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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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一节讲义

承揽合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一节讲义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述(一)承揽合同的概念承揽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依约给付报酬的合同。

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人是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人是定作人。

依所承揽的工作内容之不同,承揽合同可分为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1.加工合同。

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依定作人之要求为其进行加工并交付成品,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例题】某三星级饭店与木器加工厂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由木器加工厂使用饭店提供的优质木材并按其提供的图纸加工制作盆景架子。

合同签订后,木器加工厂积极准备履约,不料又接到饭店的解除合同通知。

木器加工厂表示反对,并起诉到法院。

此案应当如何处理?[答疑编号504187130101]『正确答案』这是一个加工合同,该饭店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木器加工厂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定作合同。

指承揽人依约自备材料,并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对材料进行加工,依定作人之要求制成特定成品并将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在于材料提供方不同,前者由承揽人提供,后者由定作人提供。

【例题】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由甲用自己准备的材料按乙提供的图纸制作一批“衣服撑架”。

后因甲制作的“衣服撑架”与图纸不符,双方产生争议,甲认为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乙认为是承揽合同。

甲、乙之间有什么合同?[答疑编号504187130102]『正确答案』甲、乙签订的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所以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3.修理合同。

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由承揽人修理,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将之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十三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借款合同》1. 引言本文档为第十三章《借款合同》的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借款合同的内容和要点。

借款合同是一种约定借款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是金融交易中常见的合同之一。

本文将对借款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签订流程等进行阐述。

2. 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的协议,明确了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合同属于合同法范畴,具有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借款申请、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内容。

3.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借款申请借款申请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的借款要求,提供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款金额和借款理由等。

3.2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表示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的具体借款数额,一般以数字和大写形式表示,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3.3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费用,可以是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具体利率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4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常见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期付息等。

3.5 担保措施担保措施是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他担保形式,以确保贷款人的债权安全。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人等。

4. 签订借款合同的流程借款合同的签订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4.1 协商和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以及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协商和约定,确定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

4.2 准备合同草案根据协商结果,借款人和贷款人各自准备借款合同的初步草案,包括借款合同的格式和具体条款。

4.3 审查和修改双方当事人对初步草案进行审查和修改,确保合同内容准确无误,并达成一致意见。

4.4 签署合同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借款人和贷款人正式签署借款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署时通常需要在合同每一页上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

自考《合同法》第十三章练习题及解析

自考《合同法》第十三章练习题及解析

自考《合同法》第十三章练习题及解析第十三章租赁协议一、单选题1.甲与乙二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协议关系。

租赁协议期满后,承租人仍然使用该房并按照原协议如数交纳租金,出租人甲照收不误。

在原租赁协议期满后:()A.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赁协议关系B.甲、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C.承租人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D.甲、乙双方都以积极的行为建立不按期租赁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建立不按期租赁关系的要约和承诺2.在租赁协议中,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补偿损失()。

A.应当由第三人补偿损失B.应当由承租人与第三人按份承担损失C.应当由承租人与第三人连带补偿损失D.应当由承租人补偿损失3.王、赵二人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汪某,现王某欲将本身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有优先购买权,汪没有优先购买权B.汪有优先购买权,赵没有优先购买权C.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二人处于平等地位D.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赵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的优先购买权二、多选题1.就房屋租赁关系而言,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如果承租人乙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甲可以直接解除协议B.房屋租金由甲乙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并无最高数额限制C.甲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肯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协议D.该租赁协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某甲自有房屋1间,2002年5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协议,由乙承租该房。

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

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丙支付了全部房款。

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动登记前数日,甲遇丁,丁愿以12万元价格买下该房。

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办理部门办理了产权变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平等地进行交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

第七条【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地点履行。

第九条【履行方式】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履行合同的方式及时间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十条【不履行合同的责任】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以本法为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法自_年_月____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概要性内容。

具体条文及细节可参照正式法律文本,确保完整与准确性。

此法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除,以及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六条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的。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及其后果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增加、减少、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其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难以预见的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应当为对方承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其需求自由订立、变更、终止合同。

第五条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二)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三)具备合同成立所必需的形式。

第六条公民、法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第七条官方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所订立的合同,应当与自然人、法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军队、其他组织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法。

第九条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约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一条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事项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并表明有意成为合同关系的表示。

第十二条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的成立,一般以合同书为依据。

但是,实际行为已经发生,而无合同书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成立。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活动的,其投标书是合同条款的要约文件。

招标人选定投标人后,应当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九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使得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约定取得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损失的实际金额。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没有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履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义务。

合同没有约定时间、地点和方式的,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履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履行合同负有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同自由,禁止非法干涉和限制合同自由。

第六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明确;(四)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方式和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因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并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受限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主张合同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数量等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三章磋商合同签订

第十三章磋商合同签订
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第十三章磋商合同签订
第十章 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2、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说明: A、特定的人:是指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
企业名称的受盘人。 B、广告的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商品目录、
价目单和宣传品是普遍寄发给为数众多的客商的。 这些对象都不属于特定的人。因此,这类行为一 般不能构成发盘,而仅能视为发盘邀请。
第十章 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B、为了防止误解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我 外贸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明示或暗示地至少 规定六项主要交易 条件: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 货和支付条件。
第十三章磋商合同签订
第十章 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3)发盘人受其约束 A 发盘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有被
传达到受盘人时才生效。 B 不能带有任何条件
第十三章磋商合同签订
第十章 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二、还盘
▪ 1 还盘: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提 出修改和变更的意见。俗话称“讨价还价”,
▪ “价”不仅仅指价格,而是泛指“交易条件”
▪ 2 还盘与发盘 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 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原发 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 3 原发盘失效,不受约束
第十八章 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发盘的撤销
撤销,即发盘人将已经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
取消。《公约》第16条规定:已为受盘人收到的 发盘,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 送达受盘人,可予撤销。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
不得撤销:
(1)发盘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 撤销的 (2)如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 的,并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1.1.1“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补充协议。

1.1.2“合同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1.1.3“合同标的”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或交易对象。

1.2解释1.2.1本合同的条款应参照合同的整体目的和意图进行解释。

1.2.2本合同中的和编号仅为方便阅读而设置,不影响合同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第二章合同标的2.1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具体事项或交易对象)。

2.2合同标的的交付2.2.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合同标的。

2.2.2乙方应在收到合同标的后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证明。

第三章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3.1合同价格3.1.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3.1.2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3.2支付方式(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

(1)首付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2)中期付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3)尾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第四章合同履行期限和地点4.1履行期限4.1.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完成合同标的的交付。

4.1.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

4.2履行地点4.2.1甲方应在(具体地点)履行本合同的交付义务。

4.2.2乙方应在(具体地点)履行本合同的支付义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5.1甲方违约5.1.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5.1.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导致乙方遭受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乙方违约5.2.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5.2.2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导致甲方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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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三章篇一:第十三章行政规划、指导、合同第十三章行政规划、指导、合同单选1 对行政规划的程序控制主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行政规划在实施前必经的()来进行的,即要求行政规划必须严格遵守其拟定程序和确定程序。

A途径 B流程 C程序规则 D过程 C2行政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而做的一种部署和安排。

A行政行为 B行政目标 C行政规划 D法律目B3在确定行政规划的具体目标时,必须根据()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目标。

A法律 B 实事求是 C程序 D规划 B4 行政规划的目标最终需要由()来确定,但行政目标的提出却可以有多种途径。

A目标 B行政相对人C 行政行为 D行政主体 D5 为了保证行政规划方案的质量,可以通过()的方式而由具备条件的非行政机构来拟定行政规划方案。

A引进 B规划 C招标 D拍卖 C6 与行政主体的内部机构拟定行政规划方案相比,由()拟定行政规划方案所需的成本更低。

A非行政机构 B行政机构 C行政机关 D事业单位 A7 为了使行政规划更科学、更合理,有必要在保留我国现行的()的基础上,更多地引入集团决策的思想。

A“个人负责制”B “目标负责制” C“集体负责制” D“程序负责制” A8 各民主党派的民主协商和各方面专家的论证是()的两种最主要的方式。

A正式论证B非正式论证 C法律论证 D集体论证 B9 行政规划方案的正式论证,即由()进行可行性评估。

A民间机构 B非独立机构 C独立的机构 D法律机构 C10 拟定行政规划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该方案,因此,()应是行政主体在选择行政规划方案时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准。

A公正性 B公开性 C合法性 D可行性 D11 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总结多年管理的经验,充分认识到可行性问题的重要性,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和措施。

A法律制度 B法律程序 C法律规划 D法律方式 A12 为了保证行政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应在我国建立由独立的()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制度。

A政府机构 B第三机构 C民间机构 D法律机构 B13 行政规划的拟定涉及其他行政主体职权的,则拟定方案应交由(),由其进行确定裁决。

A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 B上级机关 C政府 D上级政府A多选14 行政合同行为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行政管理目标(),并在合同中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A固定化 B合理化 C法律化 D程序化 A,C15 根据合同所基于的行政关系的范围,行政合同分为()。

A内部合同 B外部合同 C承包合同 D转让合同 A,B16 根据合同的内容,行政合同分为()等。

A外部合同 B承包合同 C转让合同 D委托合同 B,C,D17 在我国实践中,行政合同主要有粮食订购合同()经济协作合同、科技协作合同、人事聘用与人员培训合同等。

A行政协作合同 B国有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 C 治安管理承包合同 D卫生管理承包合同 A,B,C,D 18 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是指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

A权利能力 B行政能力 C行为能力 D处罚能力 A,C19 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A 批准 B登记 C备案 D申报 A, B, C20 行政合同应当规定关于行政指导和监督的条款,该条款应当包括行政指导和监督的()等必要事项。

范围方式时间费用 A,B,C,D21 行政合同应当规定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的条款。

该条款应当写明变更或者终止的()等事项。

A原因 B条件 C程序 D补偿 B,C,D22 行政指导的特征是()。

A行政性 B多样性 C能动性 D非强制性 A,B,C,D23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其法定职责、职能或者管辖事务范围,灵活采用指导、()等各种具体行政指导措施,对广泛的社会公共管理需求做出及时灵活的反应。

A建议 B劝告 C告知 D告诫 A,B,C,D24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是()的结合。

A行政权力 B行政利益 C行政义务 D契约关系 A,D25 规划与计划相比,更强调部署与安排的()。

A可行性 B全面性 C长期性 D有效性 B,C 26 我国的行政规划确定程序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A行政规划确定的申请 B行政规划的公告 C行政规划的听证 D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 A,B,C,D27 行政指导和监督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反映实际履行状况的资料和说明,可以提出()。

A告诫 B整改意见 C处罚 D通报 A,B28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的()。

A性质 B目的 C内容 D承办的机关工作人员 B,C,D 判断29 行政委托合同是指行政主体将自己的某些事务委托其他行政主体或个人、组织办理的合同。

正确 30 根据合同事项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合同分为内部合同与外部合同。

错误根据合同事项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合同分为工业、交通、农业、科技、教育等不同领域的专业合同。

31 享有缔结行政合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需要委托代理人订立行政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委托,并对委托代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督。

正确32 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但不能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

错误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

33 行政机关在合同内容的协商中,可超越其权限并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和其他要求。

错误行政机关在合同内容的协商中,不得超越其权限并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和其他要求。

34 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合同的约定,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正确及时履行行政合同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正确35 行政指导和监督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反映实际履行状况的资料和说明,但是不能提出告诫和整改意见。

错误行政指导和监督时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反映实际履行状况的资料和说明,可以提出告诫和整改意见。

36 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正确37 行政指导可以基于相对方的申请作出,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形势的需要主动地实施。

正确 38 由于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或者管辖事物范围已由行政组织法作出一般规定,因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其法定职责、职能或者管辖事务范围,灵活采用指导、建议、劝告、告知、告诫等各种具体行政指导措施,对广泛的社会公共管理需求做出及时灵活的反应。

正确39 行政指导的本质是一种权利行政行为,承受行政指导的行政相对方是否接受指导取决于其是否自愿,而不是行政权固有的命令与服从的强制性。

错误行政指导的本质是一种非行政权行为,承受行政指导的行政相对方是否接受指导取决于其是否自愿,而不是行政权固有的命令与服从的强制性。

40 行政相对方接受行政指导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不能视为行政相对方在接受行政指导之前已经自愿接受此种后果。

错误行政相对方接受行政指导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能视为行政相对方在接受行政指导之前已经自愿接受此种后果。

41 传统管理模式下的政府是“月亮下的政府”,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职权职责、办事流程、行政方式等很难为外界所知。

正确42 行政指导的广泛运用将催生一个“阳光下的政府”,行政模式也将实现从封闭向开放的变迁。

正确 43 行政指导以有无法律根据为标准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正确 44 行政指导以行业或部门管理领域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错误行政指导以行业或部门管理领域为标准可分为教育、科技、商业、对外贸易等若干类别。

45 行政指导以行政指导功能为标准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错误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可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

46 行政指导的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等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正确 47 行政机关相对人自愿原则,即只有在行政相对人自愿配合时,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指导,以达成行政管理的目的。

正确48 无论是对外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规划还是对外不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规划,事实上都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如果运用不当,则势必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正确49 行政程序在控制权力的滥用、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方面有着实体控制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对行政规划予以程序控制更具有可行性。

正确50 对行政规划的程序控制主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行政规划在实施前必经的程序规则来进行的,即要求行政规划必须严格遵守其拟定程序和确定程序。

正确51 行政规划是一项重大、复杂的行政事务,因此,为了使行政规划更科学、更合理,有必要在保留我国现行的“个人负责制”的基础上,更多地引入集团决策的思想。

正确52 各民主党派的民主协商和各方面专家的论证是正式论证的两种最主要的方式。

错误各民主党派的民主协商和各方面专家的论证是非正式论证的两种最主要的方式。

53 为了保证行政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应在我国建立由独立的第三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制度,而评估的内容应包括行政规划方案是否具备政治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可行性、技术上的可行性、行政上的可行性及法律上的可行性等。

正确54 应该在听证会举行前的一定时间内将行政规划的初步方案登载于政府公报或其他的媒介上,并应当允许公众查询,从而保证公众能够通过正常的途径获悉行政规划方案的具体内容。

正确55 行政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

正确 56 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是行政规划的确定机关在进行听证前针对行政规划方案所进行的裁决。

错误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是行政规划的确定机关在进行听证后针对行政规划方案所进行的裁决。

篇二:第十三章合同法第十三章合同法一、单选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B、居间合同C、货运合同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2.下列承诺有效的是()。

A、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CD、承诺通知因为意外事件而迟到,但要约人怠于及时通知承诺人3.甲与乙是好朋友。

一日,甲对乙表示,愿以300元的价格将自己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出卖给乙。

因为乙不需要。

遂将这一消息告知丙,丙向甲表示愿以300元买下甲的自行车,丙的行为属于()。

A、承诺B、要约C、要约邀请 D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为合同A、住所地B、主要机构所在地C、居住地D、主营业5.采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A、应当采用非标准条款 BC、当事人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该条款D、合同不成立6.A、过错责任B、无过错责任C、严格责任D、合理责任7.兰州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兰州公司签字、盖章寄给上海公司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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