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反面)
以下栏目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填写
受
理
机
构
意
见
受理民警签名:
受理机构初步审查意见:
□同意/□不同意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受理日期:20年月日
审
批
机
构
意
见
审批签发民警签名:
审批签发机构意见:
□同意/□不同意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审批人签名:
审批日期:20年月日
户口簿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出入境通行证
号码
此表不费
以下栏目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办出入境通行证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1、单位全称:
2、申请人:(填写姓名)
系单位的(填写职务或身份)
3、申请人所填各项内容□是/□否属实
4、单位□批准/□不批准该人申请
负责人签名:公章
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
撤销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通知书
撤销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通知书撤销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通知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我们收到通报,要求对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进行撤销。
本通知书旨在通知您,请您务必按照以下步骤办理相关手续。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国家的关心和支持。
因私出国(境)对于个人在拓展国际视野,促进交流合作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因私出国(境)事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我国相关政策对于因私出国(境)进行登记备案,并实施监管。
鉴于您的具体情况,我们已收到相关信息,特此通知您需要撤销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手续。
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办理。
首先,您需要前往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此,我们提请您注意以下几点:1.请您携带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例如身份证、护照等,以便办理手续时核实您的身份信息。
2.请您填写相关的撤销登记申请表格,确保填写准确和完整,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工作人员咨询。
3.在办理手续时,您可能需要提供一些辅助材料,例如您的出国(境)目的地和行程安排等信息,以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完成上述步骤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撤销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旦批准撤销,您的出国(境)登记备案将被注销,并告知您相关信息,以便您获取您在后续出国(境)活动中可能需要用到的证明文件。
撤销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的办理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请您提前做好安排,以免影响您的出行计划。
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在今后的因私出国(境)活动中,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相应的登记和报备手续。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如果您对撤销登记备案手续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帮助,请随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协助和解答。
祝您生活愉快!此致国家工作人员日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报备登记表
特定岗位人员类别:
姓名
别名/曾用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户口所在地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家庭地址
报备单位
报备单位级别
①国家级②省级③地市级④县市(区)级
报备单位
联络员
联系电话
备注
附件三: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使用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证件类型
附件一:
□新增
□撤消
□更新
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报备单位名称(盖章):报备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报备单位类别:填表时间:
序号
姓
名
出生日期(8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人事主管
部门
政治
面貌
户口所在地
(市、区、县)
1
2
3
4
5
6
7
8
9
10
总数人报备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时间(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年月日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登记备案人员出境保密提醒和保密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审核,本单位已对当事人进行行前保密提醒。
所在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或
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说明:A4纸双面打印,限1页;一式2份;承诺人、所在单位各存1份。
5.出境前已对个人携带电子设备存储的敏感信息进行清理,如已对微信、短信等社交媒体涉及的敏感信息进行清理。
6.出境前已了解当前前往国家或地区出入境安全检查注意事项及相关规定,并自觉遵守当地基本法律法规。
7.因公出国(境),回国7日内向学校证照管理部门交回因公出入境证件;因私出国(境),回国后10日内向学校证照管理部门交回因私出入(境)证件。其中,涉密人员还应向所在单位提交《厦门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回访记录表》备查。
2.在境外期间保证不向任何人、不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信息,在境外期间谨言慎行,不谈论与工作相关的敏感信息。
3.不前往和参加与身份不符的场所和活动,不私自参加境外或有境外背景的组织。
4.遇有境外组织和人员盘查、纠缠、威胁、策反、资助、馈赠等情况时,要及时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回国后立即向学校报告。
所在单位(公章):年 Fra bibliotek 日保密承诺书
本人拟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到 国(地区)(旅游)、(探亲)、(留学)、(访问)、(其他: ),本人了解有关保密法规,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在出境期间保证遵守保密纪律,并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1.不携带或向境外传递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任何设备、载体和信息。
登记备案人员出境保密提醒和保密承诺书
出境人员姓名
保密提醒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年1月1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
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机关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规范出入境行为,确保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出入境管理。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四)加强教育、预防为主。
第二章出入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境,需向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因公出境,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因公出境申请表;(二)因公出境任务批准文件;(三)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四)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因私出境,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因私出境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三)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四)因私出境事由证明。
第七条机关人事部门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境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八条机关人事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第九条工作人员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第三章出入境管理第十条工作人员出境后,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境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机关报告,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境后,应按照批准的期限回国,不得擅自滞留境外。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境,应按照批准的事由和期限回国,不得从事与事由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境,不得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境期间,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教育与监督第十六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境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第十七条机关应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因私出国(境),是指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委(选)派到合资合作企业的登记备案人员及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件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为:(一)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的人员;(二)现职中级管理人员;(三)涉密人员;(四)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第七条登记备案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政治面貌、户口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等。
其中,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正职、重要涉密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现职公司领导班子副职、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分公司管理部人力资源处;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公司。
登记备案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相应部门进行更新。
第九条登记备案人员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脱密期满后,撤销其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撤销其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委托对方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三章审批权限第十条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护照、签证等),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正职、副职、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重要涉密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中级管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按照个人申请、公司审查、审批三个步骤进行。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
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2003)38号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费用自理。
第四条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单位的意见:(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二)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三)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四)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层以上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五)承担、参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商业、安全等秘密单位的重要岗位人员,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内的人员;(六)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七)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建立联络员制度。
有关单位应确定本单位联络员,负责登记备案人员的数据采集,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登记表》(式样附后),将登记备案人员的电子文档和书面清单送达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并负责通知登记备案人员本人。
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
有关单位联络员应及时向相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公务员等四类人员出境要备案严禁出国赌博问题
公务员等四类⼈出国出境要备案今年我市将建⽴国家公职⼈员、国有企业⼈员和社区股份公司领导⼈员出国(境)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度。
备案⼈员的范围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国有企业⼈员和社区股份公司领导⼈员。
市纪委负责管理我市局处级领导⼲部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员出国(境)备案信息,各区纪委负责管理本区公职⼈员、国有企业⼈员和社区股份公司领导⼈员出国(境)备案信息,市直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理本单位公职⼈员出国(境)的备案信息,市国资委纪委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员出国(境)备案信息。
市纪检、监察、外事、公安等部门要定期分析情况、研究动向,建⽴出国(境)联管理系统,及时采取遏制和防范赌博问题特别是出国(境)赌博问题的措施。
从严控制出国出境团组审批我市将严格对出国(境)⾏为的管理。
各区、市直和驻深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要把好国家公职⼈员、国有企业⼈员以及社区股份公司领导⼈员出国(境)的初审关,要定期对领⽤和保管公职⼈员出国证照制度、领导⼲部外出请假制度、敏感⼈员个⼈信息报公安出⼊境管理部门备案等制度执⾏情况进⾏⾃查,明确专⼈加强对上述制度执⾏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持“长证”⼈员的管理。
市外事部门要从严控制出国(境)团组的审批,对已批准的团组,要会同各区、市直各单位强化对出国(境)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定期通报局级领导⼲部因公出国证明的集中保管和领⽤情况。
控制签发多次赴港澳证件的数量市公安机关要控制签发多次赴港澳证件的数量,对出国(境)活动开展统计分析,加强对出国(境)⾏为的监控。
持有“长证”的国家公职⼈员要严格执⾏不得在节假⽇、双休⽇赴港澳从事⾮公务活动的规定。
市管局级⼲部和市属企业领导⼈员要严格执⾏《关于严格执⾏领导⼲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加强对本单位本企业出国(境)⼯作的管理,因公因私出国(境)⼈员严禁涉⾜赌博场所,不得使⽤任何形式的资⾦参与赌博活动,不准以任何借⼝⾃⾏或接受接待安排前往赌博场所。
⼀经查实⼀律先免职再从严惩处通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公安机关要加⼤对国家公职⼈员、国有企业⼈员和社区股份公司领导⼈员特别是党员领导⼲部参与赌博尤其是出国(境)赌博⾏为的检查⼒度,要发现⼀起,查处⼀起;⼀经查实,⼀律先免职再依规定从严惩处,决不姑息。
国家工作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出入境管理部门:
同志(身份证号码:)系
(填写单位全称)的
(填写职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我单位同意该人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备注:1、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出入境证件须提交此函。
2、登记备案单位须在同意办理的出入境证件类型前打钩,并划
掉不同意办理的证件类型。
3、本函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4、受理往来港澳和台湾签注申请涉及出入境次数问题,如有关
组织人事部门无特别说明,公安机关为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办
理因私事赴港澳台签注时均签发一次出入境有效签注。
特别说明
(请文字说明并加盖公章)。
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规范出入境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因公、因私需要出入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出入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制原则:依法依规,确保出入境活动合法、合规;2. 安全原则: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单位利益不受损害;3. 效率原则: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4. 服务原则: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出入境审批第四条因公出国(境)审批1. 因公出国(境)任务需经单位领导审批,填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2. 因公出国(境)任务需明确任务目标、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信息;3. 因公出国(境)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业务能力强,具备完成任务的素质和能力;(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国外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审批1. 因私出国(境)需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2. 因私出国(境)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护照、签证、机票等;3. 因私出国(境)人员需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国家秘密;(2)不得参与违法活动;(3)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出入境手续第六条出入境手续办理1. 因公出国(境)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2. 因私出国(境)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3. 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遵守以下规定:(1)如实填写相关信息;(2)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入境证件;(3)不得将出入境证件转借他人。
第四章出入境纪律第七条出入境纪律1. 出入境人员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2. 出入境人员需爱护国家形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3. 出入境人员需按时归国,不得擅自滞留境外;4. 出入境人员需在境外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遇紧急情况及时向单位报告。
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是什么
一、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是什么参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关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解释如下:(一)《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3、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如未属以上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建议申请人出国(境)前向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咨询自己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
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是什么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义(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
国有企业单位,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公职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
一、引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任务日益增多。
为加强我国公职人员出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止国家秘密泄露;2. 规范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行为,提高工作效率;3. 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境)的监督管理,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4. 促进国际友好交往,提升我国国际形象。
三、制度内容1. 出国(境)审批(1)出国(境)任务审批。
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出国(境)任务由所在单位提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送同级外事部门审批。
(2)出国(境)人员审批。
审批出国(境)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外语水平等因素,确保出国(境)任务顺利完成。
2. 出国(境)证件管理(1)证件办理。
公职人员出国(境)所需证件,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2)证件使用。
出国(境)证件仅限于因公出国(境)使用,不得用于私事。
3. 出国(境)行程管理(1)行程安排。
出国(境)人员应按照审批的行程安排进行,如需变更,应提前向审批部门报告。
(2)行程报告。
出国(境)人员应于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行程。
4. 出国(境)费用管理(1)费用预算。
出国(境)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2)费用报销。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5. 出国(境)纪律要求(1)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形象。
(2)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的活动。
(3)不得擅自延长出国(境)期限,不得从事与任务无关的活动。
四、监督管理1. 各级外事部门负责对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实施监督管理。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公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年1月1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
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