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刑罚执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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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概述1.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3)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责任能力与罪过责任原则(1)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的,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罪过责任原则罪过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与刑法的罪责观念和制度有关。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上,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1.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由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两个要件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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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执行一、概念题1.减刑(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人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观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西安交大2006年研)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a.对象条件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第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第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的裁量17.1 本章要点一、刑事裁量的概念、内容、原则二、刑罚裁量的情节三、刑罚裁量的制度17.2 重难点详解一、刑罚裁量概述1.刑罚裁量的概念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的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具有以下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

刑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行使量刑的权力。

(2)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解决对犯罪人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期长短等问题,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

(3)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途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但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量刑质量的好坏。

2.刑罚裁量的内容(1)决定是否判处刑罚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犯罪人被判定有罪一般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

但我国刑法还规定有免除处罚制度。

(2)决定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审判机关应当针对每个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判处相应不同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刑罚体系,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轻重和幅度不同的法定刑,对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3)决定刑罚实现的方式3.刑罚裁量的原则(1)量刑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量刑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仅指其中“犯罪的事实”,是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即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等。

②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定什么罪名。

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和犯罪人情节。

a.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是构成犯罪的必备因素,是定罪情节。

b.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情节,这些情节影响刑罚的轻重,是量刑情节。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一、刑罚执行概述1.刑罚执行的概念(1)刑罚执行的概念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特征①刑罚执行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②刑罚执行的主体是刑罚执行机关。

刑罚执行必须由依法享有刑罚执行权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行使,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③刑罚执行的对象是服刑人员。

服刑人员,即因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定有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

只有依据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被判定有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才能成为执行刑罚的对象。

④刑罚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2.刑罚执行的内容(1)刑罚实现刑罚实现,是指将刑罚执行的内容付诸实施。

刑罚实现是刑罚执行内容的核心。

(2)罪犯矫正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以下五种人:①被判处管制的;②被宣告缓刑的;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④被裁定假释的;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3)刑罚变更刑罚变更,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相应地缩短刑期或者变更刑种,或者改变刑罚实现的方式。

3.刑罚执行的原则(1)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惩罚和改造是刑罚执行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必须正确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两者有机结合,共同服务于刑罚的最终目的,即预防和减少犯罪。

(2)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两项最基本手段。

要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改造罪犯的目的。

(3)行刑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是保障人权和刑事法治的应有之义。

(4)行刑个别化原则行刑个别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5)行刑社会化原则行刑社会化原则,是指要尽可能地打破监狱与外部社会之间的隔绝状态,使罪犯在服刑期间有较多的与社会接触的机会,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至第七章【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至第七章【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含义: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与历史(1)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和司法者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的刑法所固有的、全局性的裁判准则,而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历史发展①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非法专横的产物,是对等级特权社会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

作为法律原则,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以及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其中限制国王权力的内容成为后来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这种思想先后为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文件所吸收。

②许多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均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保障人权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以法律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一系列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①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②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废除类推制度,刑法典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概念、基本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刑法典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等。

a.这一原则集中地体现了刑法的正义性。

犯罪和刑罚要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符合宪法的法律来规定,法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惟一渊源。

b.违反宪法或者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不得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

③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a.积极的罪刑法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从扩张刑罚权的方面要求,积极地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我国刑法在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是突出)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五章 刑罚概说)【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五章 刑罚概说)【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刑罚概说一、刑罚的概念1.刑罚的概念与特征刑罚,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制裁措施。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1)刑罚是用以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某种合法权益的制裁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2)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制裁措施。

刑罚的法定性包括以下含义:①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其颁布的刑法中加以规定。

②除了刑罚以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其他制裁措施。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4)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

2.刑罚的属性(1)惩罚性①刑罚的属性首先包括与痛苦相联系的惩罚性,它是刑罚的应有之义。

②刑罚的惩罚性,主要表现为对罪犯的某种法益的剥夺或限制。

③刑罚作为一个整体无疑具有惩罚性,但具体的刑种在惩罚的性质与程度上是不尽相同的。

(2)威慑性刑罚的威慑性,是指刑罚所具有的对犯罪人或者潜在犯罪人的心理施加影响,使之迫于刑罚威力而不敢实施犯罪的特性。

这是刑罚的本质属性之一,是刑罚本质的体现。

(3)严厉性刑罚的严厉性,是指刑罚作为一类处罚措施,对于其适用对象的制裁最具痛苦性。

刑罚的严厉性,由刑罚对罪犯剥夺的内容及程度所决定的。

(4)最后性刑罚的最后性,是指刑罚作为国家控制社会、应对犯罪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足以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可以适用。

刑罚的最后性,是由刑法作为保护法或保障法所决定的。

二、刑罚目的1.刑罚目的的概念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量处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刑罚目的是国家对刑罚运行的一种主观要求,它以观念的形式在刑罚运作前已经形成,是国家对自身需要与同犯罪作斗争的客观可能结果之间的关系的一种反映。

2.刑罚目的的内容及其实现(1)特殊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的人。

①特殊预防实现的途径a.通过适用刑罚,剥夺犯罪人继续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使其无法再度犯罪。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侵犯财产罪)【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侵犯财产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24.1 本章要点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特征二、熟悉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24.2 重难点详解一、侵犯财产罪概述1.概念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观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主体。

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大多为一般主体。

只有职务侵占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为特殊主体。

②行为对象为各种财物。

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犯财产法益的行为。

可分为两种类型:a.以各种公开的或者秘密的方法,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取得型财产犯罪)。

b.故意毁坏或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非取得型财产犯罪)。

④行为数额。

除抢劫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外,其他的均为数额犯。

(2)主观的构成要件①侵犯财产罪均为故意犯罪。

②对于盗窃、诈骗等取得型财产犯罪,其成立还必须具备目的要素,即非法占有的目的或牟利的目的。

二、暴力、胁迫型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1)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素①客观构成要素a.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b.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财物只限于动产。

c.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看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方法,一般是指当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的人身实施强制,足以使被害人的身体受到强制而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胁迫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

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与这两种方法相似的强制性方法,主要是以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无法反抗。

②主观构成要素主观构成要素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认定①罪与非罪的界限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抢劫行为,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罪 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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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罪数13.1 本章要点一、罪数的概念、标准与类型二、实质的一罪三、法定的一罪四、处断的一罪13.2 重难点详解一、罪数概述1、罪数的概念(1)罪数是指犯罪的数量,即犯罪的个数。

罪数问题也就是依据刑法规定认定行为人即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还是数个犯罪的问题。

(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①有利于正确定罪。

如果不能正确区分罪数,就无法准确确定犯罪的性质和罪名,无法做到正确定罪。

②有利于正确量刑,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执行。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罪数认定不准确,将导致不合理地加重或者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③有利于贯彻刑法的一系列重要制度。

2.罪数的标准(1)犯罪构成标准说区分罪数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采用犯罪构成标准说。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

原则上讲,凡是一次充足(充分地满足)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即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构成一罪;多次地充足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即符合多个犯罪构成的,构成数罪。

(2)应注意的问题①正确地理解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的规定,这是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前提。

②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判断案件事实是一次还是数次充足犯罪构成。

③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

④注意刑事政策和司法习惯。

3.一罪与数罪的类型(1)一罪的类型刑法理论上将一罪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①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指外观上具有数罪的形式,但是,行为人基于特定之罪过形式,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一种法益,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实质上构成一罪的情形,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

②法定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多个危害行为,侵犯多种法益,立法者本来可以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或者已经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形,包括转化犯、结合犯、惯犯。

③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是指原本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构成数罪,但是数罪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认定,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时习惯上作为一罪认定的情形,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10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10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第10章刑罚执行制度10.1 考点精讲第一节减刑一、减刑概述1.减刑的概念和作用(1)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减刑的作用减刑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一贯坚持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正确适用减刑,对于促进罪犯加速改恶从善、悔过自新,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巩固对罪犯改造的成果,从而实现刑罚的目的,有着重要的意义。

2.减刑与改判的区别(1)改判的概念改判,是指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

(2)减刑与改判的区别①改判主要是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是对原判决错误的纠正。

②减刑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决确定的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减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3.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减轻处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减轻处罚属于刑罚裁量情节及其适用规则问题,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

(2)减刑是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对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

二、减刑的条件1.对象条件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减刑的对象范围,仅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2)虽然缓刑不是刑罚的执行活动,但被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其人身自由也如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一样受到限制。

(3)虽然假释属于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人身自由也如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一样受到限制。

2.实质条件(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一、刑罚裁量概述1.刑罚裁量的概念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的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具有以下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

刑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行使量刑的权力。

(2)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解决对犯罪人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期长短等问题,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

(3)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途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但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量刑质量的好坏。

2.刑罚裁量的内容(1)决定是否判处刑罚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犯罪人被判定有罪一般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

但我国刑法还规定有免除处罚制度。

(2)决定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审判机关应当针对每个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判处相应不同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刑罚体系,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轻重和幅度不同的法定刑,对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3)决定刑罚实现的方式3.刑罚裁量的原则(1)量刑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量刑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仅指其中“犯罪的事实”,是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即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等。

②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定什么罪名。

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和犯罪人情节。

a.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是构成犯罪的必备因素,是定罪情节。

b.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情节,这些情节影响刑罚的轻重,是量刑情节。

④正确评价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行为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2.1 本章要点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与特征二、重点把握本章中的常见多发犯罪22.2 重难点详解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构成要素①客观构成要素a.行为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包括除消费者以外的一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公司、企业等单位和自然人。

b.客观行为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一,“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以销售的各类物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

第二,“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人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第三,“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第四,“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第五,“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c.行为结果。

上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不构成犯罪。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②主观的构成要素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认定①罪与非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法规的行为,行为人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没有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方面的行政法规,而只是违反了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之质量标准的,不构成犯罪,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②本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形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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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16.1 本章要点一、刑罚体系的概念、特点二、刑罚体系的分类:主刑、附加刑三、非刑罚处理方法16.2 重难点详解一、刑罚的体系1.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供人民法院严格遵循适用的、由相互联系的诸刑种按照一定次序排列构成的有机整体。

刑罚体系的特征是:(1)有机整体是由诸构成要素组成的。

(2)刑罚体系是由诸刑种按照一定次序排列构成的有机整体。

(3)刑罚体系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

(4)组成刑罚体系的各种刑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循适用的。

2.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1)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政策。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政策根据,同时也是刑罚体系确立的政策根据。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基本精神是根据犯罪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实行区别对待。

(2)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在党的领导下,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

(3)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

二、主刑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主刑的种类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管制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刑。

(1)管制的特点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不剥夺人身自由,只限制其一定自由。

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工作、活动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③管制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和执行。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1)拘役的概念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教材精讲(1-10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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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1.1 本章要点一、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二、刑法的根据、任务与功能三、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1.2 重难点详解一、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1.刑法的概念(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①刑法的这一定义由犯罪、刑罚这两个核心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罪刑关系所构成。

刑法,就是关于刑事惩罚的法律,即关于“刑罚”的法律;刑罚是犯罪的自然后果,与犯罪概念联系密切,还可以被称为关于“犯罪”的法律。

②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由诸多相互联系和相互区别的概念所构成的知识体系。

刑法学总论由绪论、犯罪论、刑罚论组成;刑法分则主要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罪名)、概念与特殊构成要件(罪状)及其具体刑罚(法定刑)。

③刑法的基本概念并不限于犯罪与刑罚,刑法定义中的基本概念是可以适当增加和改变的。

例如,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最基本实体概念之间,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性仅次于犯罪与刑罚的概念——刑事责任。

因此,刑法又可以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基本特征①独立性a.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刑法。

刑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b.刑法的意义在于保护而不是调整社会关系。

一般来说,刑法总是站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背后,作为整个法律规则体系规范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

②严厉性刑法主要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刑罚去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刑事制裁体系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特定财产、权利,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还能够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惩罚方法。

③广泛性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则具有广泛性,涉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

刑法保护的对象范围似乎涵括所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④最后性刑法的最后性主要体现为两点:a.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最终依靠刑法维持其规范效力,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保护法、保障法;b.只有当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部门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保护某种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动用刑法,司法者才考虑适用刑法。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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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罚消灭一、刑罚消灭概述1.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会有刑罚,也就不会有刑罚消灭。

(2)刑罚消灭是刑罚权的消灭刑罚权的消灭,通常是指刑罚权在运作过程中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的消灭。

(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特定的事由刑罚消灭事由有的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称为法定事由或法定原因。

有的是客观上发生的使刑罚权自然不复存在的事实。

2.刑罚消灭的事由的分类(1)求刑权消灭事由①犯罪人死亡。

在起诉前犯罪人死亡的,起诉对象不复存在,求刑权自然归于消灭。

②超过追诉时效。

犯罪发生以后,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未行使追诉权,追诉时效期满后,求刑权归于消失。

③自诉权放弃。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放弃告诉权利,即使未超过追诉时效,求刑权也归于消灭。

④法律的修改。

如果某种行为依照行为时的法律构成犯罪,但在起诉前依照新修订的法律,该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即使未超过追诉时效,求刑权也归于消灭。

⑤赦免。

犯罪人在被追诉前被赦免的,求刑权归于消灭。

(2)量刑权消灭事由①犯罪人死亡。

②撤诉。

③赦免。

(3)行刑权消灭事由①犯罪人死亡。

②刑罚执行完毕。

刑罚执行完毕,行刑权归于消灭。

③缓刑考验期满。

被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出现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行刑权归于消灭。

④超过行刑时效。

⑤赦免。

二、刑罚消灭的制度1.追诉时效刑法中的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1)追诉时效的意义①符合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活动。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十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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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1)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放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②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特定具体的一般财产,而是具有广泛性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

(2)构成要素①客观的构成要素a.行为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公私财物。

b.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在有些情况下也包括焚烧人)的行为。

②主观构成要素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成立,只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情节。

(3)认定①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放火罪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使一个放火行为常常造成多个危害结果,属于想象竞合犯,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②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而在于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属于放火罪既遂;如果放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因某种客观原因被及时阻止或未能燃烧,应以放火罪未遂论处。

我国理论通说是“独立燃烧说”,即目的物被点燃后,能够脱离引燃媒介独立燃烧的,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视为放火罪既遂;反之为未遂。

③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应定放火罪;反之,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应当定失火罪。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刑法的适用范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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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3.1 本章要点一、刑法空间效力二、刑法的时间效力3.2 重难点详解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概述(1)概念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方面。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2)国际法中已形成了以下几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

①属地原则a.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主张刑事管辖权基于属地最高权即国家对于本国的领土主权而产生,即凡是发生在国家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这个国家的法律的管辖。

b.这是刑事管辖权最古老的国际法原则,也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②属人原则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主张刑事管辖权基于属人最高权而产生。

属人原则通常作为属地原则的补充性原则而存在。

对于该项原则的适用,会出现双重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该问题的处理,各国刑法有两种不同的规定:a.规定本国刑法全部适用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行为;b.规定本国刑法只部分地适用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第一种情况。

③保护原则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主张外国人在外国犯有危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罪行,当该外国人进入本国国境内时,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④世界性原则世界性原则也称普遍管辖原则,主张对外国人在外国犯有损害外国国家或外国人的罪行,在一定条件下,主要是进入或者曾经进入本国司法管辖区域时,根据本国的刑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⑤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这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

2.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1)《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是对属地原则的规定。

领域即领土,由领陆、领空、领水和底土构成。

(2)《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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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1.刑事责任的定义(1)责任的含义在刑法学领域,“责任”一词有两种基本含义:①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应受惩罚、制裁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是犯罪所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

②指主观归责的可能性,是成立犯罪的一个基本条件。

(2)理论学说①“责任说”主张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所规定的责任。

②“刑罚说”主张刑事责任就是国家依据刑事法律对行为人判处刑罚。

③“后果说”主张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④“义务说”主张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义务。

⑤“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说”主张刑事责任就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我国刑法理论界上述不同的刑事责任定义并无根本性的差异,相对而言,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说更为妥当,故采此说。

(3)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和单位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对其本人的谴责。

2.刑事责任的特点(1)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它的实现形式上。

刑罚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法,是所有的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和政治权,而且还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之自然人的人身自由,甚至于剥夺其生命。

(2)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法定责任一个人或者单位对什么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具体怎样承担,必须由刑事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并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遵循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3)刑事责任是以行为人和单位接受国家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为内容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极强的伦理谴责性。

行为人在应该而且能够选择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时却自主地选择了违反刑法规范的犯罪行为,因而必须接受国家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4)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犯罪是产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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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执行
18.1 本章要点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内容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根据
三、减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根据
四、假释的适用条件及其根据
18.2 重难点详解
一、刑罚执行概述
1.刑罚执行的概念
(1)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特征
①刑罚执行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②刑罚执行的主体是刑罚执行机关。

刑罚执行必须由依法享有刑罚执行权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行使,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③刑罚执行的对象是服刑人员。

服刑人员,即因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定有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

只有依据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被判定有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才能成为执行刑罚的对象。

④刑罚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2.刑罚执行的内容
(1)刑罚实现
刑罚实现,是指将刑罚执行的内容付诸实施。

刑罚实现是刑罚执行内容的核心。

(2)罪犯矫正
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以下五种人:
①被判处管制的;
②被宣告缓刑的;
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④被裁定假释的;
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3)刑罚变更
刑罚变更,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相应地缩短刑期或者变更刑种,或者改变刑罚实现的方式。

3.刑罚执行的原则
(1)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和改造是刑罚执行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必须正确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两者有机结合,共同服务于刑罚的最终目的,即预防和减少犯罪。

(2)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两项最基本手段。

要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改造罪犯的目的。

(3)行刑人道主义原则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是保障人权和刑事法治的应有之义。

(4)行刑个别化原则
行刑个别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5)行刑社会化原则
行刑社会化原则,是指要尽可能地打破监狱与外部社会之间的隔绝状态,使罪犯在服刑期间有较多的与社会接触的机会,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二、刑罚执行的制度
1.缓刑
(1)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以及对居住社区的影响,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2)缓刑适用的对象与范围
①被判处的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这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②对于一般主体,如果同时符合下述四项条件,则可以适用缓刑:
a.犯罪情节较轻;
b.有悔罪表现;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三类主体,基于人道主义对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角度,《刑法》第72条规定,符合缓刑条件的上述三类主体,应当宣告缓刑。

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缓刑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①《刑法》第73条前两款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②《刑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③缓刑的考察
《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④《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⑤《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4)缓刑的法律后果
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则说明其对社会仍有危害,当然应撤销缓刑。

②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漏罪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④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5)缓刑与相关概念辨析
①缓刑不同于免除处罚
免除处罚是犯罪人被判定有罪,但不判处刑罚,不存在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缓刑是犯罪人不仅被判定有罪,而且被判处了刑罚,只是暂缓执行。

因此,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出现法定的事由,就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②缓刑不同于监外执行
a.性质不同
缓刑是附条件暂不执行原判刑罚;而监外执行只是刑罚执行场所的变更,刑罚执行并未中断。

b.适用对象不同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而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没有“3年以下”刑期的限制。

c.适用的条件不同
缓刑适用的条件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而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是犯罪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d.适用主体不同
缓刑由人民法院适用;而监外执行由监狱管理部门决定。

e.法律依据不同
缓刑适用的依据是《刑法》;而监外执行适用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

③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a.适用的前提不同
缓刑是以犯罪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即犯罪人被判处的是较轻的刑罚;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以犯罪人被判处死刑为前提,犯罪人被判处的是最重的刑罚即死刑。

b.执行场所不同
缓刑是把犯罪人留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则是将犯罪人关押于监狱进行教育矫正。

c.考验期限不同
缓刑考验期限,受原判刑罚的限制而有长短不同的期限;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考验期限是2年。

d.法律后果不同
缓刑考验期满,犯罪人如果遵守缓刑考察的要求,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

如果出现法定的事由,缓刑将被撤销,犯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死缓考验期满,可能被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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