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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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能第四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

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

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能第四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

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

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权益,提高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水平,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一、合规经营1.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合法注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经营资金的合法来源,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获得资金。

二、放贷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审慎决定放贷额度,并确保借款用途合法合规。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确保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

3.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动告知借款人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和罚款等相关信息。

三、利率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制定贷款利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借款人全面、清晰地说明贷款利率,确保借款人知情权。

四、逾期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逾期管理制度,及时对逾期借款人进行催收,并合法采取追偿措施。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逾期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督促借款人还款。

五、资金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借贷活动的资金安全和稳定,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做好资金运营与监管工作,如备案、报备等工作。

六、信息披露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定期披露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风控情况。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买卖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七、监督管理1.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经营情况和问题。

八、内部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客户服务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解答客户的问题,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

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八年十月十壹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运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XX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运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于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了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自身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但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不能有效地管理业务,就会面临各种风险,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

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科学合理的业务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管理办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小额借贷业务来获取收益。

这种业务模式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在于快速审批,快速放款。

从业务角度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押金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收取借款人的押金作为贷款的抵押品,一般情况下,押金金额将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左右。

押金贷款的优点在于贷款公司可以通过押金规避贷款风险,同时押金也可以用来多次借贷。

2. 担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或者其他有价物品作为贷款的担保。

担保贷款的优点在于可以保证贷款公司有足够的资产用来偿还贷款。

3. 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最常见的贷款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来决定放款,这种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信用证明。

以上三种方式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去选择相应的业务模式。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条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金额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要小得多,但申请条件也随之更加灵活。

借款人在申请小额贷款的时候,一般填写完相应的贷款申请信后,贷款公司会进行相应的草根调查和审核。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方面,通过审核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允许自雇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等群体进行申请,这也增加了小额贷款的普及性。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是很关键的,贷款风险控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审核流程: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建立完整的审核流程,通过申请表、企业资料、财务情况等方面进一步深入了解借款人。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八年十月十一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八年十月十一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注册资本在特定金额以下,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资金融通管理资金融通是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核心环节。

为了规范资金融通管理,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建立以下制度:1. 资金融通审批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资金融通审批制度,明确资金融通的审批程序和责任。

审批程序包括申请资料的审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等环节。

责任明确分工,确保资金融通的审批过程规范、透明。

2. 资金融通合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资金融通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流程。

同时,要加强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融通活动。

3. 资金融通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资金融通风险管理制度,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

同时,要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不良借款的催收和处置工作,确保资金融通活动的风险可控。

三、资金运营管理资金运营是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

为了规范资金运营管理,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建立以下制度:1. 资金运营计划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资金运营计划,明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

计划应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安排资金运营。

2. 资金运营预算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资金运营预算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资金运营预算,并进行分季度、分月度的预算编制。

同时,要加强预算执行和监督,确保资金运营的精细管理。

3. 资金运营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资金运营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同时,要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做好应急预案,确保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财务信息管理财务信息管理是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财务信息管理,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建立以下制度:1. 财务会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1.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2.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3.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21号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21号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2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各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认真执行。

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参考)》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参考)》也一并印发,供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陕金融发[2008]1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陕西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1. 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专门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是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法规,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内容。

2.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变更2.1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具备安全、稳定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具备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的能力;•具有从业资格经验和相应的人员配备。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设立。

2.2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在法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变更信息。

3.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3.1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

其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发放小额贷款;•接受储蓄存款;•发行债券或者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

3.2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安全性和合规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并对不良资产进行妥善处置。

3.3 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其自身经营状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融资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融资对象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

4.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4.1 政府监管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监管。

4.2 行业协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保证业务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

4.3 资本市场监管对于已经上市或将要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市场应当对其进行监管,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16•【字号】陕工商字[2008]159号•【施行日期】200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工商字〔2008〕159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持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
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陕金融发[2012]2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7.20
【实施日期】2012.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工作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2〕22号)
各设区市及韩城市金融办、杨凌示范区金融办、西咸新区经发局: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较快发展,在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规范引导民间资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夯实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基础,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发起企业、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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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陕金融发2011年8号省金融办传)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陕金融发2011年8号省金融办传)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审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市、县(区)积极响应,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查申报工作,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设区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等文件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要确定专人认真研究有关申报指导文件,严把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门槛,提高审查效率,将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对主出资人出资资格的审查。

要对主出资人近三年总资产变动情况、经营现金流情况、盈利情况、负债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量,所在县(区)政府要对主出资人信用情况、合规合法经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不符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规定的主出资人,县(区)级政府要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不得继续向上级部门申报。

三、进一步加强对验资真实性的核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各市在上报申报材料前,要对验资账户资金情况进行核实,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

省金融办将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一经发现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的情形,立即取消主发起人的申报资格。

对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银行开设专门验资账户,不能将新增资本金存入基本存款账户验资。

四、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要在符合《公司法》的基础上,体现《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中的要点。

必须包含合规经营章节,要将银监发〔2008〕23号、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金融发〔2008〕1号文件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要求写入章程中。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是指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互惠制、商业化的要求,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发放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收益有效覆盖风险的原则。

着力解决个人生产生活及小企业经营发展小额贷款难的问题。

第五条小额贷款采用实地调查、协商定价、单笔审批、一次发放、按约清息、到期还本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必须由公司业务人员亲自完成,小额贷款主要采取自主收回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委托清收、依法清收、以资抵债、债权转让等收回方式。

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按照审贷分离原则,公司设立信贷部、资产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

信贷部承担信贷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信贷风险监控,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等职责。

法律事务部负责为信贷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经济资本配置管理、信贷资产规模管理、风险定价标准制定和绩效考核管理。

各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八条榆商小贷公司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公司贷款审批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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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

下文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

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业为“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应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应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四)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首先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被列入考察对象后,在县级政府指导下,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出资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简历。

(二)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

(三)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要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股东名册等。

股东名册内容应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

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五)经出资人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级审核会议前提供)。

(七)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八)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九)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范围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市政府复审后,上报省金融办审定。

省定扩权县(市)直接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政府。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省金融办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任职。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省金融办指定的银行足额存入注册资本金,并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选择陕西省内一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报省金融办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二从验资账户转入合作方银行,剩余资金待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业务后再转入合作方银行。

第十三条对于注册资本金达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大于5%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开设分支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发放小额贷款。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组成实行主出资人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省内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50%以下、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五)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

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分散。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后,报当地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

增资后主出资人、其余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仍要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

新增单个股东的出资必须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但主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出资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报当地设区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

第四章合规经营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内或对外集资。

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给与积极支持。

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账户,存入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其他资产类业务、表外业务必须经省金融办核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并要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要依照有关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自主评估和独立决策,有权拒绝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贷款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

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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