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事业编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部分 (1)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要点精髓1.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2.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
3.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 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5. 书写公文中的成文日期应使用汉字。
6. 规定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7. 以上请示事项当否,请即批复。
8. 命令不属于规定性文件,属于规定性文件的有规定、条例、办法。
9. 由机关领导对发文稿批注核准发出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的活动,是发文处理中的签发。
13. 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14.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否定是辩证的否定。
15. “离开革命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而不以革命理论为指南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
”这段话强调的是要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16. 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在于揭示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17. 社会进步的内在根据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18. 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完成指导思想拨乱反正的标志是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 邓小平对党的思想路线的贡献在于强调解放思想20. 党的十四大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作为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进行了新的论述,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基础。
21. 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2.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生产力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23. 当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时,一般不宜采取松的货币政策24. 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资源的交易和分配的场所25.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资产的全部法人财产权26. 社会主义经济在资源的配置方面,最为有效的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7. 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险。
28.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方针29. 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
公共基础知识简答题
公共基础知识简答题公共基础知识简答题汇总一、中共二大制定的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是什么,答: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
最低纲领是: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
二、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答:1、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2、必须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全面发展。
3、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使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4、必须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5、必须坚持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6、必须坚持区域的协调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的战略,实现共同富裕。
7、必须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8、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简述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和主要任务。
答:社会主义民主法则的更加完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更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理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明显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形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小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四、当今社会上还存在着哪些与社会主义社会不和谐的现象,请为消除这些不和谐的现象献计献策。
答:(1)、当今社会上存在的与社会主义社会不和谐的现象有:1、一些人诚信缺失,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2、社会风气颓废,各种赌博行为泛滥;3、道德素质不高,精神空虚、封建迷信活动屡见不鲜;4、法制观念淡漠,违法犯罪现象普遍存在;5腐败现象屡禁不止,部门腐败和行迹腐败依然存在。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1.5宁夏公交车纵火案”备受关注,因为债权债务纠纷引起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等,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汇总介绍。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轻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重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处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公共基础知识试题测试题及答案
公共基础知识试题测试题及答案现在为广大备考公共基础知识的考生提供相应的试题练习,以下是由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试题测试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公共基础知识试题测试题及答案(一)1、不同人士会对汽车有不同的认识。
艺术家看到的是汽车的外形设计,经济学家看到的是汽车如何拉动经济这体现了( )。
(多选题)A、认识来源于实践B、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原理C、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关系D、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2、下列因素中不影响房地产价格的是( )。
A、银行利率B、人口增长率C、自然失业率D、通货膨胀率3、下列哪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附加适用?( )A、有期徒刑B、管制C、剥夺政治权利D、拘役4、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攻击,遂立即进行反击。
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
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
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B、过失伤害C、正当防卫D、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5、我国普通刑事犯罪中危险性的一类犯罪是( )。
A、反革命罪B、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C、故意杀人罪D、危害公共安全罪6、有关专利权的期限,错误的说法是( )。
A、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的有效期限B、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C、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是20年D、专利权均有申请日,即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参考答案及解析1、【答案】AB。
解析:不同人士会对汽车有不同的认识,艺术家看到的是外形设计,经济学家看到的是汽车如何拉动经济,一方面,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来源于物质,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因此,艺术家和经济学家都对汽车产生意识。
另一方面,艺术家和经济学家从事的工作不同,实践活动也就不同,从而对汽车产生了不同的认识。
CD选项与本题无关。
因此本题答案为AB。
2、【答案】C。
解析: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有很多,根据选项列举的一一进行分析。
如果银行利率升高,人们会把相对更多的钱存入银行,从而减少了对房地产的投资,从而影响了房地产的价格,反之亦然。
公共安全概念浅析
公共安全概念浅析准确理解公共安全的含义是准确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
笔者针对现有学说中的分歧,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些分歧点展开论证分析,最终得出,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公共安全的理解,不应该包括“特定的多数人”和“不特定的少数人”。
从而得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标签: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不特定少数人;特定多数人学界对公共安全的概念,在理解上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不特定多数说: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不特定或多数说: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3,特定或不特定多数说:公共危险罪乃指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以及财物受损等严重后果的具有公共安全性的犯罪行为。
可以说,上述三种观点的分歧在于两个方面,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含不特定的少数人?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含特定的多数人?下文将一一展开叙述。
一、“不特定”与“多数”的理解问题(一)何为”不特定”要理解好“不特定”的含义,首先需要弄清楚“特定”的含义。
根据汉语词语的解释,“特定”是指具体的某一个或某一种。
在刑法视野中,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也应当是指具体的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或者是某个具体的财产物品。
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即便是临时起意,在实行着手行为之前,依然需要确定一个具体的杀人对象。
故,由于“不特定”是一个与“特定”相对立的词,所以,可以将不特定理解为,犯罪对象没有具体到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或者没有具体到某个财物。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这种不特定的认识是在何时予以判断的呢?换言之,不特定的认识是在行为人犯意初期予以判断的,还是根据最终的结果予以判断的?对此,本文欲结合“危险驾驶罪”予以解释。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点6000条】法律篇第三章刑法(1)
【公共基础知识点6000条】法律篇第三章刑法(1)222.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
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
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
”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
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甲与构成盗窃(既遂)的共犯223.下列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是:丁在公共场合故意复改中国国歌歌词224.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叙述,错误的是:正当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225.行为人紧急避险时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危险造成的危害。
226.某国有企业出纳王某挪用公款10万元用于购房首付。
两个月后并没有人发现王某的违法行为。
于是王某通过销毁账目的方式,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在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
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227.甲深夜潜人乙家盗窃,他把一幅名贵字画扔到窗外,准备一会出去再捡,丙正好从窗外路过,就捡起拿走并拒不归还。
甲的行为应定性为:构成侵占罪228.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准确的?答: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适当根据民意判决;229.以下不属于犯罪中止构成要素的是:有犯罪结果230.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单位既可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231.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32.在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应为减刑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与狱友和平相处的。
233.甲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两只鹅,几个月后警察找到甲,告知其购买的两只鹅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特种,甲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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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行为: (1)户外私拉电网; (2)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3)驾车冲撞人群; (4)向人群开枪扫射; (5)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6)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 (7)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暴力袭击; (8)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器材; (9)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 (10)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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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
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
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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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而 言。譬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类犯罪的特点:
(1)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
(1)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因此,既遂与未遂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发生了公共危 险。
(2)放火罪的既、未遂有不同学说(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我国 多采纳 “独立燃烧说”。
2、放火焚烧自己财产的行为定性: (1)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目的,例如为诈取 保险金、杀人等,则成立其他犯罪。 (3)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不特定” 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结 果)不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 以实际控制。
司考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3司考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1)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或者开枪射击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3)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注意: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高速行驶的,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成立危险驾驶罪。
【经典考题】(2007年试卷二第58题)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解析:本题主要考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1.按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2.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其它法条对此没有规定犯罪,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公基常考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政管理、事业单位概况、职业道德、公文与论文写作、科技常识和环境保护、文史知识、地方省情知识和时事政治等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一)哲学概述1.哲学的概念。
2.哲学的基本问题。
3.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
4.辩证法与形而上学。
5.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斗争同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斗争的关系。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
2.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
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是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
(三)物质和意识1.物质的概念。
2.物质的存在形式: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物质运动的规律性。
3.世界的物质统一性。
4.意识的起源与本质:意识的起源;意识的本质。
5.意识的能动作用:意识能动地认识世界;意识能动地改造世界;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
6.客观规律和主观能动性:客观规律;主观能动性;客观规律与主观能动性的关系。
(四)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1.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
2.物质世界的永恒发展。
3.质量互变规律。
4.否定之否定规律。
5.对立统一规律。
(五)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1.现象和本质。
2.内容和形式。
3.原因和结果。
4.必然性和偶然性。
5.可能性和现实性。
(六)认识、实践、真理1.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
2.实践及其基本形式。
3.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认识的主体和客体;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认识的发展过程;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
4.真理的客观性和辩证性:真理及其客观性;真理和谬误;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真理与价值。
5.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实践标准与逻辑证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
(七)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与社会基本矛盾1.历史观的基本问题:社会存在;社会意识。
2.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
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
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
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3)投放危险物质罪: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2)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犯、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PPT课件
侵 害 的 法 益
不特定或者 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 重大公私财产
包括生产设施、公共建筑物以及其他公私财 产。这些财产必须具备密集、量大, 与其他 建筑设施连成一片等特点。实施放火行为, 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特定范围内, 没有造成危害, 也不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构 成放火罪。
决水罪既遂未遂标准
财物浸没说:以财物被水淹没为既遂标准 物质毁损说:以财物受水浸害或冲击而毁损为既 遂 效用灭失说:以财物受水浸害或冲击而效用灭失 为既遂 公共危险说:属于危险犯,应以公共安全处于现 实危险为既遂。 冲溢说:水流冲刷溢出。
前三种说法标准是达到实害结果的发生,同危险 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相矛盾,不正确;冲溢说 只能是决堤,但决水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具有 片面性。公共危险说极为抽象。
பைடு நூலகம்
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以放火为手段实施杀人行为, 只是导致特定个人死亡, 并 未危害公共安全的,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放火行为不仅导致特定个人死亡, 而且危害公共安全的, 放火行为和杀人行为的罪质不相同, 杀人行为不能放到放 火罪中进行评价,所以构成放火罪和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应从一重罪处断。不过, 这里的重罪是放火罪还是故意杀 人罪, 不可一概而论。 在故意杀人或实施其他犯罪之后, 为湮灭罪迹而故意放火 的, 应数罪并罚。 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财物或杀害多人的, 应 以本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 以放火的意思进入他人住宅并放火的, 构成本罪和非法侵 入住宅罪的牵连犯, 应从一重罪处断。
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行为
利用火力引起对象物燃烧进而造成 公共危险的行为
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模拟试卷3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模拟试卷3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1.徇私枉法犯罪的客体是( )。
A.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B.司法工作人员C.人民群众D.公安机关正确答案:A解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故本题选A。
知识模块:法律2.我国刑法规定,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者可判处(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大于3年小于10年B.大于2年小于5年C.大于3年小于7年D.大于5年小于10年正确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本题选C。
知识模块:法律3.下列犯罪构成要件中.属于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要件即必要要件的是( )。
A.犯罪目的B.犯罪对象C.危害行为D.犯罪时间正确答案:C解析: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通说,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有危害行为,而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都是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是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在犯罪客体中,并非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故犯罪对象也只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故本题选C。
知识模块: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不属于渎职罪的是( )。
A.玩忽职守B.故意泄露国家机密C.徇私枉法D.私分国有财产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关于渎职罪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徇私枉法罪均为渎职罪的小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财产。
危害公共安全罪习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习题一、选择题1.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以下哪项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A. 破坏交通设施B. 强行冲千峡C. 抢夺汽车D. 破坏天然气管道2. 以下情形中,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A. 故意引发火灾B. 非法拆除附着在高楼外墙的广告牌C. 在商业街区纵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D. 非法拦截火车导致脱轨事故3.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哪种犯罪形式需要具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公共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A. 公共场所放火罪B. 破坏交通设施罪C. 指使罪D. 故意伤害罪4.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以下哪种组织不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A. 恐怖组织B. 犯罪集团C. 企事业单位D. 社会团体5.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对象是公共安全,具体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人身安全B. 环境安全C. 财产安全D. 以上答案都是二、判断题1.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无论是直接犯还是旁参犯,都必须有故意行为。
正确 / 错误2.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不需要发生危害结果,只要有危害的行为就可以认定犯罪。
正确 / 错误3.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力度与危害后果的大小成正比关系,危害后果越严重,处罚越轻。
正确 / 错误4.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侦查和处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限进行。
正确 / 错误5.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追诉时效是3年,从危害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正确 / 错误三、简答题1. 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防措施有哪些?请至少列举三条。
2. 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类型有何区别?3.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罪态度有何影响?四、案例分析请针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案例:张某持刀闯入地铁站内,威胁乘客并抢劫财物。
当地警方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将其控制。
问题:1. 张某的行为是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是什么?2. 张某受到的处罚可能有哪些?3. 对于张某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有影响?五、论述题请从以下两个方面,简要论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社会中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课堂笔记:2012年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下页)、客观方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公共安全不特定:犯罪行为造成的危险范围无法预料多数人:相对于少数人而言,没有一个准确数字,并不是个以上就是多数。
判断标准:行为的危险范围是否涉及“公众”(三)种类、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犯罪重点掌握一、罪名放火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枪支犯罪二、理论危险犯竞合关系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构成要件(一)客体公共安全;放火烧毁自己或者家庭所有的房屋或者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二)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放火罪与失火罪的转化(三)主体注意:周岁周岁(四)主观方面故意。
动机不影响犯罪。
客观阻却问题燃烧自己的财物或者自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被害人承诺燃烧自己的财物,行为人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放火罪的认定(一)着手开始点火时(二)既遂放火罪的既遂:“独立燃烧说”目的物燃烧且能够独立燃烧,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成立既遂。
为何是独立燃烧:我国与日本的房屋结构(二)与故意杀人罪、以放火方法杀特定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没有危及:故意杀人罪()危及: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犯。
公共基础知识 主要罪名
一、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罪名及内容: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属于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属于贪污罪。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未在三个月内归还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归个人使用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名义上的回扣、手续费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4.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的,犯前款罪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询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少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本罪犯罪客体的突出表现。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不限于特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控制的。
这是由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
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害犯,即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危险犯,即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只要行为造成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如果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就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
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出院故意,也可以处于过失。
罪过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具体而言,有些罪只能是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值得注意的是故意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等行为。
客体问题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也是本类罪的核心问题。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意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
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侵犯目标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为依据,而是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即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该罪行主要指的是犯罪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
我国的刑法对于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有明确规定,下面将对该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一、构成要件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致人死亡。
具体来说,犯罪人通过使用危险方法,即采用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手段,对公共安全进行危害。
这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使其具有了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犯罪情形。
二、量刑标准1.轻度刑a)主体情节轻微,采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b)情节严重,但犯罪人能够赔偿全部损失,同时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
对于以上情况,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未能赔偿已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判处罚金。
2.普通刑a)情节较重,采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b)情节恶劣,例如预谋作案、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较大的财产损失、故意逃匿等。
对于以上情况,刑法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可以依法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严重刑a)主体情节特别严重,采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b)情节极其恶劣,例如有多人合谋、故意销毁证据、逃匿国外等。
对于以上情况,刑法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我国刑法也允许对犯罪人处以死刑,例如在专门为危险物品制作、储存等活动的场所,制造爆炸、放火、泄毒、放射性物质等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总之,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节严重程度而定,从轻度刑到普通刑再到严重刑,刑法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的判罚。
公共安全罪量刑金额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对犯罪行为设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罪的量刑金额规定,以期为法律专业人士和公众提供参考。
二、公共安全罪概述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2. 爆炸罪;3. 放火罪;4. 投放危险物质罪;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 重大责任事故罪;7.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9.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0. 抢劫罪;11.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 抢劫金融机构罪;13. 抢劫银行罪;14. 抢劫运钞车罪;15.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6. 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7.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8. 非法持有危险物质罪;19. 危害公共安全罪;20.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公共安全罪量刑金额规定1.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2)携带爆炸装置的;(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 爆炸罪、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爆炸罪、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金额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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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决水罪(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2、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3、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破坏电力设施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9、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4、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交交通工具,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6、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
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8、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2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刑法第125条第2款),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1、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2、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5、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行为。
36、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7、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8、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