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售汇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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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XX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结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结汇业务
结汇按性质分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的结汇,经常项目又分为贸易(货物贸易)和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
贸易项下出口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为客户办理相应结汇业务。
(一)凡境外汇入的贸易项下资金经办行均应将其划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经办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结汇申请以及企业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连同自身的银行电子口岸IC卡,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为客户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后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
(二)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上述(一)规定提供的材料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盖有银行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经办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结汇业务,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预收货款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审核材料与操作流程同上述(一),审核原则为本次结汇金额不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四)对于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要符合上述(一)规定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出口合同以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对于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的,须经外汇局核准方可按上述流程办理结汇业务。
(六)因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收汇性质、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结汇手续。其余情形错入账或属于以上原因将不属于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如资本项下,经常转移等项下收入)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
(七)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本行收到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企业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账户时,应当向本行提交相应的转口贸易出口合同、进口合同、收汇及付汇凭证;本行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持上述单证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本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八)对于其他一些特殊性质的出口结汇的,应提供外汇局审核批准材料,银行方能为其办理结汇业务。
非贸易项下结汇应依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一)本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结汇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凭证)、相关有权机关出具核准性文件(如“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目收益入账”和“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目收益结汇”)。
(二)经常项目账户资金进行结汇的申请,可直接为其办理结汇业务,无须再审核相关资料。
(三)对于资本项下派生的收益,如红利等,汇入经常项目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按上述非贸易原则办理结汇业务外,本行应登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FDI系统)为企业办理相关资金的备案工作。
资本项下结汇
资本项下结汇目前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由银行自身进行审核处理的结汇;另一种是银行审核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并依此为客户办理结汇。
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在外汇局的授权范围内审核办理。
(一)银行自行审核的收结汇
1. 外商投资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
1)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前提条件:
●取得FDI系统的外商投资企业IC卡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IC卡),且外商
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数据已在FDI系统中反映。
●申请结汇企业已取得资本金开户核准件(可在FDI系统中查询),并按资本
金核准件限额办理入账,资本金帐户入帐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
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限额。
●资本金结汇等业务均应通过FDI系统办理,且办理的资本金结汇累计金额不
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应事先向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未完成验资手续的外商投资资本金不
可办理结汇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向本行申请资本金结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
函。
●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使
用情况明细清单。
3)其他注意事项:
●凡超过累计验资金额和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股
权投资的,资本金境内划转应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外商投资企业将质押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时,应审核人民币贷款账户余
额对账单,确保贷款人民币资金已使用完毕,否则不得结汇。
●资本金账户利息凭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银行可根据当地外管要求在办理完
业务后,应登陆FDI系统做资本金账户结汇登记备案。
2.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1)境内机构和个人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审核资料: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
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2)其他注意事项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比照资本金结汇的要求,执行支付结汇制度。
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可在
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必须对外支付。
●银行办理完业务后,登陆FDI系统做资产变现账户结汇登记备案。
3. 出口押汇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