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经典案例精选重点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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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分析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分析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分析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分析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而在法律知识体系中,刑法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刑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犯罪行为和法律的界限,以便我们能够正确地认识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更好地理解司法机关的判断和决策。

因此,针对刑法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对于学习和掌握重点法律知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一:盗窃罪小王因一时贪念,盗窃了一家商店中的一部手机。

这种行为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具有犯罪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等。

在本案中,小王明显具有犯罪意图,因为他盗取了他人的手机,并非法占有。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手机的价值超过500元,属于数额较大。

综上所述,小王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小李与小张之间发生了一起肢体冲突,导致小张受伤。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明知是非法的,而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

在本案中,小李明显地使用了暴力,导致小张身体受伤。

此外,小李事前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因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可以认定小李犯有故意伤害罪。

案例三:抢劫罪小明将一把刀架在别人的脖子上,威胁对方交出财物。

这种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

在本案中,小明明显使用了暴力,以刀威胁对方交出财物,形成了威胁性暴力。

此外,他还非法占有了对方的财物。

因此,可以认定小明犯有抢劫罪。

案例四:故意杀人罪小王因与他人发生争执,拿起一把刀将对方捅伤,导致对方身亡。

这种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具有明确的杀人意图,以及导致他人死亡。

在本案中,小王明确使用了刀具,而且他的行为导致了对方的死亡。

因此,可以认定小王犯有故意杀人罪。

总结通过以上的刑法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罪名认定方法。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3篇)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8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2.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但未造成李某死亡,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分: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不属于过失行为,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法律适用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学习刑法案例是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重要的刑法案例,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刑法的要点和原则。

一、案例一:故意杀人罪案例描述:甲和乙因为一次争执而产生矛盾。

某天,甲拿起刀具对乙进行具有致命危险的攻击,导致乙当场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乙的死因系致命刀伤。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致命的暴力手段,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甲通过使用刀具对乙进行攻击,并造成乙的死亡,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由于甲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他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抢劫罪案例描述:丙在夜间行经一处人迹罕至的地方,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被抢走了身上携带的财物。

后通过警方调查,发现凶手为丁。

警方将丁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了从丙身上抢夺来的财物。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罪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丁以暴力手段袭击丙,并抢走了丙身上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警方从丁身上找到了被抢夺来的财物,进一步证实了丁的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丁应当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三、案例三:故意伤害罪案例描述:戊和己因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争执。

在冲突过程中,戊突然持刀对己进行猛烈的刺击,致使己受伤。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戊出于争执而采取了持刀刺击的行为,导致己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戊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四:盗窃罪案例描述:庚趁人不备,从某商店的货架上偷走了一部智能手机,并成功逃离现场。

监控录像显示了庚劫持手机的整个过程。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讲堂刑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一直想方设法筹集资金。

一日,李某得知邻居张某家中有一台价值较高的电脑,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经过一番观察,李某发现张某家中的电脑是放在客厅的柜子里,且没有上锁。

于是,李某决定在深夜潜入张某家中盗窃电脑。

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15日凌晨,李某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张某家中。

在客厅内,李某发现电脑柜子未上锁,遂打开柜子,将电脑盗走。

得手后,李某迅速逃离现场。

第二天,张某发现电脑被盗,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痕迹和张某提供的线索,迅速将李某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张某的电脑,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 定罪依据(1)主观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他在得知张某家中有电脑后,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他在深夜潜入张某家中,将电脑盗走,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

(3)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

电脑作为张某的合法财产,李某的盗窃行为使其所有权受到侵害。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的电脑价值较高,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8月16日刑法案例讲义

8月16日刑法案例讲义

一、(8.16日讲义)家住中国某边境地区的甲,某日从人贩子处收买了一妇女乙,欲娶为妻,但乙宁死不屈。

无奈之下,甲欲将乙再卖往邻国,就在准备将乙送走的前一晚,甲将乙强暴。

第二日甲请了朋友丙(外国国籍)、丁帮忙一起运送乙偷越国边境,丙和丁对出卖乙一事并不知情。

丙在运送的目的地国负责接应,并为此做好了准备。

在运送途中,丁趁机强暴了乙。

但还未偷越成功,事情就败露了,甲、丁欲杀死乙灭口,导致乙重伤倒地,2小时后必死无疑。

这时,正巧一辆超速行使的大货车将乙当场撞死。

司机戊怕承担责任逃逸了。

后来,甲主动到公安局交待了自己拐卖乙,以及和丙、丁运送乙偷越国边境、企图杀害乙,和丁强暴乙的事实。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了戊为该交通肇事案的逃逸司机,发出了通缉,戊看到通缉令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问题:1、甲和丁杀害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评价甲和丁杀害乙的行为?2、甲和丁的行为分别构成哪些犯罪?丙是否应该受到我国的刑事追究?3、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是否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4、甲有哪些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二、待业青年甲、乙二人持仿真枪在山区小镇游荡,发现一个女子手提黑色麻布带,甲乙二人以为是外出做生意的农妇,包里装的可能是些小商品,就想占为己有。

于是,甲乙二人上去想夺走包,女子立即觉察想拽住包不放,这时,甲故意将仿真枪显露出来,女子松开了手。

甲乙趁机夺包逃跑,到了一个僻静地方,打开包一看原来是海洛因,甲乙二人赶紧将其藏在家中。

然后,二人又出去侍机作案了。

二人发现了一处房屋,以为家里没人,就商量入室盗窃,于是,甲负责望风,乙负责入室实施盗窃。

结果家中还有一老人,乙为了抗拒抓捕就将老人刺死。

取得财物出门后,乙为了独吞财物,就对甲谎称没有得手。

甲并不相信,但又无可奈何,于是甲对乙怀恨在心。

某晚,甲欲杀死睡在床上的乙,碰巧该晚乙外出未归,睡在床上的是乙的母亲。

甲没有看清只顾将刀刺下去。

结果甲的这一刀没有刺中乙母亲的要害,但是流血不止,乙母亲有心脏病,见状受惊吓死去。

刑法案例及相关法律讲解(3篇)

刑法案例及相关法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以下为虚构案例,用于说明法律适用及解释)案例名称:李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某,男,25岁,某市某小区居民。

因邻里纠纷,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本案例中,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张某的反抗,李某未能造成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 犯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李某已满十六周岁,其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造成张某重伤二级,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相关法律讲解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四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鉴定,李四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3. 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张三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根据案件事实,张三与李四发生争执后,张三持刀行凶,明显具有伤害李四的故意。

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首先,张三持刀行凶,其行为具有危险性;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刑法讲义

刑法讲义

刑法讲义主观题一、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答案】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

法律讲堂犯罪案例(3篇)

法律讲堂犯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被害人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途中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驾车逃离现场。

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过侦查,最终将肇事司机刘某抓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肇事司机刘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 肇事司机刘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肇事司机刘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法律解读(一)肇事司机刘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

肇事车辆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不得逃离现场。

”本案中,刘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肇事司机刘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王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肇事司机刘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刘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王某死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刘某还需赔偿王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五、案例启示1. 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大威胁。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经济犯罪案例

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经济犯罪案例

• 法院审理认为,鞠春香、张志明的行为已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邱慧
凌、黄中球的行为己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法判处鞠春香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 万元;被告人张志明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 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邱慧凌有期徒刑3年, 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黄中球有期徒刑3 年,并处罚金20万元。
• 3、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重 大责任事故罪构成中的“重大伤亡后果”应该是发生在生 产、作业过程中,而本案的“重大伤亡后果”发生在消费 者使用领域,已不属生产、作业过程中。
• 2007年8月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事部分。广州市人民 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齐齐哈尔第二 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公司)总 经理尹家德,副总经理朱传华、郭兴平, 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提 起公诉。
• 经检测和审计,2008年8月2日至9月12日, 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 粉904.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 儿奶粉813.737吨,销售金额47560800元。 此外,三鹿集团还将因含有三聚氰胺而被 拒收的原奶转往相关下属企业生产液态奶, 生产、销售的液态奶共计269.44062吨, 销售金额合计1814022.98元。
主任陈桂芬学历是初中一年级并自称“没有受过
什么(化学)培训”;副总经理朱传华称“在公
司,有个惯例,产品检验不合格也要按合格开
(合格报告书)”;副总经理郭兴平更称“公司 的GMP认证是花10万元买的”;总经理尹家德则 表示,在生产和销售“亮菌甲素注射液”时,他 已辞职,对假药事件毫不知情……
案例3: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
• (二)判例
• 1997年9月至l999年lO月,鞠春香伙同张志明、 何玲等人在租赁房屋内,生产伪劣溶栓胶

刑法讲义1——精选推荐

刑法讲义1——精选推荐

刑法讲义1绪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通说: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刑法学的分类·刑法是⼀门独⽴的法律。

·在母法与⼦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法。

→“根据宪法”⽽制定·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中,⼀般认为刑法属于公法。

·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实体法。

·在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分类中,刑法⽆疑属于刑事法。

·在强制法与任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强制法。

三、中国刑法的演进·世界各国封建刑法的⼤致特征:1.⼲涉性:2.恣意性:3.⾝份性4.残酷性:严刑峻法·截⾄到2010年11⽉,全国⼈⼤常委会对现⾏刑法总共进⾏过8次修订,形成了1部单⾏刑法,7部刑法修正案。

·我国现⾏刑法是1997年10⽉1⽇正式⽣效的。

第⼀章刑法概说·刑法学的框架:刑法总论:刑法基础论、犯罪论、刑事后果论(刑罚论/刑事责任论)刑法各论·刑法总论的内容:绪论第⼀编刑法基础论第⼀章刑法概说第⼆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适⽤范围第⼆编犯罪论第四章犯罪构成第五章客观构成要件第六章主观构成要件第七章犯罪的停⽌形态第⼋章共同犯罪第九章罪数形态第三编刑罚部分第⼀节刑法的概念、渊源⼀、刑法的概念1.刑法·刑法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另外,我国刑法第37条还规定了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刑罚处罚措施”。

2.犯罪·所谓犯罪,就是诸如杀⼈罪、盗窃罪、放⽕罪那样,在侵害⼈们的社会⽣活的⾏为中,成为刑罚的处罚对象的⾏为。

3.刑罚·所谓刑罚,是指诸如死刑、⽆期徒刑、有期徒刑、罚⾦等那样,针对犯罪所科处的国家性制裁。

⼆、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是指刑法的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是法官进⾏法律判断之时的基准。

◆具体渊源(1)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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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课件(部分)主讲人付立庆刑法案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与中国的死刑废除一、故意杀人罪的定罪()自杀与杀人罪的成立与否2009年4月19日CCTV-12《法律讲堂》【命案疑凶】(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与罪过【案例1=北京出租司机案】被告人程海明于2006年12月4日3时30分许,驾驶出租车(京BF7649)行驶至朝内小街时拉载了乘客张歧明(男,殁年48岁,北京市人),张歧明说不清乘车目的地。

当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口时,张歧明所乘坐的出租车副驾驶位置起火,程海明随即下车后用中控锁将车门锁住以防止张歧明逃跑,然后拨打110报警(3时41分)并等待警察处理。

在出租车内火势增大以后,程海明拨打119报警(3时43分),但仍未施救,张歧明自行打开副驾驶车门,倒在车门旁死亡。

其间,另一出租车司机见状先后持自己的车载灭火器和程海明车上的灭火器灭火,一群众拨打110报警(3时47分)。

被告人程海明在现场归案。

问:被告人程海明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如何量刑?【百度视频】【案例2=山东出租司机案】2006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在聊城市新华路新世纪鞋店附近,张某某和王某、王某某三人搭乘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通达公司鲁P23908的运营出租轿车,行至永青路十小学北面时,三人要求下车,被告人钱某某将车停下后,坐在前排的王某随即下车,双方因乘车费用发生争执。

被告人钱某某在王某某、张某某没有下车的情况下,开车加速行驶,王某某、张某某先后在出租车右后门跳车,被告人钱某某在明知二人跳车的情况下仍继续驾车行驶。

张某某跳车后被摔至颅脑损伤,直至早6时许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

问: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三)交通肇事向故意杀人罪的转化【案例3】被告人韩正连,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初中文化,驾驶员。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逮捕。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韩正连酒后驾驶苏GJ9118解放牌货车,行使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桃林社区岛山巷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徐寿华撞倒。

法律讲堂刑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盗窃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盗窃案件的解读,探讨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准确适用法律。

二、案件事实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市人。

因生活拮据,心生盗窃念头。

一天晚上,张某来到某市一家商场,以购物为掩护,趁机窃取商场内的财物。

当晚,张某先后窃取了商场内三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和若干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张某被商场保安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证实了张某的犯罪事实。

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商场内的财物,数额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在被商场保安抓获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愿意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关于赔偿损失的认定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给商场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张某应当赔偿商场的经济损失。

刑法word讲义(二)

刑法word讲义(二)

第一节抢夺罪(一)本罪的特征(二)本罪的认定1.行为方式: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1)抢夺的基本行为构造“公然夺取公私财物”。

1)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还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夺走财物。

例:王二麻子走下下班回家的路上,迎面而来的小芳一身奢侈品,王二麻子擦身而过之际,猛然夺取小芳脖子上的金项链。

2)如果行为人自以为被害人不知情,而取走财物,实际被害人知情,仍是盗窃,不是抢夺。

例:在火车上,王二麻子误以为乙已经睡着,扒窃了乙上衣口袋的钱包,实际乙并没睡着,王二麻子属于盗窃。

3)公开夺取财物时,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对他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使用暴力的话,不属于抢夺而是抢劫。

4)抢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夺走财物,但有时被害人事前提防,也可以成为抢夺。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的标准:1000—3000元。

(3)多次抢夺是指2年抢夺3次以上,虽然其中每次抢夺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也构成抢夺罪。

2. 犯罪对象: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

抢夺特定的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公文、证件、印章不构成本罪,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按照抢夺枪支、弹药、爆照物罪,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3. 主观责任: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本罪。

4. 既遂标准:失控加控制说例:小芳在车站等车,将手提箱放在身边,王二麻子走上前去趁小芳不注意突然将手提箱抱走。

消失在人流之中,王二麻子构成抢夺罪。

抢夺罪的特殊类型: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注意:1. 凶器这里我们可以分为两类:(1)性质上的凶器:主要是法律所禁止个人携带的违禁品,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

(2)用法上的凶器,是指本来用途并不是行凶,但是可以用杀伤人的物品。

如:菜刀、搬砖硫酸。

(3)该物品杀伤力的大小。

(4)一般人对该物品畏惧的程度。

(5)该物品随时携带的可能性大小。

2. 携带(1)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也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凶器。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重点讲义资料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重点讲义资料

------------------------------------------精品文档-------------------------------------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法律讲堂经典刑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经典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通过对经典刑法案例的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刑法案例,进行详细解析。

二、案例一:故意伤害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0岁,因感情纠纷,持刀将被害人张某砍伤。

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本案中,李某持刀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

三、案例二:盗窃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男,25岁,因生活所迫,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犯罪情节本案中,王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犯罪动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动机,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王某因生活所迫而盗窃,属于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刑法热点案例分析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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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热点案例分析
同时,为了鼓励防卫人向不法侵害作斗争,刑法第 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对正在 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 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任”只要遭遇到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是生命的经验而不是逻辑。 法律人要有逻辑推导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常识。 法律人要学会谦卑的听取民众的朴素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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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观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 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 即正当防卫的目的。 (五)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 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 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 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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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
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案例分析过程】
构成正当防卫。
满足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
重点分析限度条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衡量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主要看这种是否是 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而“是否必须”又可综合 考虑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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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一】 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又名昆山案)
【本案关键术语】 正当防卫 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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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串讲+总结(3)

刑法案例串讲+总结(3)

刑法案例串讲+总结(3)9、李某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71号案例)——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出生。

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9年8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XX年2月28日被逮捕。

XX年9月,被告人李某到刘立军(本案被害人)承包经营的速递公司打工,并与刘共同租住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3号。

同年11月,刘以人民币2万元将速递公司的经营权转包给李某。

因刘多次向李某催要转包费,李某无钱支付,遂起意杀刘。

XX年1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趁刘熟睡之机,持斧头猛砍刘的头部和颈部,致刘因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

随后,李某又将死者身上的1800元人民币和旅行包内的一工商银行活期存折连同灵通卡(存有人民币1万多元)及其密码、手机、充电器等款物拿走。

李某用该灵通卡分3次从自动取款机上将存折内存款全部取出用于个人挥霍。

不久公安机关在七家中将其抓获。

在审理该案中,对于被告人李某如何定性,曾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你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10、熊某绑架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55号案例)——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被告人熊某,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因涉嫌绑架罪被羁押。

XX年1月27日下午,熊某跟踪其妻子马某至本市某宾馆,直入607房间。

熊某在服务台查询得知该房间登记入住者是张某(男)后,立即打电话约其好友某甲,并让甲又邀约某乙、某丙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五人会面后,即一起闯入607房间,发现其妻马正和张某躺在一起,即对张某一通拳打脚踢(后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维轻微伤甲级)。

之后,熊某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表示不知马某已婚,并提出给熊某2万元了解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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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

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的 1.5万元已被人取走。

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

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

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

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四、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

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

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

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

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的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的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

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路费。

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在途中将宋干掉。

谭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

金某诡称只要谭将自己的一封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谭动手。

谭某默许。

于是金某当着谭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

谭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

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请分析各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5.甲某认为妻子与其离婚,是妻姐丁某从中挑拨所致,遂产生杀死丁某及其家人后劫持飞机逃往台湾之念,并得到乙的赞同。

之后,甲乙二人购买催泪枪一支,并将催泪枪分解伪装,进行了两次登机试验。

同时又准备了毒药“赤血盐”,用于杀害丁及其家人。

甲乙二人决定于1999年11月8日晚,杀死丁及其全家后乘长春市至厦门市的班机,将飞机劫持至台湾。

11月3日,由甲出资、乙去长春购买了11月7日长春市至厦门市的飞机票二张。

后来,乙感到害怕,独自一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甲抓获,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问:1.甲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2.乙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五、共犯案例6.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躲在屏风后面喝茶,就对刚从他处走来的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这是该公司昨天新买的屏风,价值8万元,把它砸坏算了。

”丙于是从屋外拣起一块石头,直接向屏风扔去,砸坏了屏风,同时将乙砸死。

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知道有人在屏风后面。

问:1.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于乙的死亡,甲、丙是否均需要负责?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2.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A公司屏风的损坏,甲、丙是否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3.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4.本案最终应如何处理?六、数罪案例7.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章、郭劳动报酬8000元一直未付。

张、郭二入商量,将赵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虽经郭、章二人多次催促,赵仍不付报酬。

于是二人商定将赵的女儿卖掉。

在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将A奸淫。

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

陈某买回A 后要与A结成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籍与家人团聚。

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章某,让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

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七、刑罚案例8.甲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8年,服刑12年后被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的第5年,甲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甲因犯抢劫罪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另外,甲还在假释考验期满的第3年,从A市的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毒品2500克,运到B市后卖出。

问:1.对甲假释考验期间的盗窃罪应如何处理?2.对甲假释考验期满后犯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3.对甲进行的毒品犯罪应如何定罪?4.对甲最后的刑罚应如何确定?第二部分刑法分则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略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9.李华为报复男朋友陈某的始乱终弃,应聘到陈某单位附近的饭店当了一名杂工。

当得知陈某会在2003年除夕那天来该饭店吃团圆饭时,除夕那天下午,趁着厨房没人,李华把半包“闻到死”拌进了准备做团圆饭的食油和生粉里。

随后她回到家里也服下了毒药,在毒性发作的最后一刻,她拿起电话拨打了110……得到消息的警察马上赶往现场,所幸时间尚早,还未有人在该饭店就餐。

后来,经过化验,食油和生粉中含有剧毒的毒鼠强成分。

李华也随之获救。

问:李华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李华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案例10.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

问: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例11.某甲是某私营电器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副厂长,1988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1993年11月12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至1998年2月12日。

1997年12月,甲为骗取贷款,照银行印章的样式,伪造了农业银行某办事处的储蓄章和行政章,并套取整存整取存单的样本,印制大量空白存单,然后制作2份金额各为100万元的假存单,并持该存单到某信用社以电器厂的名义要求抵押贷款,从某信用社开出2份抵押证明,盖上私刻的印章,以此假存单和抵押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200万元。

此后,甲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共骗取贷款1200余万元。

贷款大多用于偿还电器厂的贷款。

案发前,归还银行贷款200万元。

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财物价值600余万元,尚有近500万元无法追回。

问:1.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案例12.某国有独资公司看到“小糊涂仙”酒在市场上很畅销,即将本厂生产的劣质酒伪装成“小糊涂仙”酒出售。

为了顺利出售,该厂伪造了大量“小糊涂仙”酒的包装。

包括该酒的酒瓶、带有该厂商标的瓶贴等。

该厂共伪造了市值200万元的“小糊涂仙”酒,共花去成本4万元。

在尚未销售时,即因群众举报而被执法人员查获。

经查,“小糊涂仙”酒的外观设计已获得专利,“小糊涂仙”商标已获得注册。

问:1.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为什么?2.该厂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3.本案中有无犯罪未完成形态?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3。

2003年4月5日,甲为勒索财物,欲将某大款的独生子乙带回家中藏匿,在将乙带回家的路上,甲认为该行为不妥,又将乙送回家中。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处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案例14.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

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

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

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

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

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

问:甲、乙构成何罪?为什么?五、侵犯财产罪案例15.被告人赵某在A市火车站站台上见一刚下车的旅客王某(女)带着一个小孩,旁边放着5件行李,便上前询问其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

二人商定,由赵某将王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王付给赵人民币20元作为报酬。

赵扛着4件行李刚出站口,王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

看到王忙于出示车票,赵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王的行李的企图,趁王不注意,将行李扛走。

行李内装有人民币6000元、价值5000元的真皮提包一个及其他物品。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赃款和赃物,并发还给失主王某。

问: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案例16。

2003年8月8日,某师范专科学校学生李向兵(生于1986年12月)骑车去公园游玩,骑至某中学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李向兵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公司业务员项红艳挂倒,项红艳当即昏迷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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