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环评法律法规
环评法律法规环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预防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指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决策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协调的过程。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在国家实施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政策措施等时,应当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章环评的程序与要求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分为项目核准前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实施前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项目核准前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完成。
第七条项目实施前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价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详细介绍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技术、工艺、能源水平、材料和产品、废弃物的排放与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项目核准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征求相关专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的期限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章环评的实施机构与责任第十一条国家设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并应当独立、公正、可靠。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编制、公开、批准和实施后监督等环评程序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章环评的追责机制与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虚假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违规开展环评业务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程序不完整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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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 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 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 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 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 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 机关不予审批。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 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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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 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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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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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 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 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 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围 ——环发[1999]107号
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 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 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 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 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 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 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 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实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实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理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相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相关专项规划,理应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
《规划规划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实行了规范。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水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实行全面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实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理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①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①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该文件附录中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②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文件附录中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保局)审批。
4、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时间为1989年12月26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正时间是1996年5月15日,修订时间是2008年2月28日,实施时间是2008年6月1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时间是2000年4月29日,实施时间是2000年9月1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时间是1996年10月29日,实施时间是1997年3月1日。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时间是1996年4月1日。
修订时间是2004年12月29日,修订后实施时间是2005年04月1日。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颁布)时间是2002年10月28日,实施时间是2003年9月1日。
5、(国务院)应当与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6、为保护旅游区的生态环境,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
环境影响评价法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的法律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的法律规定在现代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议题。
为了确保各种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充分的评估和管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的法律规定。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概念与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规划和决策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科学的预测、评价和防治的过程。
其目的在于有效控制和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损害,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依据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2年出台,是我国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和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依据该法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以评价结果为依据进行决策。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内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背景、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计划等。
评价报告必须详细地描述这些内容,并提出相应的建设和管理建议。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和程序。
评价的主体包括项目申报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等,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
评价的程序包括项目申报、环境影响预告、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公众参与和评价报告审查等环节。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权利和途径。
项目申报人必须组织公众参与,听取公众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依法公开评价报告,并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合理反馈。
六、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依照该法律规定,项目申报人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和环保责任的法律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和环保责任的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在各种开发项目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的程序和环保责任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和环保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的法律规定1.国际环境公约的规定各国政府普遍参与并共同制定了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如《联合国环境规划和生物多样性条约》、《巴黎协定》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必须进行的程序,并明确了各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2.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内,各国家和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进行了具体要求。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程序,包括项目申请、评价机构的选取、公众参与、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等。
3.环保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环保部门还发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来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审批。
这些规章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用于指导和规范具体的审批流程和标准。
二、环保责任的法律规定1.环保责任的主体环保责任涉及到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环境评价机构、政府环保部门以及公众等。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环境评价机构则需要确保评价过程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政府环保部门则负责监督和管理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实施;公众有权参与和监督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对环保责任的履行起到重要作用。
2.环保责任的内容环保责任的内容包括预防、控制和修复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发生;如环境污染发生,建设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1.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2018.12.29 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3.1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正,2018.1.1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修订,2020.9.1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2.29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公布,2019.L1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2016.9.1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修正,2020.1.1 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2019.4.23起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正,2020.11.25 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2012.7.1 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2013.12.28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2 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7 修正);(3)《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 号);(6)《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9)《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10)《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1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1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H7号);(1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1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15)《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国务院国发[2018]22号);(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17)《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环水体[2017]142号);(18)《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370号)(19)《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规财[2017)88 号)(20)《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2019年1月12日发布);(21)《“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2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23)《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24)《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与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有很多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指在规划和建设新项目或对现有项目进行改造与扩建等大型工程之前,通过对环境的调查和评估,综合分析计算出项目对环境所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制定出应对措施,使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得到最小化,同时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安全。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EIA法)是我国环保立法中的一部重要法规,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从责任主体、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评价报告和报告审核、环境影响监测和评价结论等方面,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
EIA法规定的执行机关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行业标准,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管等。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指南》是我国环保部门发布的技术性标准,详细规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和程序,为从事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的专业人员提供了详实的操作指南。
同时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许可证范围、审核程序等。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技术导则和行业标准,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标准》、《城市管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这些标准和导则都是在EIA法指导下制定的,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技术保障和操作指导,做到了以法规为基础,以技术为支撑。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EIA工作在实践中也不断深入。
政府部门出台的环保政策越来越严格,对于危险废物等环保问题更是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管控。
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越来越普及和深入,落实到具体的工程项目和企业中,环保效果也得到了实际体现。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讲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1讲讲义环境第一章概论本章考纲重点: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关系。
§1、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一、环境1、环境的含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1)环境质量——指一个具体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
包括综合环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
(2)环境容量——对一定地区(一般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的分布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然净化能力,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环境影响评价二、环境影响评价1、《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环评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而环境质量评价则是针对既有的环境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3)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4)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即:第一:客观、公开、公正;第二: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构成的生态系统;第四: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环评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政策
环评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政策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进行环评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以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环评项目中的一些重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政策,并探讨其在环评项目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框架的基石。
该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的预防、控制和治理措施,对环评项目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在环评项目进行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按照法律要求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法律规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环评项目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环评项目中,必须按照该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风险与利益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环保建议和措施。
三、《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环保部门对于环评项目管理的具体操作指南。
该法规定了环评机构的认定和监管、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环评项目中,必须依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并在公众参与阶段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法》对于环评项目中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方式的选择。
在环评项目中,如果因项目施工或运营导致对环境造成损害,必须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环境损害。
五、《生态环境保护税法》《生态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税收法规。
该法以税收手段调节环境资源的利用和环境污染的排放,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在环评项目中,如果存在环境污染排放行为,必须按照该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环境保护税,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从而达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
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强调,各国纷纷制定了法律法规以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系统。
本文将会介绍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它们的应用和作用。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础性环境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责任,明确了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规范了排污和固废处理等环境保护行为,对于维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预防、减轻和补偿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而制定的。
该法规定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环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基本法律。
该法针对大气污染的特点和危害性,明确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和控制要求,规定了各地区应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措施,促进了空气质量的改善和环境的净化。
四、《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环境保护法律。
该法规定了对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要求,包括水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监督、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评价等内容。
通过该法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环境的改善。
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处置要求,包括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等环节。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监督力度,促进了固体废物治理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六、《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一项法律保障。
该法规定了进出口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携带植物性生物的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要求,以防止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概论(一)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包括:一是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改造的技术依据。
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五)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国际公约和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作为一个完整体系应包括: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实用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研究成果;一支高素质的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队伍。
第五节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1.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2. 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3. 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4. 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5. 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6. 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7. 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8. 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 )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A.《民法》B.《刑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D.《宪法》答案:D 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一、引言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指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在进行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的过程。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二、环境评价基本原则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通常会考虑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参与,通过公开听证、征求意见等方式,使公众对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产生影响。
2. 影响预测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准确预测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包括对土壤、水质、大气、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影响。
3. 风险评估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对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和应急预案,以确保环境安全。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2年颁布施行,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范围、内容等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必须纳入决策的范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具体解释和实施指导,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和实施、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国际环境影响评价法规除了国内法规,国际上也有一系列针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环境影响评价原则宣言》和《联合国环境影响评价范例法》。
《联合国环境影响评价原则宣言》于1992年正式通过,该宣言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强调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联合国环境影响评价范例法》则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评估方法、评估报告等方面进行了细致阐述,并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控制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重要考点,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我国《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均有规定。
1、《环评法》规定:《环评法》第19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评法》第20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上述规定表明:(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性质——属于中介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的部门存在利害关系);(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认定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选择——建设单位自主决定【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A.评价范围B.等级和评价性质C.等级D.等级和评价范围答案:D解析:注意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的.规定2、《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规定第6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一种评估工程、政策或规划所产生的对环境的潜在影响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确保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实施,保护环境质量,优化项目设计与实施,并寻找减少环境影响的方法。
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法律法规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规范了评价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重点介绍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中国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依法实施了一整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各类项目的评价范围和程序。
根据该法,项目建设者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且依法进行公众听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这部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并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产生重大和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获得批准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环境的安全。
三、相关地方性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外,各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具体环境保护需求。
这些地方性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确保评价工作的实施准确性和适用性。
四、国际公约和条约除了国内的法律法规,中国还参与了一些国际公约和条约,这些公约和条约也对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国际金融机构要求在项目融资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保项目的环境可持续性和社会效益。
有些国际公约和条约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标准,为评价工作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综上所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们规范了评价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环评报告书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环评报告书的法律法规与标准环评报告书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项重要成果和资料,它的编写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标准,以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评报告书编写中所需遵守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是环评报告书编写的基本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环评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条款。
在编写环评报告书时,应遵守该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强调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评制度的核心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评价内容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环评报告书的编写必须符合该法的相关要求,包括调查研究、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
3.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范,详细规定了环评报告书编写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编写环评报告书时,应参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报告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二、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是评价报告书编写的技术指导文件,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等。
这些标准通过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方法,为报告书的编写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1.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最具权威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主要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
在编写环评报告书时,应参考和遵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报告的可比性和科学性。
2.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根据行业特点和需求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不同行业会有不同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文件,编写环评报告书时要根据具体行业选择相应的行业标准进行参考。
3. 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针对特定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和要求进行制定。
在编写环评报告书时,如果有适用的地方标准,也需要参考并符合其相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估与环境保护法律的法规与规章
THANKS
0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 本原则、制度、法律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内容、 法律责任等,是环境影响评估的重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针对 特定环境问题的单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
制。
公众参与不足
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估和环保法律 的认识不足,参与环保行动的意
愿和能力有待提高。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加强法规建设
01
未来环保法规将更加完善,覆盖领域更广,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力度将更大。
强化执法力度
02
环保执法部门将得到更多的支持和资源,执法力度将进一步加
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将更加有力。
推动公众参与
营造企业环保文化
积极倡导绿色生产、低碳生活的理念,通过企业内部宣传、文化活 动等方式,营造关注环保、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1 2
及时获取环保政策信息
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环保政策、法规 和标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要求。
主动配合政府监管
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 数据,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环保工作。
03
政府将加强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推动公众参
与环保行动。
持续改进方向和目标
完善法规体系
加快制定和完善环保法规,填补法律空白,为环保工作提供有力的 法律保障。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环保执法部门的投入和支持,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确保违 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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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法律(宪法及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综合法、单行法、相关法。
单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掌握环境的含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里的环境也就是环境保护的对象有三个特点:一是其主体是人类;二是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环境;三是其是自然因素的总体而非社会因素。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凡在此区域内所涉及对所称环境产生影响的一切活动,均适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所有领域,包括领陆(领土)、领水和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之外,按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主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一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并规定污染防治措施;三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经过审批,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两个环节;四是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必要条件之一。
(4)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5)掌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6)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9)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0)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2003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定义是: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客观、公开、公正;二是要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三是在考虑环境影响时要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四是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这不仅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也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之一。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要求编写“该规划编制的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从上述规定可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两种类别,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范围为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
(2)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3)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5)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
(6)了解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报送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的程序和方式。
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