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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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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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类贷款是指为农户家庭生产经营和消费发放的贷款。

农户确定一名主要家庭成员为借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类贷款业务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的评级、授信、用信等信贷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农户类贷款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县级行社要通过设立相应的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实现信贷管理的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

(一)部门分离。

成立前台客户管理部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等,实现部门分离、专业管理、相互制衡。

(二)岗位分离。

县级行社在相关部门设置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押品登记岗、放贷审核岗和贷后管理岗等岗位,实现岗位分离、责任分清、相互制约。

第六条客户管理部门。

由各县级行社总部负责贷款调查部门和下辖基层信用社(支行)组成,主要负责农户贷款的客户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和贷后管理及信贷产品创新等工作。

第七条信贷评审部门。

主要负责贷款业务审查工作,对农户类贷款业务的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为有权审批人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信贷监督部门。

由县级行社合规风险、稽核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农户类贷款风险审查、不良贷款管理、贷款风险分类、贷款责任认定等工作。

第九条县级行社应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贷审会设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县级行社分管中、后台业务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召开贷审会;成员一般由专家评审团队以及信贷评审、合规风险、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担任。

贷审会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按担保方式分类,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一户多保、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

按发放方式分类,包括贷款证贷款和非贷款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五条实行贷款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超信用社主任权限须报联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信用社派驻信贷专管员。

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进行风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向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提报审批。

第七条实行书面授权审批制度。

授权审批是指联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由联社主任对信用社主任进行书面授权。

信用社主任作为有权审批人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

审批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由联社每年度进行调整。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doc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信用社(银行)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证及其管理。

第三条贷款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风险控制原则: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贷款风险。

服务便利原则:为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透明公正原则:确保贷款证发放和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贷款证的定义和功能第四条贷款证是指本信用社(银行)为农户、个体工商户颁发的,用于证明其信用状况和贷款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贷款证的功能包括:证明持证人的信用状况。

作为申请贷款的资格证明。

记录持证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信息。

第三章贷款证的申请与发放第六条农户、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证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提供必要的担保或保证。

第七条贷款证的申请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

审核批准。

发放贷款证。

第四章贷款证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持证人使用贷款证申请贷款时,应遵守本信用社(银行)的贷款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贷款证的管理包括:贷款证的登记和存档。

定期对持证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贷款证的挂失、补发和注销。

第五章贷款证的风险控制第十条贷款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严格的资信调查和评估。

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合理设定。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的科学制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贷款证使用规定的持证人,本信用社(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暂停或取消贷款资格。

收回贷款或提前终止贷款合同。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六章贷款证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本信用社(银行)应建立贷款证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贷款证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2024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2024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居民向银行、信用社、农村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借款以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个人生活需求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统一农户贷款管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制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展开,分别是:借款资格要求、贷款申请流程、贷款审批标准、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贷款管理机制。

正文内容:一、借款资格要求1. 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农户身份,包括有完整的农户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等相关证件。

2. 借款人应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主要以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其他合法收入为主。

3. 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拖欠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申请流程1. 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2. 金融机构对借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借款人的资格审核、还款能力分析等。

3. 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需提供担保物或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并签订借款合同。

4. 金融机构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放款,放款后通知借款人进行相关手续。

三、贷款审批标准1. 金融机构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 贷款金额将根据借款人需求以及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同时也会考虑担保物的价值情况。

3. 借款期限将根据借款人需求以及贷款用途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将根据市场利率和政策规定来确定,金融机构应公示贷款利率并告知借款人。

2. 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按月付息,具体还款方式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

五、贷款管理机制1. 金融机构应及时更新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包括还款情况、担保物情况等,以确保贷款风险的及时掌握和处理。

2.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催收、拍卖担保物等。

总结: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有助于规范和统一农户贷款行为,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按担保方式分类,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一户多保、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

按发放方式分类,包括贷款证贷款和非贷款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五条实行贷款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超信用社主任权限须报联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信用社派驻信贷专管员。

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进行风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向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提报审批。

第七条实行书面授权审批制度。

授权审批是指联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由联社主任对信用社主任进行书面授权。

信用社主任作为有权审批人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

审批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由联社每年度进行调整。

第八条信用社成立贷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负责对辖内农户、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信用评定、核定授信额度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审议。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再贷款的限额管理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

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对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除分行、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外,分行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应不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80%。

第六条分行、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再贷款限额。

(完整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完整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户贷款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利益,推动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户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贷款、经营贷款、消费贷款等。

第三条农户贷款是指向农户提供的贷款,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农村经营者、农村居民等。

第四条农户贷款管理应当坚持以风险管理为中心,做好预防、控制风险措施。

第五条农户贷款应当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引导和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

第六条农户贷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保障农户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户贷款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贷业务规范,确保农户贷款工作的规范、有序和平稳运作。

第二章农户资格审核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实行农户贷款前,必须对农户进行资格审核。

第九条农户资格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姓名、年龄、户籍、家庭人口、稳定收入来源等。

(二)经济状况:资产、负债、借款需求、担保措施等。

(三)信用状况: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

(四)其他信息:农户的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十条农户资格审核可采取以下方式:(一)线下审核:金融机构员工上门调查并了解农户情况。

(二)线上审核: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获取农户信息,进行客观分析。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综合评估并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对未通过审核的农户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十二条农户贷款应当立足于农业生产和社会保障,以实际需求为基础,控制风险,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三条农户贷款应当坚持“责任、充足、适合、合规”的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方面考虑农户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农户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按期归还贷款,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还款,应当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并经过双方协商确定适当的还款方案。

(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荣耀地王重装上阵」——复地东湖国际开盘盛典谨呈:武汉复地1.活动概况:主题荣耀地王重装上阵——复地·东湖国际开盘盛典目的1、制作轰动的明星效应,新闻事件营销。

2、利用开盘契机奠定更好的销售平台,实现火暴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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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1月30日(星期日)地点东湖国际销售中心人数1000人左右2.环境布置及体验序号项目到位时间数量具体施/布置工地点说明1 指示牌11月28日前,策达设计完毕。

11月29日20:00到位4座规格:高2.4×宽2.9米用途:沿途指示地点:兴国北路材料:桁架、喷绘2 皇家卫兵11月30日08:30到位09:00列队15:00结束8人人员:身高186㎝以上服装:皇家卫队服装租赁位置:兴国北路路口3 三角立柱11月28日前,策达设计完毕。

11月29日20:00前安装完毕6个规格:高2.4M×宽0.8M×3面结构:金属支架、KT板写真4 签到11月28日前,策达设计完毕。

11月29日20:00前安装完毕1个注释:签到笔用兰花装饰规格:高2.9×宽3.9米签到笔:10支位置:内场销售中心门口5 性感迎宾11月30日08:30到位09:00上岗15:00结束10人人员:模特10人要求:174㎝以上、靓丽服装:性感裙装、波波假发位置:签到处内场迎宾6 服务生(男)11月30日08:30到位09:00上岗15:00结束6个人员:模特6人要求:186㎝以上、帅气服装:燕尾服位置:销售中心内场服务7 武重工11月30日4块人员:艺术团4人09:30表演15:00结束道具:棉大衣、铁锹、帆布手套、扳手、大头皮鞋、电焊防护镜、老式工装等。

位置:商业街展厅旁8 高尔夫推杆11月30日08:00到位15:00收起2套道具:专业推杆器材2名工作人员服务。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2012年9月17日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第八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第九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完善财政扶贫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指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村能源、农村旅游及其他农村特色经济活动的合法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的以农作物、林木、果品、水产、养殖的活体及其产品、机械设备、场地房屋等在农村地区具有价值的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完善农户贷款管理标准与规范。

同时,加强财政扶持,落实保险保障机制,完善社会资本支持,增加贷款担保形式等方式,保障农户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农户经营特点和贷款项目,合理制定贷款额度、利率、担保方式等,为农户提供优惠、合理的贷款服务。

第二章农户贷款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农户贷款申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贷款用途和贷款偿还期限等。

第六条农户应当提交本人及担保人的件、贷款用途、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农户贷款申请后,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制定详细的审批流程,及时处理农户贷款申请。

同时,可适当设置信用额度,降低贷款申请门槛,方便农户的贷款申请。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农户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对农户提供的质押物进行评估并同时办理担保手续。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批中切实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

第三章农户贷款管理和催收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农户明确贷款用途、偿还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具体事宜,签订贷款合同,并将相关事宜向农户进行充分明确、详尽的告知。

第十一条农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有关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后管理职责和流程。

同时,加强对农户经营情况和贷款偿还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农户走访和催收工作,并对贷款偿还情况不良的农户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分类管理。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1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2013版)

1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2013版)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以下简称农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评级结果是对客户准入退出、核定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的重要依据。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法人机构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抵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占比不得低于30%;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要提高自有资金比例。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按照“以农为本、服务农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经营、农民个人消费等领域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审批、发放、追踪、催收以及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企业、农户、个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条件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个人征信查询和担保物抵押物或者保证人资信调查。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合同的内容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贷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限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催收、催告。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准备金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三章贷款利率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布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和变化规则。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选取担保方式,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混合担保等。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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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以下简称农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评级结果是对客户准入退出、核定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的重要依据。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法人机构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抵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占比不得低于30%;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要提高自有资金比例。

(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信用贷款除外);(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法人机构根据实际制定详细标准),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并非主观恶意且本次申请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在邻里或同行中口碑良好,无不良生活嗜好,家庭和睦稳定;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可不评级。

(八)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无生产经营贷款或有效授信;(九)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类农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加工设备;(二)有丰富的生产加工经验;(三)生产加工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价格稳定。

第八条种植类农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获得从事种植所需的土地;承包他人的土地,须有承包合同;(二)有种植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三)产品市场价格稳定、需求旺盛;(四)种植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自有资金应达到50%以上。

第九条养殖类农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养殖场地和必要的养殖设施;(二)熟练掌握养殖技术,有完善的防疫措施;(三)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价格平稳;(四)养殖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自有资金应达到50%以上。

第十条经营(销)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丰富的经营经验,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经营周期在一年以上者,经营时间须超过一个经营周期),经营效益良好;(二)自有资金在50%以上,在信用社开立账户,有一定量的存款余额;(三)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货款回笼及时,主要在信用社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运输类农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运输车辆,或借款用于购置车辆;车辆手续齐全,证件有效,购买必要的保险;(二)有运输经验;驾驶人员具备驾驶运输车辆资格;(三)有可持续的运输项目。

第十二条农村个体工商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二)加工类个体工商户须有符合生产加工条件的固定场所或车间,有必要的加工设备和熟练的技术工人;产品质量较高,价格平稳,产品销路较好且回款较快;(三)商贸类个体工商户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货物周转、保管条件的仓库、货场或恒温库等场地;(四)有一定的从业经历和行业经验。

第十三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可办理组合担保贷款。

有条件的法人机构可办理农民财产公证抵押。

办理信用贷款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原则上应连续两年在AA级(含)以上。

办理保证贷款的,应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办理新增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收入、净资产、信用等级、生产经营项目、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

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生产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年净收入的2倍,种植户、养殖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年净收入的3-4倍,经营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年净收入的2-3倍,保证贷款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抵、质押贷款按照《基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对信用度较高的农户实行利率优惠。

第十七条还款(息)方式。

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与借款人约定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

中长期贷款实行定期结息,至少每半年一次还本,有条件的可按季度偿还。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八条农户贷款应主要采用集中评级授信方式办理。

法人机构应组织辖内信用社(支行)开展集中评级授信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可分批实施。

对已授信的,做好集中年审工作。

对于不适宜集中评级授信的客户,可进行单独评级授信。

受理客户申请后,由A、B岗双人实地调查,对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以及保证人、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提出信用评定和授信方案初步意见。

其贷款利率不得优于参加集中评定的同类客户。

保证人与借款人不在同一居住地的,其信用等级由受理评级授信申请信用社(支行)的A、B岗双人实地调查评定。

第十九条法人机构应建立健全信用工程建设组织体系,负责辖内的评级、授信、日常管理及宣传发动等工作。

法人机构成立以理(董)事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辖信用工程建设工作;信用社(支行)成立实施小组,负责辖内信用工程建设的宣传发动、组建村级初评小组、集中评级授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村级初评小组可由信用社(支行)信贷人员、村“两委”成员以及种养大户、致富带头人、信用户等村民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辖内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的集中初评工作。

按照“实事求是、稳步推进、质量第一、务求实效”的原则,引导主导产业发展好、贷款需求量大、农户贷款户数多的行政村自愿组建信用联盟;联盟会员数量不宜过多;信用联盟实行保证金制度,会员按照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条对辖内有贷款需求和潜在贷款需求的农户逐户建立基本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农户贷款业务基本流程:集中评级授信〔受理申请、集中调查、审查(审议)、集中审批〕→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卡)→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集中评级授信(一)受理申请。

申请人及担保人应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户籍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共同还款人签署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及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调查。

初评小组负责对所有申请人及担保情况集中进行调查。

贷款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1.对申请人的调查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及主体的合法性;(2)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3)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4)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真实性;(5)品行和资信状况;(6)家庭及其成员基本情况;(7)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8)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其他家庭成员负债情况。

(9)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2.对担保的调查内容。

(1)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2)品行和资信状况,保证人须对借款人有较强的约束力;(3)抵押财产的合法性、合规性,抵押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情况;以共同财产抵押的,财产共有人的意见;抵押财产处置便易性等;(4)质押财产的合法性、合规性,质押财产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归属的明晰性;(5)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6)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3.集中初评。

初评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初评,形成具有明确意见的初评报告,主要包括申请评级授信理由是否属实、充分;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期限、利率浮动幅度等初步意见;信用社(支行)参评人员对初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将所有资料提交审查人员。

(三)审查(审议)、审批。

审查人员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完整性,调查内容的全面性进行审查。

重点关注调查人员尽职情况,并对额度、期限、利率等要素合规性的执行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情况、风险程度等作出初步评价。

对有疑问的,可向调查人员提出质疑,由调查人员负责解释,必要时可在调查人员陪同下进行现场审查。

农户贷款的审查(审议)、审批流程实行差异化管理,涉及到的具体权限及额度范围由各法人机构确定。

1.实行信贷专管员制度的。

(1)信用社(支行)权限内业务。

初评小组/客户经理调查→信贷专管员审查→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2)超信用社(支行)权限业务。

初评小组/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信贷专管员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贷审委审议)→有权决策人审批。

2.实行审查中心制度的。

(1)信用社(支行)权限内业务。

初评小组/客户经理调查→审查中心审查→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2)超信用社(支行)权限额度较小的业务。

初评小组/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审查中心审查→有权决策人审批;(3)超信用社(支行)权限额度较大的业务。

初评小组/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审查中心审查→贷审委审议→有权决策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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