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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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象及范围:
1、夫妻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政策规定:奖励扶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年144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7号)实施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
实施时间:2005年起实施。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
凡户籍在本辖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
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金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03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二)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03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象及范围: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3、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4、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5、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6、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政策规定:
1、奖励:
(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3)自2011年10月起,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给予每人每月发放奖励扶助金60元,申报程序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办理。

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2、救助:
(1)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12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救助金,直到年满60周岁止(直至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①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②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③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政策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
2、《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
知》(桂人口发[2011]48号)
实施部门:人口计生部、财政部
实施时间:分别于2007年8月和2011年10月起实施。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2014年3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继续享受原奖励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10%;2014年3月1日后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5%发放奖励金。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
对象、范围及政策规定:
第二十九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二十天。

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励,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三十一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三条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四条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实施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实施时间: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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