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检察院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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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2)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等审批手续不规范,主要 表现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包括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中,未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自侦 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 未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4)其他适用法律文书、工作文书不规范的情形。 主要表现为:审查逮捕和自侦案件中,以《调查笔录》 代替《讯问笔录》;《立案决定书》的决定时间顺序和 文书号顺序不一致;对于群众举报的案件,《立案决定 书》引用条款错误;立案监督案件中,向公安机关发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报领导审批后,制作 《立案监督案件审查意见书》;公诉案件中,《提讯、 提解证》时间显示还押在前,提讯在后,甚至还押以后 继续讯问。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3)在用章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不起诉决 定书》、《接收案件通知书》、《提押提解证》、《未 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不批 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复议决定书》、《批准逮捕决 定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纠正违法 通知书》、《退还、返还扣押财物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未使用电子印章,《送达回证》未加盖院章,《审批表》 中承办人、科长、副检察长均未使用电子签名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控申部门在决定案件是否复查时,未经集体讨论, 未制作《案件讨论笔录》;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 未审查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 中,检察机关未在年终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发 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6.举报线索管理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信访、 举报案件中,信访、 举报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未制作《接 待笔录》;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控申部门未书面回复举报人;侦查部门收 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未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 而举报中心也未在三个月内进行催办;在上级院交办的案件中,下级人 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钱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未在三个月以内将处 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刑事申 诉案件复查终结后,未在十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 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
(一)业务工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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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案件中,讯问笔录中未对嫌疑人基本情况等 进行讯问;《审查逮捕意见书》中未对辩护律师提出不构 成犯罪的意见进行审查;未发现《不捕理由说明书》送达 公安机关的相关记录;未对侦查机关是否采用刑讯逼供以 及非法方法收集供述等情形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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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未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认为属于上级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公诉部门未在收到案件五日内经由案件 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案件中, 存在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未经领导审批的情 形;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中,属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 批捕或不批捕、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却同意或准 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意见。
当前基层检察院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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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1
业务工作方面
2
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方面
3
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建设方面
4
保障现代化、实用化建设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1、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制作不够规范:(1)法律文书、工 作文书缺少必要内容,主要表现为:信访、举报案件中,接待 举报人时,接待记录中未见告知信访人诬告陷害他人严重后 果的记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主要法律文书、工作文书 中,未标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生年月日、法定代理人、辩 护人基本情况;缺少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适成年人身份 及是否同意合适成年人到场意见的记录;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接收犯罪嫌疑人上交的涉案款,只开具收据,立案
后没有开具相关扣押法律文书;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发 出《检察建议》,未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未同时 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 审查逮捕阶段未进行社会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委 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未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其它需要 核实的问题时,未拟定《调查提纲》;承办人在制作 《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前,应当经部门集体讨论, 在部门集体讨论时,承办人未制作《讨论案件笔录》; 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 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未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 表》;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缺少递交提请检 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缺少《延长 审查起诉期限审批表》;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决定公开宣 布;缺少《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4)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其他违反规定的问题,主 要表现为:在信访、举报案件中,初核前,未向有关侦 查部门通报,未制定《安全防范预案》;控申部门未在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案后十日内,将《复查终结报告》、 《复查决定书》或《复查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 的复印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业务工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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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案卷中缺少法律文书、工作文书问题,主要表 现为:信访、举报中,控申部门向自侦部门移送线索时, 未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缺少《回复处理 情况书》;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卷 中仅有《刑事申诉审查报告》,缺少《刑事申诉提请立 案复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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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工作方面: 未在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告
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未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检察机 关拟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未告知犯罪嫌疑 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未征求犯罪嫌疑人是否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自侦案件中,询问证人时 未告知其履行作证的权利义务;扣押涉案款物时,没 有向犯罪嫌疑人履行告知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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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中,缺少《立案备案登记表》等工作文书, 缺少《传唤证》;对于上级院交办指定管辖案件,缺少 《线索备案登记表》;对涉案款物进行扣押的案件中, 缺少扣押的相关法律文书;提请初查的案件,卷内缺少 《初查安全防范预案》;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后,未 将搜查情况制作成笔录;
(一)业务工作方面: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控申部门未将审查救助申请决定告知申请人;被害人 司法救助案件中,控申部门未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 助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给刑事被害人; 审查逮捕案件中,未经领导审批,承办人就做出批捕逮 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未进行讯 问的,也未听取其意见;存在办案人不是主办检察官, 《审查逮捕意见书》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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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公诉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缺少《受 理案件登记表》、《接收案件通知书》、《案件材料移 送清单》的问题;审查逮捕案件中,对以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未制作《不批准逮捕案件补 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送达公安机关;缺少将案卷及 《不捕理由说明书》、《准予撤回决定书》等送达公安 机关的《送达回证》等材料;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5.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存在未监督或监督不当的情况, 主要表现为:审查逮捕案件中,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作出的批捕、不批 捕决定未立即执行,未将执行回执送达检察机关并写明未执行原因,检 察机关未进行监督;审查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 充侦查,公安机关超出法律规定为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后才将案件重 新移送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未进行监督;审判监督阶段,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的案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超过一个半月的情形,检察机关未进 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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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工作方面: 公诉案件中,传唤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未通知家属;
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未事前向侦查机关(部门) 和侦查监督部门征求意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未经领 导审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未经检察长审批;执行 检察委员会情况未反馈或者未按时反馈检察委员会办事 机构;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未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 被不起诉人强制措施;
(一)业务工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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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传唤未被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未使用《传唤证》;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未 使用《询问通知书》;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案件, 缺少《派员出庭法庭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 诉案件,缺少《讯问提纲》、《答辩提纲》和《举证、 质证提纲》;
(一)业务工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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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未告知犯罪嫌疑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侦查终 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未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 人及其辩护律师。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4.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审 查逮捕案件(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部门;公诉案件(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公 诉部门没有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 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及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情况, 书面通知监所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以及看守所;自侦部门未将决定、 变更、撤销逮捕措施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未在决定立案 之日起三日内将《立案备案登记表》、《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 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2.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执行或者交通执行相关法 律程序:( 1 )办案主体不合法问题,主要表现为:申 诉案件中,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不是由两名检察人员进行 的;审查逮捕案件和自侦案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由一 名检察人员或两名均不是检察人员的讯问人进行;自侦 案件中,扣押犯罪嫌疑人涉案款 物时,只有一名检察 人员进行。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2)存在以公函代替法律文书、使用废止的法律文 书问题。主要表现为: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权利 义务告知书》、《询问通知书》、《拘留证》、《拘传 证》未使用系统内文书;审查逮捕和公诉案件中(含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意见书》、《不批准逮 捕决定书》、《讯问笔录》、《案件讨论笔录》、《不 起诉决定书》、《换押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 场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出庭笔录》、 《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未使用系统内文书或使用已废 止的旧版文书。
(一)业务工作方面: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自侦案件中,接触初查对象未经过检察长的批准;决 定初查未制定《初查工作方案》;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 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缺少《取保候审执行通知 书》;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缺 少《拘留决定书(回执)》;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 人的,缺少《逮捕决定书(回执)》;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一)业务工作方面: 3.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侵害当事人诉
讼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信访、举报案件中,人 民检察院未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 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审查逮捕阶段未听取辩护人意 见;公诉案件(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在三日内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中,讯问笔录未写明讯问的具体开始和结 束时间;未进行执法办案风险抽样评估;案件中有证人 的,《起诉书》没有附证人名单;《起诉书》中未列明 被害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 诉案件,公诉人未在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之后,拟定讯问 被告人计划;出庭笔录中检察员及书记员未签名;自侦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书材料,检察人员没有在首页右 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收到”,也无签名;《侦查终结 报告》《起诉意见书》中没有提出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意 见;扣押涉案款物没有两名检察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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