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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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3日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43号)文件精神,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信息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整体衔接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系统规划,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衔接,强化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德惠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致力于消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和政策差距,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稳步实施,有序推进加强整合前后有关工作的衔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政策制度、提升管理服务,做到人员队伍不乱、经办服务不断,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政策衔接有序、制度运行平稳。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提高保障水平,增加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我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需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明确整合的目标、范围和具体措施。

政策法规应重视城乡居民的差异性,合理安排制度转型过程中的过渡期,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二、建立统一的保险制度管理机构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应建立统一的保险制度管理机构。

该机构应设立有效的区域代表机构,代表城乡居民的利益,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与发展。

三、合理划定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应要合理划定保障范围,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应涵盖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疾病和特殊病种,确保城乡居民在大病面前不因负担而退缩。

四、建立统一的参保和报销机制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应建立统一的参保和报销机制。

参保机制应尽量简化手续,降低参保门槛,确保城乡居民能够顺利参保。

报销机制应建立统一的报销标准和结算方式,简化报销手续,提高报销效率。

五、加强医保基金整合和管理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应加强医保基金的整合和管理。

建立统一的基金筹集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加强基金监督和审计,防止滥用和浪费;加强基金的投资运营,提高基金的收益能力。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

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基层医疗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优化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七、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应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保意愿;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人社部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

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平政发〔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平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凉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8日平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施方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6〕9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工作运行持续平稳,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对于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等问题。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医疗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和省上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县区同步推进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管理,进一步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医保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医保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医保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经办方式的基础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实现制度政策有效衔接、机构人员平稳划转、基金资产安全移交、信息数据有机整合,确保整合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统一管理体制及制度政策。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和经办管理服务职能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完善相关制度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积极稳妥、衔接有序。

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政策。

在两项制度整合过程中,各级、各统筹地区不得调整现有政策和管理体制,保证整合期间政策稳定、管理队伍稳定、社会反响稳定,保证参保人员报销待遇不受影响。

提高统筹层次。

整合过程中,各地可暂按现有统筹层次和管理模式实施整合。

整合后,各市要抓紧统一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经办流程,加快实施市级统筹。

强化监管、规范运行。

整合期间,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目标任务2018年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现管理机构、缴费标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

2018年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政策标准、支付结算、异地就医、监督管理、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衡政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全市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统一的政策体系、统一的信息系统,统筹层次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实现市级统筹。

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市基本建立起“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我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先整合机构,再统一政策,分步实施,规范运行,最终实现平稳过渡”。

具体把握好五个方面:(一)政府主导、上下联动,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社部门。

要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确保参保人员报销待遇不受影响。

医保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医保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医保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保服务水平,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我省政府决定制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加强保险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居民健康水平提升。

(二)统筹城乡,打破行政区划障碍。

建立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和报销制度,实现医保金融协作,确保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切实解决“居民蓝卡”和“农合卡”之间的不对称问题。

(三)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推进节约合理用药机制。

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医疗保险欺诈、虚假报销、骗取医保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长效机制,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覆盖范围和待遇标准(一)保险覆盖范围。

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统一为全省范围内的居民,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待遇标准。

建立统一的基金支付标准和社会统筹标准,逐步统一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报销比例,确保基本医保待遇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三、参保和缴费方式(一)参保方式。

实行全面居民参保,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参保证明制度,简化参保手续,提高参保率和便利度。

(二)缴费方式。

推行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收入统一纳入基金池,按照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四、医疗服务提供者管理(一)医疗机构管理。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确保居民就医便利和医疗质量。

(二)医务人员管理。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规范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严禁违规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一)建设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的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保参保信息、医疗费用报销信息、基金运行情况等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共享。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随着中国的快速城市化发展,农村地区的居民逐渐面临着医疗保障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

下面我将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方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提供平等的医疗保障。

目前,城乡地区的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存在着差异。

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到较好的医疗资源和服务,而农村居民则面临着医疗资源匮乏、医疗费用高昂等问题。

因此,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消除这些差异,使城乡居民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医疗保障,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和国家统一另一方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提高整体的医疗水平。

通过统一制度的实施,可以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合,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些高水平的医疗资源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地区,同时,农村地区的特色医疗资源也能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多选择。

医疗机构也可以通过整合市场需求,更加科学地进行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提高整个医疗体系的水平。

此外,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

目前,由于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缺失,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往往会造成家庭的巨大经济压力,甚至导致贫困。

而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能够将这一风险分摊到整个社会,减轻家庭的负担,有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当然,在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政策协调的问题。

目前,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由不同的政策执行,需要对各种各样的政策进行整合和协调。

此外,建立统一制度还需要加强医保体系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最后,还需要改变人们对医保的认知和态度,提高大众对于医疗保险制度的认同和信任。

总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提供平等的医疗保障,提高整体的医疗水平,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但通过政府、医疗机构和公众的共同努力,相信我们可以建立起健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每个人提供广泛而优质的医疗保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权益、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覆盖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基金筹集(一)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经办方式的基础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实现制度政策有效衔接、机构人员平稳划转、基金资产安全移交、信息数据有机整合,确保整合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一管理体制及制度政策。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和经办管理服务职能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完善相关制度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积极稳妥、衔接有序。

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政策。

在两项制度整合过程中,各级、各统筹地区不得调整现有政策和管理体制,保证整合期间政策稳定、管理队伍稳定、社会反响稳定,保证参保人员报销待遇不受影响。

提高统筹层次。

整合过程中,各地可暂按现有统筹层次和管理模式实施整合。

整合后,各市要抓紧统一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经办流程,加快实施市级统筹。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深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科学设计,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以保障健康为目标,合理统筹规划各地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根本目标,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从完善政策入手,逐步推进制度整合工作。

要本着有利于实现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运行效率,有利于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让群众真正得实惠的原则,加强统筹规划,及时科学制订整合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推动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与深化医改相关工作协调有序发展,努力提高保障水平、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渐建立和完善,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范围和水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由不同的管理机构负责,导致管理不够统一和协调。

因此,应成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各项政策和制度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二、统一收费标准和报销比例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收费标准和报销比例存在差异,导致不同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和水平存在明显差异。

为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们应统一收费标准和报销比例,确保不同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和水平基本一致。

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缺乏信息共享和协同的机制,导致保险信息不够整合和共享。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将各地区的保险信息汇总起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协同。

四、加强医疗服务供给能力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医疗服务供给能力相对不足,导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农村地区的实施效果较差。

为了提高保险制度在农村地区的实施效果,我们应加强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供给能力,增加医疗资源投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了解和认识相对较低,导致保险制度的参与率和使用率不高。

为了提高保险制度的参与率和使用率,我们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教育,增加居民对保险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六、建立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险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监测,防止保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确保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统一收费标准和报销比例、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医疗服务供给能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建立监督机制等措施,可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提高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7〕18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7〕18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7〕18号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2月10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8日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6〕92号)精神,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管理。

二、理顺体制(一)明确职责划分。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牵头,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改办)会同市人社、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市、县区医改办机构编制和职能职责,强化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职能;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基金筹集、补偿政策、即时结算、基金安全、异地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报、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等业务经办、基金管理由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平稳有序过渡,群众就医报销费用不受影响。

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吐政办[2016]158号【发布部门】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7【实施日期】2016.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吐政办〔2016〕1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吐鲁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7日吐鲁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开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通知》精神,稳妥有序推进吐鲁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结合吐鲁番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目标,严格按照“六统一”要求,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有机融合,进而取得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改革效果,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着眼于推进深化医改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全局,大力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并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重要制度保障,确保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二)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力度。

市、区县协同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确保整合工作的有效推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字号】内政发〔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有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促进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源,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建立起符合区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017年1月1日,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一)参保范围。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体制和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2017年6月底前,市本级、各县(市、区)完成管理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18年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市县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有序整合,平稳衔接。

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先整合职能、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后整合制度政策。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7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7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要求,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发〔2016〕3号和晋政发〔2016〕57号文件要求,理顺和创新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制度政策,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二、理顺管理体制(一)整合机构人员。

按照“划转移交、审计整合,分级负责、同步移交”的要求,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在编在岗人员随机构统一划转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机关公务员需要划转的,连同编制一并划转。

新农合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全部基金,经办机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其他专项经费以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所有资产整体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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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没有全民的健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理念,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统一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到2016年11月底,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统筹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运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经办服务、统一统筹层次的制度,确保服务和待遇持续提升、公平可及,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促进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积极稳妥,有序过渡。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逐步整合管理职能和经办机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接续、有序平稳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三)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注重制度整合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政策衔接和引导,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监管,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系统推动。

(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

不断探索创新,完善筹资、管理、运行机制,改革支付方式,提高基本医保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形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长效运行机制。

创新经办服务模式,促进管办分开,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五)强化监管,规范运行。

坚持以收定支,健全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统计分析、风险研判和预警等工作,严格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四、主要任务(一)统一覆盖范围。

到2016年8月底,制定出台统一覆盖城乡居民范围的政策措施。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覆盖统筹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参保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

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学校提供便民参保服务,既做到应保尽保又要避免重复参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二)统一筹资政策。

到2016年8月底,制定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的财政补助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筹资标准的确定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并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全省执行相对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

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人均提高到420元。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政策,实行有差别的财政分级负担机制,省财政补助资金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

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标准随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等因素动态调整。

(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三)统一保障待遇。

到2016年9月底,制定出台统一城乡居民保障待遇的政策措施,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在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调整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比例。

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门诊政策待遇,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平稳过渡与紧密衔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规定执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四)统一医保目录。

到2016年10月底,调整制定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和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调整制定统一的医保目录,明确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做到有增有减、有控有扩,科学归并、合理调整,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

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结合临床用药和诊疗实际需求,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五)统一定点管理。

到2016年9月底,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

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范围。

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经考核不符合定点条件且未按照规定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

适应普通门诊统筹的需要,优先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同等准入退出、同等监管处罚。

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统筹区域外的省、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省级管理机构进行重点指导与监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六)统一基金管理。

到2016年10月底,制定出台有关管理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基金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基金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定点机构,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

制度整合期间,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

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和医保待遇享受情况。

(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七)统一统筹层次。

到2016年10月底,各地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州市级统筹。

各州、市要根据统筹区域内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围绕统一保障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就医结算和管理流程等重点,稳步推进州市级统筹。

实行州市级统筹过程中,要明确州市级和县级有关机构的职责,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办法,充分发挥县级政府及有关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管理中的作用。

各州、市要按照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制定相应的就医管理办法,强化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县、乡、村医疗行为监管,处理好扩大就医范围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关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八)统一归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州、市理顺基本医保管理体制、统一行政管理职能、整合经办机构、实行归口管理。

充分利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现有资源,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文书档案、数据资料、信息系统等,整体移交一个部门或机构统一负责管理经办。

整合过渡期间原经办机构要做好农村和城镇居民的参保、费用征收、报销、结算和支付等工作,参保(合)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原渠道、原标准执行。

进一步改进管理办法和服务手段,加强培训和绩效考核,优化经办流程和服务,完善经办机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条件成熟的州、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采取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

(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审计厅,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九)统一信息系统。

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服务延伸的要求,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并升级改造,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信息系统,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运行和功能拓展提供支撑。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期间,原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同时运行,同时补充、核实和规范基础数据,并健全医保信息系统数据标准和运行规范,为信息系统的整合作好准备。

推动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支持业务统一经办、数据统一管理。

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信息系统与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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