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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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8)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2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1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

2017年10月12日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监、交通、工商、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在限制区

域内,销售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正月十五当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等活动,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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