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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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80号令修正,全文公布)

12-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80号令修正,全文公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安全系统生产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安全系统生产培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为什么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81号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主要是哪些人员?答: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第二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05〕43号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主要培训哪些内容?培训多长时间?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81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是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是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是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是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是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是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是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级安全教育法规规定

三级安全教育法规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笔者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有相当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能按要求落实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的规定,对三级安全教育不重视,未能按规定抽出专门的时间进行教育,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仅仅是开会讲一讲,班说一说,或者采取老职工传帮带的方式进行教育。

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何谓三级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供同仁们参考。

一、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一)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二)、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过程新职工报到后,应先向生产经营单位劳资部门领取三级安全教育卡片,首先接受单位安全技术部门组织的厂级安全教育,时间应不少于8学时,考试合格后,携带教育卡片接受车间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一般由公司车间主任会同安全技术人员进行,或者由安全员会同安全技术人员进行,时间应不少于4学时,考核合格后,携带教育卡片去接受班组长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应不少于4学时,考试合格后,将三级安全教育卡片交回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存档,并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由安全技术部门发给安全操作合格证。

非煤矿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主要负责人

非煤矿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主要负责人

非煤矿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主要负责人【1000题】1、()是指辨识危害引发特定事件的可能性、暴露和结果的严重度,并将现有风险水平与规定的标准、目标风险水平进行比较,确定风险是否可以容忍的全过程。

A、危害B、危害辩识C、风险D、风险评估正确答案:D试题解析: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制定本法。

A、经济快速发展B、经济持续发展C、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正确答案:C试题解析:3、《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要求,企业识别相关法律、法规时不包含以下哪一个?()A、企业规范B、国家法律法规C、行业标准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总共设有几个分部。

A、2B、3C、4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5、《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设施上的固定灭火设备和装置。

A、便携式干粉灭火器B、干粉灭火系统C、泡沫灭火系统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6、《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直升机应当配备的应急救助设备。

A、手提式灭火器。

B、海上救生衣C、直升机应急浮筒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7、《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开始施行的日期为()。

A、39052B、38838C、39934D、41974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将生产过程中人、物、环境、管理的各种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了分类,根据该标准,下列危险有害因素中,属于物的因素是()A、物体打击B、防护装置、设施缺陷C、脚手架、活动梯有缺陷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中,对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的部门有明确规定。

负责省级辖区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部门是()。

浅析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浅析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浅析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等法规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1〕24号)通知要求,笔者所在市开展了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在这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笔者发现当前生产经营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差甚远,令人担忧,现将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汇总如下,希望引起安监战线的同仁们的重视。

一、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工人入厂必须严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然而,在我们执法检查过程中却发现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都没有建立。

二、未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然而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仅仅是会前讲一讲,班前强调一下,难以保证教育培训的效果。

三、三级安全教育程序不明。

开展三级安全教育,通常是在新职工报到后,劳动人事部门就应通知其到安全部门接受厂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填写教育卡片并开出分配调令到车间。

车间再对其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填写教育卡片。

该工人再携卡片到班组,接受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再填写教育卡片,然后分配到实习。

三级安全教育应严格遵守这样的程序来进行。

然而,我们有些单位却不明此理,有的新职工一报到就被分配到车间,车间直接将其分配到班组,教育培训效果可想而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令(依据80号令修改)精编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令(依据80号令修改)精编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依据63号令修改\依据80号令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发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正)

2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发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 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 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 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 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 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 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 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 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 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doc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doc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

安监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80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80号令)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 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 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工、轮换工、协议工 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 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 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 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总体框架(共七章34条)
第一章 总则 (1~5)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培训 (6~10)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1~18)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19~2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24~28) 第六章 罚则 (29~31) 第七章 附则 (32~34)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 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背景介绍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能力,降低事故发生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已成为企事业单位的必修课。

为此,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日益完善,安全培训成为政府和行业部门重视并推广的一项重要工作。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台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其中包括了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的相关管理工作。

安全培训要求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安全培训。

2.安全培训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职工的岗位、工种、技能等进行分类培训,形成全员、全面、分层次的安全培训体系。

3.安全培训应当避免过多地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应充分考虑实际操作环节和职工现状,把安全培训内容贴近实际、贴近职工,让职工在操作过程中能真正掌握安全理念、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4.安全培训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引导职工自觉遵守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培养职工的安全责任感和紧急处理能力。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记录职工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和培训效果,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档案,以备查验。

安全培训时机和频率1.新入职员工应当在入职前接受安全培训,并在入职后及时加强相应安全培训。

2.工作场所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安全培训失效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培训。

3.安全培训应当不少于每年1次,并及时整理记录,随时报告监管部门。

安全培训教育资源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安全培训教育资源:•外聘专家、技术人员等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安全培训教育资源;•在企业内部成立专家委员会、对内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搜集各种安全培训教育资源,如安全生产管理、灭火器使用、急救知识等,构建完善的教育资源库。

8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3号

8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月活动试题 终(操作人员)答案(1)

安全生产月活动试题  终(操作人员)答案(1)
C.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适用于扑救带电火灾的灭火介质或灭火器是(C)。
A.水、泡沫灭火器
B.干粉、泡沫灭火器
C.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D.水、干粉灭火器
3、每个员工必须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的基本技能:(多选题)(ABCD)
A、常用的灭火器材的使用 B、触电现场急救方法 C、熟悉现场逃生通道 D、事故报警方法。
A、易见 B、易拿 C、根据需要随意配置 D、易见、易拿
12、安监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A)学时。
A、24学时 B、36学时 C、48学时 D、72学时
1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B)。
15、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得分不少于75分。(√)
三、简答题(25分)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什么?
答: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6、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
教育培训后,即可上岗工作。(x)
7、厂内机动车辆的要求: 应有统一牌照和车辆编号;技术资料和档案、台账齐全,无遗漏; 年检验一次,检验数据齐全有效。(√)
8、手持电动工具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有效。(√)
9、变配电间门应向内开,高压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双向开。(x)

安全教育培训有关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有关规定
3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合格证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
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 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在上岗前培训 危险化学品单位—— 入厂三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 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
11
特种作业人员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
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2.3 钎焊作业
(原称为电焊气焊气割)
35
处罚
由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危险化学品… 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 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危险化学品… 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 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 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作业的。
33
处罚
由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 的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 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3、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 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34
处罚
由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危险化学品… 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 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危险化学品… 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 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 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令(依据80号令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令(依据80号令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依据63号令修改\依据80号令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培训试题

安全培训试题

公司员工安全培训试题姓名:部门:成绩:一、填空题(每空0.5分,计35分)1、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和,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和的能力。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列》自年月日起施行。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

5、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每年复审1次。

6、根据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逐月提取。

7、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就是并确定其特征的过程。

8、风险评价时机是常规活动一次,非常规活动。

9、风险等级分为巨大风险、重大风险、中等风险、和。

10、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和级的安全培训。

12、根据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装置,配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3、根据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4、特种设备应建立档案和台帐,检验,证件齐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15、根据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6、综合检查是以落实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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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 年12 月2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行。

长李毅中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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