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题答案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题答案5.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6.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7.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8.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18.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19.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23.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4.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
25. 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通
过立法确保学校安全,为学校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依据。
该细则规定了学校
安全的基本原则、具体责任主体、安全防范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具体
来讲包括:
(1)基本原则:强调校园安全要以“安全”为重点,把安全放在首位,维护学校安全,重视预防与保障;
(2)具体责任主体:统一地规定学校主体责任、学校管理人员责任、学生家长责任、学生责任等;
(3)安全防范措施:规定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学校安全管理机构,树立安全文化,规范消防使用,做好防控工作等;
(4)责任追究:明确学校对安全负主体责任,有效加强安全管理,
不得推卸责任、故意隐瞒等。
总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旨在为学校安全提供一系列有力
的法律支撑,有利于更加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学
生的学习和成长提供有力的保障。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预、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催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遵循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化,以学生的健康成长为根本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学校安全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
第五条学校安全是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责任,学校安全工作应通过全体教职员工的努力来保障实施。
第二章学校安全组织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学校安全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校保卫、消防、卫生等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学校安全委员会应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安全工作,划定责任分工,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第八条学校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保安人员,建立健全学校保卫队伍,确保学校的安全。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加强消防知识的教育宣传,提高学校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卫生安全制度等。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熟悉应急预案和处置程序,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救援,妥善处理伤者,确保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依法追究事故的责任,并进行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学校安全工作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安全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限定学校内非教学活动的范围,提高学校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职业学校等各类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制,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学校安保第五条学校安保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应急救援等体系,做好学校的安全防范和各种应急处理工作。
应建立学校安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学校安保机构应当配置专业化的安保力量,安排科学、合理的安保力量分布和巡查路线,避免盲点和漏洞。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宿舍楼层和公共通道的安全防范,配备闭路电视等安全防护设备,落实24小时监控。
第八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教职工进行消防、应急、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密切联系、快速沟通的信息网络,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学校食品安全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流通跟踪、安全检测、储存控制、餐饮服务管理等措施。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餐饮服务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储存、加工、煮制、分装等环节,落实食品安全监督责任,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申报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机制,及时发布相关情况,积极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章学校交通安全第十二条学校应当组织力量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制定校园道路交通规则。
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落实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职交通管理人员,加强对校园内交通设施、交通标志、交通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实际操作能力,推进安全文明校园建设。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题答案
5.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6.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7.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8.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23.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4.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
25.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26.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27.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28.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征采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备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理与事故办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保护学校教育教课次序,保护学生、教员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建安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例,联合本省实质,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备、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应急处理与事故办理等,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含少儿园、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和特别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据政府负责、社会共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都应该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保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归入本级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成立工作协调体制,兼顾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应该依法执行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辅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做勤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地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察、检查和指导;公安、住宅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食品药品监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做勤学校安全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详细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集体和其余组织应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勤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该执行校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成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校园安全推行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成立健全激励制度,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明显或许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赐予夸奖、奖赏。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22 年 11 月 30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
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门职责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门职责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门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为了进一步确保山东省学校的安全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教育部门是山东省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条教育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组织和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制度;2. 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 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学校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4. 协助学校与社会安全相关部门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5. 收集、整理和分析学校安全工作的信息和数据,定期向上级教育部门上报;6. 公布学校安全工作的评估结果和各学校的安全状况,推动学校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7. 组织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确保学生的出行安全;8. 协助学校建立健全紧急救援机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五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学校安全工作。
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的规划和组织第六条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安全工作的规划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和;2.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3. 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经费和资源保障;4. 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教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是否健全,安全措施的是否落实;2. 检查学校教职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安全意识的是否提高;3. 检查学校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安全设施的是否完善;4. 检查学校安全工作资金的使用情况,经费是否到位;5. 检查学校安全工作记录和报告的书写和提交情况。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师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大学等。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学校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校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三)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采集和分析学校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报告并处理。
(五)开展校园巡查,确保学校安全。
(六)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学校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与学校规模、性质相适应。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第八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融入课程,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应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教育教师,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如应急演练、急救培训等。
第四章学校安全设施第十二条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建造、设备、器材和器具。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防盗防护设施、安全出口标识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置防护栏杆、安全标识等,防止学生发生坠楼、溺水等意外事故。
第五章学校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包括校园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的安全管理,确保校园的秩序和安全。
山东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细则全文
山东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细则全文
山东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细则近年来,随着山东中小学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视,山东省教育厅经过反复论证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以确保山东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条例细则规定,各中小学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范、整治、应变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具体来说,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实施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技能;加强危险源控制,做好安全设施维护和检查;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准备应急救援装备,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开展安全治理,及时处理安全事件,严肃处理安全违规行为。
此外,条例细则还规定,学校应当落实安全保险工作,为学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检验;做好校园火灾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做好安全技术维护和检测工作;做好网络安全管理,防止网络犯罪。
总之,《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细则》的出台,对于山东中小学安全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而确保学校安全,保障学生和教师的生命安全,提升学校的安全保障水平。
因此,希望各中小学认真落实《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细则》,
加强安全管理,有效地防范、整治和应对安全事件,为山东中小学安全工作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山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细则》,旨在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更多的支持与保障,以确保学校安全,保障学生和教师的生命安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健康发展。
各中小学应当认真落实条例细则,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山东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 月30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学习感悟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学习感悟《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
《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将学校安全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工作的责任与义务,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学校安全的地方法规。
《条例》明确了其主体责任,规定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还规定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明确指出了应如何保护学生的在校安全,设计面广,内容全面,为学校和教师应如何保护学生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方法,有很大的价值。
作为教师,应熟悉安全条例的内容,在日常的工作中,切实落实好学生的安全问题,保障学生在学校的安全。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有以下几个主要亮点:一、《条例》是从学校大安全的角度出发的。
适用的范围包括学校安全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涉及学生与教职工安全的事项,都适用该条例。
学校安全事故的主体,不仅仅是学生,还包括教职工在内,除了人身安全,还包括财产安全,除了规定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责,还规定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的责任。
同时,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还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中。
另外,条例还对公安、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的积极参与作出规定,要求这些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对与学校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些什么工作,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了多龙治水、多管齐下的格局。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秩序,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校领导的主导作用,树立安全意识,强化
安全管理,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评估和应急救
援体系,实施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的安全秩序。
第三条学校应当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按照学校的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贯彻执
行安全管理制度,努力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领导负责安全管理的机制,加强对学校的安
全管理,定期复查安全措施,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学校对重大安全
风险的监督和管理,及时预防或解决安全问题,有效管控学校安全事故的
发生。
第五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根据学校的安全管
理要求,开展各类安全教育课程,提高学校安全意识,引导各级学生及学
校工作人员坚守安全规则。
第六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复查学校的安全检查情况,加强安
全检查工作,提高安全监督能力,检查安全设施的状况。
校园安全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深入落实《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2. 指导思想: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3. 基本原则: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1.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3. 学校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确保校园安全。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 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校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心理健康、学生欺凌和暴力等方面的知识。
第四章学生安全事故防范1. 预防措施: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演练、应急处理等。
2. 事故报告: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五章学校安全管理1. 消防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 交通安全:学校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3. 食品安全: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4. 卫生安全:学校应当加强卫生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1. 治安安全:学校应当与公安机关合作,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管理。
2. 交通安全: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3. 食品安全: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第七章督导检查1. 政府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 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1. 应急预案:学校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置流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保障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事宜。
下文是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校车安全管理,确保搭乘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缩写《条例》)等法律、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表示校车,就是指依法获得采用许可,用作接载拒绝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确保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用户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更多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须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的确难以确保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无法满足用户学生上下学须要的农村,应挑选适度的校车服务方式,确保拒绝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赢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搭载校车的学校就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分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创建多渠道筹集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献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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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宋其东目录条例出台背景学校安全责任主体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法律责任条例出台背景学校安全现状•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问题更加严峻、紧迫、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政府、部门、学校及学生、家庭的责任、义务界限不清晰,部分领域、部分事项责任不明确,监管不严格、落实不到位,没有形成有效的安全保障合力;•二、学校安全基础能力比较薄弱,人防、物防、技防等基本安全配备和保障不足,不少中小学、幼儿园未按规定配齐专职保安员,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学校安全现状•三、学校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学校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不到位,校园欺凌、暴力事件时有发生;•2019年1月8日上午11时17分左右,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师范•第一附属小学右安校区内发生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男,49岁)•恶性伤害学生事件,20名学生受伤。
学校安全现状•四、一些地方和学校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足,应对不及时,处置不果断,引发家校纠纷,甚至出现“校闹”现象;•河南省信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某高三学生在全省高考模拟练习结束后,跳楼自杀身亡,全家人在校门前高举着横幅,堵住学校大门,不断烧纸,哭闹,放鞭炮,摆遗像、拉布标、言语攻击学校,并提出120万元索赔要求。
•常州的常靖理小学校一个男生的家长,因为孩子调皮,他的老师罚孩子坐在黑板左下角3个星期,刘某知道此事后,到学校揪住唐老师,打了几个耳光,并要求老师给儿子下跪!学校安全现状•五、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协调,重检查、轻整改,结果运用有待加强,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置能力亟待提高。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学校安全工作方针和原则•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安全责任主体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对民办学校安全工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五、其他有关部门•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六、有关团体、社会组织•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七、学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八、学生家长•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九、学生•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教师、教材、课程、课时“四落实”,1课时/2周)•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安保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体育课教师等专题安全培训)•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一键报警,视频保存不低于30日,反恐重点部位保存不低于90日)•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档案、定期检测、维护保养等)•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制度、消防档案,消防控制室管理)•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反恐防撞升降柱)•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
•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
•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600:1)•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