(P1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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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建权籍〔2017〕58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建权籍〔2017〕583号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
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
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2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2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沪高法〔2022〕424号•【施行日期】2022.12.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22〕424号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意见》和《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流程,规范破产财产解除查封、移送、处置等工作,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市高级法院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2022年12月6日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流程,规范破产财产解除查封、移送、处置等工作,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办理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
表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
新建住宅光伏发电占比标准
新建住宅光伏发电占比标准2023年8月18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规划资源局三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主要目标: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按要求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
到2025年,建筑用能结构持续优化,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10%。
到2030年,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15%。
根据统计,除上海之外,湖北、云南、天津等地也陆续发布各自的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其中均提到要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和方式,加快推进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
在业内看来,各地政策的陆续出台,将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速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通知要求:1、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条件,合理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系统。
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也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2、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根据建设要求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的要求。
城市风貌保护区建筑、超高层建筑等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管理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后,可根据应用条件适当降低建设要求。
3、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初始发电效率要求为:采用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18%,采用薄膜组件的应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墙薄膜组件的无初始发电效率要求。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应均不低于50%。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制冷COP应不低于3.5。
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能效等级应达到一级。
4、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应根据建筑物屋顶面积核算: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屋顶总面积×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比例。
如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在立面,则安装面积应进行折算: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安装在立面的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0.6。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1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1。
表A.1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3。
表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4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A.4。
表A.4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A.5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5。
表A.5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6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6。
表A.6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7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7。
表A.7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8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8。
表A.8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1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1。
表A.1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1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A.2.2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2.2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3。
表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4党派市委员会、市工商联英文译法党派市委员会、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A.4。
表A.4党派市委员会、市工商联英文译法A.5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5。
表A.5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6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6。
表A.6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7。
表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表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A.8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8。
表A.8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沪教委基〔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28号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经)委、财政局、建设管理委、规划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市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师队伍配置、生均经费标准,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围绕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全面实现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持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内涵全面对接国家新课程新教材要求,以培养学生素养为导向,优化学生学习空间和资源环境配置。
适应“五育”融合新要求,注重软环境建设与优质师资均衡配置,保障教育教学以及学生各类活动有效开展。
(二)补齐短板适应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参照上海市民家庭生活条件的平均水平,改善学生在校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注重人文关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温馨校园。
(三)注重效益坚持使用和配置并重,发挥设施设备的育人功能,提高使用效益,增强学生、教师的感受度。
促进学校数字化转型,实现学校管理效能提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9.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10.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11.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的初审。
12.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13.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
14.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二)整合的职责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承担的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等有关政策研究、政策执行和行业管理等职责划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在组织拟订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各类法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统筹城市维护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审核职责。
2.加强城市管理中的综合管理和综合协调作用,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承担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政府共同推进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2018-2023
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保障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稳定、持续、高效运行,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市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分平台(以下简称“市级机关分平台”)、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区级分平台(以下简称“区级分平台”)及本市已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并实现联网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已联网的建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一)负责全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及制度完善等各项功能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等工作。
(二)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各级平台和已联网的建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布建筑能耗监测相关管理文件、技术标准和年度情况报告。
(三)负责对各级平台和已联网的建筑运行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组织开展重点建筑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已联网的市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运行管理工作。
落实具体部门、人员和运维机构,落实市级机关分平台和市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运行和维护工作经费,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第五条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全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一)具体执行全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及功能完善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等工作。
(二)具体执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相关管理文件、技术标准等要求,具体开展重点建筑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和业务培训。
(三)编制并上报市级平台运行和维护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落实市级平台运行和维护工作费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地下管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地下管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地下管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的精神,现就本市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地下管网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内涵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地下管网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以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至建筑物进口为界,不包括市政道路排管、道路红线至建筑区划红线的接驳工程以及建筑区划红线内建筑物室内排管。
二、收费标准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地下管网燃气工程安装费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元。
三、执行日期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物价局沪价经〔1998〕115号文同时废止。
11月1日前签订合同但尚未结算的,按新标准执行。
请各燃气企业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调价政策执行到位。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0月30日——结束——。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收入归集和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资料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沪建管联[2015]59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8.12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收入归集和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管联〔2015〕599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
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为规范本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收入的归集和使用,现将《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收入归集和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收入归集和使用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附件:
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收入归集和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沪人社力字(2009)23号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七日主题词:人力资源居住证实施细则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管道运输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管[201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01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下综合管廊
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6〕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22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促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现就本市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一)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原则,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
(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以协议方式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11.15•【字号】沪发改能源〔2024〕233号)•【施行日期】202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部门:《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11月15日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风险分析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2办事机构 2.3应急联动机构2.4指挥机构2.5工作机构2.6专家机构3监测预警3.1预防监测3.2预警分级3.3预警发布3.4预警响应3.5预警解除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与通报4.2分级响应4.3先期处置4.4专业处置4.5应急结束4.6信息发布5后期处置5.1善后工作5.2保险理赔5.3调查与评估6应急保障7预案管理7.1预案解释7.2预案修订7.3预案体系7.4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陆上石油(含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期刊名称】《上海建材》【年(卷),期】2018(0)6【摘要】沪住建规范[20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水平和质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落实《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9-12)【作者】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支持餐厨废弃油脂制生物柴油推广应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无4.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5.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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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
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发改规范[201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6.28
【实施日期】2018.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1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推进本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进一步美化并提升城市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推动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落实市级资金保障,规范市级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在本市重要区域、内环内主次干道以及内外环间射线主干道范围内,经市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认定的既有道路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纳
入市级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部门职责)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级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架空线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