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办法
督查问责办法
滁州市重点工作督查问责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问责对象承担重点工作推进落实的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
有关责任人指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三、问责形式对责任单位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以上问责可以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
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问责;在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相应的问责;在对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问责。
四、问责内容在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决策不当,思路不清,举措不力,造成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或无法正常开展的;(二)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示、专题会议纪要等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消极应付的;(三)遇到问题不及时沟通、协调、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延误的;(四)面对问题不敢担当,回避退让,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工作进展的;(五)明确牵头负责的,组织协调不力或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的;(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产生不良影响的;(七)工作效率低下,未能按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八)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完成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标准的;(九)督办后整改不力或不予整改落实的;(十)需要进行问责追究的其他行为。
督办问责管理办法
督办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特制定本督办问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各项工作的督办和问责。
第三条督办问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督办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督办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上级部门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和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的推进情况。
3、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的办理情况。
4、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督办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1、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定计划推进,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3、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督办工作的程序和方式第六条督办工作的程序如下:1、立项。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要督办的工作事项,并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完成时限等。
2、交办。
将督办事项以书面形式交办给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并明确办理要求和反馈时限。
3、催办。
对交办的工作事项进行跟踪催办,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督促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反馈。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工作完成情况反馈给督办部门。
5、审核。
督办部门对反馈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责成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重新办理。
6、归档。
对已完成的督办事项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条督办工作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面督办。
通过下发督办通知单、工作联系函等书面形式进行督办。
2、会议督办。
通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会议等形式,对工作进行督办。
3、现场督办。
深入工作现场,实地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协调和指导。
4、电话督办。
通过电话询问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工作落实。
第四章问责的情形和方式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不力,影响工作全局的。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3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为了从严治企、规范管理,全面提升项目部的执行力、顺利实现项目部“五大控制目标,真正做到激励到位、约束到位、有错必究、失责必问,充分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和本规定条件及程序,对项目部员工和外协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失误、工作流程中断、失职、或其他过失行为,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根据工作性质、具体情节和造成后果程度等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内部惩戒的管理制度。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按质量安全事故规定处理,发生盗窃案件按治安保卫方面的规定执行,违反劳动纪律按劳动纪律规定有关处理。
二、问责依据:1、各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2、公司和项目部下达的各项指标和工作指令。
3、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
4、外协队以劳务合同条款、项目部规章制度、工作指令为依据。
5、公司和项目部有关规定。
三、问责范围。
项目部全部岗位员工,外协队,重点是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
四、问责种类。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罚款、减发或者取消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系数、调换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免职、退场。
五、问责程序和权限:1、责任追究由分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领导对下一级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请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重大事件问责意见提请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即:经理—副经理—主管部门部长—本部门人员、各作业队、外协队。
2、综合考评按岗位绩效考核程序办理。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影响程度的区分和处罚:造成影响不大,是指在、本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和罚款50—____元;造成一定影响是指在项目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100—____元,或减发绩效工资,或调换岗位;造成影响较大是指在项目部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300—____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或降低岗位系数、或调换岗位、或降职使用;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在超过项目部以外造成较坏影响,且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罚款1000—____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免职、退场。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员工。
二、安全问责的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安全问责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内部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
2、实事求是原则:在安全问责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认定责任。
3、有责必究原则: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惩教结合原则:安全问责既要对责任人进行惩处,也要通过教育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安全责任的划分1、领导责任:公司各级领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包括制定安全政策、组织安全培训、监督安全执行等。
2、直接责任:直接从事与安全相关工作的人员,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如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等。
3、监管责任: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人员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包括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等。
四、安全事故的分类1、轻微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_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_元至_____元之间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_元至_____元之间的事故。
4、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_元以上的事故。
五、安全问责的方式1、警告:对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2、罚款: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降职或撤职:对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4、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员工,解除其劳动合同。
六、安全问责的程序1、事故报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1. 背景2. 总则3. 问责范围4. 问责主体5. 问责方式6. 问责程序7. 问责效果评估8. 其他规定1. 背景问责是一种管理手段,旨在强化责任意识,推动组织有效运转。
问责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组织内部的管理,确保责任有人担当,工作有结果。
2. 总则问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质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力求做到公正、公平、严格。
3. 问责范围负有特定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管理和执行特定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和协调的专业人员;其他有关工作任务的关键人员。
4. 问责主体问责行为的主体为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问责主体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
5. 问责方式5.1 内部问责内部问责是指在组织内部进行问责,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约谈函、责令改正等。
5.2 外部问责外部问责是指通过外部审计、评估等机构对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包括检查、评估、处罚等。
6. 问责程序6.1 发现问题发现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问题或失职行为。
6.2 调查核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6.3 审议决定相关领导组织会议审议决定,确定是否进行问责以及问责方式。
6.4 实施问责依据审议结果,执行问责措施并进行记录,通知相关人员。
7. 问责效果评估对问责措施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提高问责的有效性。
8. 其他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相关解释权归本单位问责管理办法起草组。
××公司领导人员问责办法
公司领导人员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人员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廉洁意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深化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上级公司领导人员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湖北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应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处理好鼓励创新、包容失败和追究责任之间的关系,区别对待盲目决策的失误与改革创新尝试的失误、擅自违反规定与应对竞争灵活运用规定、损害企业利益与市场竞争损失等情况。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内容第六条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经过论证,擅自决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引起员工强烈不满的。
(四)决策失误,导致员工有理由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决策失误,造成投资失误、资源浪费、国有资产损失、客户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不作为或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要决定及工作部署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收入和利润预算指标,且综合绩效考核列全公司最后两位的。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概述1.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旨在规范和加强问责管理,确保组织内部能够高效运作并保持良好秩序。
适用于所有相关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1.2 定义和解释1.2.1 问责:指对组织内部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过失或不当行为进行批评、处罚或追究责任的行为。
1.2.2 问责管理:指对组织内部成员进行问责的全过程,包括规定问责的原则、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第二章问责原则2.1 公正公平原则在进行问责管理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并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申辩。
2.2 适度原则在决定问责的程度和方式时,应根据失职、过失或不当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合理确定,避免过度惩罚或轻描淡写。
2.3 教育改正原则问责管理不仅仅是一种处罚手段,更应注重问题的根本解决,促使组织成员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行为,并提升其工作能力与素质。
第三章问责程序3.1 线索收集收集与失职、过失或不当行为相关的线索,可以通过举报信、检举电.化、监控录像等方式获取。
3.2 线索审核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排除恶意举报和不实情况。
3.3 调查取证对确认真实可信的线索进行详细调查取证,可以采取调查访谈、调阅相关文件、核对账目等方式收集证据。
3.4 问责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决定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确定问责的程度和方式。
决定应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或机构进行,确保公正性。
3.5 问责通知将问责决定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告知其权利和申诉途径。
问责通知应明确指出失职、过失或不当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
3.6 申诉与复核被问责人员有权利提出申诉,并可以要求复核。
申诉和复核应由独立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3.7 公示与执行对问责决定及申诉复核决定进行公示,并依法执行相关处罚或纠正措施。
公示应包括问责决定的基本事实、证据和执行时限等信息。
第四章问责方式4.1 警告对失职、过失或不当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理。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安全问题的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改善,制定并实施安全问责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二、目的与原则1.目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
2.原则: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严格有效。
三、主体责任1.政府部门: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2.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监管机构: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戒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四、问责方式1.约谈:对安全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强调安全责任,要求整改。
2.警告:对于安全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根据情况给予书面警告,警示其严肃对待安全问题。
3.罚款:对于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罚。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令其停产停业进行整顿,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控制。
5.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永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6.刑事追责:对于故意造成安全事故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五、问责程序1.发现安全事故: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
2.责任认定:对于安全事故,依法认定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3.问责决定: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制定问责决定书,并详细列出问责方式和要求。
4.履行问责: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应按照问责决定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和落实。
六、问责结果与效果评估1.结果公示:对问责决定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效果评估:对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七、督察与考核1.督察:建立健全安全问责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问责决定的督察检查,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作责任问责管理办法(界定标准、问责流程)
⼯作责任问责管理办法(界定标准、问责流程)⼯作责任问责管理办法⼀、⽬的为加强管理⼈员及员⼯在⼯作中的责任⼼,引导员⼯对⼯作的责任意识,有效防⽌⼯作失职⽽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发⽣,特别制定本办法。
⼆、适⽤范围适⽤于公司各部门。
三、定义⽇常⼯作中因⼈为疏忽、不按规定程序及要求作业,出现的产品品质、机械设备损坏等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事件均按此管理办法执⾏。
四、职责4.1 总经理:负责对《⼯作责任问责管理办法》的审核及批准。
4.2 各部门:负责对⼯作责任的提报与认定,以及对责任⼈的⼯作问责落实。
4.3 总经办:负责对《⼯作责任问责管理办法》的编制及⼯作问责的落实。
4.4 财务部:负责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件的⾦额计算及责任⼈⾦额执⾏处理。
4.5 ⾏政部:负责对⼯作问责表的跟进,存档以及报送财务。
五、责任认定5.1 各部门负责⼈或直属副总须对本辖属部门所发⽣的责任事件及时提报并进⾏分析和检讨。
5.2 各部门负责⼈或直属副总界定出事件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连带责任⼈;确定各责任⼈所承担的经济损失⾦额,并由当事⼈签名确认。
5.3 部门负责⼈针对此事件的发⽣,要认真总结,并制订出解决问题的纠正预防措施。
5.4 部门负责⼈对事件当事⼈,应从思想上和⼯作责任⼼上去引导。
让当事⼈清楚认识到错误的发⽣和今后在⼯作中如何防范。
5.5 对事件发⽣后,故意隐瞒不报,则按⼯作失职并以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论处。
六、界定经济损失标准6.1计算经济损失100元--1000元的,统⼀按10%计算,低于100元的不按本管理办法执⾏。
超1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则按界定经济损失的⽐率计算经济损失。
6.2超过1000元经济损失的事件,需持有管理和技术配股⼈员签名确认。
6.3各类责任⼈经济损失界定:6.3.1部门主管:所属部门在当⽉经济损失累计达2000元以上,则负连带责任。
6.3.2部门经理:所属部门在当⽉经济损失累计达3000元以上,则负连带责任。
问责办法
问责办法办公室问责办法按照从严治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实施。
一、问责的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对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政令不畅的;2.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3.发生失泄密案(事)件的;4.群众反映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以及其他有损市委办公室形象的;5.公务活动中,索要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参加吃请、旅游、娱乐以及其他消费活动的;6.违反办公室规章制度的;7.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二、问责的方式对工作人员的问责,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相应的处理:1.领导约谈;2.诫勉谈话;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通报批评;5.当年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基本不合格);6.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7.免职或建议免职;8.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问责的程序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办公室组成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2.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的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3.调查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3日内向市委办公室主要领导提交问责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建议;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4.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5.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的结果运用1.各科室单位当年内被问责1次的,“三个一流”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的,“三个一流”考核不能确定为良好等次。
2.工作人员当年内被问责1次的,取消当年年度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当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
问责办法
×××市×××局行政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局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为×××工作好发展大发展快发展服务,依据《××市行政问责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行政问责。
第三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事实清楚、有错必究、教育挽救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主任负责对本室同志进行问责,情形严重的由主任提交局党委问责。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全局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章行政问责情形第六条×××领导违法规定决策或者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答予以问责:(一)超越职权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作出的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及局党委的要求相抵触的;(四)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五)发现决策错误、失误或者失当不及时纠正、改正或者调整,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本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七)其他违法规定决策或者决策失误的情形。
第七条×××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不贯彻执行省厅、市委、市政府、局党委和本室的安排与部署,对上级指示和决定等事项拖延不办、顶着不力、有令不行的;(二)办事效率低下,对上级机关或者局党委确定的工作目标、交办的事项和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三)对需要配合其他部门和同志共同完成的工作,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致使工作延误的;(四)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欺骗领导的;(五)对基层单位或机关其他处(室)的问询或请示置之不理,或能答复而不及时答复,服务意识淡薄,造成重大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六)对基层单位或服务对象勒拿卡要的;(七)值班时无故不在位,导致对突发事件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的;(八)违法工作纪律,不遵守作息时间,无故迟到、早退的;(九)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情形。
精准问责办法实施方案
精准问责办法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推动精准问责工作的落实,提高问责效果,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1. 建立健全问责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问责目标和责任;2. 建立问责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问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3. 建立问责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对问责工作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增加问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强化问责主体的责任。
1. 强化领导干部的问责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机制,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2. 强化基层单位的问责责任,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基层单位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严肃问责;3. 强化监督机构的问责责任,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对监督机构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问责工作的宣传教育。
1. 加强对问责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问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2. 加强对问责案例的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接受问责,增强问责的震慑力和感召力;3. 加强问责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及时公布问责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增强问责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四、完善问责工作的法律法规。
1. 完善问责工作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的程序和标准,为问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2. 完善问责工作的操作规程,明确问责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方式,为问责工作的实施提供操作指南和规范标准;3. 完善问责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问责工作的监督,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五、加强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
1. 加强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问责工作职责和任务;2. 加强问责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对问责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问责工作的全面推进和落实;3. 加强问责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对问责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问责工作的全面落实和有效推进。
以上就是精准问责办法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各级各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提高问责工作的效果和水平,为全面建设法治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督办问责管理办法
督办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作的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特制定本督办问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督办问责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督办问责的范围第四条上级单位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及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七条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其他需要督办问责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督办问责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成立督办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研究确定督办问责工作的重大事项。
2、审批督办问责工作方案。
3、对督办问责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办办”),设在单位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督办问责工作。
第十二条督办办的主要职责包括:1、拟定督办问责工作计划和方案。
2、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
3、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4、对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作进行督促整改。
5、收集、整理和反馈督办工作中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督办问责的程序第十三条任务下达:由督办办根据工作需要,下达督办任务通知书,明确工作任务、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四条工作进展跟踪: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要求定期向督办办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督办办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督促整改:对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作,督办办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问责调查:对经督促整改仍未完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由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七条问责决定:根据调查结果,领导小组研究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问责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问责决定的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领导小组。
问责办法实施方案
问责办法实施方案
考虑到没有标题的要求,下面是关于问责办法实施方案的一个具体实施方案:
1. 建立问责委员会:成立一个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问责委员会,由公正和有经验的成员组成。
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问责机制的有效实施,并对问责结果进行审议和监督。
2. 制定问责准则:根据组织的特定需求和目标,制定具体的问责准则。
这些准则应包括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机制。
3. 设立问责档案:建立一个完整的问责档案系统,记录和追踪与问责相关的信息,包括违规行为、问责措施以及执行情况等。
档案应具备可查找、透明和保密性的特点。
4. 建立信息收集渠道: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便捷的渠道,使其可以自由地举报违规行为或向问责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这可以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电子邮件或在线平台等方式实现。
5. 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问责委员会应对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收集充分的证据。
调查应在保密的前提下进行,确保公正性和可信度。
6. 提出问责建议:根据调查结果,委员会应提出适当的问责建议,包括相应的惩罚措施和改善措施。
建议应基于实际情况,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当事人。
7. 实施问责措施:根据问责委员会的建议,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警告、处罚、降职、辞退等。
同时,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问题的解决和组织的改进。
8. 监督和评估:定期对问责机制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收集员工反馈和问责案例的审核,及时调整和完善问责方案,以提高问责机制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简洁范本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组织内部管理,促进工作效能,规范工作行为,特制定本问责管理办法。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一条依法问责依法问责是问责工作的根本原则。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条公正公平问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于同等违规行为,不分亲疏关系,实行一视同仁。
第三条有错必问责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错误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相应问责。
第四条责任到人问责工作必须追究责任到人,不能模糊追责,确保责任的明确性。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五条提交问责报告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错误行为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问责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违法违规或错误行为的事实、责任人员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问责审查组成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成问责审查组,对问责报告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问责决定问责审查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相应的问责决定,并书面通知被问责人。
第八条问责措施问责决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撤职、开除职务、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四章问责权限第九条上级部门问责权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错误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条各级问责权限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级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错误行为进行问责,问责权限应明确界定。
第十一条问责合法性审核从属部门对上级部门或领导的问责决定有权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问责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
第五章问责结果公示第十二条问责结果公示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后果推动机制对于问责决定导致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六章问责效果评估第十四条问责效果评估对于问责决定的执行效果,应当进行评估,并及时修改和完善问责管理办法。
第七章问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第十五条问责制度宣传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大问责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组织内部对问责制度的认知。
工作纪律问责管理办法
工作纪律问责管理办法一、引言工作纪律问责是组织机构中确保工作高效、秩序井然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工作纪律问责管理办法,对于提升工作效率、加强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如何建立工作纪律问责管理制度、问责的原则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立工作纪律问责管理制度1.明确问责的原则建立工作纪律问责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问责的原则。
问责的原则应包括公平公正、依法依规、优先预防、情节轻重等,以确保问责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明确问责的程序建立问责制度需要明确清晰的问责程序,包括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审查和责任追究等环节。
问责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并注重程序的公开透明,以维护问责工作的信用和公信力。
3.建立问责档案建立健全工作纪律问责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完善的问责档案管理制度。
问责档案应包括每一个问责案件的相关材料和处理结果,以便于对工作纪律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并为以后的问责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三、问责的原则1.公平公正工作纪律问责工作应当以公平公正为原则。
所有人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下应受到相同的问责处理,不论其职务、地位和关系。
2.依法依规问责工作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界限,也不能对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随意武断。
3.优先预防问责工作应以优先预防为原则。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工作规范性,预防违纪行为的发生,减少问责工作的频率和力度。
4.轻重情节问责工作应根据违纪行为的轻重情节进行分级处理。
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应给予相应的重处;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以采取警告、提醒等措施,并给予改正机会。
四、具体措施1.建立工作纪律教育体系组织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工作纪律教育体系,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工作纪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2.加强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要加强对工作纪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作纪律的执行。
通过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考核机制和制度规范,来强化对工作纪律的监测和管理。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问责工作,推动职责清晰、权责对等、行为规范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问责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下称“被问责单位”。
第二章问责的原则和目标第三条问责的原则包括公正、及时、有效、风险共担等原则。
第四条问责的目标包括明确责任、激励表扬、改错纠错、追责问责等目标。
第三章问责的主体和对象第五条问责的主体是问责机构,由上级组织或机构确定。
第六条问责的对象包括个人、部门或单位。
第四章问责的程序和措施第七条问责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发现问题或行为违规;2. 进行调查核实;3. 确定责任主体;4. 进行问责决定;5. 实施问责措施;6. 监督问责结果。
第八条问责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 诫勉谈话;2. 记过;3. 调离岗位;4. 撤职;5. 罚款;6. 法律追责等。
第五章问责的职责和权力第九条问责机构的职责包括:1. 发现和调查问题;2. 确定责任主体;3. 制定问责决定;4. 监督问责措施的执行。
第十条问责机构的权力包括:1. 取证和调查的权力;2. 问责决定和措施的权力;3. 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第六章问责的程序保障第十一条问责过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保障:1. 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 相关当事人享有申辩和辩护的权利;3. 问责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 问责决定公正、公开、透明。
第七章问责的监督第十二条问责机构应当建立问责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抽查和评估问责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问责的效果评估第十三条问责机构应当定期对问责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问责机制。
附件:1. 问责调查报告模板2. 问责决定书样本3. 问责措施执行情况统计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发现问题或行为违规:指对被问责单位的工作或行为进行全面核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问题或行为违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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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第四职业中学安全管理问责办法
一、总则
(一)为预防安全稳定事故的发生,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对本校及其教职员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师生残疾、死亡或者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不良影响事件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学校安全稳定责任事故问责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问责情形
1.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残疾、死亡,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或者明显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
3.因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发生火灾、溺水、触电、拥挤踩踏以及校车交通事故等,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
4.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校外人员伤害师生,或者发生学生实施的校内暴力伤害等治安、刑事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因管理失误导致师生食物、饮用水、药品、化学实验品中毒等事故,或者暴发、流行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
6.组织学生从事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所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停车场的;
7.对有特异体质、患特定疾病或者受伤、生病的学生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加重、学生家长强烈不满的;
8.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以及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
9.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对学生的危险性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有效制止,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
10.教职工未将学生擅自离校、长时间未到校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家长,致使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遭受严重伤害的;
11.对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疾病的教职工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
12.学校安全稳定事故被媒体报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3.对学校安全稳定事故瞒报、迟报、谎报、漏报而贻误事故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或者罢课、罢教、罢考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15.因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师生参与邪教活动、非法聚集活动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因安全稳定工作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督办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17.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问责方式
(一)问责方式
1.约谈;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撤销荣誉称号;
6.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7.调整工作岗位;
8.停职检查;
9.引咎辞职;
10.责令辞职或者解聘;
11.免职;
12.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学校领导干部实行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学校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三年内不得提升。
(二)应综合衡量事故和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情节,按以下原则适用相应的问责方式:
1.情节较轻的,实行约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
2.情节较重的,实行责令公开道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问责;
3.情节严重的,实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解聘、免职问责。
四、问责程序
(一)发生安全稳定事故后,问责决定机构应迅速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应会同公安、安监、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调查工作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三)调查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整个调查工作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在调查报告中应提出初步问责建议,同时应向问责决定机构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等。
(四)问责决定机构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法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被问责当事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五)问责决定机构依法作出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应制作《学校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决定书》(式样见附件),并送达被问责当事人。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六)被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构或者上一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构或者上一级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的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七)被问责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八)被问责当事人具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应从重问责。
被问责当事人具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从轻问责。
(九)被问责当事人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或者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需要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对应当问责的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决定机构未在期限内完成问责的,问责决定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党委、政府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问责,并依照本办法对问责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不作为实行问责。
(十一)被问责当事人同时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
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五、附则
(一)本制度所称造成学生残疾是指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的标准,受伤学生的伤害程度构成一至十级伤残的情形。
(二)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