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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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1.2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长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量100 吨及以上或长度60 米及以上;二级为重量40 吨(含40 吨)至100 吨;三级为重量40 吨以下。
1.3 油田、二级单位、基层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建立各类起重机械台账,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1.4 起重机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
1.5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三级起重机械),需由取得当地政府相应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1.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予以存档。自制、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执行,并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除生产场所、物资仓储、检维修车间、油田野外施工设施搬
家安装等固定起重作业外,其它起重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
1.8 作业期间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9 利用轮胎、履带和桥式起重机等定型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1.10 承包商流动式起重机应取得《xx 油田流动式起重机准入证》,起重司机应取得《xx 油田起重司机准入证》后才能为xx 油田提供起重作业服务。
2 职责与分工
2.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组织许可证审批人员、监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 油田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2.2 设备管理处、生产运行管理部依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油田自有起重设备、设施、机具的建账、日常维护、使用管理以及起重设备的租赁管理。
2.3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
2.4 一级起重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5 二级起重作业由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主要领导或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6 三级起重作业由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发(没有设置管理部门的基层单位由业务管理负责人签发)。
2.7 监护人会同起重指挥、司索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做好起重作业的现场监护。
3 管理内容与程序
3.1 安全管理
3.1.1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 分析,确定
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1.2 起重重量大于40 吨的重物,或不足40 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的物件,必须编制起重作业方案,作业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3.1.3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要及时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3.1.4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1.5 一级起重作业前,各单位作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凤险评估和审查。
3.2 起重作业前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3.2.1 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现场负责人应对从事指挥、司索和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3.2.2 对起重机械和吊具保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2.3 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2.4 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3.2.5 核实天气情况。
3.3 安全措施
3.3.1 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3.3.2 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操作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3.3 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3.3.4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待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3.3.5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起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3.6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3.4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4.1 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3.4.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3 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3.4.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起重操作。
3.4.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造成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或吊带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
进行起重操作。
34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凤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进行起重作业。
起重机械、吊索、吊具及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最小
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