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集团公司稽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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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集团公司稽查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化班线车(含公交车)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运输生产的经营管理,规范公司化车辆驾乘人员、承包经营者的行为,进一步适应当前客运运输市场的需要,提升公司形象,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稽查工作是汽车运输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稽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尤其是当前公司化班车比例增大,稽查管理显得更加重要。其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企业管理目标,强化运输纪律,查处营运过程中各种违章违纪行为,稽查、监督、检查驾、乘人员执行运纪的情况,稽查、监督、检查公司其他部门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通过稽查,以达到提升公司形象,提高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第三条建立以公司稽查为轴心的各分公司配合的稽查监督组织。加强协作配合,密切横向联系,认真开展稽查工作。稽查人员必须认真掌握、正确运用有关规定和政策,做到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依法办事、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以维护公司运输秩序和企业信誉、形象,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二人以上,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章稽查工作职责

第四条稽查人员应熟悉和掌握运输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了解公司运输生产情况,按照职责范围行使稽查职能,按时完成稽查方面

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采取灵活多样的稽查方式,深入车、站、线、路及相关部门,严格履行公司赋予的稽查职责,检查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不断促进企业运输、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六条稽查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检查、有分析、有总结。每月必须制订稽查活动计划,每次完成稽查工作后,应做好有效记录,并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对严重、典型的违章违纪事例,应作出专题报告,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稽查工作台帐,按顺序详细记录稽查活动地点、时间、内容,被稽查对象名称,有何违章违纪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回复)等,应记录齐全、备案,妥善保管,并按月汇总,以月报形式上报公司有关领导。

第八条定期邀请社会行风监督员召开行风座谈会每年不少于1次,听取信息反馈,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了解公司营运车辆的各类质量方面的信息,以便及时纠正和查处营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统一组织的突击整治及其他稽查工作,认真对互换稽查的定线、定点区域进行检查,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力度。

第十条做好稽查活动的保密工作,防止泄漏活动计划,影响稽查效果,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

第三章稽查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稽查工作主要包括:检查、监督、查处营运过程中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情况,检查和查处驾乘人员执行运纪的情况,检查、监督、查处公司其他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有

关分公司,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纠违工作。

第四章“三私”行为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化经营车辆驾(乘)人员及站务人员“三私”行为的处罚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均视作“三私”行为(三私行为指:私自带客、私自带货、私自向旅客收费或变相私自收费),“三私”行为的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中介公司,并处扣款人民币5000元。

1、与实际“结算凭单”、“行包票”人数和货物件数不相符的,不按规定操作随车票据的。

2、私自动用营运车辆、包车、加班、改变运行线路的。

3、私自不带随车乘务员、私自带客、带货、私收票款和货款不给票的。

4、唆使乘务员多收钱少给票、收取差价或不给票的。

5、驾乘人员合谋搞“三私”的。

6、私自挪用票款的。

7、私自收取退票款,使用“回笼”车票的。

第五章违章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化经营车辆驾(乘)人员违章处罚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一般违章,第一次处扣款50-100元;第二次处扣款100-200元。

1、发现车内旅客遗失物品私自处理的,除将失物归还失主外,另作出书面检查。

2、对上车旅客携带物品监督不严,造成危险品夹带上车的。

3、运行途中不按规定进行各项宣传工作,私自看书、打瞌睡、吃零食及做一切与乘务工作无关之事的。

4、班车在途中停靠时,报站不及时,造成旅客错下错乘的。

5、在行包交接时,不按规定监装监卸,造成包、票不符,行包遗失的,须赔偿全额经济损失。

6、未按规定填写解款单、日报单、交清票款、填写随车票据和行车路单的。

7、旅客越站时未按规定进行补票的。

8、不按规定票价售票,经举报、查实的。

9、在售票车站私自补员售票的。

10、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未按规定着装、佩带上岗证的。

11、车辆进站补员,瞒报、少报空位造成上客不足损害公司利益的或有站不进、站外上客、逆向进站的。

12、过夜车辆未按规定站点停放的。

13、车容车貌极差,被查获的。

15、营运过程中遇稽查人员检查时,不主动向旅客说明情况、不配合稽查人员检查的。

16、车站旅客必须持票乘车,公司所有员工不得私带、私送无票人员乘车,一经查获,除补票外,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扣款100-200元。

17、其它违章行为参照相应条款规定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严重违章,第一次处扣款200-500元,第二次处扣款500-1000元。

1、不服从调度,私自缺班、并班、调班的,按该班车核定座位全程票价往返的50%赔偿。

2、不使用文明用语,粗暴待客,造成投诉,经查证核实的。

3、出车前未按规定时间提前到站,造成无法正点发车,或不按

路牌时间发班,造成缺班的,按每班次车辆核定座位全程票价全额赔偿。

4、凡未按指定的途中站点下客而引起事故或旅客物品丢失,须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下岗1个月的处罚。

5、凡拒载行包、快件或擅自改变行驶线路的,一经查实的,并处调离岗位1个月的处罚。

6、与旅客发生纠纷、打架斗殴或被媒体曝光,经核实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中介公司。

7、不积极主动招呼旅客投币造成损失的。

8、票据、票款遗失按票面金额赔偿。

9、人为造成车内监控、行车记录仪等设备损坏。

10、私留废票,经查获的。

11、其它违章行为参照相应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承包车辆违章经营处罚规定。

1、私自改变运行线路或私自改变发车时间经营的,每查获一次扣除经营保证金500元。

2、私自停开班次每次扣除经营保证金1000元。

3、私自加班、顶班、包车的,所发生的营收由公司收缴并每次扣除经营保证金500元。

4、承包人员违章经营上省运政信息网,第一次扣经营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扣经营保证金2000元;第三次按严重违约处理。

5、违反运价政策乱涨价、乱收费的,按超收部分金额的20倍扣除经营保证金。

6、违反税务政策使用非本企业票据的,按查获票面额的10倍扣除经营保证金。

7、违反企业规定在车站私自补员售票的,按各车站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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